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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草稿)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 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 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 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 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 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 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 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 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 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 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 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 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 標之日起生效。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 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 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契約正本二份,機關及廠商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 印花稅票。副本____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三)履約地點(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屬營繕工程者必填):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 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

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 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

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 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 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 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

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 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 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 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 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 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 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 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 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 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百分之____或____

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百分之 ____或_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 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 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 之。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除另 有規定者外,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 量。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 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 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 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 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 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 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 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八)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 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

(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 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預付款(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百分之三十),

其付款條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

□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 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___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 載明)內撥付。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 其使用情形。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 十起至百分之八十止,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

2.估驗款(無者免填):

(1)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__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估驗計 價撥付估驗款一次。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 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 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2)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 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 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 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_____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廠商比

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無 息給付。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

(3)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

廠商得以書面請求機關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 五十。

(4)經雙方書面確定之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尚未經議價程序 議定單價者,得依機關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百分 之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

3. 驗 收 後 付 款 : 契 約 驗 收 後 付 款 為 契 約 價 金 總 額 百 分 之 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於驗收後______日(由機關於 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4.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 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 分之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 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 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 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 業要點之情事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6.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營繕工程及工期一年以上者必填):

(1)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 之□台灣區;□台北市;□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漲 跌幅超過百分之五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或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特定項目款)。

(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自 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

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 理原則亦同。

7.契約價金得依___________(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工程之工期在一 年以上者必填):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類別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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