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錄二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小組 作業原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附錄二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小組 作業原則 "

Copied!
3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錄一 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求教育與國家建設配合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係指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為發揮教

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

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合作辦

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其範圍如左:

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二、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三、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

四、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第三條建教合作之辦理,應經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合

作雙方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及其內容。

二、計畫經費及時程。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其經費收支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各校因辦理建教合作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等除

建教合作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依其他相關規定列入校產統一

(2)

管理運用。

第六條建教合作機構之技術或管理人員,具有任教資格者,經建教合

作雙方之同意,得在建教合作學校兼課或擔任實習指導,並得

支領鐘點費。

第七條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得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辦理。

第八條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年

度辦理情形報請主管教有行政機關備查。

第九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得視需要予以訪

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

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第十條各校為有效推動建教合作業務,得依本辦法,配合各校需要,

擬定有關規定,請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附錄二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小組 作業原則

一、評估人員之分工與職掌:

評估人員依專長採專責工方式作業:

(一) 每小組設召集人乙人,負責評估流程之主導與評估結果討

論之召集。

(二)一人專責有關證件查驗、人數清點及一般設施項目之評估。

(三)一人負責設備項目之評估。

(四)一人負責技能項目之評估。

(五)基本評估由全組委員共同評估。

二、實地評估作業之步驟與時間分配:

(一)簡報:工業類科約十至十五分。

(二)審閱資料:查看學生訓練、生活輔導、輪值排班、訓練崗位、

教材師資等相關書面資料,工業類科約三十分。

(三)現場評估:共同評估基本評估,分組瞭解其一般設施、工廠

設備及技能等事項,工業類科約四十分。

(四)約談:對學生,事業單位、訓練員或輔導員進行訪談,工業

類科約三十分。

(五)填記評估結果:約十五分。

(4)

三、事業單位,「基本評估」「一般設施」之評分原則:

(一)依評估書表之評估項目及內容評定之。

(二)應強調:1.技能實習環境 2.技術生輔導 3.安全衛生設施

4.福利與生活照顧環境 5. 生活與品德教育環境。

四、事業單位「設備項目」之評分原則:

(一)依評估書表之內容與項目清點。

(二)貴重或研發用等其他特殊設備,明顯與學生實習無關者,不

予計分。

五、事業單位「技能分析」之評分原則:

(一)請依據項目分析表所列,並參考學生可輪調之崗位,核計技

能項目之得分。

(二)補充訓練部份,項目以在課程範圍內為準,其不在課程標準

內,但能增進該行職業技能者,酌予計分.

(三)生產線式之輪調崗位參酌其技能實習情況據實核計分數。

(四)性質與申辦類科是否相符,以評估書表依實際情況評分,不

作主觀判斷。

六、特殊案例評分原則:

如遇事業單位有下列情況其情節嚴重者經各評估小組委員同意

後,得予以評定不合格:

(5)

(一)不依規定隨意將技術生調廠。

(二)不重視學生健康隨意安排學生輪值大夜班工作。

(三)技術生未被確實安排技能學習。

(四)消防安全衛生設施欠缺 影響技術安全。

(五)未據實申報各項評估資料。

七、其他:

如事業單位當年度有二所學校以上同科申辦建教合作,評估小組

於現場評估後核准新招學生總人數少於各校申請總數,且當時各校分

配人數又無法獲得協調時,主管機關日後召集相關學校及承辦學校會

商分配名額。

八、評估作業原則:

(一) 評估作業之步驟流程與時間分配,基本評估、一般設施、

設備項目、技能項目及特殊案例等評估原則,詳如「評估小

組作業原則。」

(二) 本項原則得由評估委員研討會(或檢討會)依實際需要共

商修訂調整之。

九、評估對象:

經評估委員會審查合於規定之各合作事業單位。

(6)

附表一 事業單位基本評估表:

說明:下列評估項目有任何一項不合格者,視為總評不合格

編號 評估項目 參考項目 合格 不合格 備註

1. 安全衛生設施 噪音、空氣、防塵、有毒物 質、廢棄物之處理良好;飲 水消防設施具有轄屬安全 衛生機關檢驗合格證明,消 防訓練…等

2. 建教合作配合措

有專人負責建合作業務及 輔導教育訓練計畫周全…

3. 住宿 消防、逃生設施齊全,文康

設施良好…等

4. 生活輔導及技能 訓練輔導

有專人負責及輔導管理及 計畫。

□ 合格

□不合格(請 詳述理由)

評估委員簽章

(7)

附表二 事業單位一般設施評估表:

