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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頁 21-28)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F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 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 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五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 及專業教師,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六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 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八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 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 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 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 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 九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

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 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 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四、中華大學學生學分抵免辦法

三、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頁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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