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 六 十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 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 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 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 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 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

、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 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 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 學生課業輔導、重(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

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得設置專 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 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 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 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第六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應依特殊教 育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

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 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 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 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 定辦理。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 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 中等進修學校,其招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 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 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6 月 2 8 日

任命陳秀足、洪素慧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林清淇、王 銘正為內政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司長,黃悅茵為內政部人事處簡任第十 職等專門委員,黃明塏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簡任第十職等副 分署長,洪久雅為內政部消防署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陳秘順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任命趙偉宏、黃品瑜、徐百瑄、林孝聰、林聖章、林大為、劉坤 旺、張舜南、沈明義、邱玠瑋、王柳湘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智華、林翠萍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6 月 2 8 日

任命黃啟霖、陳正賢、吳題懿、温宗哲、魏長壽、許榕正、李勝 雄、陳銘哲、陳勝岱、鮑壯良、湯正豐、王文憲、黃靖棠、林義雄、

莊振銘、康偉元、張維揚、涂祝銘、蔡志強、周正泰、李進城、楊志 雄、黃啟彰、陳水德、藍文科、池天輝、宋冠易、郭長水、鄭玲、楊 淵程、康振東、何漢祥、盧建成、洪昌勳、吳孟松、林俊宏、劉鎮家

、盧貴祥、馮學儀、張益豊、陳孟宏、羅百翔、何振益、王自田、李 志君、彭明亮、蘇盡忠、藍文宏、黃柏翰、黃文楨、林志成、郭明道

、羅健興、黃國勝、張正勝、莊春雄、林家輝、林威震、欉志輝、王 漢堂、陳峯池、梁建業、謝育儘、林原平、陳泳宏、張亞蘋、黎大君

、鄭喬鴻、馮世豪、張貴淵、劉光正、鄭順明、吳國裕、藍英師、林 大森、林宏仲、吳昆澄、梁中豪、林孝信、葉裕男、陳儒良、曾賢斌

、張維卿、葉景仁、蘇俊鴻、李正中、沈俊男、黃佑田、許家銘、柯 紹鴻、陳綜亨、鍾正德、王志文、王子龍、吳佳璟、郭育銘、游英杰

、朱自賢、林鴻鵬、劉玉樞、葉長生、鍾承佑、林約翰、金永盛、潘 榮欽、楊東昆、林育平、翁民慶、劉惟榮、陳啟文、楊錫文、陳啟瑞

、王長福、陳天發、莊順國、劉耀中、張文成、涂仁勇、郝濟忠、劉 家宏、羅文舒、李嘉文、陳岳昆、粘桓斐、洪世博、洪進彰、朱建安

、林國樑、黃萬春、莊百州、陳順吉、施並振、張明結、許鈺良、林

啟勝、冉啟瑞、李福盛、紀智耀、郎紹華、陳嘉興、謝岳勳、沈子淳

、盧世偉、江建興、江學忠、陳柏宏、陳人鐸、林志仰、蔡景亮、陳 國榮、劉允勝、黃厚盛、張鈺銓、黃錦松、邱坤閔、王錫欽、賴宏南

、許富舜、張金勝、陳政鋒、詹義文、吳正亨、李明成、廖木春、紀 松村、謝順期、吳有全、李景華、洪志忠、劉如澤、羅再成、陳奕達

、吳彥宏、葉翔瑋、黃鴻源、鍾秉峰、陳明志、吳亮智、潘賢明、蔡 明育、黃文賢、朱清安、李謨強、張鴻志、洪哲元、戴肇平、王濬勝

、陳駿軒、劉吳德、張明順、陳思騏、許清雨、胡家平、黃茂東、謝 侑璟、施銘嘉、李堃玄、施旭峯、林錦堂、陳昇宏、吳原慶、吳意欽

、鄭晉華、林威閎、鄭光甫、吳榮森、王振宇、林殷毅、周英傑、吳 松樺、王仁宏、謝旻翰、蔡明達、蕭裕霖、王凱玄、張景旭、陳聖忠

、洪志松、王品中、林育男、林志校、杜忠盛、鄭怡資、林明助、周 弘毅、陳聖元、陳家寶、蘇正隆、黃俊強、許祝榮、洪瑞宏、謝德群

、巫瑞庭、廖俊堯、陳庚紳、黃勤書、鄭煥璋、張文達、陳郁仁、武 香男、高慈青、林益生、楊敬彥、陳國成、王慶立、吳政哲、高宏昌

、張永強、李柄逸、許聖駿、黃高智、王世男、陳鈞傑、沈淳斌、蕭 傑云、李慶輝、林慶忠、王裕閔、陳裕源、李同立、林雙鎮、黃正雄

、韓修忠、羅士傑、吳政緯、陳錡鈺、宋宏麟、盧瑞良、陳宗汶、陳 奕心、董浩森、程式輝、蔡儒穎、陳慶豐、黃久庭、楊青峰、邱智德

、張繼華、陳吉田、王宏生、葉修慎、曾俊男、卓宏亮、黃智榮、馬 忠宏、倪鼎民、林志峯、戴央傑、莊憲忠、洪志民、梁植森、高彗峰

、林慶育、馮集源、潘敬文、林育德、王鴻誠、黃秀雄、金明憲、王 建勛、蔡添全、沈御紘、江明晉、陳正忠、陳玉祥、戴鵬益、黃瑞芳

、林忠信、黃青山、林正賢、葉發興、林傳堯、楊仁傑、劉雅元、許 登睿、蔡進榮、翁育楠、吳秋皇、王智樑、洪復仁、石維正、曾譯影

、呂緯濬、蔡銘道、董家浩、林献欽、黃信源、郭茂坤、徐文龍為警

正警察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7 月 2 日

任命許碧蘭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許雅玲 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康江良、戴美英為行政院 主計總處簡任第十職等視察,許一娟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第十職等 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蘇文樹、鍾美娟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簡任 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陳明忠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王耀鋒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職等編纂。

任命曾文清、詹方冠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處 長,鄭佳菁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陳寶瑞 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

任命楊文科以簡任第十三職等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簡任第十 二職等參事,王俊傑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王宏元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李春進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技正,李秋嬿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統計主任,林宗毅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兼科長,趙磐華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張淑賢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任第十三職等局長,莊耿彰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試驗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方國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

物研究保育中心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黃勝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 栗區農業改良場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兼課長。

任命邱惠玲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統計室簡任第十職等統計主任,

宋德琳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公證人,湯明純、吳天 明、彭宏東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公設辯護人,蘇麗華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游惠美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簡任第十職等登記處主任。

任命石真瑛為銓敘部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呂淑芳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李洪琳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任命鄒筱涵為監察院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

任命吳淑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詩珊、陳麗圓、葉惠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俊賢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綺齡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欣霖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偉峻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羅馨怡、林佳慈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信昱、廖婷璇、程乾源、屠衛民、張懿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東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任命王奕勛、許瑜容為法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7 月 3 日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