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 簡稱本署)為辦理中 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 採售分離之土石申購 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 簡稱本署)為辦理中 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 採售分離之土石申購 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未修正。
二、本署所屬河川局及水 資源局(以下簡稱執 行機關)轄管河川區 域、水庫蓄水範圍或 上游攔砂設施,其疏 濬之土石,採用採售 分離申購制度者,悉 依本規定辦理。
二、本署所屬河川局及水 資源局(以下簡稱執 行機關)轄管河川區 域、水庫蓄水範圍或 上游攔砂設施,其疏 濬之土石,採用採售 分離申購制度者,悉 依本規定辦理。
未修正。
三、申購土石分為下列兩 種:
(一) 專案申購:指將河川 疏濬土石販售總量,
保留一定比例,優先 提供重大公共工程主 辦機關申購使用,其 保留比例得視實際需 求或政策指示機動調 整,必要時得全部規 劃為專案申購專區。
(二) 一般申購:指土石販 售總量扣除專案申購 之剩餘量,受理具砂 石碎解洗選加工能力 業者申購。
前項土石申購應以財物變
三、申購土石分為下列兩 種:
(一) 專案申購:指將河川 疏濬土石販售總量,
保留一定比例,優先 提供重大公共工程主 辦機關申購使用,其 保留比例得視實際需 求或政策指示機動調 整,必要時得全部規 劃為專案申購專區。
(二) 一般申購:指土石販 售總量扣除專案申購 之剩餘量,受理具砂 石碎解洗選加工能力 業者申購。
前項土石申購應以財物變
未修正。
賣公告方式為之。其公告 內容應包括販售價格、販 售數量、廠商或重大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資格、申請 數量限制、受理申購時段、
申購保證金、申購數量超 過規劃採取量時則公開抽 籤等相關規定。
賣公告方式為之。其公告 內容應包括販售價格、販 售數量、廠商或重大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資格、申請 數量限制、受理申購時段、
申購保證金、申購數量超 過規劃採取量時則公開抽 籤等相關規定。
四、申購價格之訂定,依 附件一規定計算之。
四、申購價格之訂定,依 附件一規定計算之。
未修正。
五、專案申購資格及注意 事項如下:
(一)以辦理重大公共工程 採購之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為 限,其工程須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
1.屬一定規模以上之重 大公共工程標案,其 規模由本署專案簽報 經濟部核定。
2.工程施工地點符合公 告指定之區域限制,
且截至申購案公告開 始供料日仍屬施工中 之在建工程。
(二)每一個案申購量以一 萬至十萬立方公尺為 原則。如實際申購總 量 未達規劃申購量時 於辦理第二次申購公 告時,其最少申購數 量得調降為五千立方 公尺。
(三)專案申購之工程主辦
五、 申購資格及注意事 項如下:
(一) 專案申購:
1. 以辦理重大公 共工程採購之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 事業為限,其工程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屬 一 定 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 工程標案,其規模由 本署專案簽報經濟部 核定。
(2) 工 程 施 工地點符合公告指定 之區域限制,且截至 申購案公告開始供料 日仍屬施工中之在建 工程。
2. 每一個案申購 量以一萬至五萬立方 公尺為原則。如實際 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 購量時,於辦理第二 次申購公告時,其最
一、 本點為避免 過長及子項過多,
拆為專案申購資 格及注意事項及 新增第六點為一 般申購資格及注 意事項。
二、 本點第二款 申購量比照「經 濟部水利署多數 平均價決標標售 土石處理原則」
上限調整為十萬。
機 關 應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1.確認第一目及第二目 申購資格條件及申購 土石數量以該工程實 需數量為限。
2.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 量,依原訂契約單價 及相關規定,核算應 調整之價差,並與承 包廠商協議辦理必要 之工程契約變更。
3.確實要求承包廠商提 供供應連結廠商資料,
並督導承包廠商妥善 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 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 相當之工程實績。
(四)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 檢具專案申購書,如 附件二,於公告指定 申購期限內函送執行 機關辦理。
(五)執行機關自行主辦之 公共工程(含本署主 辦執行機關管理轄區 之公共工程),如有 符合第一目規定專案 申購資格而需申購土 石者,執行機關得自 行優先核配申購量或 檢具專案申購書,如 附件三,向其他執行 機關申請優先核配申 購量,不受第二目及
少申購數量得調降為 五千立方公尺。
3. 專案申購之工 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 項如下:
(1) 確 認 第 一目及第二目申購資 格條件及申購土石數 量以該工程實需數量 為限。
(2) 按 申 購 土石價格及數量,依 原訂契約單價及相關 規定,核算應調整之 價差,並與承包廠商 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 契約變更。
