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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特殊犯罪人挹注充足醫療專業人力之必要與迫切性

我國特殊犯罪人如毒品犯占所有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的一半,另外,性侵犯 及家暴犯法定須接受強制治療,故配置足夠之專業人力,發展出因應特殊類型 收容人的評估工具及治療方式,實為迫在眉睫。

建議我國可在一般成人矯正機關中,設置如同荷蘭矯正機關的

GHB

部門,

針對致死率較高的毒品施用者(如

GHB

)或酒癮戒斷者,編制適當的醫護人員 或與醫療院所合作,採取全天候密集醫療照護,以維護收容人生命及健康,同 時也能減輕戒護人員的壓力。

此外,我國矯正機構應設置特殊處遇的專區、醫療大樓或舍房,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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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性侵犯及智能不足等較為弱勢或需特殊照護的受刑人,由精神醫 師、臨床心理師及其他專業的職員負責照護及管理,以避免其與其他受刑人 生活產生衝突。而我國少年機構可按收容比例配置適當的臨床心理師,若青 少年無法適應團體、情緒不穩或有暴力傾向時,由臨床心理師提供必要的協 助。

專業的評估機制亦是我國目前所缺乏,因此,藉由建置專業的評估機 制,俾利衡鑑收容人的成癮藥物種類、成癮嚴重度、精神狀況、智能認知程 度、情緒及暴力傾向等,篩選出需即時協助的個案,提供專業的治療與輔導,

讓治療與矯治方案更能發揮成效。

二、毒品處遇需連結監禁機構處遇與社區治療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藥 物 濫 用 研 究 所(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NIDA

)針對刑事司法人員訂定濫用藥物治療原則,提示毒品犯應在監獄中開 始接受治療,並在釋放後持續進行治療,以提升戒毒成效、社會公共衛生與 安全。各項研究均顯示,戒癮治療若能延續到社區,不僅能有效降低毒品犯 再犯風險,也能降低毒品相關的犯罪行為。

荷蘭對於毒品收容人之矯正政策是讓成癮症者與社會保持連結,而非 僅將成癮者隔絕在封閉機構內,如此一來能增加治療成效,讓毒品犯順利復 歸社會,也可減少毒癮者被邊緣與汙名化。荷蘭大多以類似緩刑的方式,提 供毒品犯在社區機構接受多元與個別化的處遇,並增加與社區的互動,例如:

Spetse Hoeve

園區開放鄰近社區的民眾入內,每年亦有一天「開放日」,讓

需要戒癮者能與社區建立連結,加速其復歸社會。

目前我國毒品轉向策略,係針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 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以緩起訴結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治療的內容包括: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治療,讓毒癮者在社區接受專業的 醫療服務,亦有監督的機制(如:定期報到與驗尿),讓個案能在社區半監 督的機制下,完成戒癮、培養自我負責與減少因機構汙名化與邊緣化。然而,

根據法務部歷年數據統計,此類戒癮者遭撤銷緩起訴處分(戒癮失敗)占比

荷蘭矯正機關參訪及毒品政策考察紀實

47

%,顯見我國對於戒癮者的社區處遇量能及種類都明顯不足,相較於荷蘭 完善的醫療資源及社區支持,建議我國應加入社區互動共生的概念,協助施用 毒品者戒除毒癮,真正達到社區處遇支持下重獲自新的目標。

三、應將精神疾病犯罪人分流以及針對長期監禁者提供專業精神照護

我國歷年來震驚社會的重大刑案中,有些犯罪人被鑑定為在行為時心神 喪失及精神耗弱,但這些犯罪人最後卻仍被判決入監,而非安置到專業的精神 醫療處所。據統計全國矯正機構約有

2,500

名精神疾患者,即使我國設有精神 病分監,惟全國僅共有一百多個床位,無法消化所有具精神疾患之收容人。因 此,在分監治療的收容人若被判定痊癒、病情減輕或穩定者,又會被送回矯正 機關繼續執行,但原本監獄內的心理及精神醫療資源有限,使得精神疾病收容 人又有復發的可能。此外,即使矯正機關在釋放前通報當地衛生及警政單位,

但是,仍無法緊密銜接後續精神醫療照護系統。因此,應借鏡荷蘭特有的

TBS

Terbeschikkingstelling

)制度,由法官在審判期間將有需要精神鑑定的犯罪 人,送至專業處所進行數週的鑑定,並針對被判定有精神疾患且需隔離治療之 犯罪人,送由醫療單位成立的封閉性治療機構。將犯罪人分流之後,一方面減 少矯正機關監禁人數及管理戒護上之壓力,另一方面,專業的機構結合強制監 護及醫療護理,讓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未來也能順利復歸社會。

此外,在我國刑事政策重罪重罰的驅使下,我國於

95

年刑法修正將其中

77

條關於假釋的規定,採納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提高重罪三犯的假釋門 檻,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 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

(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面對這些重罪不得假釋的受刑人,在經過多年 長期監禁之後,其身心亦有可能產生許多疾病及狀況,受刑人的老化及生病是 必然面臨的議題,因此,建議可以學習荷蘭長期收容機構

(LFPC)

的收容機構的 環境及管理原則,對這些沒有假釋可能的收容人採取「好生活模式」,在限制 人身自由的環境營造減低身心壓力的氛圍,並由專業人員提供受長期監禁者的 精神照護需求,以減少受長期監禁所衍伸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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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識風險評估的概念與建立跨科室專業處遇團隊

荷蘭的監獄中分工明確,提供多樣化的處遇課程,例如:宗教信仰、

戒癮課程、諮商輔導、心(生)理治療及技能訓練等課程,並配有臨床心理 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治療及評估,而收容人的生活管理則交由矯正人員負責。

為達到良好的管理與成效,荷蘭矯正機關對於利用風險評估機制,篩選出需 立即接受治療與協助的個案,並藉由跨科室的整合擬定適當的個別化處遇,

此跨領域的專業評估是我國目前所缺乏的。

我國近年來的處遇政策亦著重在矯治,協助收容人自我了解、觀察、

改變。然而,以目前矯正機關的組織規劃分析,調查分類科專責收容人身心 狀況之測驗、社會資源需求評估及轉介、處遇之研擬、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 之聯繫,是收容人進出監所的第一道分類處遇的評估站,亦是連結後端社區 處遇的橋梁,但調查科的功能在我國矯正機關的功能尚未完全發揮,編制的 調查員也十分不足,其重要性也常常被忽視。由荷蘭矯正機關的分工發現,

我國應更重視調查科,使其發揮應有的功能。因此,荷蘭矯正機構內的專業 跨領域分工制度,值得作為我國未來設計累進處遇或研議修法時之參考。

此外,我國矯正機關應盡速建立風險評估的概念,包含

1

、危險原則:

找出應被治療的對象,

2

、需求原則:個案的哪些問題應該被立即處理,

3

對應原則:機關應如何針對個案進行適合的處遇並發展出適合的評估工具,

協助調查科評估分類的工作。經過調查分類的收容人,可視需求轉介衛生科 接受醫療服務,或進入教化科的特殊處遇及作業科的技能訓練,形成跨科室 的專業團隊,利用專業發展出的評估工具進行風險分類,俾以提供收容人合 適的個別化處遇,讓處遇及管理能真正根基於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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