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訓機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 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至蒐集目的 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年滿 16 歲以上之本國失業之國民、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 配偶及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 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職 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 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 程之申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 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同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本人個人參訓資料提供給照顧服務職類中 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保 密。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
附件十 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年度第○○期○○○○班 乙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如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序等之需 要,經乙方報名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約定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理評量。
第二條 乙方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完成所有回覆示教課程及臨 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第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離訓:
一、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 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二、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三、奉召服兵役者。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五、其他經委託甲方辦理訓練之機關認定者。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扣除公假及喪假外,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該訓練班次全期訓 練總時數百分之八、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百分之四、或參訓期間行為 不檢情節重大、或訓期未滿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二、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 在職訓練課程期間,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但參加各分署在職訓練 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 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四條 乙方於參訓期間,經查獲有不符參訓資格、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為其申報 參加勞工保險等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自始不符參訓資格,以撤銷參訓資格處理,且不得列入開訓名單。
二、如確有工作事實,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三、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由乙方出具證明,且由甲方就乙方加保情 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乙方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第五條 乙方對於訓練相關設施,應盡善良使用及管理之義務,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 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乙方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獎助對象時,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相關補
第七條 乙方經甲方依據第一條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者,甲方應發給結業證 明書,並依承諾僱用乙方。
第八條 有關學員差勤管理、申訴管道、離、退訓作業及參訓學員聲明書等相關訓練規定,
由甲方訂定學員手冊規定辦理,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
學員手冊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身分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位用印及負責人章)
附件十一
(照顧服務員訓練-正面)
結業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日期、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