(3) 確 實 要 求承包廠商提供供應 連結廠商資料,並督 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 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 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 之工程實績。
4. 公共工程主辦 機關應檢具專案申購 書,如附件二,於公 告指定申購期限內函 送執行機關辦理。
5. 執行機關自行 主辦之公共工程(含 本署主辦執行機關管 理轄區之公共工程),
如有符合第一目規定 專案申購資格而需申
前目規定限制。
(六)執行機關得以疏濬之 土石品質作為提供專 案申購優先順序之考 量。實際申購總量超 過規劃申購量時,由 執行機關訂期協調或 公開抽籤決定;如實 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 申購量時,執行機關 得 徵 詢 申 購機 關(構) 依其實際需求酌增核 配其申購量,不受第 二目限制,或視實際 需要再行辦理第二次 申購公告或將其剩餘 量流入一般申購處理。
(七)經核配決定之公共工 程主辦機關,應依執 行機關函文通知之專 案申購核配量,於指 定期間內,自行或出 具證明指定承包廠商,
依公告售價或多數平 均價決標標售計算最 低決標價之最低價格 繳交所核配之砂石價 款後,依所發給之取 料期程及相關取貨單 據,於指定期間內完 成提貨手續。
購土石者,執行機關 得自行優先核配申購 量或檢具專案申購書,
如附件三,向其他執 行機關申請優先核配 申購量,不受第二目 及前目規定限制。
6. 執行機關得以 疏濬之土石品質作為 提供專案申購優先順 序之考量。實際申購 總量超過規劃申購量 時,由執行機關訂期 協調或公開抽籤決定;
如實際申購總量未達 規劃申購量時,執行 機關得徵詢申購機關 (構)依其實際需求酌 增核配其申購量,不 受第二目限制,或視 實際需要再行辦理第 二次申購公告或將其 剩餘量流入一般申購 處理。
7. 經核配決定之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應依執行機關函文通 知之專案申購核配量,
於指定期間內,自行 或出具證明指定承包 廠商,依公告售價或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 計算最低決標價之最 低價格繳交所核配之 砂石價款後,依所發
給之取料期程及相關 取貨單據,於指定期 間內完成提貨手續。
(二) 一般申購 1. 為引導砂石碎
解洗選場合法化及兼 顧保障具合法砂石場 之廠商申購機會,一 般申購者之資格為,
其加工場址需位於執 行機關公告之申購區 域內,且領有具砂石 採取、加工或買賣業 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之廠商,
並分為下列二種。但 自九十九年十月十三 日起限於第一類廠商 始得申購:
(1) 第一類
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 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 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
並取得工廠登記證或 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 更編定者。
(2) 第二類
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 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 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
而尚未取得工廠登記 證或使用地未取得同 意變更編定者。
2. 為符合採售分 離原則,獲准申購廠
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 廠商不得為同一家公 司、行號或同一代表 人、負責人,如經發 現獲准申購之廠商,
有上述情形時,執行 機關應予駁回申購。
3. 一般申購之土 石總量中,第一類資 格者申購總量於九十 九年十月十二日以前 至少應占一般申購總 量百分之八十。但執 行機關得參酌礦務局 公布之申購區域內砂 石碎解洗選場所占比 例調整之。
4. 第一類廠商每 一家單次申購量以五 千至五萬立方公尺為 原則;第二類廠商於 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以前之單次申購量為 每一家第一類廠商之 單次申購量百分之三 十至五十為原則。
5. 應檢具之書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即向公司 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之「公司登 記證明文件」、「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 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 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 相關文件代之。
(3) 不得有第十一點第一 項規定情事之申購切 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6. 實際申購總量 超過規劃申購量時,
由執行機關於指定時 間公開抽籤決定,並 得視實際需要加抽若 干備取名額;實際申 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 量時,執行機關得再 辦理申購公告,其原 已獲准申購之廠商仍 得參加申購,且無申 購次數限制。經辦理 第三次申購公告,實 際申購總量仍未達規 劃申購量時,執行機 關得徵詢申購廠商酌 增核配其申購量,不
受第四目限制。
經辦理公告申購一次 而無廠商提出申購時,
執行機關得逕行依原 單價減一成計算再受 理申購,或改依本署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 土石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六、一般申購資格及注意 事項如下:
( 一 ) 一般申購之廠商資格 分為二類如下:
1.
