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特殊犯罪人挹注充足醫療專業人力之必要與迫切性
我國特殊犯罪人如毒品犯占所有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的一半,另外,性侵犯 及家暴犯法定須接受強制治療,故配置足夠之專業人力,發展出因應特殊類型 收容人的評估工具及治療方式,實為迫在眉睫。
建議我國可在一般成人矯正機關中,設置如同荷蘭矯正機關的
GHB
部門,針對致死率較高的毒品施用者(如
GHB
)或酒癮戒斷者,編制適當的醫護人員 或與醫療院所合作,採取全天候密集醫療照護,以維護收容人生命及健康,同 時也能減輕戒護人員的壓力。此外,我國矯正機構應設置特殊處遇的專區、醫療大樓或舍房,以收容
實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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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性侵犯及智能不足等較為弱勢或需特殊照護的受刑人,由精神醫 師、臨床心理師及其他專業的職員負責照護及管理,以避免其與其他受刑人 生活產生衝突。而我國少年機構可按收容比例配置適當的臨床心理師,若青 少年無法適應團體、情緒不穩或有暴力傾向時,由臨床心理師提供必要的協 助。
專業的評估機制亦是我國目前所缺乏,因此,藉由建置專業的評估機 制,俾利衡鑑收容人的成癮藥物種類、成癮嚴重度、精神狀況、智能認知程 度、情緒及暴力傾向等,篩選出需即時協助的個案,提供專業的治療與輔導,
讓治療與矯治方案更能發揮成效。
二、毒品處遇需連結監禁機構處遇與社區治療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藥 物 濫 用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NIDA
)針對刑事司法人員訂定濫用藥物治療原則,提示毒品犯應在監獄中開 始接受治療,並在釋放後持續進行治療,以提升戒毒成效、社會公共衛生與 安全。各項研究均顯示,戒癮治療若能延續到社區,不僅能有效降低毒品犯 再犯風險,也能降低毒品相關的犯罪行為。荷蘭對於毒品收容人之矯正政策是讓成癮症者與社會保持連結,而非 僅將成癮者隔絕在封閉機構內,如此一來能增加治療成效,讓毒品犯順利復 歸社會,也可減少毒癮者被邊緣與汙名化。荷蘭大多以類似緩刑的方式,提 供毒品犯在社區機構接受多元與個別化的處遇,並增加與社區的互動,例如:
Spetse Hoeve
園區開放鄰近社區的民眾入內,每年亦有一天「開放日」,讓需要戒癮者能與社區建立連結,加速其復歸社會。
目前我國毒品轉向策略,係針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 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以緩起訴結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治療的內容包括: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治療,讓毒癮者在社區接受專業的 醫療服務,亦有監督的機制(如:定期報到與驗尿),讓個案能在社區半監 督的機制下,完成戒癮、培養自我負責與減少因機構汙名化與邊緣化。然而,
根據法務部歷年數據統計,此類戒癮者遭撤銷緩起訴處分(戒癮失敗)占比
荷蘭矯正機關參訪及毒品政策考察紀實
達
47
%,顯見我國對於戒癮者的社區處遇量能及種類都明顯不足,相較於荷蘭 完善的醫療資源及社區支持,建議我國應加入社區互動共生的概念,協助施用 毒品者戒除毒癮,真正達到社區處遇支持下重獲自新的目標。三、應將精神疾病犯罪人分流以及針對長期監禁者提供專業精神照護
我國歷年來震驚社會的重大刑案中,有些犯罪人被鑑定為在行為時心神 喪失及精神耗弱,但這些犯罪人最後卻仍被判決入監,而非安置到專業的精神 醫療處所。據統計全國矯正機構約有
2,500
名精神疾患者,即使我國設有精神 病分監,惟全國僅共有一百多個床位,無法消化所有具精神疾患之收容人。因 此,在分監治療的收容人若被判定痊癒、病情減輕或穩定者,又會被送回矯正 機關繼續執行,但原本監獄內的心理及精神醫療資源有限,使得精神疾病收容 人又有復發的可能。此外,即使矯正機關在釋放前通報當地衛生及警政單位,但是,仍無法緊密銜接後續精神醫療照護系統。因此,應借鏡荷蘭特有的
TBS
(
Terbeschikkingstelling
)制度,由法官在審判期間將有需要精神鑑定的犯罪 人,送至專業處所進行數週的鑑定,並針對被判定有精神疾患且需隔離治療之 犯罪人,送由醫療單位成立的封閉性治療機構。將犯罪人分流之後,一方面減 少矯正機關監禁人數及管理戒護上之壓力,另一方面,專業的機構結合強制監 護及醫療護理,讓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未來也能順利復歸社會。此外,在我國刑事政策重罪重罰的驅使下,我國於
95
年刑法修正將其中 第77
條關於假釋的規定,採納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提高重罪三犯的假釋門 檻,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 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面對這些重罪不得假釋的受刑人,在經過多年 長期監禁之後,其身心亦有可能產生許多疾病及狀況,受刑人的老化及生病是 必然面臨的議題,因此,建議可以學習荷蘭長期收容機構
(LFPC)
的收容機構的 環境及管理原則,對這些沒有假釋可能的收容人採取「好生活模式」,在限制 人身自由的環境營造減低身心壓力的氛圍,並由專業人員提供受長期監禁者的 精神照護需求,以減少受長期監禁所衍伸的相關問題。實務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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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識風險評估的概念與建立跨科室專業處遇團隊
荷蘭的監獄中分工明確,提供多樣化的處遇課程,例如:宗教信仰、
戒癮課程、諮商輔導、心(生)理治療及技能訓練等課程,並配有臨床心理 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治療及評估,而收容人的生活管理則交由矯正人員負責。
為達到良好的管理與成效,荷蘭矯正機關對於利用風險評估機制,篩選出需 立即接受治療與協助的個案,並藉由跨科室的整合擬定適當的個別化處遇,
此跨領域的專業評估是我國目前所缺乏的。
我國近年來的處遇政策亦著重在矯治,協助收容人自我了解、觀察、
改變。然而,以目前矯正機關的組織規劃分析,調查分類科專責收容人身心 狀況之測驗、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處遇之研擬、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 之聯繫,是收容人進出監所的第一道分類處遇的評估站,亦是連結後端社區 處遇的橋梁,但調查科的功能在我國矯正機關的功能尚未完全發揮,編制的 調查員也十分不足,其重要性也常常被忽視。由荷蘭矯正機關的分工發現,
我國應更重視調查科,使其發揮應有的功能。因此,荷蘭矯正機構內的專業 跨領域分工制度,值得作為我國未來設計累進處遇或研議修法時之參考。
此外,我國矯正機關應盡速建立風險評估的概念,包含
1
、危險原則:找出應被治療的對象,
2
、需求原則:個案的哪些問題應該被立即處理,3
、 對應原則:機關應如何針對個案進行適合的處遇並發展出適合的評估工具,協助調查科評估分類的工作。經過調查分類的收容人,可視需求轉介衛生科 接受醫療服務,或進入教化科的特殊處遇及作業科的技能訓練,形成跨科室 的專業團隊,利用專業發展出的評估工具進行風險分類,俾以提供收容人合 適的個別化處遇,讓處遇及管理能真正根基於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