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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在文檔中 〈附錄一〉聯合國憲章 (頁 24-27)

〈附錄四〉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大會鑒於聯合國人民已在憲章內重申其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 等權利的信念,鑒於《世界人權宣言》申明不歧視原則,並宣示人皆生而自由,

其尊嚴及權利均各平等,且人人皆有權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無分 軒輕,包括不分性別,計及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及促進 男女平等權利的決議、宣言、公約及建議,察及雖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 權宣言》、關於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及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之其他文書,雖在權 利之平等方面獲有進展,而歧視婦女情事,仍數見不鮮,深感關切,鑒於歧視婦 女有乖人類尊嚴及家庭與社會之福利,阻止婦女以與男子平等的條件參加其國內 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生活,實為充分發展婦女服務其國家與人類潛力的障礙,

鑒於婦女對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生活的重大貢獻及其在家庭方面,尤其在兒 童教養方面所負的任務,深信一國的充分與完全發展,世界的福利及和平大業,

均需要婦女與男子同樣儘量參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鑒於在法律上與事實上均必 須確保男女平等原則的普遍承認,愛鄭重宣佈本宣言:

第一條

對婦女的歧視,其作用為否認或限制婦女與男子平等之權利,實屬根本不公 平且構成侵犯人格尊嚴的罪行。

第二條

為廢除現行歧視婦女的法律、習俗、規章與慣例,並為男女平等權利建立適 當的法律保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尤應採取下列各項措施:(甲)權利平等 原則應載入憲法或另以法律加以保證;(乙)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關於消除對婦 女歧視的國際文書應盡速批准或加入並充分實施。

第三條

為教導輿論,導引國民意願同心掃除偏見,取消基於婦女卑下觀念的慣例及 所有其他辦法,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第四條

為確保婦女得以與男子同等的條件,不受任何歧視,享受下列權利,應採取 一切適當措施:(甲)在一切選舉中投票並有資格選人民選機關的權利;(乙)

在一切公民復決中投票的權利;(丙)擔任公職及執行一切公眾任務的權利。

上列權利應以法律加以保證。

第五條

婦女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應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與外國人結婚不應當 影響妻的國籍使其成為無國籍或強其取得夫的國籍。

第六條

一、以不妨礙對仍為任何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的團結與和諧所予保障為限,

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尤應採取立法措施,以確保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民法 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尤其下列權利:(甲)取得、管理、享用、處分及 繼承財產的權利,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在內;(乙)法律行為能力及其 行使之平等的權利;(丙)對關於人身移動的法律與男子相同的權利。

二、為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則,尤其下列各項,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甲)婦女應有與男子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與須經其自由完全同意始得結婚 的權利;(乙)婦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及婚姻關係消滅時,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 利。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子女的利益應居首要;(丙)父母對於有關子女之事項,

應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子女的利益應居首要。

三、童婚及少女在青春期前訂婚皆應禁止,並應採取有效行動,包括制訂法 律在內,規定結婚最低年齡及必須在正式登記處作婚姻登記。

第七條

凡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皆應廢止。

第八條

為制止以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應採取一切適當 措施,包括制訂法律在內。

第九條

為確保少女及婦女不論已婚未婚,皆能於各級教育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尤其下列各項,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甲)各種教育機關,包括大學、職業、

工業及專業學校在內,入學與肄業條件相等;(乙)不論是否男女同校,課程的 選擇、考試、教員的資格標準、校舍及設備的品質,均應相同;(丙)領受獎學 金及其他研究補助費的機會均等;(丁)接受補習教育,包括成人識字教育的機 會均等;(戊)接受教育知識藉以保障家庭健康與幸福的機會。

第十條

一、為確保婦女,不論已婚未婚,皆能在經濟及社會生活方面,享有與男子 平等的權利,尤其下列各項,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甲)接受職業訓練、工作、

自由選擇專業與職業、在專業與職業方面升遷的權利,不因婚姻狀況或其他理由 而有歧視;(乙)領受與男子平等的報酬以及同等價值的工作享受同等待遇的權 利;(丙)享受有給休假、退休優惠及失業、疾病、老年或其他喪失工作能力情 形的安全保障的權利;(丁)以男子同等的條件領受家屬津貼的權利。

二、為防止婦女團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並為保障其對工作的有效權利,應 採取措施,防止因結婚或生育而被解雇,規定有給生育假,保證回任原職,並供 給必要的社會服務,包括照料兒童的設施在內。

三、為婦女的先天體質關係對若干種類工作所採取的保護婦女的措施,不得視為 歧視。

第十一條

一、男女權利平等原則務須在所有國家內依《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 言》,予以實施。

二、愛請各國政府、各非政府組織及個人各盡所能,促進本宣言所載原則的 實施。

在文檔中 〈附錄一〉聯合國憲章 (頁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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