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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各種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蒙藏生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 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蒙藏學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

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 者,亦同。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 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分經加分優 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 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 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三)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 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分 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 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 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 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 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 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 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四、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退伍軍人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五、已依上述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