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華大學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華大學"

Copied!
3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中華大學

校本部地址:30012 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二段 707 號 網頁查詢: http://www.chu.edu.tw → 點選「招生訊息」

→ 原住民專班

服務專線:03-5186221 服務傳真:03-5377360

E-mail:[email protected]

(2)

104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重要日期

項 目 日 期 簡章公告日期 103.12.19 起

網 路 報 名

網路登錄報名作業 104.02.02(一) 上午 8:00 起至 104.03.04(三) 下午 3:00 截止 網址:https://exam.chu.edu.tw/→原住民專班

繳費期限 104.02.02(一)上午 9:00 起至 104.03.04(三)下午 3:30 截止

報名表寄送

郵寄:104.02.02(一)~104.03.03(二)

自行送件:104.03.04(三) 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截止。

【須完成網路填表、列印及繳費。送件地點: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 L414。】

應考證下載 104.03.09(一)上午 10:00 起至 104.3.14 上午 12:00 止 面試日期 104.03.14(六) 【試場公告:104.03.11(三) 】

放榜日期 104.03.27(五)

複查成績期限 104.03.27(五)至 104.04.01(三)(以通訊或傳真方式辦理)

正取生報到 104.03.27(五)至 104.04.08(三)(以通訊方式寄回就讀意願書)

備取生登錄遞補意願 104.03.30(一)至 104.04.08(三)下午 4:00 止 公告遞補名單 104.04.10(五)

寄發新生註冊相關事項 104.7 月中旬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4.9 月正式上課日

【諮詢服務一覽表】

詢問項目 詢 問 單 位

報名、考試、放榜及各項招 生訊息

專線:03-5186221 傳真:03-5377360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chu.edu.tw →點選「招生訊息」→原住民專班 網路報名網址:https://exam.chu.edu.tw

錄 取 生 報 到 、 註 冊 、學 籍

相關事項 03-5186208

招生學系電話 土木工程學系系辦公室:03-5186701 住宿、兵役、就學貸款、獎

助學金等。

住宿:03-5186166、5186167、5186168。

兵役:03-5186149 就學貸款:03-5186163 獎助學金:03-5186162

住房服務 餐旅管理學系之實習旅館:03-5186000 傳真:03-5186569 綜合業務諮詢 聯合服務中心:03-5186316

總機電話:03-5374281 傳真:03-5373771 校址:30012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二段707號

(3)

中華大學 104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簡章 目 錄

壹、修業年限.............................4 貳、報名資格.............................4 參、招生學系、名額、考試科目.....................4 肆、報名...............................5 * 報名方式、報名日期及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5 * 報名應繳資料 .........................7 * 報名流程 ...........................8 *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9 *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10 伍、應考證列印及補發方式 .......................11 陸、面試日期及地點 ..........................11 柒、錄取及放榜 ............................11 捌、成績複查辦法........................... 12 玖、報到與註冊............................ 12 拾、考生申訴處理辦法......................... 13 拾壹、附錄資料............................ 14 附錄一:本校土木工程學系學雜費收費標準、住宿費及獎助學金 .... 14 附錄二:網路填表須知 .......................17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8 附錄四:中華大學學生學分抵免辦法................. 20 附錄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2 附錄六: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4 附錄七、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27 附錄八、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 28 附件資料:以下附件可至本校招生網頁下載:

http://www.chu.edu.tw/ →招生訊息→原住民專班 附件 0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附件 02、境外學歷切結書 附件 03、退費申請表 附件 04、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05、考生申訴書 附件 06、就讀意願書

附件 07、放棄就讀資格聲明書

附件 08、中華大學交通路線圖

(4)

學校簡史

中華大學係由新竹地區熱心教育之企業家,基於落實科技教育、協助地方產業升級、增加地方推 廣教育的使命而興辦的,創校宗旨在於響應政府培育高級專業人才,發展科技福國裕民之號召,實現「事 業有成,回饋社會」的宏願,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正式獲教育部核准創立中華工學院,同年七月參加大 學聯招。在董事會的全力支持及全體教職員生的共同努力下,校務發展頗受肯定,並能快速成長茁壯,

終奉教育部核准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改名中華大學。

學校核心價值、願景、定位及教育目標

中華大學基於培育社會中堅人才之使命,訂定學校核心價值、願景、定位及教育目標,做為全校

教職員生共同努力的目標,進而研擬校務發展計畫,據以推動各項校務,實現本校基於自我定位之教育 目標。

核心價值 勤樸 誠正 關懷 創新

學校願景 成為「永續創新、亞太知名」之大學 學校定位 優質教學與產學鏈結雙導向之大學

教育目標 培養具備專業素養、創新思維、同理關懷之社會中堅人才

學校規模

中華大學在歷屆董事會的大力支持及全體教職員生的努力付出,已發展成為包含工學院、管理

學院、建築與設計學院、人文社會學院、資訊學院、觀光學院等六學院之綜合型大學。目前本校設有二 十五個學系、五個學士學位學程、十六個碩士班、三個博士班、三個進修學士班、三個二年制在職專班、

九個碩士在職專班,專任教師296人且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達84.83%,學生約8600人。

學校近年來之傑出表現

● 2014 年第 25 屆馬來西亞 ITEX 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2 銀

● 2014 年第 42 屆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銀

● 2014 年第 17 屆俄羅斯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1 銀 2 銅 1 特別獎

