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所述,本文研究認為無論中央整體或地區性公共政策的內容體現,均可 實質決定其發展之脈絡與方向,故如何為形式與實質建構與進展,應不拘泥於任 何形式進行,蓋政府治理整體架構涵括微型之社區發展下有關自治暨一般之行政 職權範疇均極其廣泛(如地方制度法者是),如何在跨科目下的行政體系劃分確 定,促使政府治理成效累積,有必要深深解悉相互間之重要關聯。而國際間政治、
經濟與環境從 21 世紀以降的變化激烈,舉世各國財政普遍吃緊,尤其 2008、2009 年美國經濟金融風暴,及 2011 年迄今仍煙硝味濃厚的歐體暨希臘經濟的墜落,
市場與政府失靈現象泛出,各國政府為扭轉民眾對政府的信任,以爭取公民支持 為基調的公民參與模式,即成為與政府、企業併行間之互動,為當代公共管理學 界所關注的焦點議題。本文從新公共服務理論出發,明確國家推進行政民主化、
法治化過程,為達成行政目的的實踐,於開展社區發展具有主要的現實意義暨其 重要性。且公民參與同樣亦涉及具有高度複雜、變異性的國家整體規畫與法規因
75憲法第 19、20 條規定之納稅與服兵役的義務者,是。
76憲法第 16 條規定之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者,是。
77憲法第 10 條至第 14 條所定消極自由的保護意涵。
素、誘因等範疇;而公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所生博弈衍生社會內部矛盾與對立,
群眾權利意識提升,與公權力缺乏制約,兩者力量消長相當,影響地區性之社區 發展以及於公私部門協力機制與國家行政法制的發展。
而台灣之 NGOs、NPOs 於近來發展迅速,公部門應如何從點線面推動公私 協力機制之連結協調,具體實現社區發展現實制度之創新,為公部門(中央暨地 方)所刻不容緩,且應及時梳理之課題,且負有協調規劃之責。又在公民參與組 織與價值面向,基於政府再造,政府治理必須本於跨部門治理觀點加以維繫,確 保公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組織結構之健全,明確社區發展為政府治理內涵之政府 夥伴關係,以期公民參與社區組織成員相互間之完善互動、瞭解溝通順暢,成為 具有影響力的公民參與社區發展之組織體。
本文認為應釐清公民參與的概念,可從公私(社區)部門協力與協助、機關 參與協助、其他社會組織的協助或行政部門之權限委託等,均為應解決的行政法 制問題,用以掌握公私(社區)部門參與協力的內涵,俾使社區發展在公行政部 門職能轉變、權責明確下,強化公共行政管理功能,充分發揮公行政部門公共性 功能,使公私(社區)協力責任明確,促使公行政管理完備;而針對私部門的相 應問題上,探索公共管理及時跟進有效應對,結合實際對話協商妥善處理,可以 適度約束公權力行使,使政府公行權力一同納入法制約束的軌道,進而,賦予公 行政權力行使的正當性,確保公民參與之健康發展,大力培養公民參與的公共性 思維,體現整體社會的價值觀,是為公民參與在社區發展上必要之途徑之一。蓋 吾人均屬公民社會的成員,積極為公共事務之參與,即需培養出具有公共哲學思 維,且具有類似公務執行之私部門為相應的協助。78反之,則公私參與協力機制 的視野,若無從在私領域與公領域間互為流動,則公民參與的正確發展方向、目 標或生窒礙,這是關心公共領域事務之起始,要無疑義79;蓋公民參與當然屬於 知識經濟的環節,關注科技、資訊及全球化現象,推動公民參與、提升社會公平 本質,也是公民參與應盡的公共責任,當無疑義。故在國家完全治理之統合下,
却除不完全治理之隱患存在,也是發殊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必要之途徑,
蓋任何制度都存在著侷限性的前提下,如何營造在地化社區發展的公共性意識覺 醒,為吾人所應密切關注的重要性議題。目前,從台灣社會大多數民眾個人修持 或公務執行之本位主義觀察,對社會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內涵之公共性應 有的認知,或尚欠缺,而與公共事務領域產生分離,且社區發展是為結合自然與
78黎錦福,法哲學在審判實務上之運用,第六屆東亞法哲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吉林大學 2009 年 9 月 20-21 日。
79 例如:疾病之管制機制,於區域防制流行病毒攸關,故於社區防治意涵上,可知公民參與社 區防治之重要性,參照吳和生,傳染病監測,102 年 9 月 26 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第三季法醫科 學學術研討會。
社區文化的互動結果,故塑造具有公共性暨公共責任性認知的公民參與認知之必 要性甚為殷切。為此,基於新公共服務理論之本質下,採取改革式之公共管理,
適時探索公民參與的發展議題,分析公公民參與內涵,共同為朝向深化公部門與 公民參與組織加速政府治理的成熟度而盡心盡力,或當其時。80
80蘇格拉底(Socrates)名言:「成為一個好人和成為一個好的公民差別是很大的(There is a big different between a good man and a good citiz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