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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濕地的現有保護區劃設

2-1 濕地的定義及分類

濕地(wetland)是陸域與水域的過渡地帶。然而,水域、陸地及濕地之間 沒有明確區分,因此有很多不同的定義。原則上是依據拉姆薩濕地公約 (Ramsar Convention)為準,採用濕地定義為:「不論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 時、靜止泥沼(fen)、泥煤地(peat land)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包括低潮時水 深 6 公尺以內之海域。」為了制定符合國內濕地類型的標準定義,內政部 營建署於 2012 年 8 月 23 日濕地法草案修正拉姆薩公約對濕地的定義為:「天 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二者混合之沼澤、泥 沼、泥煤地、潟湖或水域所構成的區域。但海域部分以最低低潮位為限。」

修正後可將潟湖型的濕地劃入,對於台灣沿岸的地理特性而言,此定義較 為合適。

濕地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分為幾種類型,原則上是以形成的因素、植 物類型、地理區位及地質環境進行分類,如內政部營建署劃分國家重要濕 地,將台灣的濕地分為海岸自然濕地、內陸自然濕地及人為濕地三種。若 以地理區位分類時可將濕地分為海岸及內陸濕地,若以形成因素分類時,

可分為自然或人為營力所形成的濕地。其中也有非完全自然營力所形成的 濕地類型,如曾文溪口濕地被歸類為海岸自然及部份人為濕地。

另外有國內學者邱文彥等(1998)針對不同的植物類型、地理區位、地質 特性及形成因素(如火山作用)定義出七種類型的濕地 :

1. 河口、紅樹林與海埔地 (estuary, mangrove and tidal flat)。

2. 洪水平原與三角洲 (flood plain and delta)。

3. 淡水草澤 (freshwater marsh)。

4. 湖泊 (lake)。

5. 泥煤地 (peat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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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澤 (forested wetland)。

7. 人工濕地 (constructed wetland)。

2-2 高美濕地的生物環境介紹

高美濕地目前被列為國家級的重要濕地,屬於海岸自然濕地,位於台 中市清水區,如圖 2-1 所示,北臨大甲溪出海口,面積約為 701 公頃。由於 大甲溪上游沖刷下來的泥沙含有豐富的有機質,是濕地植物的營養來源,

所以此區植物種類繁多,且為全台最大面積的雲林莞草草澤,不僅提供候 鳥覓食與棲息,亦是造就濕地生物多樣性的主因。

濕地內包含草澤、沙地、碎石、泥灘及溪流等多種不同棲地類型,因 此孕育出生物多樣性的環境。而濕地內生物種類複雜,包含鳥類、蟹類、

魚類、植物及底棲動物等,其中鳥類更多達一百餘種,八哥、小燕鷗、紅 隼及黑嘴鷗被列為珍貴稀有的鳥類。

圖 2-1 高美濕地位置圖(資料來源:Google Earth)

1996 年因火力發電廠的興建砍伐了在高美濕地的數萬棵木麻黃,此事 件引起當地居民及環保團體極力反對。然而發電廠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繼 續施作,高美濕地因而免於生態破壞的危機。事後當地居民重視高美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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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態保育,並積極推動高美濕地的野生動物保護區。

2-3 保護區的定義

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UCN)

定義保護區為一個透過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來保護生物多樣性與管理自然 和文化資源的陸域及海域。針對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

國際自然保育聯盟(1999)定義海洋保護區為藉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方法保護 潮間帶和亞潮帶所覆蓋水域內的水體、動植物、歷史及文化特徵。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中提到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區的分區劃設及管理,

是來自海洋保護區的分區概念。海洋保護區的劃設方法是依照三個保育等 級,將保護區分成三個區域,分別是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各區 的人為活動限制如下所述:

核心區是依據明確的保護目的將保護的物種劃分在區域內,並使該區 域受到嚴格的保護。區域範圍內是未受人為干擾或僅受到最低限度人為干 擾的生態區域,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區域內的生物多樣性,故此區域通常 不對外開放。

緩衝區是為了使核心區受到嚴格保護所劃分的區域,其功能為環繞在 核心區的外圍緩衝核心區受到人為的直接侵害,但是緩衝區在人為活動的 限制上沒有核心區嚴謹,所以可以進行少量不影響保護區環境的活動。在 保護區內沒有針對核心區及緩衝區作數量上的限制,因此可劃設多個核心 區及緩衝區。

永續利用區是包覆在核心區與緩衝區外圍的區域,是保護區中限制最 少的區域,通常可以對外開放。如台中市政府所規劃的永續利用區,在不 破壞當地生態前提下可以允許當地漁民的捕撈行為。

2-4 保護區的分區原則

一個保護區劃設的成功與否,關鍵在於分區劃界。不同國家對核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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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緩衝區分區劃界沒有一定標準,基本上保護區範圍須寬闊到足以涵蓋保 護目標,但不能大到難以實際執行,分區原則包括:(施義哲,2002)

1. 劃設的區域可永久維持保護區的保育。

2. 在區域內可以對具重要性或代表性的棲地、生態系提供保護。

3. 在特定的區域內可以分隔或減緩人為活動的衝突。

4. 在允許人為活動的合理使用範圍內,維護保護區的自然生態或文化 特色。

5. 對特殊的人為使用保留適當的區域,且盡量避免人為活動對重要區 域的影響。

6. 在特定的區域內除了科學研究或教育目的外,應避免人為的干擾。

2-5 高美濕地現有的保護區劃設

2004 年 9 月 29 日台中市政府正式公告高美濕地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保 護區範圍以大甲溪出海口北岸作為北邊界線,東邊界線為西濱快速道路西 側沿清水區堤防往下延伸,經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二號海堤等,南邊 界線為台中港北防沙提,面積約為 701.3 公頃如附錄一所示,以下為三個分 區的範圍。

1. 核心區:由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海堤及高美二號海堤往左側延伸 400 公尺之草澤區域如附錄一所示,其中解說半島通往永續利用區的 草澤地區及越戰美軍戰備油管道區域不列入核心區範圍。核心區面積 約 105.2 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 15%。

2. 緩衝區:由核心區往外延伸 100 公尺之區域如附錄一所示,其中解說 半島通往永續利用區無草澤地區及越戰美軍戰備油管道區域不列入 緩衝區範圍。緩衝區面積約 26.5 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 3.78%。

3. 永續利用區:在保護區範圍內,核心區及緩衝區以外無草澤之地區,

永續利用區面積約 569.6 公頃,占保護區總面積 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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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台中市公告高美濕地的保護區範圍(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網站 http://searchg2.taichung.gov.tw:8080/searchg2-frontend/wSite/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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