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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務必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試。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得離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具 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應考人應於各節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 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 考試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 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

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 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 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 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 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 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七)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 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八)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 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 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請關機並取消鬧鈴及整點報 時裝置後,妥為收納不得使用,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 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 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 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 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二)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 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 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 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上述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 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制止仍執意續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五)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 題。各類科試題於 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選專區公告。應 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14:00 至 7 月 27 日(星 期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 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務必攜帶具本人照片之雙身分證件正本,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未攜帶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或僅攜帶單一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 試。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得離場。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雙證件 身分證件 說明

主證件 國民身分證正本 為必備證件

第二證件

健保 IC 卡正本 護照正本 駕照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1.第二證件請擇一攜帶。

2.健保 IC 卡須以具本人照片者為限,如未 印有本人照片者,請於到考前儘速補換具 本人照片之健保 IC 卡。

3.護照及身心障礙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理財專員可於 110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三)10:00;其餘甄選類別應考人可於 110 年 8 月 24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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