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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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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之探討 -以高雄縣為例

系所別: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205021 許朝淵

指導教授:謝偉勳 博士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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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之探討 - 以高雄縣為例

摘要

為了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

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於民國六十三年 公布實施區域計畫法,自此,我國土地使用規劃管理制度,分為都市計畫 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兩大體系,除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嘉義市及台南 市與各縣市部分地區等均列入都市計畫實施分區使用管制,其餘之非都市 土地,均依區域計畫法及民國六十五年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範圍廣闊,本研究內容主要針對高雄縣非都市土 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從蒐集國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相關法規及高雄縣 93 年至 98 年 6 月期間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資訊作為研究背景依據,分析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及執行情形,探討高雄縣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審議制度執行情形之問題以及研擬對應策略,期能有助於各界了 解高雄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作業之運作,使開發土地能達 到合理且最大使用效能。並希望高雄縣政府能就本研究所提出相關建議予 以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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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the non-metropolis land development permit

Take Kaohsiung County as the example

Abstract

For the purpose of a better development and reservation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a more sustainable distribution of local residents and industry establishments; and of stimulating economy, improving living environment and public good, th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The Regional Planning Act in 1974.

Since then, the land development and plan fall into categories of metropolis and non-metropolis. And all cities but Taipei, Kaohsiung, Taichung, Chiayi, Tainan have been listed under the metropolitan l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rest of regions are under the management law implemented in 1976.

There are vast lands in Taiwan that belongs to non- metropolitan, and this research is intended primarily to focus on non-metropolitan permit land of Kaohsiung County area; from statistics accumulated between 1993 and 1998, the research analyzes the execution of land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County and its relevant strategy. We hope that the research will help all understand how the Kaohsiung County executes the land permit policy and that the county committee itself will draw some useful information from thi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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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 謝

回憶民國九十二年初,任職新竹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期間,在建管課 程前課長理明鼓勵及陳局長炳煌與林市長政則支持下,進入中華大學建築 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班研究,自高職建築製圖科、台北工專建築設計科、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設計技術系的建築人而言,進一步進入建築界一個無限 學習領域。

研究期間感謝程前課長理明的鼓勵及新竹市政府各級長官的認同,

屏東縣曹縣長啟鴻、黃處長肇崇之的肯定,高雄縣楊縣長秋興、黃處長益 雄及各級長官及同事之支持,本人得以利用並掌握在職進修之機會於建築 設計與都市計畫學習領域中學習專業知識,提升自我建築設計專業能力,

充實建築設計及專精建築管理職場技能。

求學期間,於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陳所長天佑、謝教授偉勳、解教授 鴻年、江教授崇誠的諄諄教誨及指導之下,帶領本人進入各專業領域及新 思考邏輯中,學習嶄新專業知識,充實建築專業職能並更能專精所司職務,

回饋服務國人。

本論文之完成承蒙恩師 謝偉勳博士給予悉心指導諄諄教誨與指導 下,對於建築設計與都市計畫之專業領域有更深一層之認識,感恩之意不 勝言詞。

最後僅將此論文獻給我最親愛的家人子靖及芛禎與芮榛。

許朝淵 謹職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予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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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之探討 -以高雄縣為例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1.1.1 研究動機 --- 1

1.1.2 研究目的 --- 2

1.2 研究範圍與內容 --- 3

1.2.1 研究範圍 --- 3

1.2.2 研究內容 ---3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 4

第二章 相關政策、法令及文獻回顧 --- 6

2.1 名詞解釋 --- 6

2.2 文獻回顧 --- 8

目錄-1

(8)

2.2.1 土地使用變更作業手冊 --- 8

2.2.2 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之總量管制研究 --- 9

2.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之檢討與改進委託計畫案 --- 10

2.2.4 97 年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實質計畫及設計管制審議 機制調整之研究」--- 11

2.2.5 97 年度「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實施管制與輔導合法 化之作法研究」--- 12

2.3 政策與法令分析 --- 13

2.3.1 非都土地使用管理體系及政策 --- 13

2.3.2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業務督導、執行單位 --- 21

2.3.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政策與地方政府之管理法規分析 ---- 23

第三章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初審及專責審查小組審議執行情形 --- 36

3.1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初審及程序審查情形 --- 36

3.1.1 高雄縣非都市土開發許可案件初審情形 --- 36

3.1.2 高雄縣非都市土開發許可案件程序審查情形 --- 61

目錄-2

(9)

3.2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專責審查小組審議執行情形 --- 79 3.3 高雄縣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變更編定及執照許可方式 - 81

