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3.3 從刑法第 358 條及第 359 條犯罪被害人之認定出發

3.2.2 高成本的犯罪環境

除了由前述犯罪被害人之立場出發之外,我們也可以從犯罪者的角度 觀察。傳統上法律經濟分析的學者認為:如同經濟學上討論市場供需一般,

犯罪行為的供給也是需要耗費「時間、努力及其他資源」,一個理性自利之 人決定是否實施犯罪之前,應該會評估所有機會與獲利可能性,再決定是否 進行犯罪75,換言之,犯罪行為是經過選擇的,我們假設行為人在評估考量 邊際效益(marginal benefits)與邊際成本(marginal costs)後,才決定是否 將其資源用於實施犯罪,評估的結果,如果邊際效益總是低於邊際成本 時,理性的行為人都會是經濟學家所肯認之「守法之人」(law-abiding

person

76,因為犯罪之後如果不能獲取應得的利益,理性自利之人,顯然

74 Katyal, supra note 11, at 1077-81 (2001).

75 O’Neill, supra note 11, at 256-59 (2000).

76 Erling Did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Economics of Crime, GERMAN WORKING PAPERS IN

不會從事此項沒有效益之行為。又根據英國學者 Anderson 之分析,犯罪者 評估邊際效益與邊際成本之因素主要有三個:第一是預期事務之金錢與非金 錢的收益;第二是可選擇之事務有哪些;第三是個人的喜好77。簡言之,對 從事犯罪者而言,合法事務的收益固定,但非法活動的所得並不確定,以同 樣的個人資源從事犯罪行為,雖然可能獲取比合法活動更高的利潤,但是其 中還包含了被逮捕的風險。曾獲諾貝爾經濟學獎之學者 Gary Becker 就曾表 示過︰對犯罪行為的可能處罰,不僅是刑法的制裁而已,亦應該包含行為人 遭到逮捕的可能78。經濟學家因此認為,犯罪成本係指:「犯罪被處罰的期 望值(犯罪成本),剛好是犯罪之處罰乘上被逮捕機率,此代表潛在罪犯所 必須面臨的利益減損。」79例如:假設竊取機車被捕的機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可能遭受之犯罪處罰為 6 萬元,那麼竊盜者之犯罪成本即為 1 萬 2 千元

(犯罪處罰乘以被逮捕之機率)。因此,如果犯罪者被逮捕的機率是百分之 百,就算犯罪所得會超過遭受的處罰,理性自利之人還是會選擇不去犯罪。

但是,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可知,犯罪者被逮捕的機率不可能達到百分之 百,所以犯罪成本可能低於犯罪所得,所以行為人可以決定一個最有效率的 犯罪數量,此一狀態即為犯罪所得高於犯罪成本。以上述竊取機車為例,如 果被逮捕之機率不變,只有在竊取之機車價值超過 1 萬 2 千元之情形下才會 發生機車竊案,申言之,一旦警察機關提高破案率達到百分之五十,那麼只 有在機車價值超過 3 萬元,理性自利的犯罪者才會實施犯罪。另一種情形則 是維持逮捕之機率為百分之二十,但是提高處罰至 15 萬,也可以將犯罪成 本設定在 3 萬元。由此可知,當犯罪之處罰與逮捕機率的乘積高過犯罪所得

LAW AND ECONOMICS, Volume 2004, Paper 8, at 12. Available at <http://www.bepress.com/

gwp/default/vol2004/iss1/art8> (last visited Sept. 6, 2005) (on file with TLR).

77 R. W. ANDERSON,THE ECONOMICS OF CRIME, 9-21 (1976).

78 Gary S. Becker,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76J. POL. ECON. 169, 176 (1968).

79 干學平、黃春興,《經濟學原理(下冊)》,頁 384-389(1994)。

時,理性自利之人,是不會實施犯罪的80。總之,以犯罪預防為例,經濟學 家認為,如果犯罪的成本超過犯罪可能獲取的利益,即可達到犯罪預防的目 的。而所謂犯罪成本,包括了被逮捕的機率及可能受到的處罰。因此,經濟 學家預測:「刑罰增加時,犯罪率會減少;警方若增加破案率,犯罪率會減 少。」81

