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是否能被併入專利池;4.專利池中的專利以相同條件公 平授予所有的被授權人;5.授權人間的協議並未限制個別 授權人開發任何替代技術,允許單方競爭,故該專利池不 會阻礙創新;6.該專利池降低了製造商蒐集各種不同製造 MPEG-2技術的時間和費用,提高了效率;所以這個專利 池促進競爭,不構成壟斷行為。
18 《專利法》第15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 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 可 以 單 獨 實 施 或 者 以 普 通 許 可 方 式 許 可 他 人 實 施 該 專 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 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 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6條、第7條、第8條等。
對於一般傳統作品,大陸於2005年3月1日施行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 能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其管理之作品、
錄音錄影製品等,且應訂立書面授權契約,而使用者 若以合理條件要求非專屬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不得拒絕19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得以自 己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 利,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或仲裁。對於電腦軟體,《計 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授權他人行使軟體著作權,
即應訂立授權契約,若為專屬授權,則應訂立書面專 屬授權契約,該契約得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之 軟體登記機構登記。
陸、大陸智慧財產授權實務案例
一、專利授權契約糾紛20(2009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 護典型案例選登)
【事實摘要】
1990年11月1日,王興華與黑龍江無線電一廠(以 下簡稱無線電一廠)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授權無線電 一廠使用實用新型申請號88202076.5之單人攜帶型浴 箱專利技術,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1996年3月19日專 利到期止。無線電一廠在全國範圍內獨家使用該專利 並擁有銷售權;無線電一廠在合約生效日再付給王興 華1.2萬元入門費(已付1.3萬元);從1990年10月1日 起至1991年10月1日止,無線電一廠按銷售額的2.5%
付給王興華專利使用費;從1991年10月1日起至1996 年3月19日止,無線電一廠按銷售額的2.6%付給王興
19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3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 織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應當與 使用者以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著作權集體管 理組織不得與使用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者 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 合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
20 其他類似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鄒桂懷與襄陽汽車 軸承股份有限公司(1998) ;江蘇省吳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田曉祥與馬燕萍(2007);最高人民法院-廈門大洋工藝品 有限公司與廈門市黃河技術貿易有限公司(2008)等。
【法院判決】
華使用費;專利使用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結算並 付清上月的使用費;無線電一廠不按時付給王興華使 用費,按月計算付給王興華5%滯納金。」簽訂合約 後,無線電一廠隨即投入生産。
(一)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哈爾濱市中 級人民法院[1994)哈經三初字第 23 號):
1991年3月20日,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 約協議書,以該合約涉及的單人攜帶型浴箱的結構形 式在生産中無法實施爲主要理由終止合約。無線電一 廠1990年10月至1991年3月20日,計銷售S-400A型機 4,846台,銷售額爲2,460,451元。自1989年10月至1993 年7月10日,無線電一廠已支出使用費177,948.80元,
入門費25,128元,並代交個人所得稅43,828.49元。第三 人王振中1991年10月兩次在無線電一廠借款7,000元。
駁回原告王興華以及第三人王振中、呂文富、
梅明宇的訴訟請求並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黑龍江省高 級人民法院[1997)黑經終字第 68 號):
1.撤銷原一審判決;2.無線電一廠支付王興 華、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專利使用費 3 242 844.52 元。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 46 224.22 元,由無線電一廠負擔。
無線電一廠1990年10月至1996年3月對88202076.5 號單人攜帶型浴箱專利技術進行了改進,先後生産出 S-400A型浴箱、S-400B型浴箱。其中S-400B型浴箱於 1994年3月11日被中國專利局授予ZL 932114648號實 用新型專利。無線電一廠在王興華專利有效期內共生 産S-400 A、S-400 B浴箱291,847台,銷售270,086台。
1993年7月10日以後,無線電一廠停止支付專利使用 費。
(三)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黑龍江省高 級人民法院[2002)黑高監商再字第 12 號):
1.撤銷(1997)黑經終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2.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哈經三 初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3.一、二審案件受理 費及鑒定費用由王興華等人承擔。
(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1.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黑高監 商再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2.維持黑龍江省高 級人民法院(1997)黑經終字第 68 號民事判 決第 1 項、第 2 項,即:(1)撤銷哈爾濱市 中級人民法院(1993)哈經三初字第 23 號民 事判決;(2)無線電一廠給付王興華、王振 中、梅明宇、呂文富專利使用費 3,242,844.52 元。此前已執行的專利使用費應予扣除。
另外,王興華與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三位第 三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業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 院判決確認爲:單人攜帶型浴箱實用新型非職務發明 專利權屬爲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共有,
效益分配比例爲王興華45%、王振中35%、呂文富15
%、梅明宇5%。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訴訟 中,王興華對終止合同協議書提出異議,經一審法院 委託公安部技術鑒定,結論爲,除張世傑簽字外,王 興華的簽字是王興華本人所寫。後王興華及王振中、
呂文富、梅明宇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 無線電一廠在終止協定簽訂後繼續給付使用費。
【案例評析】
(一)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的終止合約協議書是 否有效?