第四章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及審議制度之問題探討及 解決對策研擬 --- 87 4.1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及審議制度之問題探討 ---- 87 4.1.1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之問題探討 --- 87 4.1.2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之問題探討 --- 88 4.1.3 高雄縣未能如全國大多數地方政府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審查作業及審議業務回歸由土地主管機關地政處主辦 ---- 89 4.2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及審議制度解決對策研擬 -- 90 4.2.1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及審議制度解決對策- 90 4.2.2 提前辦理前置作業 --- 91 4.2.3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作業標準明確化 --- 92 4.2.4 採行同步平行(併行)會簽方式進行程序審查,或各單位

聯席審查制,並建議配合檢討修訂相關法令條文 --- 93 4.2.5 建構城鄉土地使用變更計畫「一級一審」制 --- 94

目錄-3

(10)

4.2.6 高雄縣政府應與大多數縣市政府一致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審查業務由土地主管機關地政處為執行業務單一窗口 ---- 9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6 5.1 結論 --- 96 5.2 建議 --- 100

參考文獻目錄

1 土地使用變更作業手冊(參考文獻 1) --- 8 2 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之總量管制研究(參考文獻 2) --- 9 3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之檢討與改進委託計畫案(參考文獻 3)---- 10 4 97 年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實質計畫及設計管控審議機制調整

之研究」(參考文獻 4) --- 11 5 97 年度「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實施管制與輔導合法之作法」

(參考文獻 5) --- 12

目錄-4

(11)

附件目錄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 --- 108

1 土地法(摘錄) --- 108

2 土地法施行細則(摘錄) --- 111

3 區域計畫法(摘錄) --- 113

4 區域計畫法施細則(摘錄) --- 117

5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摘錄) ---- 122

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摘錄) --- 136

7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摘錄) --- 140

8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業要點(摘錄) --- 158

9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 166

10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167

11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影響費徵收辦法 --- 170

12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 173

1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 --- 227

14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鄰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摘錄) --- 228

目錄-5

(12)

15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審查作業要點 --- 233

16 環境影響評估法(摘錄) --- 240

17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摘錄) --- 245

18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摘錄) --- 250

19 水土保持法(摘錄) --- 267

20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摘錄) --- 271

附件二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宗教使用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277

附件三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要點 --- 279

附件四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幼稚園設施使用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280

附件五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 283

附件六 高雄縣政府受理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轉案小組設置要點- 285 附件七 高雄縣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 32 條 至第 34 條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 --- 286

目錄-6

(13)

附件八 高雄縣處理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劃及用地面積

審查自治條例 --- 287

附件九 相關函文 --- 290

圖目錄

圖一 研究架構及流程圖 --- 5

圖二 我國土地規劃與管理體系圖 --- 14

圖三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流程圖 --- 25

圖四 都市計畫平地個案變更審議流程圖 --- 26

圖五 都市計畫山坡地個案變更審議流程 --- 27

圖六 內政部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平地) --- 28

圖七 內政部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山坡地) --- 29

圖八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平地) --- 30

圖九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山坡地) --- 31

圖十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流程圖(平地) --- 32

圖十一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流程圖(山坡地) --- 33

目錄-7

(14)

圖十二 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聯席審議流程圖 --- 34 圖十三 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聯席審議流程圖 --- 35 圖十四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申辦流程圖一 --- 85 圖十五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申辦流程圖二

(變更原開發許可案情單純可逕提專責小審查會議之案件) --- 86

表目錄

表一 禁止或限制開發一覽表 --- 16 表二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事項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 --- 18 表三 全國各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業務單位調查表 --- 22 表四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辦理情形檢核表 --- 50 表五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案件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及區域

計畫擬定機關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限期補正通知書 -- 63 表六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建管單位) 66 表七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水利單位)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 67

目錄-8

(15)

表八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土木單位) 68 表九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

(農業單位及水保單位) --- 69 表十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

(環境保護單位) --- 71 表十一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

(交通單位)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 73 表十二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

(農業單位) (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 74 表十三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平行分會表

(環境保護單位) (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 75 表十四 高雄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查核彙整表 --- 76 表十五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專責審查小組委員意見檢討及修改補正確認

回執表 --- 80 表十六 高雄縣 93 年至 98 年 6 月核定公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案

統計表 --- 84

目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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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制度之探討 -以高雄縣為例

第一章 緒論

四十多年來,台灣經濟穩健且快速發展,國際間譽為「台灣 奇蹟」、「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典範」,發展建設是提昇經濟發展的 動力,土地開發更是建設的基石,近年來政府與民間企業,在各 大都會地區及城鄉地區不遺餘力推動各項公共建設及興辦建築工 程,為都市城鄉均衡發展帶來具體成效。

