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出殯當日。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利益迴避辦法
二○○一年十二月廿五日第四屆第六會期第五次黨團會議修訂
第一條 黨團成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 財產上利益或其他不正之利益。
第二條 黨團成員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不得受託進行遊說。
第三條 黨團成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利益者,
應行迴避。
第四條 黨團成員不得利用其身分與職權,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 何差別待遇。
第五條 黨團成員及其配偶、助理,不得於與其職權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公 營事業從事交易之營利事業擔任董、監事或經理人。
第六條 黨團成員審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與黨團成員及其關 係人所從事之職務或業務有利益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七條 黨團成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者,應迴避審議及表決,並 不得參與朝野協商。
第八條 黨團成員有前述所列以外之情形,足以認其行為有利益關係之 虞,而應迴避者,任何成員得請求黨團會議議決之。
第九條 黨團成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如有急迫情形,黨團幹部得先行 禁止其參與審議、表決、朝野協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之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黨團成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旁系二親等之親屬。
黨團成員之助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者,經黨團會議議決,交付黨團紀律會議,依本黨 團紀律會議審議案件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立法院會議盯場辦法
二○○○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三會期第八次黨團會議決議通過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廿五日第四屆第六會期第五次黨團會議修正
一、立法院院會會議期間,由執行幹事長負責統籌盯場事宜;每日會議 由除黨團三長以外之政黨比例代表成員二人、執行幹事長或執行書 記長一人,排定日程,負責盯場。因故無法出席者,應以書面指定 代理人。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會議期間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二、委員會會議期間,各政策小組召集人負責統籌委員會盯場事宜;每 日會議由各政策小組召集人及其成員二人,排定日程,負責盯場,
因故無法出席者,應以書面指定代理人。
三、立法院各項會議期間,黨團負責盯場之委員,其義務及責任同於強 制動員期間,因故無法出席且未指定代理人者,依黨團強制動員辦 法罰款;缺席達二次以上(含二次)者,於該屆任期內喪失擔任各 政策小組召集人之資格。(程序委員會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