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 1 成員)、(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 2 成員)(成員數不得 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
(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 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 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 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 1 成員:繳納土石價金(含提貨保證金)、運送標得之土石至第 2 成員之加工場地、
土石料源出料查核管理等。
第 2 成員:提供合法碎解加工場地(屬投標前一日礦務局公布之第一類廠商)或其他經 機關與第 1 成員協議同意項目。
三、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四、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
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且取消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案申購資格三年。
五、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 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
本附件新增。
證後生效。
七、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 1 成員廠商名稱: 印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印 地址: 電話:
第 2 成員廠商名稱: 印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受理本國人土石自用申請書
一、申請案名稱:○年度○溪○河段/○○水庫疏濬土石受理本國人土石自用申請案(第○
次)(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寫)
二、申請案編號:○○年-○○○(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寫)
三、申請期程: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四、本次專案申購單價:(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寫)
五、本次申請土石量:立方公尺
六、本次申請民眾人數: 人;預估載運車輛: 車次
七、規劃需料期程表(后附,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基程填列)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區水資源局
申請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代表人:
機關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附件新增
附件六-1
之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並同時進行現場採證。
由執行機關依其申購數量通知備取廠商繳交申購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並依所 遞補者之提貨期日提貨。
二、 廠商應依排定提貨時間於提貨前,將預定提貨之合法車輛車號 、各車裝載容量及 相關車籍資料送執行機關備查。
三、 土石供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但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之。廠商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提貨期日,憑提貨單及核發之感應器具,自備 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輛載運,否則執行機關得拒絕裝貨。貨車進入供貨區,應 將提貨單查驗聯交予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查驗,並將裝貨聯交予裝貨者,以憑裝貨。
四、 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管制,於收取提貨單查驗聯後,核對車號及 裝載容量每日統計,並與裝貨聯核對相關資料及整理登錄簽章妥善保存。
五、 土石提貨區由執行機關先行辦理地上物及表土清除,裝貨作業應依其土石分布之 自然狀態,以一般土石採取正常作業慣例採取裝車,廠商提貨時不得指定採取地 點或要求超載。
六、 廠商未依執行機關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貨完畢者,
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由執行機關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七、 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點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額之無息退 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
八、 提貨車輛應自行使用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離開供貨區 後,如有違反環保、交通等規定,一律由提貨車輛自行負責。
九、 原同意提貨數量如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時,執行機關 得辦理無息退款,廠商不得異議。
十、 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切結放棄尾數之提貨,
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款。
十一、 提貨作業中,執行機關得隨時查核提貨車輛載重情形,並至鄰近之地磅重新過 磅,廠商應督促所屬提貨車輛之司機配合辦理。
二、 廠商應依排定提貨時間於提貨前,將預定提貨之合法車輛車號 、各車裝載容量及 相關車籍資料送執行機關備查。
三、 土石供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但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之。廠商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提貨期日,憑提貨單及核發之感應器具,自備 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輛載運,否則執行機關得拒絕裝貨。貨車進入供貨區,應 將提貨單查驗聯交予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查驗,並將裝貨聯交予裝貨者,以憑裝貨。
四、 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管制,於收取提貨單查驗聯後,核對車號及 裝載容量每日統計,並與裝貨聯核對相關資料及整理登錄簽章妥善保存。
五、 土石提貨區由執行機關先行辦理地上物及表土清除,裝貨作業應依其土石分布之 自然狀態,以一般土石採取正常作業慣例採取裝車,廠商提貨時不得指定採取地 點或要求超載。
六、 廠商未依執行機關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貨完畢者,
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由執行機關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七、 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點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額之無息退 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
八、 提貨車輛應自行使用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離開供貨區 後,如有違反環保、交通等規定,一律由提貨車輛自行負責。
九、 原同意提貨數量如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時,執行機關 得辦理無息退款,廠商不得異議。
十、 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切結放棄尾數之提貨,
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款。
十一、 提貨作業中,執行機關得隨時查核提貨車輛載重情形,並至鄰近之地磅重新過 磅,廠商應督促所屬提貨車輛之司機配合辦理。
十二、 廠商提貨車輛行駛河床便道應小心慢行,並自行注意路況及行車安全,如發生 交通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公所及新 增第十四點。
十二、 廠商提貨車輛行駛河床便道應小心慢行,並自行注意路況及行車安全,如發生 交通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十三、 土石申購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申購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十四、 直轄市 、 縣 ( 市 ) 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應確定申請民眾之土石用途係合 法使用。
十三、 土石申購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申購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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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