我國現行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體系大致可分為四個層次,包 括國土綜合計畫,台灣北部、中部、南部與東部四個區域計畫以 及各行政部門長期實質發展計畫;各縣市轄區內都市土地都市計 畫之制定,依區域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劃分之土地使用分 區(十種)及各種使用地類別(十八種)之管制。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現行規定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外,申請開發面積三十公頃以下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 為許可審議核定,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審議將成為各縣(市) 政府首長競選承諾及執政主要建設事項。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

台灣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時期,主要可分為四個時期,

第一時期為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以前,依據「土地法」實施管制;

第二時期為民國六十二年十月至民國六十三年一月間,主要依據

「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實施管制;第三時期為民國六十三年

(18)

一月以後,依據「區域計畫法」實施管制時期。非都市土地上承 區域計畫中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 以此為原則,且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開發許可審議 案件,由中央政府許可審議核定;第四時期則為民國九十年三月 以後,中央政府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面積十公頃以 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開發許可審議案件,土地 面積十公頃以上開發許可案,則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

再轉陳內政部進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核定,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下授土地面積為三十公頃以下之非都市土地開 發許可審議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

土地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開發許可案,則經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受理後,再函轉內政部進行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核定,

尋求合理有效率之審議制度是值得研究。

1.1.2 研究目的

以往土地使用規劃及變更係政府部門主導;近年來,由於經 濟發展及都市快速擴展,導致民間對於土地開發的需求日益殷 切,隨著「農地釋出方案」的推動及相關法令之訂定,除了都市 計畫土地外,在非都市土地制度中建立了開發許可制之精神;現 行土地使用變更機制,已由以往只由政府部門主導規劃方得變 更,漸進為民間亦可提出變更申請。開發許可審議制度為區域計 畫中非都市土地得以變更使用的一把鑰匙,非都市土地開發建 設,亦是城鄉發展得以均衡的重要環節,影響因素甚多,涉及層 面廣泛,得以全盤考量。不僅要多面性考量,對於管制策略及法 規管理層面亦納入考量。在永續經營的前提下,本文將針對高雄 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的問題,從管理、法令及實務三方面

(19)

進行探討。綜上述所言,本論文的研究目的即在於:

1 以高雄縣為範圍,瞭解目前高雄縣區域內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 可審議案件之處理。

2 就制度及管理層面探討高雄縣所面臨的問題。

3 綜合分析資料及問題點,研擬因應策略。

1.2 研究範圍與內容 1.2.1 研究範圍

以往土地使用規劃及變更係政府部門主導;近年來,由於經 濟發展及都市快速擴展,導致民間對於土地開發的需求日益殷 切,隨著「農地釋出方案」的推動及相關法令之訂定,除了都市 計畫土地外,在非都市土地制度中建立了開發許可制之精神;現 行土地使用變更機制,從以往只有政府部門主導規劃方得變更,

漸進為民間亦可提出變更申請。

高雄縣陸續推動各項觀光政策,結合各地方特色景點與自 然、生態風景區整體觀光,進行交通網之開闢、公園休憩場所等 各項公共建設之興建。本研究將以高雄縣為範圍,研究幅員內非 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作一剖析,瞭解縣境內現有開發案類型、法 規適用性等相關課題從制度及實務上加以探討。

1.2.2 研究內容

1 蒐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案件類型、專家學者報告及相關 法令作為研究背景依據。

2 明確釐清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內容。

3 如何簡化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流程。

4 研擬對策。

(20)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研究方法概述如下,流程如圖一所示 1 現有基本文獻資料之彙整。

2 現況分析探討。

3 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課題研析及具體措施研擬。

4.研提高雄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管理機制與解決對策。

(21)

圖一 研究架構及流程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相關文獻彙整

現況分析

政策法令研析 歷年資料統計分析 環境條件

問題分析

資訊整合及對策研擬

結論及建議 開發許可審議法規

開發許可審議法規及作業機制檢討 開發許可審議實質審議內容探討

審議分工權責劃分

中央與地方審議分工權責劃分檢討 高雄縣政府資料審議分工檢討

目的事業用地意願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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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章 相關政策、法令及文獻回顧 2.1 名詞解釋

參照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區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施行 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等相 關法令,將相關專有名詞之適用定義,摘錄如下:

非都市土地:指區域計畫法體制下除都市計畫用地以外之土地。

使用分區:指土地經區域計畫體制依現況使用劃分之分區。

使用地類別:指土地按劃分之分區編定之土地類別。

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指依使用地類別分別設定使用主要項目。

(可直接容許申請使用)

使用地許可使用細目:指依使用主要項目再予細分之項目。

(需符合附帶條件下容許申請使用)

