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八教中(三)八八五0三0四二號函辦理。
二、 目的:
辦理本項評估之目的在於瞭解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 事業單位,其營運、制度、機具設備、工安衛生設施、可供實習 技能項目、及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相關配合措施等事項,是否符合 建教合作教育之需求,提供主管部門核定招生人數及班級之依 據,藉以確保及提昇建教合作教育之品質。
三、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技職司、勞委會職訓局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三) 承辦單位:國立□職業學校 四、 人員組織:
(一)委員會: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為主任委員、副主任為副
主任委員、職訓局代表、業務主管官員、專家學者、企業人
士、職校校長計 名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審議評估有關事項、
另設總幹事一名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執行秘書四名負責本
委員會各項事務及評估業務規劃、執行各項有關工作。
(二)評估小組:設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若干人及評估小組,
評估小組由相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各小組設召集人一人,
負責各申辦事業單位實地評估作業。
(三)工作小組:由總幹事為召集人,承辦學校主任為執行秘書,
相關人員為成員,負責申請案件書面初審本項評估業務規
劃、推動相關事務工作。
五、 評估之申請:
各校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報部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副本抄送承辦學校。承辦學校依有關規定審核各校申請資
料,合於規定者即完成申請手續。
六、 申辦資料審查作業:
(一) 各校申辦時應注意事項除刊登教育部公報及申辦建教合作業
務人員研習會中說明外,得視情況需要另行函知各校。
(二) 各校申辦案件經初步核對有疑義者,由承辦學校函請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複核,複核結果通知各該學校與承辦學校。
(三) 各校申辦案件經初步核對有不合規定者,限期辦理補正完畢。
(四) 各申辦案經書面初審後送請評估委員會審議,合於規定者送
評估小組辦理評估作業。
(五) 審查作業流程及使用表格由承辦學校統一印發,不得以影印
代替。
七、 評估標準:
(一)評估內容、項目、標準及結果等第,以評估書表所載為依據。
(二)評估書表係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辦理修訂。
八、 評估作業原則:
(一) 評估作業之步驟流程與時間分配,一般設施、設備項目、技
能項目及持殊案例等評分原則,詳如「評估小組作業原則」
如附錄。
(二) 本項原則得由評估委員研討會(或座談會)依實際需要共商
修訂調整之。
九、 評估對象:
經評估委員會審查合於規定之各合作事業單位。
十、 各項輔助活動:
(一) 申辦建教合作業務研習會(學校人員)。
(二) 評估人員(委員)研討會或座談會。
(三) 事業單位業務人員評估作業說明會。
十一、評估工作日程:
如表 2-7 所列時間,承辦學校在不影響最終完成目標情況下,
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各項活動辦理時間:
附表四 台灣省九十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輪調式建教合作
事業單位評估工作日程表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評估書表修訂工作
召開年度評估工作協調會 完成年度評估實施計畫
教育部公報刊載申請辦理「 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 作班注意事項」
完成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編組 9 月-11 月
調查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數 11 月 30 日 召開評估委員會議(修訂評估書表) 12 月 10 日 完成評估書表印製
12 月 20 日 召開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業務研習會 12 月 22 日 完成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業務研習
12 月 25 日 完成遴選評估小組委員
12 月 20-31 日 各校提出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申請案 昱年 1 月 2-5 日 受理補正
昱年 1 月 2-8 日 各校申辦資料審查結果彙總 1 月 16 日 召開第一次評估委員會 1 月 31 日 完成評估日程安排 2 月 7 日 召開事業單位承辦人員評估說明會 2 月 8-20 日 召開評估人員座談會 2 月 25 日-4 月 10 日 實施現場評估作業
4 月 15 日 完成評估資料彙總
4 月 25 日 召開第二次評估委員會
5 月 評估資料呈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十二、追蹤輔導:
(一) 承辦學校應將執行工作及實地評估發現問題,加以歸納、分
析,俾供教育主管單位規劃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參考。
(二) 承辦學校應將評估小組對各事業單位之建議,提供各校協調
事業單位改進,並將各建議事項列為該事業單位來年實施評
估及訪視工作之參考。
十三、經費預算:
本計畫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款補助。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表五 台灣省九十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輪調式
十二 1、評估表填寫 說明座談會 2、申辦招生及
工廠評估
十一月
元月十五日截 止
各校承辦人員參加。
十三 工廠評估 三月 聘請學者專家辦理。
十四 技能測驗 六月 實作測驗
十五 畢業 六月底 修業三年期滿,經技能檢定或測驗合格,且學 校課程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