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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資料來源為校內資深教師與行政人員所提供,為保護當事人,名字以化名為主,事 件並不限於台中特殊教育學校,內容也有經過修飾,避免影響當事人正常生活,希望大家能 從經驗分享裡學習如何處理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

1.事件名稱 學生對陌生人性騷擾事件 2.時間 白天

3.地點 學校、社區

4.人物 4-1 加害者: 小明(高中智障中度男生) 4-2 被害者:至校內接洽業務人員、路人 5.事件描述 碰到年輕漂亮的女性會在她的面前脫褲子

6.處理過程

6-1 事發當時

(1)午飯後小明在校園迎面碰到至校內接洽公務的業務人員,可能因看女 業務員漂亮,遂在她面前脫褲子,女業務員採忽視方式對待。

(2)由機構返家途中碰到女性路人,可能因女性路人漂亮,遂在她面前脫 褲子,女性路人相當生氣,將他送至警察局,後因知道小明是特教生 遂不予以追究。(阿德外表看不出是特教學生)

6-2 事後

(1)事發後女業務員並沒告知學校及導師,因不知情,所以,當時並沒做 任何處理,經過一段時間後,導師才輾轉得知,故改用「社會故事」、

類似的「社會情境」教育同學。

(2)在家附近碰到女路人一事,則是畢業後由家長(單親媽媽)那邊得知。

女性路人相當生氣,將她送至警察局,後因知道小明是特教生遂不予 以追究。(阿德外表看不出是特教學生)

7.建議事項

小明在學校很聽導師的話,相當乖,不敢造次,但在家中不論是媽媽或 奶奶都管不住,有時小明甚至還會打媽媽或奶奶,一方面是因家長不夠 強勢,一方面是因媽媽社經地位較低無法讓孩子信服,故建議除老師予 以教導相關知識外,社政單位應給予家庭必要的支持。

1.事件名稱 學生對同學的性騷擾事件 2.時間 白天

3.地點 家裏 學校

4.人物 3-1 加害者:小華(高中智障中度男生) 3-2 被害者:同學、同學妹妹

5.事件描述 摸女性大腿、直接詢問當事人穿著的內褲是什麼顏色

6.處理過程

6-1 事發當時

(1)在學校會趁同學不注意時摸女同學大腿。

(2)在家裏會打電話給同學,並詢問同學的妹妹內褲是穿什麼顏色的。

6-2 事後

(1)老師教授相關知識以教育同學。

(2)家長是低社經背景,平時不太管孩子的事情,是由其他家長得知此事。

7.建議事項 小華在學校願意聽導師的話,但在家中爸媽自顧不暇,不管教孩子,建 議老師除了教導相關知識外,社政單位及部分福利團體應給予家庭必要 的支持。

1.事件名稱 學生對同學的性騷擾事件 2.時間 下課、午休

3.地點 學校教室

4.人物 3-1 加害者:小隆(高中智障中度男生) 3-2 被害者:小惠(智障中度女同學) 5.事件描述

小隆很喜歡班上的小惠,剛開始是常會不由自主的看著小惠的胸部,後 來行為變本加厲,會利用下課及午休時間,趁老師不注意時,去偷掀小 惠的衣服,引起小惠的恐慌。

6.處理過程

6-1 事發當時

(1)當小隆去掀小惠的衣服時,小惠會把他的手推開,並大叫「走開」。

(2)小惠馬上跟老師報告此事。

6-2 事後

(1)老師教導小惠,當小隆在看著小惠胸部時,小惠可以跟小隆說:「你 這樣看著我,讓我覺得很不舒服,請你不要再看著我」。

(2)老師跟小隆說明每個人都會對異性好奇,但他的舉動已經是性騷擾的 行為,會引起對方不舒服感覺,如果他再犯錯,將會有嚴重後果。

7.建議事項

老師告知小隆家長此事,並一起討論輔導事宜。家長相當關心此事,甚 至還想說帶小隆到醫院去結紮,以免後患。這部份牽涉到人權的議題,

教師不宜提供太多意見,但老師建議平時要轉移小隆的注意力,並讓他 多從事體能性活動以消耗體力。

1.事件名稱 老闆對員工性侵害事件 2.時間 半夜

3.地點 工廠宿舍

4.人物 3-1 加害者(老闆)

3-2 被害者(15 歲少女)

5.事件描述

案主為 15 歲女生,台東原住民。國中畢業後沒幾天,到台中投靠已離婚 的案父並找工作。案父介紹案主到一工廠擔任包裝員。當天,工廠老闆 到案主家中接案主去工廠宿舍住。途中載案主去 KTV 唱歌,喝酒,期間 對案主毛手毛腳,案主稍微反抗,但因為想要這份工作,還是隨老闆回 到工廠宿舍。但工廠宿舍並無其他人居住。半夜,老闆進入宿舍性侵案 主,案主極力反抗,被老闆毆打,滿身傷痕,老闆性侵得逞。凌晨,案 主趁老闆熟睡,逃出宿舍,向檳榔攤老闆求救,檳榔攤老闆報案,由警 員帶案主到醫院驗傷採證。

6.處理過程

5-1 事發當時

案主涉世未深,認為案父認識老闆,所以信任老闆,才由他接去宿舍。

被性侵時,因全力反抗,故臉、手、大腿內側都是瘀傷,出血,對於事 情發生的經過細節,因驚嚇過度,無法陳述完整,須耐心安撫並釐清案 主真正的意思(例如:案主明明是被強暴,在敘述的過程中屢以”老闆 和她做愛”的話語陳述)。又案主因極力反抗,曾有機會逃脫,但因要 去拿包包(內有重要證件),才又被老闆逮住得逞。