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

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保 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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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區域或保育、利用 之需要之土地。

開發單位:非都市土地聯合或獨自開發需求之單位。

業務單位:中央或縣(市)政府承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之 單位。

鄰避性設施:為免相鄰土地居住使用者,因開發土地後可能受到 影響而設置之隔離性設施。

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

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 者。

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 住宅社區政策冊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 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定者。

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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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 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 劃定者。

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由憩環境,依有關 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勿及 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 定者。

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 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 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 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2.2 文獻回顧

2.2.1 土地使用變更作業手冊(參考文獻 1)

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 係,製定區域發展計畫,區域計畫公布實施後,台灣地區之非都 市土地,由各地方政府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 備後,實施管制。

(26)

原本由公部門主動負責規劃擬定開發權由上而下的分區土 地使用管制方式,依計畫內容授與土地所有權人變為由下而上方 式的土地規劃開發許可制度。

將十公頃以下之分區用地變更案件下授予地方政府審查。為 因應發展建設需求,及輔導各團體合法化,開發案件逐年增加,

以滿足建設需求。

本作業手冊主要目的在:

1 分析我國土地使用規劃管制制度。

2 協助辦理非都市土地業務之承辦人員。

3 做為各地方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相關業務依循準則。

2.2.2 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之總量管制研究(參考文獻 2)

鄰避性設施係考量公民意識之抬頭,提出開發案件應規劃之 一項設施設置規定,並應在不防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

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開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鄰避性設施。

本研究僅以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和殯葬設施為主,以區域、

縣(市)及鄉、鎮(市)等三種層級以總量管制分式進行研究,

期望能解決目前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種類、處理量及殯葬設施、

火化設施之失衡問題。以擬定相關管制審議規範,作為審議準 則。至於地區需求的總量則未有明確規範。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

1 分析實施總量管制之鄰避性設施對象。

2 分析鄰避性設施開發案之總量管制原則,建議訂定審議規範。

3 鄰避性設施開發案總量館制實施後之影響分析及解決對策。

(27)

2.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之檢討與改進委託計畫案

(參考文獻 3)

台灣地區進入高都都市化、都市急速成長及人口密度逐年增 加,對土地開發與公共設施之需求亦逐年提高,由於公共設施之 提供與居住環境品質及經濟活動之投資意願有著相關性,因此,

公共設施之興建對公私部門皆有其迫切性。

為期解決因土地開發或變更活動所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與 社會成本合理化負擔問題,民國 85 年 12 召開之國家發展計畫會 議中,對健全土地制度議題,獲致採『建立透明化、標準化、合 理化與制度化回饋制度,有效推動土地變更申請許可制』之結論。

政府部門提出「建立透明化、標準化、合理化與制度化之回 饋制度方案」,並成為訂定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之基礎,於民國 90 年 8 月 29 日內政部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 法」,作為課徵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之依據。並為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案以現金繳交、開發區可建築土地抵充或提出經銀行保 證辦理分期繳交等方式。

本研究計畫主要目的在於:

1 分析現行「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探討並調整現 有徵收費用項目、徵收費用計算標準、徵收時機、與收取型式 之可能性,作為修法之依據。

2 分析現行地方政府徵收開發影響費額度之適當性,並釐清徵收 額度與變更開發區位之關係。

3 探討當前開發影響費與回饋金相關課徵辦法之競合問題,並檢 討地方政府收支管理運用情形,以作為未來調整法制之參考。

(28)

2.2.4 97 年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實質計畫及設計管控審議 機制調整之研究」(參考文獻 4)

由於非都市地區環境景觀及生活品質逐漸惡化,落實開發許 可理念及都市設計管控的重要性引起國內普遍重視;而開發許可 理念及都市設計管控理念應如何具體落實於現習非都市土地開 發管理機制中,仍為爭議焦點。

目前開發許可及都市設計管控的考慮面向國於廣泛且程序 繁瑣,落實困難。且缺乏彈性的開發許可審議機制及都市設計制 度反而會增加開發時程及成本,進而影響促進經濟發展的契機。

就土地開發管理設計而言,若中央與地方在土地開發審議上 能成功的協調分工,全國性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的空間發展計畫 可作為非都市土地開發案申請時是否符合區域整體利益及地區 環境品質維護之審查依據,而地方性之案件則由地方政府依據地 方性土地開發審議原則,進行開發管控,惟目前法另尚未修正完 成,故地方政府宜配合中央政策逐步調整目前非都市土地開發管 理實務操作,並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實質審查及設計管控的權責 分工,以提昇開發許可審議的效率。

本研究計畫主要目的在於:

1 分析綜合土地開發管理理論與相關審議經驗,檢討現行非都市 土地開發許可實質審議機制之合理性與可執行性,並分析導入 規劃許可制度之可行性。

2 探討國內現行開發許可制與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的檢討與整合,

分析如何逐步落實「規劃許可」及「設計管控」理念,以期能 提昇開發許可審議效率,並確保開發案品質及地區環境特色。

3 建議現行審議機制中土地使用管理與設計控的運作模式,以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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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式審議精神,運用於未來非都市土地審議制度的運作模式,

以及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工。

2.2.5 97 年度「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實施管制與輔導合法 之作法」(參考文獻 5)

現行關於都市土地以外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基 本上係上承區域計畫及其施行細則,區域計畫法包含土地分區使 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並經法定程序擬定、送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或行政院專案備案後公告實施,始生規範之效力。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 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其變更程序亦同。

土地使用人不依法使用上開法律規制下之非都市土地者 眾,特別是以土地成本較低之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 保育區或河川農牧用地違規使用最為常見。土地權利人興辦事業 規模及土地使用強度事實上已變更使用地編定類別且已影響使 用分區劃定之目的。

土地使用違法在先,其後相關土地權利人主動或本於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其使用土地趨於合法化之政策目的,而提出 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之許可開發案,則區域計畫主 管機關審核時,應否考量其違規使用之現狀,及輔導其合化之內 容或條件之適法性。

本研究計畫主要目的在於:

1 分析現行管制與輔導合法之規定與作法。

2 目前法制下責成縣(市)政府普查違規,擬定執行計畫之探討。

3 建議與業主訂定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30)

2.3 政策與法令分析

2.3.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體系及政策

我國土地規劃與管理體系,最上位計畫為國土綜合開發計 畫,具有指導性、目標性及長期性發展構想,其下分為各部門長 期建設計畫及區域計畫(屬於上而下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如圖二 所示,區域計畫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 共同利益關係,制定區域發展計畫,並得視實際發展情形,每五 年通盤檢討一次,作必要之變更,有特殊情況者,如風災、震災、

土石流、海嘯等天然災害,得隨時檢討變更。

區域計畫下之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

上層:土地使用計畫,中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下層:編 定各種使用地,並分別具有上位下位之指導關係,製定非都市土 地使用分區圖,須受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編定各種使用地,

則須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定之使用容許種類之限制。

區域計畫分為都市計畫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其中非 都市土地管理管制,由地方政府依據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製定非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計有十種分區(1.特定 農業區、2.一般農業區、3.工業區、4.鄉村區、5.森林區、6.山 坡地保育區、7.風景區、8.國家公園區、9.河川區、10.其他使用 區或專用區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十八種使用地(1.甲 種建築用地、2.乙種建築用地、3.丙種建築用地、4.丁種建築用 地、5.農牧用地、6.林業用地、7.養殖用地、8.鹽業用地、9.礦 業用地、10.窯業用地、11.交通用地、12.水利用地、13.遊憩用 地、14.古蹟保存用地、15.生態保護用地、16.國土保安用地、17.

(31)

墳墓用地、18.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 管制。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圖二 我國土地規劃與管理體系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各部門長期實質發展計畫

市鎮計畫

區域計畫

主要計畫

非都市土地區分使用計畫

(10 種使用分區)

鄉街計畫

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 都市計畫

特定區計畫

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

編定各種使用地

(18 種使用地)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

(32)

非都市土地之開發,上承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 導,而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訂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

非都市土地之變更使用,如未涉分區變更者,則須採分區及用地 同時變更之開發許可制方式辦理。(屬於下而上的土地規劃制度)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個案申請開發,依區 域計畫之規定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非都市土地之變更方式依據面積大小,區分為非都市土地使 用地變更編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開發許可兩種方式。

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檢討禁止或限制規定共計 24 項(如表 一所示),向各有關機關查詢有無限制事項及內容取得查詢結果文 件後就有限制事項部分,提出解決方案或替代方案及檢討禁止或 限制開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彙整通過審定文件共 計 25 項(如表二所示),並取得土地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使用變更文件;繪製規劃書圖後向縣(市)政府提出開發許可 申請;變更面積不足二公頃者向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 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核定後依序向地政機關申請非都市土 地使用地變更編定。

非都市土地變更面積大於二公頃以上者,應取得土地變更前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變更文件及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使用變更文件後,向地方政府提出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計畫申請,經相關單位進行申請文件程序審查合格,轉區域計畫 擬定機關審議核定,取得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核定文件及計 畫書後,依序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編定。

(33)

表一 禁止或限制開發一覽表

相關法規之規定 建議洽詢機關

1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劃定公告之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