● 2013 年第 65 屆德國紐倫堡發明展,榮獲 1 金 1 特別獎

● 2013 工業產品設計系黃致傑助理教授與其研究團隊作品獲得 2013 德國紅點設計獎傳達類winner 紅點獎

● 2013 年波蘭國際發明展,榮獲 4 金 4 銀 2 銅及 1 項大會特別金獎和韓國特別獎

● 2013 年烏克蘭國際發明展,榮獲 5 金 5 銀

● 2013 年工業產品設計學系參賽作品,獲得德國紅點設計獎傳達類 winner 紅點獎

● 2013 年第 24 屆馬來西亞 ITEX 國際發明展,榮獲 4 金 1 銀

(5)

● 2013 年 1 月教育部委託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實施全國各大學之校務評鑑,本校獲得五個評鑑項目全部通 過,表現傑出。

● 2013 年第 16 屆莫斯科俄羅斯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展,榮獲 3 金 2 銀。

● 2013 年第 41 屆瑞士日內瓦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銀 1 銅。

● 2013 年第 24 屆馬來西亞 ITEX 國際發明展,榮獲 4 金 1 銀。

● 2013 年世界射箭大獎賽上海站,台灣代表隊在本校射箭國手譚雅婷領軍下勇奪金牌。

● 2013 年 3 月餐旅系張志騰教授率領台灣代表隊參加 2013 年泰國廚藝世界挑戰賽,在 15 個國家的激烈 競爭中榮獲第 3 名佳績。

● 2012 年參加日內瓦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金 1 銀。

● 2012 年參加俄羅斯阿基米德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2 銀 1 銅。

● 2012 年參加法國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銅。

● 2012 年參加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1 銀 2 銅。

● 2012 年參加台北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2 銀。

● 2012 年參加烏克蘭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金 1 銀。

● 2012 年參加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銀。

● 2012 年全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評鑑,榮獲特優獎。

● 2012 全球「世界大學網路排名」,本校在國內私立大專院校中排名第 17 名。

● 2011 年參加德國紐倫堡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金 1 銀。

● 2011 年參加波蘭華沙、首爾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3 銀 1 銅。

● 2011 年參加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榮獲 2 金 1 銀 3 銅。

● 2011 年參加馬來西亞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金 3 銀 1 銅。

● 2011 年參加日內瓦、俄羅斯國際發明展,榮獲 3 金 3 銀 1 銅。

● 2010、2011 年ESI 工程學門論文被引用次數排名世界前 1%。

● 2010 年參加日內瓦、紐倫堡、台北國際發明展,榮獲 2 金 3 銀 1 銅。

● 2009 年參加日內瓦國際發明展,榮獲 1 銀 2 銅。

● 2000~2009 年科技管理領域 SSCI 期刊論文發表篇數,本校排名國內大學第 7 名、私立大學第 1 名。

● 2009、2010、2011 連續三年榮獲教育部「大專校院發展區域產學連結績效計畫」,為高教體系連續三 年獲補助 6 所大學院校之一,總補助金額 2,370 萬元,且為電子電機(光電)類唯一獲補助之私立大學。

● 2011 年度榮獲教育部「智慧生活跨領域基礎與服務學習課程試辦計畫」補助,全國僅 12 所大專院校 獲得補助,本校為唯一獲兩門課程補助之學校。

● 2010 年度榮獲教育部「大學院校推動國際化補助計畫」,為高教體系通過該計畫 20 所大學院校之一。

● 2009 年度榮獲教育部大專校院體育專案評鑑第一等。

● 2009 年度獲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自行車團體旅遊創新服務營運模式,建置全國大學校園內第一 套自行車智慧型取供系統。

● 2007、2008、2009 連續三年執行「教育部重要特色領域人才培育改進計畫」,獲補助總金額 3,300 萬元。

● 2006、2007、2008、2009 連續四年度為私立高教體系大學「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量」排名前十 大績優學校。

● 2009 學年度獲得國科會跨資工、電機、機械、通訊四領域之三年期整合型研究計畫,為私立大學院校 中該領域唯一通過審查之學校。

● 2009 年度榮獲經濟部商業司 RFID 校園應用推動計畫補助,是全國 12 所受補助學校之一。

● 2007 年度榮獲經濟部節約能源優等獎,是該年度全國大學中唯一獲獎的大學。

(6)

中華大學 104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簡章內容

※有關考生權利,請考生務必詳細閱讀簡章內容。

壹、修業年限:

學士班修業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兩年。

貳、報名資格:

一、凡於國內、外經教育部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應屆畢 業生),或符合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者(參本簡章

附錄三) 。

二、必須符合原住民身分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原住民之身 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招生學系、名額、考試科目

招生學系 土木工程學系(學士班) 原住民專班

報考資格

一、 學歷(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合於教育部規定 報考學士班資格者。(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詳見本簡章附錄三) 二、 身分:需具有原住民身分。原住民之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

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招生名額 40 名

招生項目

(總成績佔分比例)

1.書面審查(50%) 2.面試(50%)

書面審查項目 佔分比例

1. 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 40%

2. 自傳一份 30%

3.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30 %(如獲獎、證照、成果作品、班級 幹部及參與社團、競賽、土木、建築工程相關經驗等)

面試 面試日期為 104 年 3 月 14 日進行,就學生之興趣與性向、人格特質 與價值觀、校系認同、面試態度等項目進行五至十分鐘之口試。

重要說明

一、 總成績計算:書面審查及面試原始成績皆為100分,滿分200分 二、 錄取同分參酌順序:1.面試 2.書面審查,如再有相同者,由招生委員

會決定之。

三、 原住民專班之錄取生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轉出專班,如遇特殊情況 者,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不在此限。

四、 原住民專班學生住宿優惠方案請依學務處生輔組/獎助學金公告為憑。

聯絡電話 土木工程學系:03-5186701

(7)

