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初審及專責審查小組審議執行情形
3.1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初審及程序審查情形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規定,30 公頃以上為內政部 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30 公頃以下則委辦縣政府區域計畫專責小 組許可審議核定。現行業務以縣政府掛號收文日期為受理案件日 期(是為籬清法令適用疑義及保障申請人權益)。申請開發許可計 畫書案由業務單位審閱(續辦相關行政程序)。變更開發計畫案件 單純者(依據內政部營建署 97 年 1 月 14 日會議紀錄可簡化流程)。 其業務(主辦)單位初審開發許可計畫書申請案事項及方式如下:
1 業務(主辦)單位初審開發許可計畫書申請案應附文件及事項:
(1)申請人清冊。(附證件影本,如有多人應指定代表人)
(2)設計人清冊。(附證件影本)
(3)土地清冊。(有效期限 3 個月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4)相關技師簽證或簽名資料。(附相關技師證件影本:考試及 格證書、技師證書、執業證書、會員證等,並應注意有效 期限)
A 測量技師:簽證項目為坡度、地形。
B 地質技師(或大地技師): 簽證項目為地質。
C 土木技師(或水利技師或水土保持技師):簽證項目為整地 排水。
D 都市計畫技師:簽證項目為開發。
E 交通運輸技師:簽證項目為交通運輸。
(5)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協商文 件)。
(6)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自來水、電力、電信、
垃圾清運、棄土等,徵詢意見時應表明處理總量及開發年 期)。
(7)其他文件。
A 委託書(公證或認證):地主委託代表人(或地主委託顧問 公司)。
B 土地作為「申請開發許可」使用者同意書、圖文件。
C 進出基地之通行權證明。(公文或認證文件)
D 說明是否位屬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共計 24 項,有別使用地變更之查詢)如表一所示
(8)建築線指市(定)圖(有效期 8 個月)
2 業務單位初審開發許可計畫書內容:
(1)開發內容分析:開發目的、位置、範圍、土地使用、權屬 及使用地編定情形。
A 申請開發目的。
B 計畫位置及範圍:
(A)說明基地座標、面積及基地與中心都市聯絡之高速公 路或主要幹道之距離)。
(B)說明基地周圍半徑五姑嶺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水庫及 其集水區、河流。
(C)說明基地周圍半徑一公里範圍內之主要與重要土地使 用、地形、地物及地標。
(D)說明基地半徑一公里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現況。
C 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地編定情形:
(A)說明相鄰土地及基地之土使用現況與對基地開發造成 之限制。
(B)基地之範圍、面積。
(C)土地權屬:列表說明私有、公有土地(國土復育)之 面積及百分比。
(D)土地使用編定:列表及繪圖說明計畫區內土地使用編 定之土地面積及百分比。
(2)基地環境資料分析:地形、水文、地質、人文景觀、土地 適宜性分析。
A 地形(應由測量技師簽證):
(A)地勢:
a 說明區域主要地勢結構、高程及基地特色。
b 說明基地內主要地勢結構。
(B)基地地形、地物:
a 河川、溪流、湖泊、谷地、台地…等地形分布情形。
b 主要山頭(峰)、稜線。
c 主要植被群落。
d 特殊地形、地物,如惡地形、泥火山、火山等。
(C)基地坡度(平地免註明此項):列表說明基地內各級坡 所佔面積及百分比。
B 水文(應檢附水利、水保、土木技師簽證):
(A)說明基地所屬之水系及各所屬水系之水量、水位、水 質與功能,並說明基第內各集水區範圍、面積及排水
方向。
(B)基地及相鄰地區地表水、地下水之水位及水權。
(C)最少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產生之暴雨量及洪泛區範 圍。(近年氣象異常,應以最大暴雨量及最近測站資料 規劃。)
(D)開發基地與所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及自 來水水源取水水體、上下取水口、淨水廠等關係。