縣(市)政府環保主管機關 2 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劃定公告之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

經濟部、台灣省自萊水公司

3 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或水庫蓄水範 圍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之水庫蓄水 範圍

經濟部水利署

4 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公告之防洪區 經濟部水利署 5 依水利法劃設公告之河川區域或排水設

施範圍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

6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三條劃定之古 蹟保存區、第四十三條劃定之遺址保存區 及第五十六條劃定之文化景觀保存區

縣(市)政府民政、文化或 都市計畫單位

7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九條指定之自 然地景

行政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8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公告之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或同法第十條公告之野 生動物保護區

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9 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三十四 條、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及 第四十八條等劃定公告之重要軍事設施 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0 依氣象法第十三條及「觀測坪探空儀追蹤 器氣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 蹤天線周圍土地限制建築辦法」劃定之 限制建築地區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或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1 依曠業法第四條第九款取得礦業權登 記、同法第二十九條指定之下列地區:

(1)礦區(場)。

(2)礦業保留區。

經濟部礦務局

12 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 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 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34)

物高度管理辦法」與「航空站飛行場及 助航設備四週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 管理辦法」劃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或高度館制範圍內。

13 依公路法第五十九條及「公路兩側公私有 建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禁建、

限建地區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4 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大眾 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辦法」劃定之禁 建、限建地區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15 依「台灣省水庫集水區治理辦法」第三條 公告之水庫集水區

經濟部水利署

16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十條劃定之風景特 定區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建設或 觀光單位

17 依「核子能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條劃 定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 台北縣政府建管單位、

屏東縣政府建管單位,

其餘縣(市)政府免查核此項 18 依行政院核定之「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

保護計畫」劃設自然保護區

內政部營建署

19 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縣(市)政府地政或農業單位 20 依水土保持法劃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1 依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 經濟部 22 依溫泉法第六條劃定之溫泉露頭及其一

定範圍

直轄市、縣(市)政府

23 活動斷層帶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24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三條公告之要塞 堡壘地帶

國防部

(35)

表二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

查 詢 項 目 查詢結果及 限制內容

查核單位 或相關單位

文號

主管機關(單位)

1 是否位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5 條劃定公告之飲用水水 源水質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高雄縣政府環保局-高 雄縣鳥松鄉澄清路 834

電話(07)7351500 轉 0311 或經濟部水利署 2 是否位屬依自來水法第 11 條

劃定公告之水水質水量保護 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台灣省自萊水公司第七 區管理處-高雄縣鳥松 鄉大埤路 32 號 電話(07)73311111 轉 251 或經濟部水利署 3 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 54 條

之 1 或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 理辦法第 3 條公告之水庫蓄 水範圍?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台中市 黎明路 2 段 501 號 電話(04)22501616

4 是否位屬依水利法第 65 條公 告之防洪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縣免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台中市 黎明路 2 段 501 號 電話(04)22501616

5 是否位屬依水利法劃設公告 之 河 川 區 域 或 排 水 設 施 範 圍?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 局-高雄縣岡山鎮柳橋 西路 15 號 電話 (07)625098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 局-屏東市建國路 291 號 電話(08)7554502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 川局

6 是否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 重地層下陷地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縣免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

7 是否位屬依曠業法第 4 條第 9 款取得礦業權登記之礦區 (場)或地下礦坑分布地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縣除 桃源鄉外,

餘免查詢

經濟部礦務局-台北市 鎮江街 2 號號

電話(02)23917341 轉 134

8 是否位屬依「台灣省水庫集 水區治理辦法」第 3 條公告 之水庫集水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台中市 黎明路 2 段 501 號 電話(04)22501616 或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

(36)

9 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9 條指定之自然地景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縣免查詢

本府(文化處)

10 是否位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8 條公告之野泩動物重要 棲息環境或同法第 10 條公 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府(農業處)

11 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 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府(地政處) 12 是否位屬依水土保持法第

17 條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 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 局-南投市光華路 6 號電 話(049)2394238

13 是否位屬於範圍山坡地?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府(農業處) 14 是否位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劃定之古蹟保存區、第 43 條劃定之遺址保存區及第 56 條劃定之文化景觀保存 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府(文化處)

15 是否位屬依國家安全法施 行細則第 33、34 條、第 5 章(第 36 條至第 43 條)及第 48 條等劃定公告之重要軍 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 地區?