肆、報名:

一、報名方式:

(一)網路填表後通訊寄件: (網路報名網址:https://exam.chu.edu.tw/ )

網路填表後,將報名表列印後連同報名應繳資料以本校報名專用信封(或至網 頁下載報名專用信封袋封面並貼於自備信封上)寄回本校招生委員會。

(二)網路填表後自行送件:網路填表後,將報名表件直接送至本校 (現場不審件、

不收費)。

報名流程:上網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 資料無誤送出(產生個人專屬帳號)

→ 列印報名表 → 繳交報名費 →郵寄或自行送件 → 完成報名 二、報名日期:

(一) 網路填表開放日期:104.02.02(一)上午8:00起至104.03.04(三)下午3:00截止。

(二) 通訊收件:104.02.02(一)至104.03.03(二)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郵寄地址:新竹市五福路二段707號 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三) 自行送件:104.03.04(三)上午9:00至下午5:00截止。

送件地點: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L414。

三、報名費用:

(一)繳費期限: 104.02.02(一)9:00~104.03.04(四)下午 3:30 截止。

(二)報名費:新台幣 750 元整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中低收入戶減免 30%)

註 1:低收入戶考生:持有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褔建省金門縣政府、褔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 清寒證明)之考生為低收入戶考生。

註 2:中低收入戶考生:請於報名時先繳交證明文件及全額報名費,資格審核 通過後,於考試結束本校統一辦理退費作業(減免 30%)。

(三)繳費方式:【請擇一方式繳費,完成繳費後,收據正本請自行留存】

1.臨櫃繳款 :至全省第一銀行各地分行櫃台索取 16 碼專用二聯式存款條,填寫報名 表右上方之

『個人專屬繳費帳號』

(共 16 碼)、存款金額($750)、

存戶戶名: 「中華大學」及存款人姓名 (考生)後臨櫃繳納。

2.自動提款機轉帳

:依「報名表」

上方之『個人專屬繳費帳號』(16 碼)辦理轉帳作業。

【使用自動提款機(ATM)繳款操作流程】:

(1)使用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繳款步驟:

插入金融卡(IC金融卡)→ 輸入密碼 → 選擇「繳費用」→ 選擇「繳學雜費」

→ 輸入「存戶編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共 16 碼)→ 輸入繳款金額$750 → 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完成轉帳

*持第一銀行金融卡使用第一銀行自動提款機轉帳繳款免收手續費!

(8)

(2)使用其他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轉帳繳款步驟:

※『因各家銀行實體 ATM 及網路 ATM 畫面字眼、頁面略有不同,請依各銀行操作流 程辦理繳費』

插入金融卡(IC金融卡)→ 輸入密碼 → 選擇「繳費」→ 輸入銀行代號:007→

「轉帳帳號」請輸入「存戶編號」(16 碼個人專屬繳費帳號)→ 輸入繳款金額$750

→ 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按「確認」鍵完成轉帳 (3)查詢繳費狀況(完成轉帳或臨櫃繳費 30 分鐘後)

第一銀行第e學雜費入口網查詢:

網址:https://eschool.firstbank.com.tw/member/payed_bills/index.aspx

第 e 學雜費入口網→請輸入存戶編號(報名後產生之 16 碼專屬繳款帳號)→查詢 本校招生網路系統:

網址:http://exam.chu.edu.tw/ →報名費繳費狀況查詢→輸入個人專屬帳號。

(四)繳費後注意事項:

(1)上述二種繳費方式,均須使用「16碼個人轉屬帳號」 ,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請 小心輸入或填寫,轉帳手續費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2)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繳費轉帳後,請儘早持存摺至原行庫補登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報名費為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整)、帳號錯誤、轉帳未成功而延誤 報名,本校將不受理其報名表件並取消報考資格。

(3)繳費期間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時,若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出現「次一日 營業日入帳」之訊息,請仍選擇同意並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4)持金融卡(不限本人)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辦理轉帳繳費者,請先確認金 融卡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注意:若干金融機構於九十一年後受理申請或 更換之金融卡,除客戶提出申請外,並不具有轉帳功能,若因金融卡不具轉帳功能 致無法報名者,一律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5)如欲確認金融卡是否具有轉帳功能或欲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請逕洽金融卡原發卡 機構辦理。

(6)繳費完成後,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再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金額」及「手 續費」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7)繳費後請將正本收據聯、交易明細表自行留存,以便有疑義時為查核之依據。

(9)

四、報名應繳資料:報名表、報考學歷(力)證件影本及審查資料

(一)報名表一份:完成網路填表後以 A4(白色)直式列印,並黏貼下列各項資料,

經本人親自簽名確認資料無誤。

1.相片一式 1~2 張(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相片,有上傳照片者,僅 需一張照片貼於報名表照片服貼處)。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至於報名表上)

3.學歷(力)證明影本一份(請以 A4 規格影印) ,請依下表報考身份別繳交。

(1)已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2)應屆畢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繳交已蓋有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章之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註冊章必須清晰可辨。

(3)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繳交同等學力證明影本及相關文件影本乙份,請 參閱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報考報考學歷(力)證件:報名時一律繳交影本,註冊報到時再行繳驗正本。

應繳證件 報考身分

身分證 (正反面)

學生證

(正反面) 畢業證書 同等學力證明

(參閱附錄三) 歷年成績單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Ⅴ(103 上註冊章)

高中(職)已畢業學生

以同等學力報考學生

外國學歷或大陸學歷 學生

須繳交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影本或教育局檢覆採 認大陸學歷之正式畢業證件影本

4.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繳交考生本人全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以證明原住民身分。繳 交戶口名簿影本者,其記事欄應全部謄錄,若戶口名簿上未記載「原住民」