第一類:於開標前一 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 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 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 商。
2.
第二類:係指非第一 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 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 B6
)、具砂石買賣商業
登 記
( F111030 、 F111090 、 F211010 )、綜合營造 業( E101 )、土木包工 業( E102 )、擋土支撐 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
E103021 )或疏濬業
( E401 )等營業項目之 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 二 ) 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一 目第一類廠商為限。
( 三 )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第一目第二類廠商得
一、本點新增。
二、查礦務局已於一 百零五年六月二十 七日經授務字第一
○五二○一○七八 八○號函訂定「第 一類砂石碎解洗選 場現地認定基準」,
並自是日停止適用
「第一類及第二類 砂石碎解洗選場現 地認定基準」,爰 配合修正,並納入
「經濟部水利署多 數平均價決標標售 土石處理原則」之 第二類廠商及相關 注意事項。
三、 修正第四款 申購量比照「經 濟部水利署多數 平均價決標標售 土石處理原則」
之上限調整為十 萬。
四、 為加速疏濬 土石去化,及考 量市場供需平衡,
參加申購,但除屬緊 急疏濬及第二目、第 三目規定之情形外,
第二類廠商參加申購 者,應與第一類廠商 共同申購:
1.
經公告申購一次而無 廠商提出申購時。但非 屬緊急疏濬且減價時,
以第一類廠商為限。
2.
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 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 解及洗選加工者。
3.
水系水庫位屬偏遠且 土石去化困難 ( 如附件 四 ) 。
( 四 ) 每一家廠商單次申購 量以五千至十萬立方 公尺為原則。
( 五 ) 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 , 獲准申購廠商與該疏 濬工程得標廠商不得 為同一家公司、行號 或同一代表人、負責 人,如經發現獲准申 購之廠商,有上述情 形時,執行機關應予 駁回申購。
( 六 ) 應檢具之書件: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 文件」、「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
保留彈性予執行 機關,第八款執 行機關得逕行依 原單價減價,刪 除原減價一成之 規定。
五、 為增加疏濬 土石去化管道,
於第八款新增得 受理當地本國人 有土石自用需求 申購。
六、 新增第九款 受理當地本國人 有土石自用需求 申購執行方式,
並新增申請書(附 件六、附件六-1) 及登記表(附件七)。
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 資料。
2.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 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 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 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 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 代之。
3.
不得有第十一點第一 項規定情事之申購切結 書(如附件五之 1 )。
但第二類廠商依本款第 三目規定,應有第一類 廠商共同申購者,應附 共同申購切結書 ( 如附 件五之 2) ,及共同申購 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 人共同具名,與經公證 或認證之共同申購協議 書 ( 如附件五之 3) 。 ( 七 ) 實際申購總量超過規
劃申購量時,由執行 機關於指定時間公開 抽籤決定,並得視實 際需要加抽若干備取 名額;實際申購總量 未達規劃申購量時,
執行機關得再辦理申 購公告,其原已獲准 申購之廠商仍得參加 申購,且無申購次數 限制。經辦理第三次 申購公告,實際申購 總量仍未達規劃申購 量時,執行機關得徵 詢申購廠商酌增核配 其申購量,不受第四 目限制。
( 八 ) 經辦理公告申購一次 而無廠商提出申購時 , 執行機關得逕行依原 單價減價再受理申購 或由疏濬工程所在地 之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 鄉 ( 鎮 、 市 、 區)公所受理當地本 國人有土石自用需求 申購,或改依本署多 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 石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 九 ) 本款第八目本國人有
土石自用需求申購,
同一戶申購量最多以 一千立方公尺為原則 。 疏濬工程所在地之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府 、 鄉(鎮、市、區)公 所應檢具申請書(如 附件六及附件六- 1 ) 及 登 記 表 ( 如 附 件 七)。必要時,得由 執行機關受理與調整
同一戶申購量。實際 申購總量超過規劃申 購量時,比照本款第 七目辦理。
七、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得 依 其 主 辦 工 程 所 需 土 石 量 , 分 別 向 不 同 土 石 申 購 案 申 請 專 案 申 購 , 但 其 申 購 總 量 以 該 工 程 實需土石量為限。
六、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得依其主辦工程所需 土石量,分別向不同 土石申購案申請專案 申購,但其申購總量 以該工程實需土石量 為限。
第六點調整為第七點。
八、執行機關公告之申 購 區 域 , 以 疏 濬 工 程 所 屬 之 河 川 水 系 流 經 之 縣 ( 市 ) 行 政 轄 區 為 原 則 。 但 必 要 時 得 配 合 可 能 運 距 、 實 際 申 購 範 圍 及 砂 石 供 應 政 策 調 整 為 鄉 ( 鎮 、 市 、 區 ) 行 政 轄 區 , 或 擴 大 至 其 他 縣
(市)。
七、 執行機關公告之申 購區域,以疏濬工程 所屬之河川水系流經 之縣(市)行政轄區 為原則。但必要時得 配合可能運距、實際 申購範圍及砂石供應 政策調整為鄉(鎮、
市、區)行政轄區,
或 擴 大 至 其 他 縣
(市)。
第七點調整為第八]點。
八、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 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 票、本票、保付支票 或郵政匯票,並以機 關為受款人向執行機 關一次繳款;以現金 繳納者,應直接匯入 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
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 貨單據,逾限未繳款 者,視同自願放棄申 購,並依第十點規定
八、 土石價款之繳交以 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 支票、本票、保付支 票或郵政匯票,並以 機關為受款人向執行 機關一次繳款;以現 金繳納者,應直接匯 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帳 戶,繳款後憑收據領 取提貨單據,逾限未 繳款者,視同自願放 棄申購,並依第十點