此外,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在真實的世界裡,犯罪者幾乎不會在警察 面前實施犯罪行為,監獄內數以千計的受刑人也極少有嚴重的犯罪行為,此 種現象應足以說明:計畫實施犯罪之人,會理性評估遭到逮捕的風險以及可 能受到的制裁等犯罪成本之後,再決定是否從事犯罪行為。美國犯罪學者

Richard Wright and Scott Decker

於 1989 年至 1990 間,在美國 St. Louis 監獄 訪談了 105 位侵入住宅竊盜罪的受刑人,其中一位受訪之受刑人對於選擇實 施何種犯罪的回答如下:

我可以回頭從事販毒的工作,但損失可能極大。如果因為侵入住宅竊 盜被捕,我可以確信只有 4 年的牢獄之災,但如果因為販毒被捕,將可能被 監禁 30 年。所以,我不會去販毒,而會選擇侵入宅竊盜的犯罪行為(I can

go back to selling drugs, [for] which I could lose my ass. If I get caught on burglary, I know I'm guaranteed four years [imprisonment]. I get caught with drugs; I'm a do 30 [years]. So see, I got away from drugs and fell with the number one [offense, burglary].

82

此亦足以說明,行為人在決定是否著手實施犯罪行為時,係經過「風 險評估」的過程,除了犯罪行為可能遭致的懲罰輕重之外,達成犯罪的難易 以及是否容易被逮捕,均是風險因素之一。

由上述之說明可知,刑法學者在解釋法律時,不僅應該考慮法律邏輯

80 干學平、黃春興,前揭註 79,頁 392。

81 霍德明、熊秉元、胡春田、巫和懋,《經濟學 2000 上冊》,頁 192-193(2003)。

82 RICHARD T. WRIGHT &SCOTT H. DECKER,BURGLARS ON THE JOB 54-55 (1994).

的一致性或法律懲罰的必要性,亦應思索如何提高犯罪成本,並以提高犯罪 成本之方式,達到遏止犯罪之發生83。準此,我們假設犯罪行為是理性自利 人根據個人的偏好所做的選擇,那麼他會在所有機會中選擇被捕風險最低,

且能夠達成最大滿足的活動,根據這樣的假設,我們可以推論:如果個人的 機會(例如被逮捕的機會)或對於事物之喜好改變時,那麼從事社會活動,

以達到滿足自己喜好的行為也會改變84。從而,在討論應如何適用法律處罰 線上遊戲竊取天幣的犯罪行為時,也應該思考如何提高行為人被逮捕的機會

⎯⎯把增加「犯罪成本」的因素納入考慮⎯⎯才能有助於犯罪之遏止。

以上述犯罪成本之分析為基準,觀察竊取他人線上遊戲天幣、寶物之 犯罪行為,應可提供法官在解釋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之參考依據。如前 所述,竊取他人帳號內天幣、寶物之行為,約略可分為三個階段,犯罪者必 須先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後才能登入帳號,再以他人帳號參加遊戲或移 轉、出售寶物,除了取得帳號密碼之階段外,其餘二個階段都必須進入線上 遊戲公司提供之遊戲連線。如果行為人不易以他人帳號密碼進入遊戲連線,

或是連線之後非常容易被發覺,必然增加行為人之「犯罪成本」──不容易 實施犯罪,且容易被逮捕。而增加此項「犯罪成本」必須依靠遊戲公司積極 投入才有可能達成,因為遊戲公司才能掌控遊戲之歷程。而遊戲公司可以藉 著科技措施,提高辨識玩家真實性,也可以隨時監控參與連線遊戲的玩家,

察覺有無異常使用點數或出售寶物、天幣之行為85。例如:「遊戲橘子公

83 Katyal, supra note 11, at 1039. See also, O’Neill, supra note 11, at 258-59.

84 Kenneth G. Dau-Schmidt,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Law as a Preference-Shaping Policy, 1990 DUKE L.J. 1,2 (1990). Brent Wible, A site Where Hackers are welcome: Using Hack-in Contests to Shape Preferences and Deter Computer Crime, 112 YALE L. J. 1577, 1586-89 (2003).