身分戳記或記載不詳者,應繳交戶籍謄本證明。如未與其生父母同居一戶或 生父母已死亡者,應加繳其生父母戶籍謄本影本乙份,並須記有「山地原住 民」或「平地原住民」字樣。

5.若為中低收入戶者需再繳交證明文件影本。

(二) 書面審查資料:審查資料樣式不拘,請將資料裝訂成冊。

1.高中(職)歷年成績單正本 2.自傳一份

3.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如獲獎、證照、成果作品、班級幹部及參與社團、

競賽、土木、建築工程相關經驗等)

五、裝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 報名表與書面審查資料分別裝訂後,一併置入貼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袋中,並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或於指定時間內送至本校。

(10)

報名流程:一律採網路填寫報名表後通訊寄件或親自送件完成報名。

步 驟 作 業 方 式

(一)網路 填寫報名表

1.網路下載簡章並詳閱內容並下載相關附件。

2.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4 年 2 月 2 日上午 8:00 起至 3 月 4 日下午 3:00 關閉,

3.進入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s://exam.chu.edu.tw/ :

報名表資料輸入完畢→取得個人專屬繳款帳號→列印報名表核對無誤後本人 親筆簽名(請以 A4 白紙列印)

4.網路系統關閉後,報名表件將關閉並停止列印,請考生注意。

(二)繳交 報名費

1.報名費:新台幣 750 元整

2.繳費:依繳費方式辦理(詳閱簡章內容:第伍條第三項報名費用) 3.繳費轉帳期間限:

104 年 2 月 2 日 9:00 起至 3 月 4 日下午 3:30 截止。(逾期無法轉帳,請考生注意)

4.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或繳款單正本自行留存備查。

(自行送件者請於現場繳驗)。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用予以全免優待;中低收入戶:報名費減免 30%。

說明:考生網路填表時須勾選「低收入戶身分」並於繳交報名表件時,一併檢附:

持有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褔建省金門縣政 府、褔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非清寒證明) 。

※中低收入戶考生:請於報名時先繳交證明文件及全額報名費,資格審核通過 後,於考試結束本校統一辦理退費作業(減免 30%)。

(三)裝寄 報名表件

1.列印網路報名表:貼妥最近三個月內兩吋半身近照 1~2 張;

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或裝訂學歷證件(請參 閱簡章第 5 頁)。

2.通訊寄件:將上述表件置入貼有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信封袋(貼於約 B4 尺寸 之信封袋) ,並於

104 年 3 月 3 日(二)(郵戳為憑)

前以限時掛號寄

出逾期不予受理並原件退還,考生若已完成繳費,恕不退還)。

自行送件:請於

104 年 3 月 4 日(三)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前,直接將報名表件

連同 ATM 繳費收據,送交本校行政大樓四樓教務處註冊組辦公室 (L414)登錄收件,僅開放當日現場收件,其他時間請勿送件。(現場

不審查表件,不收費,請考生注意!)

※注意事項

1.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考生報名登錄之資料為依據,所有相關學歷(力)證件 正本,均於錄取報到時繳交、驗證,若經查驗與網路上登錄之資料不符或無法 提出證明者,則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2.報名表列印後若有輸入錯誤或無法造字請用紅筆修正並蓋章外,資料一經確認 簽名寄出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內容。

3.招生資訊網址:http://www.chu.edu.tw/ 招生訊息 →原住民專班 考試 4.郵寄本校地址:(300)新竹市五福路二段 707 號 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5.諮詢電話:03-5186221。

(11)

【網路作業流程】

登錄時間:104.02.02(一)上午 8:00 開始~104.03.04(三) 下午 3:00 截止

報名作業:

1.進入系統前,請仔細閱讀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及簡章內容之相關規定。

2.進入系統後,選擇考試類別及身分後進行網 路報名表輸入作業。

確認資料:

1.請詳細檢查個人基本資料及報考學系身分。

2.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符合事實,如 於錄取後發現學歷(力)與證件正本不符,

本校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 任。

3.資料無誤送出後,網路會自動產生銀行繳款 帳號。

列印報名表:

1.無印表機者可於事後再上網補印(限網路報 名截止時間內),網路報名系統關閉前,務 必將報名表列印出來。

2.報名表若有錯誤請用紅筆修正,並在修正處 加蓋私章或親自簽名。

繳費:

1.持銀行繳款帳號:a.全省金融機構自動櫃員 機(ATM)轉帳繳款 b.第一銀行全省分行臨 櫃繳款。一組繳款帳號限轉一名考生使用,

且不得重複使用。

2.輸入繳費金額後,儘早持存摺至原行庫補登 資料以確定繳費成功。

3.自行保留交易明細表正本備查。

郵寄報名表件或自行送件:

1.將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網路報名 表上,並在「考生簽名」欄簽名後,連報名 相關等資料一併郵寄。

2.郵寄:將上述資料置入貼有報名專用信封封 面之信封袋,並於 104 年 3 月 3 日(郵戳為 憑)前寄出。

3.自行送件:104 年 3 月 4 日, 當日 9:00~

17:00 開放現場收件。收件地點:教務處註 冊組-L414,其他時間請勿送件。需先行完 成網路填表、列印、繳費。

確認輸入資料

繳費作業 1.報名資料成功送出

2.上傳三個月內二吋照片檔案 3.產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列印相關報名表件

確認完成繳費程序

將報名表及報名應繳資料

限時掛號郵寄中華大學招生委員會

報名作業:網路輸入作業

http://exam.chu.edu.tw/

資料錯誤

資料正確

完成繳費 繳費失敗

(12)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一)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104.02.02 上午 8:00 起至 104.03.04 下午 3:00 截止。當系統關閉 後即無法列印報名表件,請特別留意。

