• 沒有找到結果。

防水保固期限與制度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62-66)

第五章 建物之防水

5.6 防水保固期限與制度

現今國內,對於防水工程技術品質之提昇,就是在“大家有心”“整合困難”“推行 無力”的情況下,再加上市場惡性競爭的結果,良性的市場機制被扭曲,劣幣趨於良 幣,造成現今建物的滲漏水現象普遍。

國內現行之防水保固大多包含於房屋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限 1~2 年內,且無聯 保制度,超過期限之滲漏水則由屋主自行負擔。然而,除非施工品質極差等情況,

國內建物一般漏水大致均在保固期限以外,而如此短之保固時間不但忽略防水材之 潛變行為與外在環境的影響,更造成消費者必須承擔廠商防水品質不佳之不合理現 象。而廠商則易因此養成投機心理,認為只要能拖過一、二年不漏水,即可完全逃 過防水施工的責任,自然不會投資心力於防水品質之要求。然以日本等先進國家為 例,其新建工程之防水保固期限一般均要求在 10 年以上,廠商為免事後處理漏水 保固的困擾與法律約束,自然在規劃設計與施工管理各階段,即用心且慎重地從事

53

防水工程之施作,品質自然得以確保 (洪明瑞等,2003) 。

在日本,保固制度一般均採聯保制度,也就是防水保固人除防水施工業者,亦 應包含防水工程中的相關當事人。甚至於為使消費者,免於將來因滲漏水問題而受 到居家內裝、設備及人身損害,更有產物保險公司的介入,以做到對消費者一個完 整的保證。

購買二手屋時,因其賣方多為住戶或仲介公司,其保固的意義在於防止賣方是 否有刻意隱瞞瑕疵或對漏水部位作臨時性止漏等欺騙行為之目的上。故對防水保固 之年限較短、範圍有限,且防水保固當事人亦僅限於賣方或仲介公司。另於新成屋 方面,由於是已經建造好的房屋,對很多條件已是無法重新要求,故對防水保固的 條件亦相形減少;一般只得要求建設公司或營造廠之保固。

於購買預售房屋之防水保固方面,謝宗義(2010) 建議了如圖 5.1 所示之預售房 屋良好防水保固體系。對於預售屋,因為一切從頭開始,當然對保固當事人的要求,

就可以較廣,範圍也較大。在防水保固體系中,聯保制度是保固當事人對建設公司(或 業主)聯保,而購屋者其實只是與建設公司間才有合約關係,因此將來的保固責任仍 是建設公司與個別消費者之間的關係。

但是,由於對防水專業的處理能力,不是每家建設公司都有能力單獨處理。因 此消費者為保障其將來長期使用之權益,可於購屋合約中即明文要求防水工程之將 來保固型態,如年限、保固當事人及範圍等條件。等將來交屋時,建設公司亦應開 立防水保固切結書給購屋者,同時亦應將圖中虛線範圍內之當事人納入對對建設公 司之聯名保固書中,則消費者就較有足夠的保障。當然,消費者若能再要求對保固 之保証責任,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則其將來不僅不怕滲漏水無人善後,且對內裝之 破壞亦有人來加以理賠。

54

圖5.1 預售房屋之良好保固體系(謝宗義,2010) 對

第 一 下 包 負 責

工 程 施 作 管 理

工 程 施 作 發 包 購屋者

(消費者)

個別保固切結書

(聯保書為附件)

建設公司 (或稱業主)

防水施工業者 (第二下包) 防水專業業者 (第一下包)

營造廠

防水材料商

防水專業團體 專

業 發 包

工 程 發 包 聯

名 保 固

材 料 販 賣 專

業 管 理

55

一般對預售房屋之保固期為屋頂10 年及室內浴廁、地下室、外牆為 5 年,保

固範圍為漏水損害賠償或無償修復等。新成屋之保固期則為屋頂及外牆5 年,室內 浴廁、地下室3 年,保固範圍為無償修復;對二手屋之保固期視屋齡而異,一般為 屋頂0.5~2 年及室內浴廁、地下室、外牆為 0.5~1 年,保固範圍為無償修復;但若 漏水原因鑑定,非為賣方故意隱瞞之因素者,賣方不負保固責任(何世明,1999)。

56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62-66)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