評估項目 評估內容 評 估 項 目 配分 學校 評分

評估 小組 評分

備註

1. 環境 1. 廠房、空間之規劃 及佈置。

2. 廠房、空間之整齊 及清潔。

5 一、工廠及機

具設備 15%

2. 機具設備 1. 機具設備之佈置。

2. 走道安全之設置。

3. 機 具 維 護 保 養 及 紀錄資料。

4. 機具汰舊換新。

10

1. 組織運作 1. 各 部 門 計 畫 與 適 度分工。

2. 各部門營運。

3

2. 人事管理 1. 管理適當、員工勤 奮。

2. 人事制度。

3

3. 品質管制 1. 專人管理物料,記 錄資料。

2. 品質管制。

3 二、組織制度

15%

4. 進修與福利 1. 員工進修。

2. 員工升遷。

3. 員工福利制度。

4. 技術生福利制度。

6

1. 廠 房 照 明 與 通風設備

1. 採光照明及維護。

2. 空氣流通。

3. 空氣污染防治。

5 三、工廠安全

衛生設 施 35%

2. 廠 房 衛 生 及 排水設施

1. 廢 棄 物 整 治 及 排 水狀況。

2. 工作場所。

3. 衛浴設施。

4. 毒 性 或 噴 漆 及 灰 塵 大 之 處 所 的 處 理設施。

5

(8)

3. 噪音 1. 噪 音 在 標 準 分 貝 之內。

2. 有防噪音設備。

5

4. 消防設施 1.消防設施及維護 2.依規定辦理消防訓

練。

5

5. 安全維護 機 具 均 有 安 全 防 護 設 置 , 並 有 安 全 標 誌。

5

6. 廚 房 餐 廳 設

1. 餐具及炊具。

2. 飲水設置。

3.餐廳整潔及衛生。

4.伙食辦理。

5

7. 安 全 衛 生 管

1. 有醫護設置。

2.有專人負責管理。

3.必要急救箱。

5

1. 建 教 合 作 技 術 生 教 育 訓 練計畫

1. 專 人 負 責 建 合 作 業 務 及 輔 導 技 能 課程。

2.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周 全及確實執行。

6

2. 住宿 1.逃生設施。

2.消防設備。

3. 通風與照明。

4. 住宿設備。(床、

桌燈、衣櫃)

5. 有 自 修 設 施 及 場 所。

6. 盥洗設備。

10 四、建教合作

配合措 施 35%

3. 康樂活動 1. 休閒設施。

2. 休閒活動規劃。 4

(9)

4. 生 活 輔 導 及 技 能 訓 練 輔

1. 有 專 人 負 責 及 輔 導(住宿)管理。

2. 輔 導 人 員 具 專 業 知能及熱忱。

3.輔導人員曾參加專 業訓練講習。

4.備有生活及技能訓 練輔導記錄。

15

五、其他 10

1. 辦 理 建 教 合 作 績 效。

2. 企 業 負 責 人 具 建 教合作理念。

3. 企 業 廠 商 之 熱 忱 度。

4. 企業廠商之信譽。

5. 技術生訪談意見。

10

評估結果 □合格( 分)

□不合格( 分)請詳述理由

(10)

附表三 事業單位評估結果總表

評估結果總表

學校名稱 科別 事業單

位名稱 評估結果:

一、基本評估結果: 1.□合格 2.□不合格(請填寫原因)

不合格原因:

二、一般設施評估結果: 1.□合格 2.□不合格(請填寫原因)

不合格原因:

三、設備評估結果: 1.□合格 2.□不合格(請填寫原因)

不合格原因:

四、技能分析評估結果: 1.□合格 2.□不合格(請填寫原因)

不合格原因:

五、總評:1.□合格(等第:1.□一等 2.□二等 3.□三等) 2.□不合格 六、建議改進事項(或其他):

應扣除各校技術生人數 現有二年級人

現有一年級人

他校申請新生

學校 學校 學校 學校 學校 學校

(例)50 600 400 500 200

一、事業單位得招收技術生最高人數,係以該廠四名技工招收一名(在廠)技術生之比例計算。

二、表內應扣除各校技術生人數,不含應屆畢業生人數。

三、表內技術生人數均係指在廠在校技術生之合計人數。

四、表內雙線欄內部分,由評估人員填寫,其他各欄由學校自填。

五、表內應扣除各校技術生人數欄中,現有一、二年級技術生人數係包含他校技術生。

六、評估結果第一項必須及格,第二、三、四項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者,總評即列為不合格,亦即不准辦 理建教合作。

七、評估等第,以九○分至一○○分即列一等,八○分至八九分即列二等,

七○分至七九分即列三等,七○分以下(不含七○分)為不合格。

(11)

附錄三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總 則

一、依據「職業學校法」第九條、「職業學校規程」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及「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等規定,特訂定「高級中

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因應國家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職業學校或附設職業類