【爭點】
專利權人與其他非專利權人共同作爲專利授權 契約的一方,特別是合約對其他非專利權人也約定了 權利義務的情況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受到合約 拘束。不經過其他非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無權 獨自終止所簽訂的專利授權契約,否則,就會損害契 約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990年11月1日簽訂專利授 權契約時,王興華是作爲甲方(王興華、王振中、呂
(一)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的終止合約協議書是 否有效?
(二)無線電一廠是否需支付王興華等人專利許可使 用費?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二期 63
智慧財產季刊 第七十二期 64 文富、梅明宇)代表簽名,該合約雖沒有約定專利的
處分權歸上述4人共有,但約定了甲方有獲得入門 費、專利使用費的權利。該合約雖未約定其他3人的 收益數額,但沒有約定的只是具體的分配比例,並不 是沒有約定3人應獲得收益。1991年3月20日,王興華 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協議書時,未經其他許可人的 同意和授權,擅自終止原簽訂的專利授權契約,損害 了其他授權人的利益。
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協議書,目的是想 撇開王振中等人。無線電一廠明知王興華的用意以及 王興華與王振中等人的專利權歸屬糾紛,此外,終止 合約協議書表明,專利授權契約涉及的單人攜帶型浴 箱的結構形式在生産中無法實施,也與事實不符。終 止合約協議書簽訂後,無線電一廠沒有返還技術的全 套設計圖紙和設計資料,仍然使用該專利技術進行生 産,至1993年7月10日還在支付專利使用費,這些行爲 說明終止合約協議書並未實際履行。王興華等人發生 權屬爭議後,經有關部門和法院確認專利權爲王興 華、王振中、梅明宇、呂文富共有。依法律規定,1989 年6月1日中國專利局授予該專利權之日,專利權即爲 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共有。王興華擅自以個人名 義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約協議書應認定無效。
(二)無線電一廠是否需要支付王興華等人專利許可 使用費?
本案爲專利授權契約糾紛。雙方簽訂的專利授權 契約第5條約定:在合約有效期間內,由於工藝或者 生産等其他方面的需要,甲乙雙方均可對專利進行技 術改進設計,但不改變該專利的實際屬性,不影響本 合約的執行。無線電一廠應按照約定向王興華、王振 中、梅明宇、呂文富支付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呂文 富作爲專利權人之一,理應獲得相應比例的份額。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在認定終止合 約協定有效的情況下,依據鑒定結論,對無線電一廠 生産的兩種類型的産品是否落入王興華等人專利的 保護範圍作出認定,實際上超出了本案的審理範圍。
而且,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再審期間採用了其二 審中委託國家科委知識産權事務中心就無線電一廠 生産的S-400A型産品技術方案和S-400B型專利産品技
術是否落入王興華等人專利保護範圍所作的鑒定,並 依據該鑒定——關於無線電一廠的兩個類型的産品 沒有落入王興華等人專利保護範圍的結論,認定無線 電一廠無需向王興華等人支付專利使用費,屬於認定 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因爲上述鑒定結論未在法庭上 出示、未經雙方當事人辯論,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
綜上,無線電一廠應按照排他授權合約的約定向 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支付專利使用費。
二、商標授權契約糾紛21
【事實摘要】
1992年7月北京市海淀區威達通用電氣商社(以下 簡稱威達商社)與美國鴻利國際公司(以下簡稱鴻利
1992年7月北京市海淀區威達通用電氣商社(以下 簡稱威達商社)與美國鴻利國際公司(以下簡稱鴻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