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 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若因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 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 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 答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 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 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 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 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

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 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制止仍 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二)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 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三)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 類科試題於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選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 如有疑義,請於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14:00 至 6 月 9 日(星期二)17:00 前 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

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

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 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 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 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理財專員可於 109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10:00;其餘甄選類別應考人可於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