科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得運用現有師資、設

備,與相關性質之事業單位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以下簡稱

本班),培養各行業所需之基層技術人力。

三、本班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者為技術生,在學

校接受教育,並在事業單位接受技能訓練。學校教育與事業單

位訓練以兩班為單位,視實際需要,每一至三個月輪調一次,

工作崗位亦應依計畫實施輪調。

四、本班技術生教育與訓練期限為三年,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

技能測驗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輔導其參加丙級以上

技術士技能檢定。

申辦學校與事業單位條件

五、學校部分:

辦理成績優良之學校得就已設有之科組或相關科組申請辦理本

(12)

班。

六、事業單位部份:

(一)事業單位須經登記核准設立有案,開業一年以上,財務健

全,加入同業公會並具有員工訓練績效,其一般設施、專業

設備、技能分析等須符合評估標準,且其作業所需技術內容

不得低於該科實習課程內涵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二)事業單位技術生人數(指在事業單位人數),不得超過該

單位相關部門技術員工四分之一。每期輪調人數,製造業不

得少於五人、服務業不得少於三人為原則。

申辦與招生

七、本班應由事業單位函請學校辦理,學校辦理本班應於規定期限

前檢具合作計畫、合約書及有關書表,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且評估合格者,始准以「輪調式建教

合作班」名義招生。合作計畫、評估等書表由教育部另訂之。

八、本班之招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規定辦理。合作事業單位得保

送合於報考資格之現職員工經甄試錄取之。但其名額不得超過

該事業單位技術生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九、事業單位應先與技術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

(含訓練計畫)一式四份,學校、事業單位、技術生各持一份

(13)

另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教育與責任

十、本班學籍管理及成績考核悉依據高級中等學相關學籍管理規定

辦理。

十一、本班課程為配合實際狀況,得依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作

彈性調整,但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科教學節數參考表由教育

部另訂之。

十二、學校申辦本班時,准予將原編制一班改辦甲乙兩班,應各設

導師一人,並兼事業單位輔導工作,由該科專業教師擔任。學

生在事業單位期間,導師應每週至事業單位輔導技術生工作訓

練、工作崗位輪調、生活輔導與查核訓練週記,返校提出報告,

並由學校按實際赴事業單位週數每週另支給三小時鐘點費報

酬,並核實支給交通補助費。寒暑假上課期間,該班導師每週

另支給三小時鐘點費報酬,授課教師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

費。

事業單位技能訓練與責任

十三、事業單位應負責技能訓練,使技術生獲得其職業上應具有之

技能,以達到學校該科組實習課程標準為原則,並教導其敬業

樂群及服務精神。

(14)

十四、技術生之技能訓練應依左列方式實施:

(一) 基礎訓練:於入事業單位前由學校實施一二0至二四0小

時訓練。使其具有該科之基本技能、安全衛生及職業倫理

道德等相關知能。基礎訓練計畫由各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

(二) 工作崗位輪調訓練:事業單位訓練人員應於工作中傳授技

能,確實輪調工作崗位以達到訓練多能技工之目標,並會

同學校製訂「技能訓練進度表」,將各技術生所習得之技能

逐項記載。

(三) 補充訓練:事業單位技能訓練未能達到實習課程標準時,

事業單位應負責自行或委託學校、職訓機構補訓之,其所

需經費由事業單位負擔。

(四)專精訓練:事業單位應配合技能檢定或就業之需要加強技

能訓練。

十五、事業單位應設置左列人員以推動技能訓練與生活輔導事宜:

(一)技能訓練人員:

1.負責訓練業務。

2.安排技術生確實輪調工作崗位。

3.負責訓練技術生之技能並依考核項目考核之。

(15)

(二)生活輔導人員:

1.負責技術生生活輔導(含康樂活動與輔導)。

2.應會同學校訂定「技術生生活輔導辦法」,並依照「輪調

式建教合作班技術生生活須知」輔導之。

十六、技術生訓練之考核應按(一)工作知識與技能、(二)工作

品質與效率、(三)職業道德等評定為訓練成績(與學校實習成

績合計),連同操行成績及技能訓練進度紀錄手冊隨技術生之輪

調而轉送學校。

十七、事業單位應負擔左列經費:

(一) 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期間之津貼應按月直接發給。其起點不

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並應視其績效及

事業單位營運狀況逐年遞增。

(二) 技術生在事業單位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

(三) 新生基礎訓練之部分經費及團體保險費。

(四) 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期間,應為該生辦理勞工保

險,返校上課期間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團體保險,並依

規定負擔保險費,如延誤辦理保險概由事業單位負責。但

技術生之全民健康保險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十八、事業單位非因停業、歇業或技術生違反契約,不得停止技術

(16)