第八點調整為第九點。
辦理。 規定辦理。
十、申購機關及廠商除經 執行機關優先核配自 辦工程之申購量者外,
均應依執行機關於申 購砂石總價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十範圍內公 告之金額,繳交申購 保證金。
未獲准申購廠商得自 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 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 交之申購保證金;獲 准申購廠商之申購保 證金,於繳交購得之 土石款價後,自動轉 為提貨保證金,並於 提貨作業完成後無息 退還。
申購及提貨保證金之 繳納及退還申請程序 等 相 關 規 定 , 準 用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 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 要點」辦理。
九、 申購機關及廠商除 經執行機關優先核配 自辦工程之申購量者 外,均應依執行機關 於申購砂石總價百分 之五至百分之十範圍 內公告之金額,繳交 申購保證金。
未獲准申購廠商得自 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 申請無息退還其已繳 交之申購保證金;獲 准申購廠商之申購保 證金,於繳交購得之 土石款價後,自動轉 為提貨保證金,並於 提貨作業完成後無息 退還。
申購及提貨保證金之 繳納及退還申請程序 等 相 關 規 定 , 準 用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 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 要點」辦理。
第九點調整為第十點。
十一、一般申購廠商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或 專 案 申 購 者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者 , 其 所 繳 納 之 申 購 或 提 貨 保 證 金 不 予 發 還 , 已 發 還 者 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 之文件參與申購者。
十、 一般申購廠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或專案 申購者有第三款或第 四款規定情事者,其 所繳納之申購或提貨 保證金不予發還,已 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以 偽造 、變 造 之文件參與申購者。
(二) 冒 用他人名義
第十點調整為第十一 點。
(二) 冒用他人名義 或證件申購。
(三) 獲准申購廠商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 (足)土石價款。
(四) 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未依通知 期限完成提貨者。但 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 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 提貨者,不在此限。
(五) 其他經認定有 影響申購秩序及公正 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或證件申購。
(三) 獲准申購廠商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 (足)土石價款。
(四) 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未依通知 期限完成提貨者。但 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 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 提貨者,不在此限。
(五) 其 他經認定 有 影響申購秩序及公正 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為加強土石料源出 料 後 之 查 核 管 理 工 作 , 執 行 機 關 除 應 將 獲 准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名 冊 公 布 於 機 關 網 站 並 函 送 礦 務 局 及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外 並 得 函 送 當 地 相 關 之 鄉 鎮 市 公 所 、 警 察 、 環 保 其 他 機 關 參 考 。 如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一 般 申 購 廠 商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屬 實 者 , 則 停 止 出 料 及 没 收 提 貨 保 證 金 並 取 消 三 年 申 購 資 格:
(一)有土石原料或砂石成 品不當囤積者。
(二)未具有砂石碎解及洗 選加工能力。
十一、 為加強土石料源 出料後之查核管理工 作,執行機關除應將 獲准一般申購廠商名 冊公布於機關網站並 函送礦務局及當地縣 市政府外,並得函送 當地相關之鄉鎮市公 所、警察、環保其他 機關參考。如經檢舉 並查證一般申購廠商 有下列情事之一屬實 者,則停止出料及没 收提貨保證金,並取 消三年申購資格:
(一) 有 土石原料或 砂石成品不當囤積者。
(二) 未具有 砂石碎 解及洗選加工能力。
(三) 聯 合停止加工 或哄抬價格者。
一、第十一點調整為 第十二點。
二、第一項第四款新 增加工場地之定義,
以利明確。
三、原附件五調整編 號為附件八。
(三)聯合停止加工或哄抬 價格者。
(四)未將申購之土石運至 申 購 廠 商 之 加 工 場 地 者 。 上 開 加 工 場 地 係 指 依 「 第 一 類 砂 石 碎 解 洗 選 場 現 地 認 定 基 準 」 第 四 點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 並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之 場區。
(五)拒絕權責機關或受託 之 保 全 公 司 查 證 前 四款情事者。
(六)未依限期提供提貨車 輛 進 出 登 記 ( 或 刷 卡 ) 及 監 控 輸 出 影 像 紀 錄 , 或 提 供 之 紀 錄 無 法 證 明 無 第 四款情事者。
執行機關為執行前點或前 項查證工作,得委託保全 公司派人執行之。必要時,
並得請當地警方協助辦理。
屬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行為,應移請權責機關認 定。
經檢舉一般申購廠商有第 一項第四款情事者,執行 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提出 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 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光碟片。
相關查證工作之執行程序,
如附件八。
(四) 未將申購之土 石運至申購廠商之加 工場地者。
(五) 拒絕權責機關 或受託之保全公司查 證前四款情事者。
(六) 未依限 期提供 提 貨 車 輛 進 出 登 記
(或刷卡)及監控輸 出影像紀錄,或提供 之紀錄無法證明無第 四款情事者。
執行機關為執行前點或前 項查證工作,得委託保全 公司派人執行之。必要時,
並得請當地警方協助辦理。
屬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行為,應移請權責機關認 定。
經檢舉一般申購廠商有第 一項第四款情事者,執行 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提出 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 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光碟片。