(二)報名網址:https://exam.chu.edu.tw/ 招生網路報名系統 →原住民專班。有關考生各項權 益,填表前須仔細閱讀網路報名招生簡章填表方式與流程,否則後果自行負責。

(三)報名時請盡量於截止時間前五小時完成,以免因網路雍塞致無法完成報名或繳費。

(四)請確認登錄資料無誤後送出,並產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才算完成資料輸入程序。

(五)完成資料輸入後,請依「銀行繳款帳號」繳款,報名費為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整。

(六)繳費時間:104.02.02 上午 9:00 起至 104.03.04 下午 3:30 截止。(逾時無法轉帳,請考生注 意 時間。)

(七)通訊報名寄件者:完成報名費繳費作業後,務必列印出報名表件,並於報名截止日

(104.03.03)前,郵寄送至招生委員會。(郵戳為憑)

(八)自行送件者:務必先完成網路報名、列印報名表及報名費繳費作業後,於

104.03.04

當天 8:00~17:00 送件至本校,其他時間請勿送件,逾時不收。

(九)報名資料若有不一致時,概以寄回的書面資料為準。

(十)個人資料若有電腦無法產生之字請先以「#」代替,並於列印報名表後以「紅筆」寫上。

(十一)報名表填妥後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正確無誤,一旦確認送出後就不能再修改,若發現 不慎輸入錯誤,請列印網路報名表後以「紅筆」更正並於修改處蓋上私章再寄出。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繳費後報名表件未寄出,或未繳費但已寄出報名表件者,皆屬未完成報名手續。

(二)凡因報考資格不符規定、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者,須於 3 月 9 日前填妥「退費申請 表」,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03-5377360)申請退費外,逾期或未依規定完成退費申請者,

一律不得申請退費。請考生報名郵寄前務必再確認檢查。

(三)凡符合退費申請條件者,所繳報名費用經扣除郵資及相關試務工作費用外,一律退還新 台幣 500 元整,惟須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以掛號郵寄支票退還考生。

(四)本校主辦本入學招生,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 試(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 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 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運用於本招生試(事)務使用,並同意 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1)考生本人(2) 本校辦理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之相關單位。

(五)報名時繳交之資料,經本校審核後,不論錄取與否,一概不予退還。

(六)應屆畢業生於報名時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開學時則須補驗報考時所持學歷之畢業 證 書正本,若未符合報考資格或未繳驗學歷證件者,本校得取消其入學資格,且該生不得以 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之考生,經錄取後應繳交畢業證明文件及譯本須經駐外單位簽證、成

績單及譯本以供查證,查證不符者,取消入學資格。

(13)

相關規定,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學則相關事宜請洽註 冊組查詢。各學系畢業學分數,請至各系網頁查詢。

(九)教育部台(八五)軍字第 85523346 號函規定,役男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可依「徵兵規則」

第 53 條規定,檢具應考證等證明逕向縣市政府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至學校停止註冊之日。

(十)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或有相關法令規章仍未明定而造成疑義者,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

議處理。

伍、應考證列印及補發方式

一、 應考證預定於 104 年 3 月 9 日(星期一)開放下載,請於本校招生報名系統自行列 印。如無法列印下載請來電(03-5186221)洽詢是否已完成報名手續。

二、 若已確定完成報名手續,但於考試前未完成列印或有毀損或遺失者,可在考試當 天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但務請於考試前上網詳閱面試注意事 項。

陸、 面試日期及地點

一、 面試日期: 104 年 3 月 14 日(星期六) 。面試報到時間、地點及順序於 104.03.11(三) 公告於本校網頁。

二、 考生面試時,務請攜帶「應考證」及「身分證」正本(或駕照、護照、健保卡等)

以備查驗,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取消應試資格。

柒、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一)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最低錄取標準:總分數在錄取資格標準以上者,在招生名 額內者為正取,其餘為備取。正取生遇有缺額時,備取生得依序遞補並得視考生 程度不足額錄取。

(二)考生若未參加面試或未繳交書面審查資料及有違紀之情事,一律不予錄取。

(三)如有兩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同分參酌順序錄取,若仍同分,將並列同一名 次。

(四)如錄取生經查驗報名資料不齊全、不符報考規定或送審資料造假者,本校有權取 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得註銷其學籍)。

二、放榜

(一)放榜日期:104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並寄發成績通知單(請留意網路公告)。

(二)公告方式: 公告於本校網址 http://www.chu.edu.tw/→招生訊息

注意:成績單於放榜後寄發,請考生先行上網查榜,並按公告規定之日期報到,考生

不得以成績 通知單寄達與否為要件,逾期未辦理報到者,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14)

補救措施或報到。

捌、成績複查辦法 (以通訊或傳真方式辦理):

一、辦理時間:榜單公告後【104.03.27 至 104.04.01】,逾期概不受理。

二、辦理手續:

(一)填寫簡章附件 04:成績複查申請表,申請表正反面欄位 請逐項填寫清楚。背面 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資須貼足,否則不予處理。

(二)每科複查費用新台幣 50 元整,請以現金、郵票或匯票(抬頭:中華大學)寄之。

(三)將「成績複查申請表」及「複查費用」逕寄「300 新竹市五福路二段 707 號,中 華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或先行將申請表及匯票傳真至 03-5377360 後再將資料寄 回本校。

