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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雅安模式」的探討:「加強黨的領導」與「黨 內權力分散」的「制度張力」

歸納以上討論,本節將對於「雅安模式」進行綜合探討。在本文 初始,我們就強調中共「黨內民主」的發展脈絡,依違在「加強黨的

領導」與「黨內權力分散」之間。而本文以四川省雅安市的「黨內民 主」為個案,亦發現這兩個原則同時呈現在制度設計中。我們從政治 參與、決策分工、權力監督等面向分析之,包括「黨代表/鄉鎮黨委 書記直選制」、「黨代會常任制」、「全委會╱常委會分工制」、

「紀委會受監制」四個制度,具體說明「加強黨的領導」與「黨內權 力分散」所呈現的「制度張力」。

從政治參與的面向來看,我們認為黨代表和鄉鎮黨委書記的直選 過程,競爭性確實有所進步,這說明了中共對於促進「黨內權力分 散」的努力。但黨組織在相當程度上,仍控制選舉過程,特別利用

「駐鄉工作組」介入選舉的運作,這也體現了「加強黨的領導」原 則。在「黨代會常任制」上,雖對於黨代表的功能有所提升,但黨代 會僅以「年會制」的形式呈現,並非常設機構,僅靠「黨代表聯絡辦 公室」這個科級機構來取代黨代會休會時的功能。其主要的考量還是 該制對於常委會的制約太大,限制了「一把手」便宜行事的空間。從 這些例子,都可以看出「加強黨的領導」與「黨內權力分散」的張 力。

從決策分散來看,全委會和常委會的分工也出現「制度張力」。

黨政正級幹部的提名和任免,必須在全委會進行,且全委會試行「委 員結構分類管理制度」,和「委員議事小組制度」,以提高實質效 能。但在全委會閉會時,權力無可避免的向常委會集中,甚至代行全 委會的決策權。在中共現行體制下,除非取消常委會, 否則就開會次 數的頻繁及委員人數的稀少性來看,常委會都具有優勢。而現行雅安 市的「黨內民主」並不考慮取消常委會的建制,因為這將直接衝擊到

「加強黨的控制」的問題。

從權力分散面向而言,「雅安模式」亦有「制度張力」的問題。

「監督委員會」的設置是對於雅安市紀委會的外部監督,有利於紀委 職能的提升,但其權責卻難以和紀委做出劃分。一旦具體劃分,則紀 委的職能將大為減弱,衝擊了中共一黨專政的地位;而不劃分清楚,

又有疊床架屋的情形。在 2006 年 11 月後,雨城區可能已經取消「監 督委員會」的建制,顯見中共黨內至今對於該制存在重大異議。「監 督委員會」的廢除,代表中共體系內部存在「加強黨的領導」與「黨 內權力分散」之張力關係。

總結如上所述,我們將「雅安模式」的「制度張力」繪於圖 6。

圖 6 雅安模式的制度張力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圖 6 的虛線部分,為本文的主軸,即對於「雅安模式」的制度探 討。本文認為雅安的「黨內民主」,在作法上是「黨內權力分散」,

但目的卻是為了「加強黨的領導」。中共近年來的政治改革,極力在 解決這種「制度張力」。中共要實踐「黨內權力分散」,必須實施

「民主」,但這種「民主」是以不弱化「加強黨的領導」原則,因此 改革程度必須侷限於「黨內」,所以才會有「黨內民主」的思維。

中共的政改,一直在尋求一套體制來結合「加強黨的領導」與

「黨內權力分散」。然則,這兩個原則的制度需求是互斥的,也就是 說「黨內民主」的目的與作法之間,出現了「制度張力」,使得雅安 市的「黨內民主」成為一種有限度的改革。「制度張力」所造成的侷 限,也可以呼應徐斯儉主張的「政治改革最小論」,91中共試圖以最小 的改革幅度取得政權的穩固,但實際上這些作法都不能解決列寧式黨 國體制的先天侷限。作者以為,中共追求的「黨內民主」有強烈的工 具性色彩,只期待透過「加強黨的領導」來處理經、社問題,但中國 是否真正民主,則非其問。換言之,中共這套以「黨內民主」來實踐

「人民民主」的作法,難以形成全面的民主化。

(收件:2007 年 2 月 14 日,修正:2008 年 1 月 3 日,採用:2008 年 1月 11 日)

徐斯儉,〈中共十六大與政治改革〉,《中國大陸研究》,第 46 卷第 4 期,

2003年 7-8 月,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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