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有效期間內之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具有照片之證件(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雙身分證 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 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鐘 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 作答者,不予計分。
(四)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立可帶。
四選一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非選擇題應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如 有書寫不清、汙損或超出欄位外等情事,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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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試時請詳閱試題本作答注意事項,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選擇題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汙損,也切勿使用立可帶或其他修正液。非選擇題答案要更改時,
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
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八)應考人須依規定於將現場發放之「應考人簽到表」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 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凡未書寫或未繳回者,均以 零分計算。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
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 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 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二)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前繳卷者,應將現場發放之「試題本」、「答案卡」及
「應考人簽到表」併同繳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於 當節測驗結束後繳卷者,應將「答案卡」及「應考人簽到表」併同繳回給監試 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本、答案卡,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 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 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本;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本;
9.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 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台灣中油公司 106 年僱用人員甄試簡章
台灣中油公司 106 年僱用人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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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別現場測試項目:
類別 現場測試項目
煉製類、機械類、儀電類、電氣類、電機類、
土木類、安環類、公用事業輸氣類、油料操 作類、航空加油類、油罐汽車駕駛員類、車 輛修護類、加油站儲備幹部類
●爬高 20 公尺無懼高症
●手提滅火器跑走 5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探採鑽井類
●負重 30 公斤重物跑走 50 公尺
●爬高 20 公尺無懼高症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6 公尺)
消防類
●爬高20 公尺無懼高症
●手提滅火器跑走 70 公尺
●跑走 80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事務類 1(一般)、事務類 2(限身心障礙身分人
員報考) 無須參加現場測試
(五)現場測試一律採合格制、不計分,任一項沒有通過即淘汰;參加現場測試時,請 穿著運動服(或輕便服裝)及運動鞋,不得赤腳應考,相關規則及標準請詳下表說明: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爬高20公尺
無懼高症 爬高20公尺處靜止10秒向下看無懼高症 上下時間在 90.00秒(含)以內
手提滅火器 跑走50公尺
1.單手提20型內裝20磅乾粉滅火器,另 一手執噴嘴跑走50公尺(直線25公尺 越過折返點返回)
2.測試時戴安全帽、護膝、護肘、手套 3.測試過程中,可換手提滅火器,如需
休息,請將滅火器豎立於地面,但時 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 格:
(1)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將滅火器拖行、扛、抱、滾動等,
非適當提之動作
(3)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時間在
15.00秒(含)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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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手提滅火器 跑走70公尺
1.單手提20型內裝20磅乾粉滅火器,另 一手執噴嘴跑走70公尺(直線35公尺 越過折返點返回)
2.測試時戴安全帽、護膝、護肘、手套 3.測試過程中,可換手提滅火器,如需 休息,請將滅火器豎立於地面,但時 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 格:
(1)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將滅火器拖行、扛、抱、滾動等,
非適當提之動作
(3)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時間在
20.00秒(含)以內
跑走800公尺 徒手跑走 時間在
280.00秒(含)以內
負 重 30 公 斤 重 物跑走50公尺
1.肩扛(或手抱)30公斤重物,跑走50公尺 (直線25公尺越過折返點返回)
2.測試時戴安全帽、護膝、護肘、手套 3.測試過程中如需休息,可將重物放於
地面,但時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 格:
(1)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將重物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3)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時間在
15.00秒(含)以內
辨色實作模擬 依指示辨別顏色 於2分鐘內正確完 成
辨識標示牌
依指示於距離4公尺處以雙眼判讀寫出 標示牌(寬9㎝×高22㎝)內的文字、數字 及英文字母(字高至少2㎝)
註:探採鑽井類測試距離為6公尺
雙眼同時施測,於 2分鐘內正確寫出 標 示 牌 上 之 文 字、數字或英文字 母。
備註: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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