(四)本校於接獲申請表當日,將複查結果依申請表背面收件人及地址寄回。

三、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救。

四、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本人或他人)發現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或超過錄取名額時,即 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議。

※申請複查不得求重審資料文件或調閱、影印成績相關表件,且同科亦不得連續申 請複查。「不得求告知命題、閱卷、審查及面試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玖、報到與註冊

一、正取生報到:請於 104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8 日止,以通訊方式將「就讀意願書」

寄回本校完成書面報到,若無法於時限內寄回,可先傳真(03-5377360)就讀意願表 辦理報到,並於傳真後來電(03-5186221)確認,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論,考生不得異議。【本校於 104.04.02~07 間為清明連續假日不上班,請留意!】

二、備取生遞補:

(一)凡有意願就讀本校之備取生應於放榜後依成績通知單上之登錄密碼,及登記期限 至本校「網路報名系統」https://exam.chu.edu.tw/ 登錄就讀意願,逾期未登錄 或未成功傳送即以自動放棄遞補資格論,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備取生就讀意願登錄期限:104.03.30(一)至104.04.08(三)下午4:00止

(三)備取生遞補公告與通知: 正取生報到後若遇缺額,於104年4月10日公告於網路,

並以電話依序通知有登記遞補意願之備取生完成遞補程序,逾期未報到者,以 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考生不得異議。備取生遞補最後作業截止日期為本校行 事曆訂定正式上課日。

三、錄取生於錄取報到後,如因故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填妥「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後,以傳真方式辦理。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

(15)

※「就讀意願書」及「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請至本校招生網頁下載 →招生資訊網

→招生訊息)。

(16)

四、報到注意事項

(一)考生若於 4 月 1 日前仍未收到錄取通知書或成績通知單,除可至本校註冊組申請 查詢外,亦可上本校網頁查詢登記及報到時間;未依規定方式辦理致逾越報到期 限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通訊報到或遞補時需繳交「就讀意願書」正本一份,逾期未繳者或逾期未報到以 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凡完成書面報到之考生應於規定日期內完成註冊,逾期未註冊者以放棄入學資 格 論,缺額由遞補生依序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四)備取生或候補生遞補作業最後截止日期為 104 學年度上課日,請隨時上網查詢 遞補機會: http://www.chu.edu.tw→最新消息→原住民專班。

(五)凡考生錄取後以協議或販賣等不法或取得利益方式放棄入學資格者,經查屬實,

除取消錄取資格外,並移送法辦。

(六)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學經歷及資料有偽造、借、塗 改、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開除其學籍, 亦 不發任何相關證明;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畢業)

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拾、考生申訴處理辦法

一、為確保各項入學考生權益,有效處理招生申訴事件,特於招生委員會下設置『招 生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申訴案件視實際需求由召集人指定相關單位主管共同兼辦。

三、申訴期限:報名日起至報到結束三日內,逾期恕不受理。

四、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二) 逾申訴期限。

五、申訴以一次為限。

六、申訴方式:請填妥申訴書,並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其他方式或未 具名者均不受理申請。

七、處理程序:接獲申訴案件後,轉交本小組處理,小組查處結果,以書面陳請校長

核示後,於一個月函覆申訴人;必要時,得提請招生委員會議決,依會議決議處

置。

(17)

拾壹、附錄資料

附錄一、本校土木工程學系學雜費收費標準、住宿費及獎助學金:

一、學分學雜費收費參考(實際款項以 104 學年度會計室公告註冊收費為準):

依據本校 103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土木工程學系每學期學費為 37,740 元,雜 費為 12,875 元,合計為 50,615 元,加上其他費用後(※),每一學期總計 53,283 元。

※說明:上列學雜費含 電腦及網路使用費 600 元、 游泳池使用費 600 元 ,新生入學第 一年每學期收取語言實習費 1200 元及平安保險費 268 元

二、住宿狀況:

(一) 本校備有男女生宿舍計 2900 床,床具、書桌椅、櫥櫃及宿舍網路一應俱全。另 宿舍設置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服務及管理,大一新生享有登記住宿權利。

(二) 校區內設有葷素食自助餐廳、麵食部及飲料吧檯,福利社提供完善的日常百貨用 品,書局供應各類圖書文具及影印服務;另設有郵局、自動提款機、萊爾富、理 髮部及健康休閒中心等設施,提供學生一個優質、溫馨的住宿環境。

(三) 住宿費:

1、第一宿舍、第二宿舍及第三宿舍:每學期每人 7,800 元。

※ 原住民專班學生住宿優惠方案限第一、二、三宿舍,詳細內容請依學務處生輔組 /獎助學金公告為憑。

2、第四宿舍:

樓 層 每間人數(人) 是否包含寒暑假 每學期每人費用

一 樓 2 人 包含 $18,000

二~三樓 4 人 包含 $15,000

四~六樓 4 人 不包含 $12,000

一 樓(無障礙床位) 4 人 不包含 $12,000 三、獎助學金

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預定補助人數

品學兼優獎學金

大學部各班學業、品行綜合表現優異在該班人數前 5%內

(每班限 3 名),分別核發 1 萬元、8 千元、6 千元。 每學年約 700 人次

大學部學生甄選入學

獎勵金

凡高中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 41(含)級分以上,經繁星推 薦或個人申請而就讀本校者,依各級分可獲 1~6 萬元獎 勵金。