□是 □否 限制內容:涉 及 第 四 區 作 戰 司 令 部 岡 山 機 場 進 場 面 限 建 區 內 可建高度 100 公尺

第四作戰區指揮部-高 雄縣旗山郵政 90763 附 4 號信箱

電話(07)6693311

16 是否位屬依氣象法第 13 條 及「觀測坪探空儀追蹤器氣 象雷達天線及繞極軌道氣 象衛星追蹤天線周圍土地 限制建築辦法」劃定之限制 建築地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縣免查詢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台 北市公園路 64 號 電話(02)23491121

17 是否位屬依民用航空法 第 32 條、33 條、33 條之 1 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 四週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 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與「航 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週 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 理辦法」劃定之禁止或限制 建 築 地 區 或 高 度 館 制 範 圍 內?

□是 □否 限制內容:

下列鄉鎮土

三民鄉、

桃源鄉、

甲仙鄉、

六龜鄉、

杉林鄉、

茂林鄉、

內門鄉、

美濃鄉、

田寮鄉、

梓官鄉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 北市敦化北路 340 號 電話(02)87701222

(37)

建物高度 未達 60 公尺 者免予查 詢,

餘皆需查詢 18 是否位屬依「核子能反應器

設施管制法」第四條劃定之 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免查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 1 段 80 號

電話(02)82317843 19 是否位屬依公路法第 59 條

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物廣 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禁 建、限建地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 養護工程處-屏東縣潮 州鎮光復 259 號 電話(08)7862131 或本府(工務處) 20 是否位屬依大眾捷運法第

45 條第 2 項及「大眾捷運系 統兩側禁限建辦法」劃定之 禁建、限建地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 路 2 號 10 樓

電話(07)7969001 轉 6025

或本府(觀光交通處) 21 是否位屬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 10 條 劃 定 之 風 景 特 定 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交通部觀光局-台北市 忠孝都衖 4 段 290 號 9

電話(02)23491500 或本府(觀光交通處) 22 是否位屬依行政院核定之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 護計畫」劃設自然保護區?

□是 □否

限制內容: 免查詢

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 八德路 2 段 342 號 電話(02)87712600 23 是否位屬依溫泉法第六條劃

定 之 溫 泉 露 頭 及 其 一 定 範 圍?

□是 □否 限制內容:

本府(水利處)

24 是否位屬活動斷層帶兩側一 百公尺範圍內?

□是 □否 限制內容: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台北縣中和市華新街 109 巷 2 號

電話(02)29462793 轉 666

25 是否位屬依「要塞堡壘地帶 法」第三條公告之要塞堡壘 地帶?

□是 □否 限制內容:

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 計畫參謀次長室-台北 郵政 90016 號信箱 電話(02)23311264

(38)

2.3.2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業務督導、執行單位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業務,依法令規定其督導、執行及協辦 單位如下:

1 督導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綜合計畫組)或會同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等有關部會(單位)。

2 主辦單位:地方縣(市)政府地政處(科)、城鄉發展處(科)、地 政事務所;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經調 查全國各地方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業務單 位,自北而南排列如表三所示。

3 協辦單位:縣(市)政府建設(工務)處、農業處等有關單位、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當區糧食管理處、鄉(鎮、市、區) 公所;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城鄉發展局及建設局等 有關機關或區公所。

(39)

表三 全國各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業務單位調查表

1 基隆市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2 台北縣政府 住宅及城鄉局 綜合規劃科 3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城鄉計畫科

4 桃園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5 新竹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6 新竹市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7 花蓮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8 苗栗縣政府 工商發展處 產業發展科 9 台中縣政府 建設處 城鄉計畫科 10 彰化縣政府 建設處 產業發展科

11 台東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12 南投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13 雲林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14 嘉義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15 台南縣政府 城鄉發展處 綜合計畫科 16 高雄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17 屏東縣政府 地政處 地用科

18 澎湖縣政府 地政處 土地開發科

備註

1.以上所列各縣市政府以外之縣市政府均為全轄區都市 計畫土地,無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業務。

2.排列順序以由北自南方式排列。

(40)

2.3.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政策與地方政府之管理法規分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相關法規,主要有內政部訂定之「土地 法」(包含其子法:內政部「土地法施行法」)、內政部訂定之「區 域計畫法」(包含其子法:內政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內政 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內 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內政部之「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包含其子法:內政部「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 執行要點」、內政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內政部「非 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 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標準」、 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內政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 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

內政部訂定之「建築法」(包含其子法:內政部之「實施區域畫地 區計管理辦法」、內政部「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與經濟部 訂定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包含其子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施行細則」)、經濟部「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 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等。中央管理法令眾多且繁。

高雄縣政府因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業務之需求,其管理相 關法規,主要以中央法規為最高指導原則,高雄縣政府再以地方 特性及需求,另訂定有「高雄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設 置要點」、「高雄縣政府受理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專案小組 設置要點」、「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 審查作業要點」、「高雄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

