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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風險性資產 最低資本要求

本期 A 前期 B 本期 C 1 信用風險(不含交易對手信用風險)(CCR)

2 標準法(SA) 3 內部評等法(IRB) 4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5 標準法(SA-CCR) 6 內部模型法(IMM)

7 市場基礎法下之銀行簿權益部位 8 拆解法(look-through approach)下之基金

股權投資

9 委託基礎法(mandate-based approach)下之 基金股權投資

10 備用法(fall-back approach)下之基金股權 投資

11 交割風險

12 銀行簿之證券化暴險

13 內部評等法之評等基礎法(RBA) 14 內部評等法之監理公式法(SFA) 15 標準法

16 市場風險 17 標準法(SA) 18 內部模型法(IMA) 19 作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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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風險性資產 最低資本要求

本期 A 前期 B 本期 C 20 基本指標法

21 標準法 22 進階衡量法

23 扣除門檻內之金額(適用風險權數 250%) 24 下限之調整

25 總計

附註說明:

填表說明:

1. 本表更新頻率為:半年。

2. 本表採個體基礎填報。

3. 若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IMA)來計提市場風險評價之權益投資暴險,則必須每年於附註 說明中提供其內部模型特性之描述。

4. 本表之行與列各項目填寫定義如下:

行:

(1) 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需轉換為風險性資產,即應計提資本乘 以 12.5。

(2) 風險性資產(前期):採基本指標法或標準法之銀行,「前期」係指前半年度資料;採內 部評等法或內部模型法之銀行,「前期」需同時列示前一季與前半年度資料。第一季 與第三季資料得免經會計師複核。

(3) 最低資本要求:係報表日時,主管機關對於第一支柱之最低資本要求,其總計需與第 一支柱申報報表【表 1-A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槓桿比率計算表中第(5)、(6)

、(7)項「最低資本計提」之加總一致。

列:

(1) 本表第一列所指之信用風險應填載範圍,需排除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基金股權投資資 本計提部位、證券化監理架構下之資本計提部位、扣除門檻內之金額及下限之調整。

(2)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填報數字應包含【附表二十八】之信用風險評價調整(CVA)與

【附表三十四】集中結算交易對手(CCP)暴險,故「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風險性資 產與最低資本要求金額不等於「標準法(SA-CCR)」與「內部模型法(IMM)」之加總。

(3) 本表第五列之填報內容,於標準法(SA-CCR)實施前,請依當期暴險額法(CEM)或標準 法(SM)之規定填報。

(4) 基金股權投資資本計提相關規定實施前,本表第八至十列不適用,不需填列。

(5) 本表第十三列所指之內部評等法之評等基礎法(RBA)包含內部評等法之內部評估法 (IAA)。

(6) 本表第十六列所指之市場風險應填載範圍,包含交易簿之證券化但排除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之資本計提部位。

(7) 本表第二十三列所指之扣除門檻內之金額(適用風險權數 250%),其金額之計算包含暫 時性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未超限數,於門檻下適用風險權數 250%之金額。

(8) 本表第二十四列所指之下限之調整,係揭露風險性資產總額因第一支柱下限所做之調 整(如:銀行採用內部評等法(IRB)初期,須依資本底限與調整因子計算者)。

本表檢核條件:

1. 【附表八】25A=【附表八】(1+4+7+8+9+10+11+12+16+19+23+24)A 2. 【附表八】25B=【附表八】(1+4+7+8+9+10+11+12+16+19+23+24)B 3. 【附表八】25C=【附表八】(1+4+7+8+9+10+11+12+16+19+23+24)C 跨表檢核:

1. 【附表八】(2A+23A)=【附表十八】9E

2. 【附表八】3A=【附表二十一】2I+【附表二十五】(6E+12E)

3. 【附表八】4A=【附表二十七】6F+【附表二十八】3B+【附表三十四】1B+【附表三十 四】7B

4. 【附表八】7A=【附表二十五】15E+【內部模型法(IMM)下銀行簿權益證券部位之風險 性資產】

5. 【附表八】12C=【附表四十六】(3N+3O+3P+3Q)+【附表四十七】(3N+3O+3P+3Q) 6. 【附表八】17A=【附表三十九】9A

7. 【附表八】18A=【附表四十】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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