依申請名額核發。

千里馬獎學金

大三學生前 5 學期成績均為全班排名第 1 或保持前 3 名,

補助出國留學 1 年或半年,最高達 100 萬元。 依申請名額核發。

交換學生助學金

經甄選赴國外姊妹校就讀同學,每學期最高發給助學金 5

萬元。 依申請名額核發。

(18)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凡家庭年收入 70 萬以下同學,均可辦理助學金、生活助

學金申請。低收入戶學生可申請免費住校。 依申請名額核發。

南海工程等獎助學金

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依院系分配名額,每名 1 萬

元。 每學年約 30 名。

就學補助金

低收入戶每名 1.5~2 萬元。家庭遭重大變故經濟上有困難

者,發給 1~5 萬元之緊急紓困助學金。 依申請名額核發。

助學還願金

為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本校設有助學還

願金。 依申請名額核發。

工讀助學金

依中華大學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每 1 小時依

法定標準時薪計給。 每月約 350 名工讀。

※大學部學生甄選入學獎勵金:

大學甄選入學(繁星推薦或個人申請)

學測級分 獎勵金 學測級分 獎勵金

61 級分(含)以上 6 萬元 56~60 級分 4 萬元 51~55 級分 2 萬元 41~50 級分 1 萬元

【註】凡符合資格之學生,於註冊入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獎勵金超過 1 萬元者,

採每一學期領取 1 萬元之方式核發。

四、弱勢學生助學措施

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提供各類就學優待減免或補助之協助,使其能順利完 成學業,凡本校學生符合條件者,皆可依下列說明提出申請。

(一)就學優待減免:符合下列身分,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身份別 學雜費減免方式

卹內軍公教遺族

1.全公費(因公殉職者) ;2.半公費(因病、意外)

卹滿軍公教遺族

依教育部每學年訂定之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辦理

現役軍人子女

減免 3/10 學費

身心障礙學生

1.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2.中度(減免 7/10 學雜費)

3.輕度(減免 4/10 學雜費)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2.中度(減免 7/10 學雜費)

3.輕度(減免 4/10 學雜費)

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學生

減免 3/10 學雜費

原住民族籍學生

依教育部每學年訂定之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辦理

(19)

(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未具就學優待減免身份,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依本校弱勢學生助學

計畫提出補助申請。

類別 申請條件 補助金額

弱勢學生助學金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就能申請 1. 家庭年所得在 70 萬元以下 2. 家庭年利息所得在 2 萬元以下 3. 家庭不動產價值在 650 萬元以下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 60 分以上(新

生免成績)

以 1 學年為單位,符合 資格者依教育部規定補 助級距直接於第 2 學期 學雜費中扣除

生活助學金

符合前項助學金條件之大學部學生,可依意 願主動向學校提出工讀申請,名額視當年度 預算而定。

緊急紓困助學金 所有學生家庭發生急難者(如家庭突遭變故 或天災,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可提出申請。

依個案核發 1 萬元至 5 萬元不等金額

住宿優惠

1. 符合低收入戶之新生,皆可申請免費住 宿(入學後學業成績達60分以上,方能 繼續免費住宿) 。

2. 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中低收入戶 學生得優先申請校內住宿。

五、重要說明:

(一)有關各類獎助學金資訊請參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中華大學獎助學金專區網站:

http://www.staff.chu.edu.tw/scholarship/chu_scholarship.htm 。

(二)其他詳細資訊,請至本校網址 http://www.chu.edu.tw 查詢。詳細申請作業可洽本校學務處

生輔組 03-5186162~3 洽詢。

(20)

附錄二:網路填表須知:

一、依據本校招生簡章,網路報名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符合事實,如於錄取後發現學 歷(力) 與證件正本不符,本校將取消錄取資格,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報 名表資料一經確認簽名寄出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內容。本校將以不退 件不退費方式處理。

二、有關考生各項權益,填表前須仔細閱讀本校招生簡章及注意事項,否則後果自行 負責。

三、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後須依照畫面引導逐步進行報名填表等動作。

(一)選擇報考種類及學系院後進入報名表。

(二)逐項填寫報名表基本資料,並將報名表以白色 A4 直式樣式列印出來。

(三)下載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並將內容填妥。

*信封封面可於招生訊息表單下載(通訊報名專用)

(四)持網路報名完成後產生之個人專屬帳號(16 碼) (一組繳款帳號限轉一名考生使 用):

1.至全省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

2.至第一銀行全省分行臨櫃繳款(第一銀行代碼:007)

(五) 備妥下列報名相關資料置入通訊報名專用信封後寄至本校,才算完成報名。 (封 面自行下載黏貼至適當 A4 文件置入的信封)

1.報名表一份(完成網路報名) :考生請自行影印留存

2.學歷(力)證件影本(符合報考資格之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相關證明文件)

3.二吋照片二張(貼於報名表照片浮貼處,已上傳者浮貼一張即可。)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貼於報名表上)

5.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6.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7.書面審查資料

(六) 通訊報名者以限時掛號寄至 300 新竹市五福路二段 707 號,中華大學 招生委 員會收。

四、現場親自送件者:完成網路填表,將報名表印出黏貼相關證件、相片及完成繳費 後於規定期限內送至教務處註冊組收件登錄。

五、報名表件務必以通訊寄件或現場親自送件方式至本校,否則以報名未成功論。

六、ATM 轉帳詳細程序或相關繳費問題請參閱簡章內容。

七、其他報名問題可洽詢(03)5186221(註冊組)。

(21)

附錄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F 號函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 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 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22)

第 五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 及專業教師,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六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 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八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 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 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 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 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 九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

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 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 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錄四、中華大學學生學分抵免辦法

102.09.11 10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27 102 學年度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2.11 臺高(二)字第 1020187264 號函同意備查第 9 條、第 11 條、第 15 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系(組、學位學程)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系、部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 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 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六、 其他依法准予抵免之本校學生。

