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觀型治理的理念,最主要在於反對目前各國政府所採取功能性劃分 的分部化原則,以及因此而產生的政府服務分裂性。從現代政府的結構環 境三個層面,亦即地域性、整合性、和公私部門合夥加以觀察,為了要達 成全觀型治理的境界,部會組織分部化的結構,似乎僅是現代政府結構環 境三個面向中的其中一項。然而,政府機關分部化的結構,不但存在中央 政府的層級,地方政府也不例外,甚至於中央政府在處理涉外事務的時
候,也必須採取功能分工的方式,運用既有的分部化組織來達成行政任 務。基於資訊科技所帶來「線上治理」的整合性功能,以及中央政府所扮 演的整合協調性角色,是未來全觀型治理的關鍵機制,本文將以中央政府 的分部化為例,說明整合型組織未來所可能發揮的效果。
Jean Blondel 的研究顯示,二十世紀的中央政府組織,特別是內閣部會 的結構呈現匯流的情況,也就是內閣制國家的內閣運作朝向「總統制」的 方向而發展,逐漸由集體領導轉變成為由首相所領導。另一方面,美國雖 然是總統制國家,但是內閣閣員所代表的部會卻逐漸成為獨立性較高的機 關,甚至於總統都沒有辦法干預內閣部會的運作(Blondel, 1982: 54)。中 央部會不論採合議制或首長制,如果追溯自羅馬時代以來,基本上都存在 五種主要的行政功能和部門,亦即外交、司法、財政、國防和戰爭、以及 內政(Chapman, 1959: 48-61)。Richard Rose 的研究則指出,從十九世紀中 期以來一直到一九八○年代初期,各國中央政府各部會數目平均大約是9.4 到19.2(Rose, 1984: 157)。不過,Blondel 的研究則指出,從一九四○年 代末期到一九七○年代中期,也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一直到新 公共管理風潮興起之前的這段時間,各國中央政府部會的平均數目從十二 個增加到將近十八個。Ferrel Heady 認為,中央政府各部會由於幾種因素的 關係,在數目上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部會組成相似的程度大於其差異性。
決定中央政府部會數目的因素包括,國家對於特定功能部會的偏好、政府 計畫範圍的分佈、國家人口的大小、意識形態的考慮、及地理的分佈(Heady, 2001: 80)。
Heady 認為中央政府部會的數目大約分布在十二個到三十個之間,因 為各國國情不同而不足為奇。但事實上根據筆者的研究指出,在過去二十 年間,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OECD)的中央政府部會數目正在呈現匯 流的情況。一九八○年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中原來為共產國家的中央政府 部會數目只有五、六個,但是到了二○○一年,數目則增加為十四個到十 六個。另一方面,原來在一九八○年時中央政府部會數目超過二十個的國 家,則都朝向減少部會數目的方向發展。研究結果顯示,雖然在二○○一 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的中央政府部會數目有少到瑞士的七個,到最多 的紐西蘭二十六個,但絕大部分國家部會的數目都在十個到十九個(瑞
士、紐西蘭、希臘是例外),更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十個)中央部會的數 目是十四到十六個。如果不計較這些國家部會的名稱有所差異,而僅觀察 其主要的功能性分佈將會發現,每個國家幾乎都有核心的十三個部會,包 括以下主要功能:內政、外交、財政、經濟、國防、教育、司法、交通、
勞動、農業、文化、環境、和社會福利。除了勞動部在性質上比較和服務 的 對 象 有 相 關 以 外 , 基 本 上 都 是 按 照 主 要 的 政 府 功 能 來 劃 分 部 會 組 織
(Peng, 2002b)。從過去二十年的趨勢來加以觀察,各國中央政府的部會 組織已經大幅度的精簡,並且集中在最主要的政府功能分工原則,其他因 為人口大小、各國個別地理與政治考慮、甚至意識形態的考慮,已經很少 能影響到內閣部會的組成。
基於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中央政府部會的組成,已經大致上採行功 能性的分工,而很少有其他按照流程、服務對象,或地理的部會分工型態,
明顯顯示希克斯所批評的政府功能性分工所造成的政府分裂性作為,其實 是一個各國演化之後共同普遍接受的事實。如果要朝全觀型治理的方向來 改革,則首先必須分析功能性分工的組織架構是否應徹底加以摧毀,還是 仍然保留做為主要的組織架構,再從而提出因應改善之道。
