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雙證件正本,含:1.新式國民身分證及 2.具有照片之健保 IC 卡、駕照或 護照任一種(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 試。未攜帶前述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者,取消當節應試資格,不得入場應試。
註:新式國民身分證為必備證件。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 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不得 離場(不得提早交卷);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角 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 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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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立可帶。
四選一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非選擇題應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如 有書寫不清、汙損或超出欄位外等情事,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五)應考人除指定雙身分證件正本與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教室前後,
測驗時間開始後不得取物。請勿攜帶貴重物品,考場人員不負責保管,若有遺失,
請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 答案卡(含應考人簽到區)於測驗鐘響前發放,切勿於其上書寫及塗鴉。應試時請 詳閱試題本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選擇題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汙損,也切勿使用立可帶或其他修正液。非選擇題答案要更改時,
限用立可帶修正後再行作答,不得使用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
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 號。
(八)應考人須依規定於答案卡上之「應考人簽到區」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 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凡未書寫或書寫不完整者,均以零分計算。
(九)測驗期間,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 材或穿戴式裝置(如: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 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相關器材)應置於教室前後,禁止隨身攜帶,
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請務必將行動電話關機,並將行動電話及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 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為避免電子防舞弊偵測儀器造成干擾而影響考生權益,故有佩戴助聽器之考 生,考試當天請準備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以供監試人員 查證。
(十二)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具備+、-、×、÷、%、√、MR、MC、
M+、M- 運算功能,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 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 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 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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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題本、答案卡,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 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 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本;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本;
9.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甄試專案組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 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及翻閱。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五)各類科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 14:00 起於甄試專案組網站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7 年 12 月 17 日 14:00 至 107 年 12 月 18 日 14:00 前至甄試專案組網站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及試題本作答注意 事項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應試期間經偵測發現有疑似舞弊狀況者,應考人須配合試務單位指示完成各項 查證相關作業,若應考人不配合,該節成績以 0 分計算。
(十八)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現場測試
(一)報考事務類 1(一般)、事務類 2(限身心障礙身分人員報考)、護理類者,僅須參加 口試,不須參加現場測試。其餘各甄試類別均須參加口試及現場測試。
(二)第二試設置台北及高雄考區,請詳細參閱第二試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之報到時 間、測驗時間、注意事項及報到地點等。
(三)各類別所須繳驗之學歷證明文件及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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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所需證照(明) 學歷
煉製類 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 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 經資格考試及格、士官學校結 業比敘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或 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學 力鑑定考試及格、五年制專科 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 學校肄業,或具有大專畢業以 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 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 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 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 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 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 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 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 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第二 試 測 驗 當 天 應 出 具 前 項 證 明,否則不得入場應試。
機械類 無
儀電類 無
電氣類
乙種電匠以上考試合格或室 內配線、工業配線、用電設備 檢驗三職類之一丙級技術士 以上技能檢定合格;限於 108 年 01 月 25 日前取得。
電機類
甲種電匠以上考試合格或室 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 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四職類 之一乙級技術士以上技能檢 定合格;限於 108 年 01 月 25 日前取得。
土木類 無
安環類
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技術士證照;限於 108 年 01 月 25 日前取得,或 81 年 06 月 29 日前取得之職業(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期滿成 績合格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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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現場測試項目
消防類
●現場適應性模擬(上下鷹架)
●手提滅火器跑走 70 公尺
●跑走 800 公尺
●辨色實作模擬
●辨識標示牌(4 公尺) 事務類 1(一般)、事務類 2(限身心障礙身分人
員報考)、護理類 無須參加現場測試
(五)現場測試一律採合格制、不計分,任一項沒有通過即淘汰;參加現場測試時,請 穿著運動服(或輕便服裝)及運動鞋,不得赤腳應考,相關規則及標準請詳下表說明:
項目 施測簡述 合格標準
現 場 適 應 性 模 擬(上下鷹架)
1.爬上4公尺高之鷹架,繞行1圈後,由 另一側下架。
2. 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安全 鈎、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等。
3分鐘內完成各項 規定操作且無不 安全動作
手提滅火器 跑走50公尺
1.單手提20型內裝20磅乾粉滅火器,另 一手執噴嘴跑走50公尺(直線25公尺 越過折返點返回)。
2.測試時戴安全帽、護膝、護肘、手套。
3.測試過程中,可換手提滅火器,如需 休息,請將滅火器豎立於地面,但時 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 格:
(1)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將滅火器拖行、扛、抱、滾動等,
非適當提之動作。
(3)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時間在
15.00秒(含)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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