第三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及審查規定如下:

一、 申請抵免學分須檢具原肄(畢)業學校正式核發之歷年成績單(學分證明書或檢定證明) 正本,並填寫抵免學分申請表後依序辦理。 (影印本不予受理)。

二、 抵免學分之審核,係由各系(組、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語言中心、體育室及軍訓 室,分別就各系(組、學位學程)專業科目、通識課程、通識英文、體育及軍訓科目,進 行審查,並由教務處負責彙辦。

三、 轉學生應於轉學生報到日起一週內自行至轉入學系提出抵免申請。

四、 轉系學生應於申請轉系成功後,於註冊日起一週內填寫「審核採認畢業學分申請表」主 動向各系(組、學位學程)提出申請,其審查表格資料由註冊組提供。

五、 其他合於申請抵免學分學生之一年級新生,須於註冊日起一週內主動向系上提出抵免申 請。

第四條 學生可抵免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

(一)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學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學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 轉入年級起,每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二)依前項原則,轉入二年級者最高可抵七十八學分,轉入三年級者最高可抵一一0 學分,惟轉入三年級之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最高可抵免八十四學分。

(三)寒假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其二年級上學期所修學分抵免學分數不受上開限制;

轉入三年級者,其三年級上學期所修學分抵免學分數不受上開限制。

二、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

最高可抵免學分由各系(組、學位學程)務會議決定之,並應報教務處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五條 抵免後提高編級及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

(一)轉學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及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 讀學位者,於抵免學分後,得申請提高編級,並依下列原則處理提高編入年級:

1.抵免四十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2.抵免七十八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3.抵免一一0學分(含)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4.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修業期限為四學年以上之學士學位者,

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學年。

(二)轉系(部)生不得辦理提高編級。

(三)各學系(組、學位學程)招收曾於大學畢(肄)業生、退學生入學者至少須修業一學 年;專科畢業生至少須修業二學年,並依照限修學分數始可畢業。

二、二年制在職專班: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及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生,抵 免學分達三十六學分(含)以上者,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至 少應修業一學年。

(24)

三、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及依照法令准許規定先修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予抵免 學分,抵免學分後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至少應修業一學年,博士班至少應修業二學 年。

四、凡考入當學年度新增設學系(組、學位學程)學生,不論其抵免學分多寡,均不得申請提 高編級,其應修業年限不得縮短,但各學期最低應修學分數得酌予減少。

五、申請提高編級以一次為限,提高編級經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六條 放棄修讀輔系或雙主修且未達資格之學生,所修加修學系必修科目與主系相關者,經主系系 主任核可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可抵免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

第七條 轉學再轉系(部)學生,其轉學時所抵免之科目,應予以重新辦理抵免,須於註冊日起一週內 檢具轉學前學校成績單及本校原系修習成績單作為審查抵免之依據主動向各系(組、學位學程) 提出申請;而轉系前在本校原系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是否列計畢業學分,由轉入學系審查決 定。

第八條 抵免科目與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

二、選修學分。

三、輔系學分。

四、雙主修學分。

五、以全校各系(組、學位學程)、通識教育中心、語言中心、體育室及軍訓室已開之科目為 限。

第九條 申請抵免科目與學分條件如下,並依第三條程序辦理:

一、名稱與內容相同者。

二、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依各系(組、學位學程)抵免規定辦理。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依各系(組、學位學程)抵免規定辦理。

四、原校已修習之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申請抵免。

五、五專畢業生考入本校之轉學生,專一至專三所修習之科目皆不予抵免。專科畢業生考入 本校之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其專科所修習科目皆不予抵免。

六、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學生之抵免科目以在本校肄業或本校 推廣教育處所修習之及格科目為原則;惟在其他大學校院肄業或在其他大學校院(不含專 科部)推廣教育處近五年所修習之及格科目,最高可抵免應修畢業學分之二分之ㄧ為限。

第十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應從嚴處理;抵免部分學分後可 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寬處理。

第十一條 軍訓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之抵免規定如下:

一、轉學前軍訓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已修習成績及格者,得予抵免。

二、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免修軍訓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 練)課程者,經由軍訓室核准後,得予免修,並由軍訓室每學期呈報後將簽呈及名單送註 冊組作業。

第十二條 體育課程之抵免規定如下:

一、轉學前體育已修習一學年以上成績及格者。

二、轉入二(三)年級限抵免第一(二)學年,轉入年級起之體育,不得抵免。

第十三條 英語文課程之抵免規定如下

一、 轉學前英語文課程已修習成績及格者,得予抵免。

二、 符合語言中心所訂定之英語文免修規定者,經由語言中心核准後,得予免修,並選修其 他課程補足畢業學分,由語言中心每學期呈報後將簽呈及名單送註冊組作業。

第十四條 學生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身分事因申請抵免學分,每一事因之申請抵免,以一次為原則,

但情況特殊者,得於畢業前再辦理一次。如因轉系或修讀輔系、雙主修等特殊情形申請抵免 原校學分,仍以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限。

第十五條 凡所修科目學分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25)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錄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 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而 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 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四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 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五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 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 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六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 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 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 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心障 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 規定: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11 月 28 日 發管字第 1070330397 號函. 為因應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共計 271 人提出申請,通過 233 人。102 年度 5 月提供在校生個案申請 102 學年 度專業人員服務,計有 2,557 人提出申請,通過 1,863 人;102 年度 8 月提供

二、本案中等師資類科學生(特教系以外之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版本」應為106年1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同原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