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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延伸模型研究結果

4.2.3 非獨占廠商進行補貼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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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非獨占廠商進行補貼之可能性

然而,除了獨占廠商外,市場內還有三種非獨占廠商,分別是: 分立的上游廠商、

分立的下游廠商和已存在的整併廠商。這些廠商是否也會願意進行補貼,使得產業均 衡結構變為「完全整併」,我們將在本小節進一步討論及驗證。

首先是已存在的整併廠商,由於整併廠商之間互相處於競爭關係,不論目前市場上 有多少廠商已經選擇整併,對於這些整併廠商而言,只要市場內額外多出一家廠商選 擇整併,都會使得原本的整併廠商利潤下降,所以已存在的整併廠商並沒有動機補貼 額外的廠商整併。對於分立的下游廠商而言,由於整併廠商的下游部門及分立的下游 廠商亦存在競爭關係,當整併廠商消除雙重加價而減少生產成本時,會增產最終財到 消費者市場使得分立的下游廠商市占率降低且拉低最終財價格,造成分立下游廠商利 潤下滑; 同時整併廠商也可能採取收購策略來拉高分立下游廠商購買要素的成本,因此 分立的下游廠商也不會有意願補貼其他廠商整併。而對於分立的上游廠商來說,雖然 整併廠商採取收購策略時會向分立的上游廠商購買要素,看似能為其提高收益,但由 於整併廠商的上游部門已經免費提供要素給自身的下游部門,使得 Y 要素價格下跌,

同時也減少了下游部門對於分立上游廠商的需求量,使得分立的上游部門利潤下滑,

故分立的上游廠商亦不會有意願補貼其他廠商整併。根據上述分析,除了獨占廠商外 並不會有其他非獨占廠商會願意進行補貼,使得產業均衡結構變為「完全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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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結論、建議與未來研究展望

有別於過往的相關研究,本研究首次引入雙互補要素模型將 Gaudet and Long (1996) 的模型進行延伸,詳細描述在給定不同廠商家數下,獨占廠商對於產業結 構均衡的影響。雙要素模型中因為上游多了一個獨占廠商,故結果和 Gaudet and Long (1996) 的單要素模型最大的不同有兩點: 第一,廠商因為生產最終財需要購買 獨賣要素,故整併利潤會有一大部分轉移到獨占廠商,使得廠商的整併決策受到 影響; 第二,獨占廠商提出若在整併廠商進行決策前,提出一次性全盤接受或否決 (Take-it-or-leave-it) 的補貼邀約後,會使得產業均衡結構有重大改變。

本研究結果發現,當市場內廠商家數不多時,每個單一整併廠商消除雙重加價 (Double Marginalization) 效果會相當顯著。因為生產最終財的成本下降後整併廠商產量 增加使得市佔率較對手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在市場內廠商家數不多時,整併廠商可以 成功地採取收購策略 (Raising Rivals Costs Strategy) (Gaudet and Long, 1996),即透過 收購其他上游廠商所生產的 Y 要素來拉高其他分立下游廠商購買 Y 要素的成本,進而 增加整併廠商在下游市場的競爭力,雖然採行收購策略必須犧牲上游部門的利潤且增 加費用,但在整體廠商家數不多下,此成本並不會太高。這兩股力量使得選擇「整併」

成為所有廠商的最適策略,因此市場的均衡結構為「完全整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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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均衡比較表

另外由上表可清楚比較,本研究基準模型 (雙互補要素模型) 較 Gaudet and Long (1996) 的模型更容易出現同時存在「完全整併」或「完全分立」的產業均衡結構。根據 前文的研究分析,在單要素模型中,選擇整併的廠商消除雙重加價後,下游部門生產 最終財將不需要任何成本,故能帶來顯著的利潤提升,因此上游部門更有能力採行收 購策略,這樣整併廠商就能獲得所有整併利潤; 在有獨占廠商存在的雙要素模型,整併 廠商消除雙重加價雖然亦能提升最終財產量,但增產最終財的同時會提高對於獨賣要 素的需求量,故整併利潤有一大部分會轉付給獨占廠商來購買 X 要素,導致下游部門 增產所帶來的利潤增幅將低於上游部門採行收購策略的成本。所以當廠商家數 N=4,