5-2 事後

(1)案父認為這是一件丟臉的事,所以不願聲張,也拒絕談論。

(2)老闆因為認識案父,所以想以金錢和解(50 萬元),希望案父撤案。

但此案為非告訴乃論,無法撤案。

(3)老闆認為無法撤案是因為社會局社工從中作梗(社工陪同偵訊及出 庭),故常打電話去騷擾與恐嚇。

(4)半年後,尚未判刑。

(5)案主不久後已另外重新找工作。半年後,言談之間雖表示事情已過 去,對她不會造成影響,但仍待評估。

7.建議事項 處理性侵害事件需懂得先保護自己(通報或舉發),對加害人的報復之心 要知道防範。

1.事件名稱 學生對同學疑似性侵害事件 2.時間 上午

3.地點 學校廁所

4.人物 3-1 加害者:小王(高中智障中度同學)。

3-2 被害者:小玲(高中智障重度同學)。

5.事件描述 有次學校全校在中庭辦理全校性活動時,小王趁著活動預演之空檔告訴 老師說要回教室拿禦寒的外套,並好意地說要帶小玲一起去拿外套,結 果小王把小玲帶至廁所內欲性侵小玲,因小玲不配合而作罷。

6.處理過程

5-1 事發當時

(1)小玲當時並未反抗與未出聲,二人若無其事回班上繼續上課。但當天 放學後,小玲向媽媽陳述此件事,媽媽返回學校求證。

(2)校方帶小玲至醫院驗傷採證(處女膜無傷痕,外陰部紅腫),並通報 社會局。

(3)小王與小玲被送至派出所做筆錄。

5-2 事後

(1)因加害人小王未滿 18 歲,本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2)被害人小玲的父親一直不能諒解小王欺侮小玲後不認錯又想嫁禍他 人之舉動,另外,小玲也表示會害怕看到小王,故小王辦理休學。

(3)小玲的家長表示,小玲在家中變得很愛發脾氣,不聽話,脾氣比以前 拗很多。

(4)少年法庭共開三次庭,期間並裁定收容小王兩星期,最後裁定小王保 護管束三年。

7.建議事項

(1)智障生比一般人受性侵害的比例較高,而智障生不僅容易是受害人,

也有可能是加害人。除了教學生如何避免遭受侵害之外,更需要讓智 障生了解有些不適當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犯罪行 為,不是一般的處罰就可以結束,也有可能入獄吃牢飯。

(2)本案之加害人已辦理休學,若不是休學,加害人與被害人同時在學 校,如何處理才能避免類似事情發生?家長才能放心讓學生來校就 讀,是一值得思考之事。

1.事件名稱 陌生人對學生性侵害事件 2.時間 上午

3.地點 學校校園隱密處 4.人物 3-1 加害者:陌生人

3-2 被害者:智障重度女學生小君 5.事件描述

任課老師帶學生在學校外圍運動,小君因行動較緩慢而落單,老師發現 學生走失後開始尋找,即發現學校主任與一歹徒扭打,據主任說法,他 正看到歹徒穿起褲子,學生倒臥在地,一臉驚恐。

6.處理過程

5-1 事發當時

(1)歹徒辯稱在草叢小便,本校先報案,將歹徒送警局。

(2)送小君至醫院驗傷採證,並同時通知家長到醫院會合。醫院採證結果 為小君遭受性侵害,全案進入司法程序。

(3)當天陪同學生至婦幼隊製作筆錄,因歹徒為現行犯,本案若用「減述 作業」,時間將拖延,故未使用。

(4)隔天因放假,家長暫時讓小君在家休息一星期。

5-2 事後

(1)輔導學生及安撫家長:

老師及相關人員盡力平撫家長傷痛。小君則有驚嚇,談及此事時害 怕、哭泣及晚上睡不安穩之反應。)

(2)司法程序:

加害人自犯案後即被羈押,兩個月後起訴,檢察官求刑九年六個月。

第一次開庭後,雙方約定和解(民事部份),加害人賠償 62 萬元,四 個月後,宣判加害人因趁機性交罪判處六年徒刑。

7.建議事項

(1)給老師:隨時學生注意動向,勿讓學生落單。

(2)給家長:

遇此事件,痛心是必然,對歹徒深痛惡絕,欲除之而後快也可以理解,

但首要之務為取得具體證據,才能將歹徒繩之以法。性侵害案件之歹 徒常逍遙法外的原因為舉證困難(對特殊生尤其是,因不易表達,言 詞部分不易採信),故及時採證比其他事都重要。

(3)給行政單位:

保密的重要。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教育部已制定明確的流程與規 範,確實執行即可。

(4)警政單位:

無法用口語表達之特殊學生,需要多一點時間及多一點耐心偵訊,重 要他人(家長或老師)的陪伴及協助勢必要的。

1.事件名稱 同學間性騷擾事件 2.時間 下課、午休

3.地點 學校廁所

4.人物 3-1 加害者:小安、小弘(皆為智障中度同學) 3-2 被害者:小安、小弘

5.事件描述

小安與小弘是很好的朋友,下課後兩個人常玩在一起。有一天兩人一起 去上廁所時,小安因為好奇,要求小弘脫掉褲子露出小鳥給他看,並用 手去摸小鳥。小弘因為好玩,也要求小安做脫褲子的事情。

6.處理過程

6-1 事發當時

其他同學看到此事時,立即告訴老師。

6-2 事後

(1)老師利用上性教育課程時,並沒有指名是哪兩位同學,但以匿名方式

(1)老師利用上性教育課程時,並沒有指名是哪兩位同學,但以匿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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