(41)

案輔導合法化處理要點」、「高雄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 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高雄縣處理興辦工 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自治條 例」、「高雄縣政府受理興辦工業人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 32 條至第 34 條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要點」

等地方行政規定,向高雄縣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案件之申請,

或依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流程規定(如圖三、圖六、圖七、圖 八、圖九、圖十、圖十一、圖十二、圖十三等所示),向高雄縣政 府申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審議。

(42)

圖三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流程

用地 變更 非都市

土地

縣市 政府

平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

開發 許可

山坡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

內政部

平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圖 )

山坡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圖 ) 都市計畫

土地

平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圖 )

平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圖 ) 山坡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圖 )

山坡地個案變更 審議流程圖(圖 ) 30 公頃以上

30 公頃以下

(43)

圖四 都市計畫平地個案變更審議流程圖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公告實施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環 評書圖文件函送縣市 政府環保管單位再函 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縣市政府受理收件

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申請人自擬計畫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核定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都市計畫變更審議 及轉報內政部核定 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辦說明會

申請人公共設施興闢完成 並移交縣市政府管理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函轉

通過 核定

(44)

圖五 都市計畫山坡地個案變更審議流程圖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 公告實施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將環評書圖文件函 送縣市政府環保局 再函轉行政院環保 署審查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縣市政府受理收件

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

申請人自擬計畫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核定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 會都市計畫變更審議

及轉報核定 公開展覽三十天

及舉辦說明會

申請人公共設施興闢 完成並移交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函轉

通過 核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將水保計畫書圖文 件,函請縣市政府 水保主管單位審查

縣市政府水保主管 單位審查水土保持 計畫

函轉

(45)

圖六 內政部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平地)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雜項執照許可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將環評書 圖文件函送縣市政府環 保局再函轉行政院環保 署審查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申請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籌設

申請人

縣市政府 公告開發許可

內政部 核定開發許可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

審查土地使用計畫 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

土地基本資料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土地異動登記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46)

圖七 內政部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山坡地)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雜項執照許可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將環評書圖文件函 送縣市政府環保局 再函轉行政院環保 署審查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申請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籌設

申請人

縣市政府 公告開發許可

內政部 核定開發許可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查土地使用計畫 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

土地基本資料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土地異動登記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將水保規劃書圖文 件,函請縣市政府 水保主管單位函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審定水土保持規劃

縣市政府水保單位 審核水土保持計畫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受理基地面積 3000

㎡以上涉及整地之 山坡地,應召開加 強山坡地雜項執照 審查委員會議

縣市政府環保局 審查環境影響說明

(47)

圖八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平地)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雜項執照許可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 環評書圖文件函送縣 市政府環保局再函轉 行政院環保署審查

縣府環保局審查 環境影響說明 申請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籌設

申請人

縣市政府 公告開發許可

縣市政府 核發開發許可 縣市政府專責審查小 組審查土地使用計畫 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

土地基本資料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土地異動登記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48)

圖九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流程圖(山坡地)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雜項執照許可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將環評書圖文件,

函送縣市政府環保 局再函轉行政院環 保署審查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申請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籌設

申請人

縣市政府 公告開發許可

縣市政府 核發開發許可 縣市政府專責審查小 組審查土地使用計畫 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

土地基本資料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土地異動登記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許可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將水保規劃書圖文 件函請縣市政府水 保主管單位再函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委會審定 水土保持規劃書

縣市政府水保主管 單位水土保持計畫 審核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受理基地面積 3000

㎡以上涉及整地之山 坡地,應召開加強山 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 員會議

縣府環保局審查 環境影響說明

(49)

圖十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流程圖(平地)

涉及需辦理環說者 縣市政府環保主管單位

審查環境影響說明 徵詢變更前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有關機

關同意

縣市政府 變更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興辦事業計畫

申請人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審查編定及辦理土

地異動登記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環 評書圖文件,函送縣市 政府環保局再函轉行政 院環保署審查

行政院環保署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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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一 縣市政府審查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流程圖(山坡地)

涉及需辦理環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環評書 圖文件函送縣市政府環保局 再函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 徵詢

變更前 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有關 機關同意

縣市政府 變更後 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審查興辦事業

計畫 申請人

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審查編定及辦理土

地異動登記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建築執照許可 縣市政府水保

主管單位水土 保持計畫審查

縣市政府 地政單位專案小 組審查變更焉定

縣市政府 建管單位 雜項執照許可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受理基 地面積 3000 ㎡以上涉及整 地之山坡地,召開加強山坡

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議 縣市政府環保局審查

環境影響說明 涉及需辦理環說者

行政院環保署審定 環境影響評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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