且其他廠商都選擇不整併的情況下,在單要素模型中的廠商會願意成為第一家整併廠 商,造成產業均衡結構為「完全整併」; 而在有獨占廠商存在的雙要素模型中,廠商 則不願意成為第一家整併廠商,使得產業結構存在「完全整併」或「完全分立」兩種 NASH 均衡解。然而,在本研究延伸模型 (獨占廠商能提出補貼邀約) 中,由於獨占 廠商會願意提出補貼要約,使得產業均衡結構變為「完全整併」,進而促進生產效率。

13而在單要素模型中,由於不存在生產獨賣要素的 A 廠商,市場中沒有任何一家廠商 會提出補貼邀約,這是兩模型在產業均衡結構最大的不同。我們得知獨占廠商的存在 對於垂直整併之產業均衡結構有重要影響力,故在進行整併決策時應考量其所造成的 影響。本研究模型在這一點的確彌補了 Gaudet and Long (1996) 單要素模型的不足。

13Wang et al. (2005) 的研究結果也指出,垂直整併會使得最終財產量增加,讓消費者福利提升,同時促進市場效率且社會福利 增加,表達正面支持垂直整併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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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此模型應用在實際產業中,A 廠商可視為獨占勞工工會,上游 B 廠商及下游 D 廠商則可以看成任一產業的垂直供應鏈; 由於任何生產過程都需要勞動的參與,因此勞 動與技術可視為本研究模型的獨賣要素 (X 要素)。在這樣的模型結構下,我們可以知 道勞工工會可以因著產業供應鏈進行垂直整併,而獲得最大的利潤。

根據本研究的分析結果,筆者建議未來政府及勞工工會面對於產業進行垂直整併,

政府並不需要特別加以禁止,勞工工會也不需要加以反對。因為當有獨占能力的勞工 工會存在時,廠商進行產業垂直整併後不僅會生產更多最終財,也能刺激更多的勞動 需求,使得工資跟著水漲船高。政府若想促進國民薪資上漲,協助當地勞工組成工會 將有所裨益。14

而站在整併廠商的角度而言,有時若有過於強勢的勞工工會存在,反而會不利廠商 進行垂直整併,Zhao (2001) 的研究結果即支持此論述。此學者提出,垂直整併能促進 勞動需求增加並使得薪資上漲,但會侵蝕整合廠商的整併利潤,若勞工工會過於強勢 時,廠商會選擇不進行整併,甚至產業會選擇外移到其他沒有勞工工會的國家,獨占 工會將瓜分整併利潤的現象亦能從本文研究結果得到驗證。而當產業外移時就如同回 到單要素模型下的垂直整併,整併廠商自然能獲得全部的整併利潤。

回到緒論的底特律汽車案例中,我們可知當初日本車廠要在當地進行垂直整併時,

美國政府及工會其實是不必加以反對的,或許底特律政府進行開放的話,當地的汽車 工業將能更加蓬勃發展; 同時,我們反觀富士康在中國進行垂直整併的例子,該公司不 但在當地進行大規模垂直整併使得企業順利成長,更帶動中國當地的薪資成長,領先 當地其他企業,這即是驗證本文研究結果中成功垂直整併的最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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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研究展望方面,筆者建議可以朝以下三方面進行延伸研究。

1. 將模型推廣為非對稱結構。由於在本研究中,為了簡化分析而將下游廠商家數皆設 為相同,若放寬此設定,可能會得到不同於完全整併及完全分立的產業均衡解,例如 部分均衡解。相信這樣更能捕捉真實的產業情形,對於產業結構做出更準確的預測。

2. 將 產 業 結 構 模 型 延 伸 為 同 時 存 在 公 營 企 業 及 私 人 企 業 的 混 和 寡 占 模 型, 如 同 Matsumura and Ogawa (2012) 的研究設定。在本文模型中,所有企業皆為私人企業,

因此每家廠商都以自身利潤極大化為目標。然而,若市場結構中存在公營企業,而以 社會利潤極大化為目標的話,均衡產業結構及利潤分配可能就會有所不同。

3. 將 上 游 X 要 素 市 場 從 獨 占 放 寬 為 寡 占。 在 本 文 研 究 中, 由 於 A 廠 商 提 出 補 貼 要約促進產業垂直整併後能使得自身的利潤提升,但市場中若存在兩家以上的 A 廠商,

只要其中一家進行補貼,則所有 A 廠商都可以分到產業垂直整併的利潤,這樣一來,

整併的利潤分配就如同公共財,任一家 A 廠商在進行補貼時也會考慮到其他廠商的決 策,此時均衡結果將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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