生訓練,否則應賠償損失,如確屬停業應商洽學校妥善處理。

十九、技術生之工作訓練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不加

班為原則,其作息、休假及因作業之必要加班應依有關法令辦

理。但加班費應按一般同等工作人員工資計算標準發給。

技術生責任

二十、技術生應遵守事業單位規定及訓練契約,努力學習技能,如

有志趣不合或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事業單位應函請學校提

經建教合作協調小組決定後,得停止該生訓練,解除契約,或

予以退學處分。但學生如有異議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申訴。

廿一、技術生擅自解約離開事業單位時,應賠償事業單位為其訓練

技能所支付個人部分之費用。

行政措施

廿二、學校辦理本班依第十二點規定將原編制一班改為兩班,得增

加一位教師之人事費以代課方式行之,停辦時應即恢復原編

制。如因當年度無預算時,得先由合作事業單位負擔增加之代

課鐘點費,於次年度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廿三、本班技術生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負擔百

分之四十及合作事業單位負擔百分之二十。

(17)

廿四、為推動本班訓練之實施,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 教育部為促使職業教育與職業訓練相結合,應規劃委託辦

理教育訓練宣導及技能檢定等工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

列預算支應。

(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應舉辦專案技能測驗,(經技能檢定合

格者得免參加)其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三) 學校應組成輪調式建教合作協調小組,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其成員由學校與事業單位各指定二至三人兼任之(校

長為當然召集人),負責聯繫、協調有關事宜。

(四)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邀請有關單位及

學者專家組成評估或訪視小組,考查各有關學校及事業單

位實施建教合作教育訓練情形,列舉優點及應改進事項函

知學校與事業單位。

(五)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得視需要舉辦研習會,邀請學校及事業

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宣導推廣

廿五、加強建教合作觀念之溝通:

(一) 教育部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應會同有關單位適時舉辦「輪

調式建教合作座談會」,並透過媒體廣為宣導。

(18)

(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應視需要舉行「辦理建教合作績效優良

之事業單位與學校觀摩會」,邀請有關單位參加。

(三) 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之學校,應於招生前,邀請縣(市)

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學有關人員,應屆畢業生及家長舉行

座談會。

(19)

附錄四 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

一、依 據:

教育部八十七年一月二日台八六技(三)字第八六一五 O 七

八三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刊省府公報八十七年春字第三十期)。

二、申辦類科與班級數:

(一)學校應選擇各該校辦理優良之工業類各科及農業類之食品

加工科、農場經營科,其師資及設備條件良好,最近三年招

生正常者,各科上學年度已招編制班,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辦

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1. 已核招編制班者,得改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2. 同科同年級最多以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四班為原則。

(二)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班可招生人數一 O 八人。

(三)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於停止招生時,原有編制班仍恢復依編

制班規定班數招生,所有因申辦輪調建教合作班而增加之輪

調式建教合作班班級、員額均應註銷。

(四)各校如申請具有相關師資、設備條件之「新職種類科」之

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提前一年申請,以利審查師資設備配

合條件及課程技能訓練內涵。

(20)

(五)汽車修護科合作事業單位如無法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或營利

事業登記證者,請勿提出申請。

(六)各校如有不符合本項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類科與班級數者,應請即先行依規定程序申請調整

科班。

(七)申辦時間:學校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於期限前

(以郵戳憑)專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辦程序:

學校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並檢送下列資料:

(一)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者: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總

表。

(二)函送承辦學校者:除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時並應將副本

(均含附件)函送承辦學校並加送下列附件:

1. 學年度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總表。

2. 輪調式建教合作計畫一份。

3. 合約書一份。

4. 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契約(含訓練計畫)一份。

(21)

5. 合作事業單位自評完成之評估書一式二份(評估書表

各項資料、技能補充訓練項目表與技術生訓練崗位分

配表,均應據實填寫完整)。

6. 合作事業單位之工廠登記證影印本或營利事業登記影

印本一份。

7. 請檢附十月或十一月份「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

險費及附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表」影印本一份。

8. 學校科別班數一覽表一份。

9. 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資料檢查表一份。

(三)上述書表格式由承辦學校統一印發,不得以影印代替。

四、技術生訓練契約之內容:

(一)技術生在事業單位訓練期間之津貼應按月直接發給。其

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

(二)技術生基礎訓練所需經費,合作事業單位應負擔百分之

二十。

(三)技術生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應由合作事業單位負

擔。

(四)技術生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期間,應為該生辦理勞工保

險並得為其辦理意外保險:返校上課期間應為其辦理勞

(22)

工保險或團體保險,並依規定負擔保險費。但技術生之

全民健康保險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五)技術生之工作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不加

班為原則,其休息、休假及因作業之必要加班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六)其他有關事業單位技能訓練項目與責任、訓練期限、相