C 地質(應檢附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A)應檢附相關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簽證。
(B)區域之地質狀況、潛在地質災害及基地開發可能與相 鄰或相關地區之相互影響。(提供地調所之資料)
(C)基地地質(提供鑽探報告文件): a 岩性地質(岩層)
(a)岩層類別。
(b)岩層分布。
(c)岩層位態。
(d)岩層物理特性。
(e)岩層化學特性。
(f)風化情況。
(g)受地質作用之影響。
b 未固結地質:岩層分布。
(a)產狀、分布、相對年代、與地形之關係等。
(b)物質組成。
(c)厚度。
(d)地形表現。
(e)物理或化學性狀。
(f)物理特徵。
(g)風化情況。
(h)受地質作用之影響。
c 構造地質(層理、摺皺、斷層、火山活動等):
(a)產狀與分布。
(b)走向與傾斜(順向坡…)。
(c)相對年代。
(d)對岩盤構成的影響。
(e) 斷層特殊性狀(如斷層帶、錯動、活動性等)。 d 特殊現象:
(a)侵蝕地區(如懸崖、惡地形、向源侵蝕等)。
(b)下陷地區(如張力裂縫、小斷崖、錯動現象等)。
(c)潛移地區。
(d)崩塌或滑動地區(土石流)。
(e)活動斷層。
(f)現有礦區(場)、廢土堆、坑道及礦渣堆地區。
(g)隧道。
(D)分析與評估:
a 邊坡穩定性初步分析,包括填方區(借土土壤之 c.ψ.
值)及挖方區(順向坡、逆向坡)。
b 整地設計參考高程及穩定角,包括填方區(借土)及 挖方區(地層構造破壞潛勢、可能破壞模式)。 c 基礎土壤破壞承載力推估。
d 建築型態與土壤承載之相容性。
e 潛在地質災害對開發之影響。
f 開挖時可能遭遇的問題(如遭遇非常硬的岩層、地下 水湧入等)。
(E)課題與對策:
a 基地開發之地質可適性。
b 劃定不宜擾動之保留區。(斷層帶兩側)。 c 崩塌物質之處理對策及挖填方注意事項。
d 活動斷層兩旁建築物之配置原則。
e 地下排水之需要性。
f 需要特別詳細調查之地區。
g 開挖時遭遇問題之處理對策。
D 人文景觀:
(A)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地點或實體(附相片)。
(B)說明其所受的影響及應受保護範圍,並經由視覺景觀 角度及聚落紋理角度來說明開發對原文化資產影響,
影響之處理對策及保護原則,據以劃設文化資產影響 區及保護區。
E 土地適宜性分析
F 綜合說明自然環境、人為環境、景觀調查分析所指出之開 發限制因素,及不宜開發之區位。
(3)實質發展計畫:土地使用計畫、交通系統計畫、公用設備 計畫、景觀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A 土地使用計畫(都市計畫技師確認,建築師不宜)
(A)說明計畫編定種類、使用項目、面積等資料。
(B)說明全區之總樓地板面積、計畫容納人口、計畫興建
戶數 、建築型態、市場對象、提供公共設施、公用設 備之內容及各類用地面積之需求。
(C)各類土地使用之用途、面積,容積率、建蔽率。
(D)說明各分區建物及設施之用地面積及使用強度。
(E)住宅社區開發案應另列表說明基地之不可開發區、保 育區、計畫人口數、學校代用地、社區中心、停車場、
閭鄰公園及而同遊戲場,包括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作業規範計算之過程及數量。
B 交通系統計畫(交通技師確認,土木技師不宜):
(A)說明基地目前聯絡道路之交通系統,包括基地主要聯 絡道路至縣級以上之各段交通流量、鄰近重要路口延 滯及尖峰小時服務水準。
a 交通流量可參考公路局統計之資料,必要時應進行假 日及非假日 24 小時之交通流量監測。
b 尖峰小時道路服務水準應依交通運輸研就所之「台灣 地區公路容量手冊」計算。
c 有關流量(V)應詳述計算過程及調整因數之值。
(B)說明有關基地開發後之交通預測,包括旅次發生、旅 次分佈、運具分派及交通量指派,並依據上述預測結 果說明開發後之尖峰小時道路服務水準。
a 旅次發生應說明不同旅次目的之產生率。
b 旅次分佈應說明不同旅次目的之主要起迄點。
c 運具分派應說明各種運具之使用比率及產生之交通 量。
d 交通量指派應說明增加新產生之交通量後之尖峰小時
道路服務水準。
(C)列表說明(區域)各主要道路路段之坡度長寬度及用 地面積(含聯絡道路)。
(D)說明基地內主要道路系統及聯絡道路之等級及其規劃 設計標準及交通容量之計算。
(E)說明基地主要道路各路段之預期交通流量計算與服務 水準。如必須改善基地外服務基地之聯絡道路時必須 說明七改善計畫,其改善計畫並應取得主管機關同 意,包括:
a 聯外旅次之計算與分派。
b 路線之規劃、路權之範圍及完成之時程。
c 路權範圍內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取得之證明文件。
(F)說明提供停車位之數量及其配置原則與構想。
(G)說明相關大眾運輸系統服務設施之規劃構想。
C 公用設備計畫:
(A)說明公用設備系統之規劃構想及摘要說明公用設備系 統計算之各項內容。
(B)列表說明公用設備用地面積及土地使用強度。
D 景觀計畫:
(A)說明基地內之特殊景觀位置及特色。(附照片)
(B)說明基地內之優良景觀位置、方向、距離及特色。
(C)開發使用對相關地區視覺景觀影響及其處理對策。
(D)說明基地一般整地及景觀整地之區位與處理原則。
(E)基地特殊景觀位置及優良公共觀景點之處理原則。
(F)說明基地環境綠化美化之處理原則與方式。
(G)基地施工中景觀計畫,以減少開發時之景觀破壞。
(H)說明原林木保存計畫。(位置、數量、高程)
E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A)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各分期分區整地、設施項目。
(B)列表說明各分期開發之各項土地面積、施工項目。
F 防災計畫:
(A)天然災害潛勢(地震、颱風、豪雨、土石流…)分析 及圖說。
(B)避難空間規劃(點、線、面)。
(C)防災及救災措施。
(4)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A 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申請開發者 應擬定縝密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書,內容如應包括如下項目:
(A)執行策略。
(B)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內容、規模、數量、品 質、成本及計畫時程概估,須含括全部之公共設施或 必要性服務,例如教育性、福利性、營利性等設施。
(C)土地權屬及管理維護單位。
B 住宅社區管理計畫(有關住宅設申請案應另補充下列規定 資料):
(A)社區管理委員會輔導成立計畫。
a 申請開發者須提出可行之執行策略,敘明計畫之擬 定、推動及轉移方式。以釐清申請開發者與住護之責 任分界,並明訂與社區管理委員會交接時相關之權利
義務關係。
b 申請開發者負輔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責。其成立與運 作,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考量社區 之分期分區開發。其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及管理範為,
於開發完成時需涵蓋全部社區,一社區以設置一管理 委員會為原則,社區管理委員會得視情況,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將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維護管理 委託其他單位代行。
(B)社區管理及清潔人員設置計畫。
C 工業區管理計畫(工業區開發案非屬單一興辦工業人申請 者,應另補充下列規定資料):
(A)廠區服務管理處輔導成立計畫:
a 提出可行之廠區服務管理處輔導成立計畫執行策略,
敘明計畫之擬定、推動及轉移方式。
b 申請開發者需負輔導廠區服務管理處之責。其成立與 運作,應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並考 量工業區之分期分區開發,其服務管理處之成員及管 理範圍,於開發完成時需涵蓋全部工業區。全區以設 置一服務管理處為原則,服布管理處得視情況,於完 成法定程序後,將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委託其他單位 代行。
(B)全區管理及清潔人員設置計畫。
D 公共基金(開發案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成立公共基金):
(A)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範圍(指支用公共基金之 基本性公共設施或必要行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