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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在文檔中 金屬帷幕牆施工安裝手冊 (頁 164-168)

一、電器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裝保險絲)非領有電匠執照或 極具經驗之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

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非工作人員禁止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長梯、鐵管)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五、開關、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裝置,應於操作後鎖緊。

六、機械傳動部份之防護物、標示及緊急制動裝置。

七、各項之防護器具。

八、懸掛、張貼於工作場所之各項警告及指示標誌。

九、其它有關之安全設備。

第 三 條 :電器作業時真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

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於更換。

第 四 條 :使用乙炔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

從事該作業者應配戴防護眼鏡及手套。

第 五 條 :使用乙炔熔接裝置(乙炔、氧氣瓶)從事金屬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 時,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錶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 上。

乙炔、氧氣鋼瓶不論裝滿或空瓶使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知鋼瓶之用途無誤者方可使用。

二、高壓氣體鋼瓶應標明所裝之氣體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鋼瓶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塗飾。

四、鋼瓶使用時應加固定牢靠。

五、鋼瓶搬動應輕移不得使之撞擊。

六、操作熔接時嚴禁在鋼瓶上試焊。

七、鋼瓶應垂直立放,不得橫放於地上。

八、鋼瓶應妥善管理排放整齊。

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第 二 條 :如發生下列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 三 條 :上述重大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 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規定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 一 條 :構築施工架之作業管理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式分配勞工作業、並監督作業情況。

二、檢視材料是否有缺陷。

三、檢查器具、工具、安全帽之性能。

四、監督安全帶、安全帽之性能使用狀況。

第 二 條 :勞工從事擋土支撐構築作業時,現場作業管理人員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決定作業方式直接指揮作業。

二、檢視材料是否有缺陷及檢查器具、工具等。

三、檢視安全帶、安全帽之使用。

四、嚴禁閒雜人等進入作業現場。

五、發覺有地面水、地下湧水等,影響擋土支撐工程之顧慮時,應立 即使作業勞工退避。

第 三 條 :勞工從事露天開挖時,現場作業管理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第 五 條 :施工架規劃人員應事先依力學原理作施工架之規劃。

第 六 條 :施工架安全檢查人員,應於施工架使用之前,依營造安全之設施 標準有關規定作安全檢查。

第 七 條 :模板支撐作業管理人員於作業時,應負責模板作業之監督。

第 八 條 :機具開挖指揮人員於搬運機具作業時,應負責指揮之工作。

第 九 條 :作業場所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勞工應注意馬達開關,消防器材 放置場所、防火栓、通道、出入口等附近嚴禁置放物料。

第 十 條 :依規定使用手工具,勞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所有手工具均應避免與電線活線接觸。

二、所有之鋒利工具,應配備適當的護套,並應將其置放於適當場所,

不得隨意亂擲,更不得放在衣服口袋中。

三、不得以拋擲方式傳遞工具或將工具亂置於地上。

第十一條 :依規定在手推作業安全上,勞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下坡時注意讓手推車在前面,上坡時讓手推車在後面。

二、車輛須保持完整,如發現車輛把手、輪軸損壞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堆積物料應放置穩妥,有崩塌、掉落之虞時,嚴禁閒人進入該等 場所。

第十三條:堆積物料或危險物品應明確標示物品名稱及警告標語並嚴禁人員出 入該等場所。

第十章 附則

第 一 條 :本守則報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認可後,公告實施,變 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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