關教學、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五、合作事業單位評估:

(一)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送請

評估小組評估合格,並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後始可

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名義對外招生,不得有非法及

擅自招生等違規情事,一經查覺,除學生學籍不予核准

外,並嚴予議處。

(二)合作事業單位預定合作訓練之技術生,依勞動基準法規

定:不得超過該事業單位技工人數四分之一(指在事業

單位人數),每期輪調人數,製造業不得少於五人、服

務業不得少於三人為原則。

六、獎勵及懲處:

(23)

(一) 各校申辦之合作事業單位,經本廳評估結果,連績二

年均為一等(九十分以上),或連績三年均在二等以上

(八十分以上)者,合作事業單位由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二) 各校應慎選合作事業單位,並落實初評工作,評估結

果合格率,以科為單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由承辦

學校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議處。

七、招生宣導:

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准予辦理後,學校始得辦理招生

宣導,可於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完成招生,招生考試應利用假日

舉行,不得影響國中正常教學,學生亦不得提前離校,並於入

學前(七、八月)辦理新生基礎訓練,所需經費除由合作事業

單位負擔百分之二十外,餘由教育部在年度預算內補助。

八、經費補助:

國立學校由編制班改辦輪調式建教合作一班得招甲、乙兩

班學生數,故每改辦一班得增加一位教師兼導師之經費補助,

以現有教師兼任之。如年度預算不及編列時,則依下列規定辦

理:

(24)

(一)第一年(當年度)准以其兼課鐘點方式在學校人事費項下

支應。第二、三學年度應由學校編列經費至各該年度預算。

(二)所收學雜資應按規定繳庫。

(三)課業費及辦公費,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之編制班數(即

普通班)核給。

九、輪調方式: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分甲乙兩班(組),一班(組)在校上課,

另一班(組)在合作事業單位實習訓練,在校為學生,在

事業單位為技術生,每三個月互相輪調,無寒暑假,在合

作事業單位實施實習訓練時,應實施工作崗位輪調、加強

補充訓練及專業訓練,並在工作中學習技術。

(二)輪調式建教班三年級時可協調合作事業單位,與編制班三

年級同時於六月底畢業離校(廠)。

十、其他事項請依照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有訓

練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5)

附錄五、台灣省九十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輪調式 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評估實施計畫

一、 依據: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八教中(三)八八五0三0四二號函辦理。

二、 目的:

辦理本項評估之目的在於瞭解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 事業單位,其營運、制度、機具設備、工安衛生設施、可供實習 技能項目、及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相關配合措施等事項,是否符合 建教合作教育之需求,提供主管部門核定招生人數及班級之依 據,藉以確保及提昇建教合作教育之品質。

三、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技職司、勞委會職訓局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三) 承辦單位:國立□職業學校 四、 人員組織:

(一)委員會: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為主任委員、副主任為副

主任委員、職訓局代表、業務主管官員、專家學者、企業人

士、職校校長計 名為委員組成委員會,審議評估有關事項、

另設總幹事一名由承辦學校校長擔任,執行秘書四名負責本

委員會各項事務及評估業務規劃、執行各項有關工作。

(二)評估小組:設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若干人及評估小組,

評估小組由相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各小組設召集人一人,

負責各申辦事業單位實地評估作業。

(三)工作小組:由總幹事為召集人,承辦學校主任為執行秘書,

相關人員為成員,負責申請案件書面初審本項評估業務規

劃、推動相關事務工作。

(26)

五、 評估之申請:

各校依規定備妥相關資料報部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副本抄送承辦學校。承辦學校依有關規定審核各校申請資

料,合於規定者即完成申請手續。

六、 申辦資料審查作業:

(一) 各校申辦時應注意事項除刊登教育部公報及申辦建教合作業

務人員研習會中說明外,得視情況需要另行函知各校。

(二) 各校申辦案件經初步核對有疑義者,由承辦學校函請教育部

中部辦公室複核,複核結果通知各該學校與承辦學校。

(三) 各校申辦案件經初步核對有不合規定者,限期辦理補正完畢。

(四) 各申辦案經書面初審後送請評估委員會審議,合於規定者送

評估小組辦理評估作業。

(五) 審查作業流程及使用表格由承辦學校統一印發,不得以影印

代替。

七、 評估標準:

(一)評估內容、項目、標準及結果等第,以評估書表所載為依據。

(二)評估書表係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辦理修訂。

八、 評估作業原則:

(一) 評估作業之步驟流程與時間分配,一般設施、設備項目、技

(27)

能項目及持殊案例等評分原則,詳如「評估小組作業原則」

如附錄。

(二) 本項原則得由評估委員研討會(或座談會)依實際需要共商

修訂調整之。

九、 評估對象:

經評估委員會審查合於規定之各合作事業單位。

十、 各項輔助活動:

(一) 申辦建教合作業務研習會(學校人員)。

(二) 評估人員(委員)研討會或座談會。

(三) 事業單位業務人員評估作業說明會。

十一、評估工作日程:

如表 2-7 所列時間,承辦學校在不影響最終完成目標情況下,

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各項活動辦理時間:

(28)

附表四 台灣省九十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輪調式建教合作

事業單位評估工作日程表

時 間 工 作 內 容 評估書表修訂工作

召開年度評估工作協調會 完成年度評估實施計畫

教育部公報刊載申請辦理「 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 作班注意事項」

完成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編組 9 月-11 月

調查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數 11 月 30 日 召開評估委員會議(修訂評估書表) 12 月 10 日 完成評估書表印製

12 月 20 日 召開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業務研習會 12 月 22 日 完成承辦學校工作人員業務研習

12 月 25 日 完成遴選評估小組委員

12 月 20-31 日 各校提出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申請案 昱年 1 月 2-5 日 受理補正

昱年 1 月 2-8 日 各校申辦資料審查結果彙總 1 月 16 日 召開第一次評估委員會 1 月 31 日 完成評估日程安排 2 月 7 日 召開事業單位承辦人員評估說明會 2 月 8-20 日 召開評估人員座談會 2 月 25 日-4 月 10 日 實施現場評估作業

4 月 15 日 完成評估資料彙總

(29)

4 月 25 日 召開第二次評估委員會

5 月 評估資料呈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十二、追蹤輔導:

(一) 承辦學校應將執行工作及實地評估發現問題,加以歸納、分

析,俾供教育主管單位規劃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之參考。

(二) 承辦學校應將評估小組對各事業單位之建議,提供各校協調

事業單位改進,並將各建議事項列為該事業單位來年實施評

估及訪視工作之參考。

十三、經費預算:

本計畫所需各項經費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款補助。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30)

附表五 台灣省九十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科輪調式

建教合作班工作計畫表

項次 項 目 時 間 實 施 內 容 依 據 一 計畫招生 十二月前 1、 學校商洽合適工廠或工廠向學校申辦。

2、 學校評估工廠。

3、簽訂建教合作合約與契約。

二 向中部辦公室 申請

元月十五日前 依實施要點提出合作計畫及合約、契約。

三 評估工廠 四月上旬前 1、 中部辦公室委託評估一般設施、工廠設 備、技能分析。

2、 學校與工廠共同準備配合實施。

四 核定招生 五月初 1、 中部辦公室依評估結果核定招生科別、人 數。

2、 學校與工廠進行招生工作、宣導、國中研 習營、參觀工廠、招生考試。

五 招生考試 六月 六月上旬報名、六月中旬考試、六月下旬放 榜。

六 基礎訓練 七月、八月 1、 新生於入學前參加。

2、 依基礎訓練規定實施。

高級中等學校輪 調式建教合作教 育訓練實施要點

七 教育與訓練 三年 1、 學生以兩班為單位,於學校與工廠間以一 至三個月輪調實施。

2、 職業教育依教育部頒佈課程標準實施。工 廠生產訓練,於生產工作中傳授技藝並輪 調崗位。

八 補充訓練 三年 1、 補充工作崗位中所學技術之不足。

2、 由學校或工廠實施,訓練經費由工廠負 擔。

九 專長訓練 三年級 1、 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畢業技能測驗或就 業需要。

2、 三年級在學校每週七節實習課程。

十 技能檢定 四月、六月 學科測驗、術科測驗。

十一 寄發工廠評估

十月 各類科申請表填寫。

(31)

十二 1、評估表填寫 說明座談會 2、申辦招生及

工廠評估

十一月

元月十五日截

各校承辦人員參加。

十三 工廠評估 三月 聘請學者專家辦理。

十四 技能測驗 六月 實作測驗

十五 畢業 六月底 修業三年期滿,經技能檢定或測驗合格,且學 校課程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

(32)

附錄六、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現況調查 問卷初稿

敬愛的教師,您好:

這份問卷的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的 現況並探討相關問題,懇請撥冗填答。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答,敬請表達您 個人的見解,您寶貴的意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敬 祝 健康快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饒達欽 博士 研 究 生:陳世雄 敬啟

TEL:(02)-2909670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性質:□公立 □私立

二、學校規模:□未滿 15 班 □15-29 班 □30-44 班 □45 班以上 三、性別:□男 □女

四、服務年資:(請填寫) 五、任教類科:(可複選)

□電子科 □電機(工)科 □機械(工)科 □汽車(修護)科

□資訊科 □化工科 □飛機修護科 □(請填寫) 六、擔任職務:

□共同科目教師 □專業科目教師 □科主任 □訓導(學務)處組長

□實習處組長 □教務處組長 □一級主管 □ (自填)

七、貴校建教班主要開設的職業學程:(可複選)

□農業 □工業 □商業 □家事 □服務 □(請填寫)

(33)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現況調查問卷

(學生家長)初稿 敬愛的師長朋友,您好:

這份問卷的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的 現況並探討相關問題,懇請撥冗填答。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答,敬請表達您 個人的見解,您寶貴的意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敬 祝 健康快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饒達欽 博士 研 究 生:陳世雄 敬啟

TEL:(02)-2909670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一、居住地區:台灣省□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其他 二、就學子女人數:□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以上 三、性別:□男 □女

四、年齡:□未滿 40 歲 □41-50 歲 □50 歲以上

五、教育程度:□國小以下 □國中 □高中 □大專以上

六、家庭年收入:□未滿 30 萬元 □30-100 萬元 □100 萬元以上 七、從事職業:(可複選)

□農業 □工業 □商業 □家事 □服務 □其他

(34)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現況調查問卷

(企業主管)初稿 敬愛的師長朋友,您好:

這份問卷的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的 現況並探討相關問題,懇請撥冗填答。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答,敬請表達您 個人的見解,您寶貴的意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敬 祝 健康快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饒達欽 博士 研 究 生:陳世雄 敬啟

TEL:(02)-2909670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一、職場位置:台灣省□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其他 二、員工人數:□未滿 30 人 □30-200 人 □200 人以上 三、性別:□男 □女

四、年齡:□未滿 40 歲 □41-50 歲 □50 歲以上

五、教育程度:□國小以下 □國中 □高中 □大專以上 六、建教合作歷史:□未滿 3 年 □3-10 年 □10 年以上 七、事業性質:□農業 □工業 □商業 □服務 □其他

(35)

貳、敬請詳閱各題內容,再依實施情況,在各題目的選項下□擇一打「ˇ」

1.就讀建教班參加職場學習是學生自己的決定 □ □ 2.校內職前基礎訓練實習有助於學生職場學習 □ □ 3.學校安排補充訓練有助於學生職場學習 □ □ 4.職場學習場所是學校的安排 □ □ 5.學校所學課程與職場學習相輔相成 □ □ 6.學生搭乘事業單位的交通工具往返職場學習 □ □ 7.學生每學期兩班輪調往返廠校學習方式 □ □ 8.學校導師能負責學生職場學習輔導評量 □ □ 9.職場管理人員能負責學生職場學習輔導評量 □ □ 10.職場員工能接納學生的行為態度 □ □ 11.職場員工能訓練學生學習技能 □ □ 12.職場管理人員的敬業精神有示範作用 □ □ 13.學生輪調於各工作崗位學習各項技能 □ □ 14.職場學習的地點距離學校約一小時車程 □ □ 15.學生在職場僅從事非技術性工作 □ □ 16.雇主與家長辦理座談會有助於學生職場學習 □ □ 17.職場學習能學到為人處事方法 □ □ 18.畢業以後學生會繼續升學 □ □ 19.學生若發生職場學習適應困難會調整其工作職務 □ □ 20.職場管理人員、家長與學校能密切聯繫輔導學生 □ □ 21.廠校人員及家長能協調處理學生在職場偶發事件 □ □ 22.雇主樂於優先雇用曾參與職場學習的畢業學生 □ □ 23.學生畢業後願意繼續在原職場就業 □ □ 24.學校會追蹤輔導學生離校後的工作與生活狀況 □ □ 25.社區職場願意和學校辦理課程區域合作 □ □ 26.職場事業單位組織制度良好 □ □ 27.職場學習環境及設備良好 □ □ 28.政府應獎勵建教合作績優事業單位 □ □ 29.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合乎標準 □ □ 30.事業單位負責人具有建教合作理念與熱誠 □ □

感謝您的協助!

(36)

附錄七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職場學習實施現況 調查問卷

(教師)正式問卷 敬愛的師長朋友,您好:

本問卷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的現況 及相關問題,懇請撥冗填答。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敬請惠賜您寶貴的意見,

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敬 祝 健康快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饒達欽

研 究 生:陳世雄 敬啟 TEL&FAX:(02)-2909670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性質:□公立 □私立

二、學校規模:□未滿 15 班 □15-29 班 □30-44 班 □45 班以上 三、性別:□男 □女

四、服務年資: 年(自填)

五、任教類科:(可複選)

□電子科 □電機(工)科 □機械(工)科 □汽車(修護)科

□資訊科 □化工科 □飛機修護科 □ (自填)

六、擔任職務:

□共同科目教師 □專業科目教師 □科主任 □訓導(學務)處組長

□實習處組長 □教務處組長 □一級主管 □ (自填)