相關查證工作之執行程序,
如附件五。
十三、土石出貨以重量計 價 管 制 , 並 以 公 噸 為 計 量 單 位 , 如 有 正 當 理 由 未 設 地 磅 者 , 得 以 合 法 砂 石 車 標 準 車 斗 或 現 場 量測之體積(立方公 尺)計價管制,其他 提 貨 時 應 行 注 意 事 項如附件九。
十二、 土石出貨以重量 計價管制,並以公噸 為計量單位,如有正 當理由未設地磅者,
得以合法砂石車標準 車斗或現場量測之體 積(立方公尺)計價管 制,其他提貨時應行 注意事項如附件六。
一、第十二點調整為 第十三點。
二、原附件六調整編 號為附件九。
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附件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一申購價格之訂定
一、申購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但有依本原則計算之價格不合理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執 行機關得說明理由並擬具計價方式,專案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二、採固定單價販售,其單價之訂定,以參酌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提供產地 所在縣市砂石碎解洗選場成交之砂石成品一定基期平均售價,扣除合理之加工成本 及利潤與運輸費用,其計算如下:
(一)P =(Pr-Q1-Q2- Q3) P≥ a
P =疏濬土石每立方公尺價格(元/m3)
Pr =採用礦務局提供最新半年為基期之產地所在縣市砂石碎解洗選場成交之砂石成品 平均售價(元/m3)。執行機關並得考量個案現地含泥量( 折損率) 因地制宜計算。
Q1 =土石每立方公尺加工成本及利潤(即土石加工費及管理銷售費用,再加計利潤及 其他費用)。但執行機關得依個案設場地點及實際營運情形酌予調整。
Q2 =工地至砂石碎解洗選場土石運輸費用(元/m3),由執行機關依個案現場實地條 件估算。
Q3= 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等地方性稅費 ( 元 /m3) (二)P a=(A+B+C)* 1.2
Pa:土石零售最低單價
A:採取土石河川公地每立方公尺使用費
B:發包施工開採每立方公尺成本(含施工、便道、其他設施及雜項費用等發包支出費 用成本)
C:土石採取法第四十八條公告之環境維護費每立方公尺之收費標準
1.2:係指加計執行機關辦理規劃測設及售票等行政作業費一成,及執行機關辦理該項 業務之管理費一成
(三)P小於P a 時,應以P a 為零售單價。
三、河川土石估價結果之單價,依下列規定計算其尾數:
(一)每立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二)每立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上者,計算至十位數,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附件一 申購價格之訂定
一、申購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但有依本原則計算之價格不合理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執 行機關得說明理由並擬具計價方式,專案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二、採固定單價販售,其單價之訂定,以參酌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提供產地 所在縣市砂石碎解洗選場成交之砂石成品一定基期平均售價,扣除合理之加工成本 及利潤與運輸費用,其計算如下:
(一)P =(Pr-Q1-Q2) P≥ a
P =疏濬土石每立方公尺價格(元/m3)
Pr =礦務局提供之產地所在縣市一定基期內砂石碎解洗選場成交之砂石成品平均售價
(元/m3),其採用之基期由本署專案簽報經濟部核定。
Q1 =土石每立方公尺加工成本及利潤(即土石加工費及管理銷售費用,再加計利潤及 其他費用),由本署專案簽報經濟部核定。但執行機關得依個案設場地點及實際營 運情形酌予調整。
Q2 =工地至砂石碎解洗選場土石運輸費用(元/m3),由執行機關依個案現場實地條 件估算。
(二)P a=(A+B+C)* 1.2 Pa:土石零售最低單價
A:採取土石河川公地每立方公尺使用費基準
B:發包施工開採每立方公尺成本(含施工、便道、其他設施及雜項費用等發包支出費 用成本)
C:土石採取法第四十八條公告之環境維護費每立方公尺之收費基準
1.2:係指加計執行機關辦理規劃測設及售票等行政作業費一成,及執行機關辦理該項 業務之管理費一成
(三)P小於P a 時,應以P a 為零售單價。
三、河川土石估價結果之單價,依下列規定計算其尾數:
(一)每立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二)每立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上者,計算至十位數,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一、新增 Q3 土 石採取景觀維護 特別稅等地方性 稅費(元/m3)之扣 除額,以符實際。
二、考量Pr 之基 期宜採用最新資 料,刪除由本署 專案簽報經濟部 核定,以提升行 政效率。
三、A 係依「中 央管河川採取土 石使用河川公地 使用費收費標 準」計算,刪除 基準二字。
四、C 為依據
「環境維護費收 費標準」計算,
又「環境維護費 收費基準」業經 礦務局107 年 5 月1 日經務字第 10704602440 號 公告廢止,爰修 正基準為標準。
附件二 (請各工程主辦採購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月份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合計
數量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契約單價 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 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后附影本。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工程主辦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請各工程主辦採購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七、 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月份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合計
數量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契約單價 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 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后附影本。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工程主辦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未修正。
附件三 (請各工程執行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三 (請各工程執行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未修正。 依第 12 點規定YY 辦理