傳統的官僚性組織主要係採用功能性的分工,一旦依法完成分工,則 組織的運作重點都會強調組織的權責與需求,其他機關對本機關的需求則 在優先順序上,比較不會被考慮。同時,組織的權力運作集中在控制、指 揮、和服從。組織運作的準則依賴法律、行政命令、行政程序、和各種明 文規定。傳統的組織都是獨立運作,不太需要和外界加以協商、合作、和 協調。同時,組織的運作係依法行政,組織中的個人也服膺這個原則,因 此,長久以來形成以維持現狀為導向的傳統,避免可能的危險和錯誤。組 織的運作過程因為要使責任分明,因此行政流程的規範都是相當明確的。
行政組織的責任都集中在階層制的頂端,採用中央集權控制的方式。從形 式上而言,傳統行政組織的運作,採用功能性分工的標準模式,各部門有 其固定的預算來加以支持,並且各機關之間的預算受限於法規不能夠互相 支援。傳統的功能性分工組織,也就是行政學所通稱的分部化,在一個變 動比較少的國家環境或社會環境裏面,可以維持相對穩定的行政效率和可 預測性。但是在國際局勢變動不居和各種科技高速進步影響下,民間部門
的運作模式已經大幅改變,同時民間部門改變的速度已經遠超過傳統的行 政組織所能進行微調改進的幅度。更具體的說,功能性分工的行政組織,
在解決大部分的行政業務時,仍然具有規模經濟效益,但是在面對不斷改 變的外在社會,亦即民間部門所要求的快速回應、高效率、和高度參與的 訴求下,功能性分工的行政組織因之必須容納更多的組織變革空間。
一九八○年代以來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在要求政府高效率和高效能的 呼聲下,不但引導政府從事各種行政改革工作,更進一步促使行政組織在 各種運作規則上,採行不同的做法。一九九○年代以來,後官僚組織的呼 聲越來越強,從而形成行政組織在體制上的重大轉變。後官僚組織的特質 包括:以公民為中心、強調參與式的領導、強調集體行動、以改變為取向、
以結果為取向、組織結構向下授權、提供服務的機構多元化、盡力達成收 支平衡、採用競爭和私人經營機制、顧客自行治理(self-reliance)、確保 事情做好、自助式服務、分享權力的合夥關係、鎖定最大的危險、不斷學 習(Kernaghan et al., 2000: 3;Barzelay and Armajani, 1990: 307-308;Wolfson, 1995)。
首先,從時間的推演來加觀察,這些後官僚組織的特質並不是在政府 機構中同時、全面性的加以引用,而是漸進的進行改革。例如英國從一九 八八年開始,以漸進的方式推動續階計畫,設立各種提供服務、研究的政 署機構(agency)(彭錦鵬,2000)。同時這些後官僚組織的轉變,基本 上也是在傳統的功能性分工之下進行逐步的改變和調整,縱然英國的文官 體系經過政署機構的組織重整,導致 80% 的英國文官都隸屬於政署機 構,但是傳統的部會分工結構,和政策的規劃與監督體系並沒有太大的改 變。
其次,以中央政府的核心組織結構而言,功能性分工的部會結構不論 就短期或長期發展趨勢而言,都仍然會持續存在。同時根據上文所分析 的,這些功能性區分的政府部會在過去二十餘年中,出現越來越強烈的普 遍一致設置的形態,部會的數目也有趨向統一的趨勢。由於這種趨勢是在 新公共管理運動發生的同時所呈現出來,這似乎顯示,精簡形態的功能性 分工是必要的,而且符合資訊科技時代政府運作的基本合理架構。因此,
在推動全觀型治理的政府組織架構時,功能性分工的部會組織並不至於遭
受大幅的解組,以形成全新的組織型態。為了達到整合性的政府運作狀 態,功能性分工的部會組織結構,需要的只是加入統合的機制,使整合的 能力能夠在實際運作中實現。
在既有的功能性部會分工基礎上進行政府運作的整合,策略上有兩個 方向,第一個是水平的整合,亦即增加協調的組織機制,第二個是組織運 作價值的整合,從組織和成員的運作價值進行整合。水平的組織整合除了 增加組織理論中的矩陣組織運作,最重要的是增加組織運作的整合性機 制。整合性的組織機制包括企劃部門和財政預算的統籌整合。財政預算的 統籌整合,包括年度預算的機關部門分配以及多年期的財政預算制度(例 如我國多年期的特別預算)。預算的機關部門整合是一個高度政治性的問 題,立法機構必須先確定預算總額,並允許行政部門擁有某種比例的跨機 關調撥的權限。這一個預算整合的前提,需要先行確立法制。在此制度下,
如果預算總額已經確定,財政主計部門可以透過比較客觀科學的機制,以 衡量各機關的基礎預算需求(例如用人費用、基本維持費用、基本投資需 求),從而再透過資訊科技的協助,在預算年度中,隨時進行各機關單位
如果預算總額已經確定,財政主計部門可以透過比較客觀科學的機制,以 衡量各機關的基礎預算需求(例如用人費用、基本維持費用、基本投資需 求),從而再透過資訊科技的協助,在預算年度中,隨時進行各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