七、貴校建教班主要開設的職業學程:(可複選)

□農業 □工業 □商業 □服務業 □ (自填)

(37)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職場學習實施現況調查問卷

(學生家長)正式問卷 敬愛的師長朋友,您好:

本問卷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的現況 及相關問題,懇請撥冗填答。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敬請惠賜您寶貴的意見,

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敬 祝 健康快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饒達欽

研 究 生:陳世雄 敬啟 TEL&FAX:(02)-2909670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一、居住地區:台灣□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 (自填)

二、就學子女人數:□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以上 三、性別:□男 □女

四、年齡:□未滿 40 歲 □41-50 歲 □50 歲以上

五、教育程度:□國小以下 □國中 □高中 □大專以上

六、家庭年收入:□未滿 30 萬元 □30-100 萬元 □100 萬元以上 七、從事職業:(可複選)

□農業 □工業 □商業 □服務業 □ (自填)

(38)

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職場學習實施現況調查問卷

(企業主管)正式問卷 敬愛的師長朋友,您好:

本問卷主要目的是想瞭解高級中等學校輪調式建教班實施職場學習的現況 及相關問題,懇請撥冗填答。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敬請惠賜您寶貴的意見,

感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敬 祝 健康快樂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饒達欽

研 究 生:陳世雄 敬啟 TEL&FAX:(02)-29096703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一、職場位置:台灣□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 (自填)

二、員工人數:□未滿 30 人 □30-200 人 □200 人以上 三、性別:□男 □女

四、年齡:□未滿 40 歲 □41-50 歲 □50 歲以上

五、教育程度:□國小以下 □國中 □高中 □大專以上 六、建教合作歷史:□未滿 3 年 □3-10 年 □10 年以上

七、事業性質:□農業 □工業 □商業 □服務業 □ (自填)

(39)

貳、敬請依實際情況,在各題目選項的□擇一打「ˇ」 以表示您的同意情形。

1.學生自己決定就讀建教班參加職場學習 □ □ 2.校內職前基礎訓練實習有助於學生職場學習 □ □ 3.學校安排補充訓練有助於學生職場學習 □ □ 4.學校安排職場學習之場所 □ □ 5.學校專業課程與職場學習相輔相成 □ □ 6.學生搭乘事業單位的交通工具往返職場學習 □ □

7.學生每學期兩班輪調往返廠校學習 □ □

8.學校導師能評量學生職場學習及輔導 □ □ 9.職場管理人員能評量學生職場學習及輔導 □ □ 10.職場員工能接納學生的行為態度 □ □ 11.職場員工能訓練學生學習技能 □ □ 12.職場管理人員的敬業精神有示範作用 □ □ 13.學生輪調於各工作崗位學習各項技能 □ □ 14.職場學習的地點距離學校約一小時車程 □ □ 15.學生在職場僅從事非技術性工作 □ □ 16.雇主與家長辦理座談會有助於學生職場學習 □ □ 17.職場學習能增進為人處事能力 □ □ 18.學生畢業以後會繼續升學 □ □ 19.若學生發生職場學習適應困難會調整其工作職務 □ □ 20.職場管理人員、家長與學校能密切聯繫輔導學生 □ □ 21.廠校人員及家長能協調處理學生在職場偶發事件 □ □ 22.雇主樂於優先雇用曾參與職場學習的畢業學生 □ □ 23.學生畢業後願意繼續在原職場就業 □ □ 24.學校會追蹤輔導學生離校後的工作與生活狀況 □ □ 25.社區職場願意和學校辦理課程區域合作 □ □ 26.職場事業單位組織制度健全 □ □ 27.職場之學習環境及設備適當 □ □ 28.政府應獎勵建教合作績優事業單位 □ □ 29.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合乎標準 □ □ 30.事業單位負責人具有建教合作理念與熱誠 □ □

感謝您的協助!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學員高中(職)一年級由合作學校安排日間接受 學校教育課程,高中(職)二年級安排日間接受

資源化產業為有工廠 登記之製造業,須檢 附下列之資格證明文 件之一:.

(15)瞭解工作後殘料、垃圾 的清理、廢溶劑處理及保 持周遭環境、建材等整潔 作業要領。.. (五)施作塗膜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物

能依化學品 健康危害及 暴露評估結 果,評定風險 等級並分級 採取對應之 控制或管理 措施。. 能正確訂定 空氣中有害 物之採樣策

瞭解各種安全防護 器具(含滅火器、安 全帽、護目鏡、防 凍手套、絕緣手 套、高空作業安全 帶、噪音防護及氣 銲設備回火安全裝 置等)之種類及功 用。.

依據第 8.12 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委員會應由下列單位組成:.

項次 加分項目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