查證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月份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合計
數量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契約單價 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 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后附影本。
此致
本署○○○○局 工程執行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月份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ˍ 月 合計
數量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契約單價 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 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后附影本。
此致
本署○○○○局 工程執行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位屬偏遠且土石去化困難之水系水庫
一、北區:無 二、中區:無
三、南區:四重溪、東港溪。
四、東區:秀姑巒溪、和平溪。
本附件新增
附件五-1 編號: 中籤序號: 附件四 編號: 中籤序號: 一、原附件四調
一般申購切結書
一、本公司願以單價每公噸新台幣○○○元申購○○溪土石料源計○,○○○公噸。
二、本公司絕不將購得土石不當囤積、未運至本公司之加工場地或不當聯合行為,如有 上述行為事實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及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 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格之處置。
三、本公司獲准申購後,將於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 資訊記錄設備。如有檢舉本公司違規情事,將配合查證,並提出說明及車輛進出登 記(或刷卡)與影像紀錄光碟片,如未配合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 及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 格之處置。
四、上開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 , 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
五、本公司已詳閱申購作業規定、申購公告、申購須知及提貨注意事項等規定,謹遵守 公告及該項規定辦理,如有違反,願依公告及該等規定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行號): 印:□
代表人(負責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般 申 購 切 結 書
一、本公司願以單價每公噸新台幣○○○元申購○○溪土石料源計○,○○○公噸。
二、本公司絕不將購得土石不當囤積、未運至本公司之加工場地或不當聯合行為,如有 上述行為事實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及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 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格之處置。
三、本公司獲准申購後,將於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 資訊記錄設備。如有檢舉本公司違規情事,將配合查證,並提出說明及車輛進出登 記(或刷卡)與影像紀錄光碟片,如未配合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 及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 格之處置。
四、本公司已詳閱申購作業規定、申購公告、申購須知及提貨注意事項等規定,謹遵守 公告及該項規定辦理,如有違反,願依公告及該等規定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行號): 印:□
代表人(負責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整編號為附件 五-1。
二、配合本規定 第十一點第一 項第四款新增 加工場地之定 義。
附件五-2 編號: 中籤序號:
共同申購切結書
一、本公司與○○ 共同參加申購,願以單價每公噸新台幣○○○元申購○○溪土石料源 計○,○○○公噸。
二、本公司及共同投標之另一廠商絕不將購得土石不當囤積、未運至加工場地或不當聯 合行為,如有上述行為事實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及執行機關無 息退還未載運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格之處置。
三、本公司獲准申購後,將配合共同投標之另一廠商於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 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資訊記錄設備。如有檢舉本公司違規情事,將配合查證,
並提出說明及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與影像紀錄光碟片,如未配合者,願無條件
本附件新增
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數量,及執行機關無息退還未載運量之價款、没收申購或提貨 保證金,並取消 3 年申購資格之處置。
四、上開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 , 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區。
五、本公司已詳閱申購作業規定、申購公告、申購須知及提貨注意事項等規定,謹遵守 公告及該項規定辦理,如有違反,願依公告及該等規定處置,絕無異議。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行號): 印:□
代表人(負責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3
共同申購協議書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 1 成員)、(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 2 成員)(成員數不得 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
(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 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 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 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 1 成員:繳納土石價金(含提貨保證金)、運送標得之土石至第 2 成員之加工場地、
土石料源出料查核管理等。
第 2 成員:提供合法碎解加工場地(屬投標前一日礦務局公布之第一類廠商)或其他經 機關與第 1 成員協議同意項目。
三、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四、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
