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屆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十七日
第二屆第一次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民主進步黨(英譯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以實現本黨 之綱領為宗旨。
(五)繳納黨費。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
創制權,以黨員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案,制定或修正黨章、黨綱、黨 內規章或其他重大決策,中央黨部應於四十五日內交付全體黨員投票 行之。
複決權,以黨員百分之十以上連署,反對黨章、黨綱、黨內規章或其 他重大決策之一部或全部,中央黨部應於四十五日內交付全體黨員投 票行之。
創制案,經全體有投票權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黨員二分之一 以上投票贊成時,立即取代原有規定或決策,否則維持原規定或決策。
複決案,經全體有投票權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黨員二分之一 以上投票贊成否決時,原有規定或決策立即廢止,否則維持原規定或 決策。
相同議題不得於一年內重複行使創制或複決權。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持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所屬縣市黨部或特種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但黨員 因違紀案件被移送時,不得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 央黨部核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 生,以無記名單記法投 票方式為之。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第九條 本黨區域組織分中央、縣市(包括省轄市、院轄市)及鄉鎮市區三級。
各級區域組織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 會為評議機關。
黨員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為該黨部最高意思機關。
第十條 各級區域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級: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中央黨部執行委員會、評議委員會。
(二)縣市級:縣市黨員大會(縣市黨員代表大會)-縣市黨部執行委員會、評議 委員會。
(三)鄉鎮市區級:鄉鎮市區黨員大會(鄉鎮市區黨員代表大會)-鄉鎮市區黨部 執行委員會、評議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黨得設婦女、知識青年、原住民、產業、海外或其他直屬特種黨部。其組織 層級相當於縣市黨部。
本黨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
前二項組織另訂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 一年,應擇期由全體黨員投票補選之;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 任期均至補滿原任期為止,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任。但現任總統為 本黨黨員時,自其就任之日起,為本黨主席,至其卸任之日止。
第十五條之一 現任總統為本黨黨員時,自其就任之日起,為本黨主席,至其卸任之日 止。其任期以憲法規定之總統任期為一任,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關 於任期之規定。
現任總統為本黨黨員時,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由副 總統、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及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出任之,
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總統不出任本黨主席時,代理主席或新任主席之產生方式,依第 十五條第三項主席出缺之規定辦理,其任期與總統之任期同。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訂及執行黨政計劃。
(三)制訂本黨內規。
(四)編制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審查獎懲之提案。
(七)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第十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休會期間,前條規定之職權由常務執 行委員會行使,常務執行委員會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 委員會,均採合議制。
第十八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候補委員三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 出,但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四人應有一人,並由評議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 員,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中央評議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縣市級或中央級組織執行委員、評議委員者。
(二)曾任縣市以上行政首長者。
(三)曾任省市議員以上民意代表者。
(四)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五)具有律師、會計師資格者。
第十九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審議本黨之決算。
(四)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對黨員及各級組織作獎懲之決定時得解釋黨章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均為專任,由主席任命,其任期 與主席同。
中央黨部之組織另訂之。
第六章 地方黨部
第廿一條 縣市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鄉鎮市區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為縣市黨 部及鄉鎮市區黨部之最高權力機關,每一年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
執行委員會決議或五分之一以上地方黨員(黨員代表)之書面提議,執行委員會
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另訂之。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
本黨黨員及組織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推荐學養俱佳、立場超然、
處事公正之黨內外人士,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仲裁委員為無給職,任期 與中央常務執行委員同。仲裁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仲裁本黨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
(二)仲裁本黨地方機關與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
(三)仲裁本黨黨員與中央機關間之重大爭議,但懲戒案之仲裁,以程序 上 有重大瑕疵者為限。
(四)在仲裁重大爭議時得解釋黨章。
本黨仲裁條例另訂之。
第八章 經費
第卅一條 本黨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黨費繳納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黨創黨黨員之入黨手續及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辦法另訂之。
第卅三條 本黨章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黨章之修改須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修改黨章之提案應於該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並 於開會一週前函送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