85 例如有遊戲公司正在研發「螢幕加碼鎖」及「金鑰加密系統」,防止駭客入侵,請 參閱:陳大任,〈想駭玩家?門兒都沒有⎯⎯虛擬寶物頻被盜,業者反制出絕 招〉,《中國時報》,2005 年 4 月 5 日,B4 版。

司」已經推出含有 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86認證技術的晶片卡

「PlaySAFE 數位安全卡」,業者推出 5000 張,在兩天內就銷售一空87。這 些增加犯罪成本的方法,都不是各別玩家可以獨立達成,而有賴法律提供一 定之誘因,促使遊戲公司願意投入成本預防犯罪之發生。一旦遊戲公司致力 於保護線上遊戲之天幣、寶物,藉以增加犯罪成本,讓犯罪者感到竊取他人 寶物、天幣之犯罪成本,已超越了正常市場之交易價格,一個理性自利的 人,自然不會再選擇規避市場交易秩序,網路社群所期待的遏止網路犯罪行 為之目的,也較容易達成88

4. 結論

不論在真實生活或虛擬世界裡,法律規範之目的,不只在於處罰過去 之犯行,更應該著重於遏止未來之不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法則或刑事處罰 皆是如此。

網路不法行為之管制方式,絕對不是只有刑事處罰一途而已,民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亦是可以考慮的方法之一。以線上遊戲衍生之糾紛為 例,如果能透過侵權行為法則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就沒有必要以刑法制裁不

86 PKI 電子憑證的處理原理,是透過一組不同而成對的公鑰及私鑰來進行資料的加解 密。目前廣泛運用在網路資料傳輸上。有關 PKI 技術架構簡介,請參閱:聚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金鑰(PKI)架構介紹〉,at <http://www.sysage.com.tw/Gst/

Solution/GSolOne.asp?nPK=18>(last visited Sept. 7, 2005)(on file with TLR)。

87 謝宛蓉,〈用「PKI」看緊寶物⎯⎯小心!玩線上遊戲白忙一場〉,《e天下雜 誌》,55 期,頁 130-131,(2005)。

88 在此必須強調,其他非經濟因素對於人類行為自有一定影響,然本文係基於傳統經 濟分析之方法而為論述,並未考慮人類行為可能因為其他因素而改變,有關行為科 學與犯罪、經濟分析的關係,參閱:Christine Jolls & Cass R. Sunstein & Richard Thaler,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50STAN. L. REV. 1471 (1998).

Cass R. Sunstein,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Looking Forward, 64 U. CHI. L.

REV. 1175 (1997). 此外,Posner 對於前述批評也提出了反駁,他特別對於何謂「理

性自利人」提出了更深入的說明。See generally, Posner, supra note 40。

法行為。而在網路侵權的責任歸屬方面,透過經濟分析的方法可以得知,課 以網路守門者 ISP 一定之侵權責任,比較容易達到遏止不法與合理賠償的網 路侵權規範目的。但是如果要以刑法規範處罰不法行為人,法院應該認定遊 戲公司亦屬犯罪被害人,會因為犯罪之發生蒙受損失,那麼遊戲公司才會竭 力預防犯罪再度發生,以免增加其經營線上遊戲之成本。一旦遊戲公司改變 目前「與我無關」之態度,並且投入預防不法行為的工作,從網路結構之立 場來看,遊戲公司預防犯罪之成本最低,但從不法行為者之角度而言,顯然 增加了犯罪成本。尤其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立法後,與竊取線上遊戲天 幣、寶物有關之犯罪⎯⎯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均採告訴乃論,則更

法行為。而在網路侵權的責任歸屬方面,透過經濟分析的方法可以得知,課 以網路守門者 ISP 一定之侵權責任,比較容易達到遏止不法與合理賠償的網 路侵權規範目的。但是如果要以刑法規範處罰不法行為人,法院應該認定遊 戲公司亦屬犯罪被害人,會因為犯罪之發生蒙受損失,那麼遊戲公司才會竭 力預防犯罪再度發生,以免增加其經營線上遊戲之成本。一旦遊戲公司改變 目前「與我無關」之態度,並且投入預防不法行為的工作,從網路結構之立 場來看,遊戲公司預防犯罪之成本最低,但從不法行為者之角度而言,顯然 增加了犯罪成本。尤其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立法後,與竊取線上遊戲天 幣、寶物有關之犯罪⎯⎯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均採告訴乃論,則更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