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且取消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案申購資格三年。
五、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 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
本附件新增。
證後生效。
七、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 1 成員廠商名稱: 印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印 地址: 電話:
第 2 成員廠商名稱: 印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受理本國人土石自用申請書
一、申請案名稱:○年度○溪○河段/○○水庫疏濬土石受理本國人土石自用申請案(第○
次)(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寫)
二、申請案編號:○○年-○○○(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寫)
三、申請期程: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四、本次專案申購單價:(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寫)
五、本次申請土石量:立方公尺
六、本次申請民眾人數: 人;預估載運車輛: 車次
七、規劃需料期程表(后附,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基程填列)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區水資源局
申請單位: (鄉、鎮、市、區)公所 代表人:
機關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附件新增
附件六-1
○年度○溪○河段/○○水庫疏濬土石受理本國人土石自 用申請案規劃需料期程表
單位:立方公尺
總計:
申請數量: 立方公尺;申請民眾: 人;預估載運車量: 車次
本附件新增
附件七
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受理本國人土石自用登記表
製表:
主辦人員: 課長: 主任秘書: 鄉鎮區長:
本附件新增
附件八 執行查證工作之程序
一、經檢舉廠商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事者,移請權責機關查證認定。
二、經檢舉廠商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即通報執行機關政風室。
三、由執行機關成立查緝小組函請被檢舉廠商陳述意見並提出廠商將申購土石運至該場
附件五 執行查證工作之程序
一、經檢舉廠商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事者,移請權責機關查證認定。
二、經檢舉廠商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情事者,即通報執行機關政風室。
三、由執行機關成立查緝小組函請被檢舉廠商陳述意見並提出廠商將申購土石運至該場
原附件五調整編 號為附件八。
日期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小 計 數量
人數 車次 日期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小 計 數量
人數 車次
日期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月
/ 日
小 計 數量
人數 車次
項次 登
記 日 期
申請人 身份證 字號
住址 電話
申購數量 (立方公尺)
申購土石使用 地點、用途
備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之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並同時進行現場採證。
四、如被檢舉廠商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實者、未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 輸出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者,依規定停止出料及沒收提貨保證金,並取 消三年申購資格。
查核工作之流程圖
之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並同時進行現場採證。
四、如被檢舉廠商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實者、未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 輸出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者,依規定停止出料及沒收提貨保證金,並取 消三年申購資格。
查核工作之流程圖
附件九
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一、 獲准專案申購之公共工程主辦(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廠商)、一般申購廠商 及受理 本國人土石自用之 直轄市 、 縣 ( 市 ) 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以下通簡 稱廠商),應依執行機關所排訂提貨期日提貨,其有放棄申購或有流用數量時,
附件六
申購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一、 獲准專案申購之公共工程主辦(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廠商)及一般申購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應依執行機關所排訂提貨期日提貨,其有放棄申購或有流用 數量時,由執行機關依其申購數量通知備取廠商繳交申購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 , 並依所遞補者之提貨期日提貨。
一、原附件六調 整編號為附件 九。
二、配合本規定 第五點修正,
新增受理本國 人土石自用之 經檢舉廠商有第
11 點第 1 項第 4 款情事
經檢舉廠商有第 11 點第 1 項第 1 至 3 款情事
即通報政風室
由執行機關成立查緝 小組
執行機關移請 權責機關查證
查證
經權責機關確 認
函請廠商陳述意見並提出提 貨車輛登記(或刷卡)及監控 輸出影像紀錄
經現場或資料 查證
結果 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
實者。
無檢舉情 事者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辦理
1.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實者。
2.未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 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者。
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
實者。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辦理
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
實者。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辦理
無檢舉情 事者
1.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實者。
2.未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出 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者。
經檢舉廠商有第 11 點第 1 項第 4 款情事
經現場或資料 查證
結果 即通報政風室
由執行機關成立查緝 小組
函請廠商陳述意見並提出提 貨車輛登記(或刷卡)及監控 輸出影像紀錄
經檢舉廠商有第 11 點第 1 項第 1 至 3 款情事
經權責機關確 認
拒絶查證或經查證屬 實者。
執行機關移請 權責機關查證
查證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辦理
由執行機關依其申購數量通知備取廠商繳交申購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並依所 遞補者之提貨期日提貨。
二、 廠商應依排定提貨時間於提貨前,將預定提貨之合法車輛車號 、各車裝載容量及 相關車籍資料送執行機關備查。
三、 土石供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但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之。廠商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提貨期日,憑提貨單及核發之感應器具,自備 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輛載運,否則執行機關得拒絕裝貨。貨車進入供貨區,應 將提貨單查驗聯交予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查驗,並將裝貨聯交予裝貨者,以憑裝貨。
四、 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管制,於收取提貨單查驗聯後,核對車號及 裝載容量每日統計,並與裝貨聯核對相關資料及整理登錄簽章妥善保存。
五、 土石提貨區由執行機關先行辦理地上物及表土清除,裝貨作業應依其土石分布之 自然狀態,以一般土石採取正常作業慣例採取裝車,廠商提貨時不得指定採取地 點或要求超載。
六、 廠商未依執行機關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貨完畢者,
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由執行機關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七、 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點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額之無息退 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
八、 提貨車輛應自行使用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離開供貨區 後,如有違反環保、交通等規定,一律由提貨車輛自行負責。
九、 原同意提貨數量如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時,執行機關 得辦理無息退款,廠商不得異議。
十、 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切結放棄尾數之提貨,
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款。
十一、 提貨作業中,執行機關得隨時查核提貨車輛載重情形,並至鄰近之地磅重新過 磅,廠商應督促所屬提貨車輛之司機配合辦理。
二、 廠商應依排定提貨時間於提貨前,將預定提貨之合法車輛車號 、各車裝載容量及 相關車籍資料送執行機關備查。
三、 土石供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但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之。廠商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提貨期日,憑提貨單及核發之感應器具,自備 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輛載運,否則執行機關得拒絕裝貨。貨車進入供貨區,應 將提貨單查驗聯交予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查驗,並將裝貨聯交予裝貨者,以憑裝貨。
四、 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管制,於收取提貨單查驗聯後,核對車號及 裝載容量每日統計,並與裝貨聯核對相關資料及整理登錄簽章妥善保存。
五、 土石提貨區由執行機關先行辦理地上物及表土清除,裝貨作業應依其土石分布之 自然狀態,以一般土石採取正常作業慣例採取裝車,廠商提貨時不得指定採取地 點或要求超載。
六、 廠商未依執行機關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貨完畢者,
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由執行機關依序通知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七、 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點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額之無息退 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
八、 提貨車輛應自行使用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離開供貨區 後,如有違反環保、交通等規定,一律由提貨車輛自行負責。
九、 原同意提貨數量如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時,執行機關 得辦理無息退款,廠商不得異議。
十、 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切結放棄尾數之提貨,
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款。
十一、 提貨作業中,執行機關得隨時查核提貨車輛載重情形,並至鄰近之地磅重新過 磅,廠商應督促所屬提貨車輛之司機配合辦理。
十二、 廠商提貨車輛行駛河床便道應小心慢行,並自行注意路況及行車安全,如發生 交通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直 轄 市 、 縣 (市 ) 政府 、鄉
( 鎮 、 市 、 區)公所及新 增第十四點。
十二、 廠商提貨車輛行駛河床便道應小心慢行,並自行注意路況及行車安全,如發生 交通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十三、 土石申購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申購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十四、 直轄市 、 縣 ( 市 ) 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應確定申請民眾之土石用途係合 法使用。
十三、 土石申購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申購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26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 依土石申購規定第
11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