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 填寫表單
通報 1 位疑似或確診腸病毒個案 「腸病毒疫情調查表」
醫療院所通報 1 位檢驗出腸病毒 D68 型併發重症感染個案,自病毒
檢出日起 「腸病毒疫情調查表」、「腸病毒疫情停
課通報單」
通報 2 位疑似或確診感染腸病毒個 案(一星期內)
停課期間 新增個案填寫「腸病毒疫情調查表」、
「停課感染人數監控表」
復課 「腸病毒復課寶貝小手認證」、「復課單」
500PPM 漂白水 環境清消
衛生所疫調及衛教 填寫「教托育機構疑似 腸病毒疫情調查表」
通報衛生主管單位及校安 系統
有
辦理停止上課相關事項
每日追蹤停課學童健康情形 至復課並回報衛生所
通報教育局或社會局及 轄區衛生所
停課期是否 有新病例 重新評估復課日期
無
復課 教托育機構
班級每日晨檢
醫師診斷疑似或確診感染腸病毒
疫情監控是否符合停課規定
傳真通報
當地衛生所
發現疑似個案,協助就醫
◎以上相關資料請傳真至轄區衛生所
32
高雄市____ 區 教托育機構
34
教 托 育 機 構 因 應 腸 病 毒 疫 情 停 課 通 報 單
機 構 名 稱
:
(含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等)
地址:
縣
鄉鎮
市 市區
負責人:
本案聯絡人:
聯絡電話: -
停課事由:
本次停課班級名稱:
本次停課班級目前感染人數: 人 本次停課班級總人數: 人
目前全校(
園/托嬰中心/課後服務中心)各年級總停課 班 (目前仍在停課中班級)
目前全校(
園/托嬰中心/課後服務中心)各年級停課班級總感染人
數: 人(目前仍在停課中班級) 參與決定停課之單位:(可複選)
□校方(含園方/中心) □校方家長代表 □轄區衛生所
□教育局 □社會局 □衛生局 首例個案發病日期: 年 月 日
停課開始日期: 年 月 日 停課結束日期: 年 月 日
復 課 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單位:
填 表 人:
教托育機構停課感染人數監控表
機 構 名 稱
: 班級:
(含幼兒園、國民小學、托嬰中心等)
地址:
縣
鄉鎮
市 市區
負責人:
本案聯絡人:
聯絡電話: - 停課班級名稱:
停課開始日之感染人數: 人 停課期間新增感染情形: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年 月 日新增感染 人,累計總感染人數 人
*
新增感染個案請「即時」填寫「教托育機構疑似腸病毒疫情調查表」併同本表回 傳轄區衛生所填表單位:
填 表 人:
36
區 教托育機構 復課單
填表日期:
填表單位:
填表人:
班 班 班
復課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應到人數 人 人 人 出席人數 人 人 人 缺席人數 人 人 人
事假: 人 病假: 人 (病假請註明姓 名、病因、個別 人數)
事假: 人 病假: 人 (病假請註明姓 名、病因、個別 人數)
事假: 人 病假: 人 (病假請註明姓 名、病因、個別 人數)
請學校將【復課單】及【感染人數監控表】回覆至轄區衛生所
高雄市 區 教托育機構
38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4 月 24 日高市教健字第 10132788000 號函本市各國小、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 作業規定
一、為防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疫 情擴大流行,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生或幼兒(以下簡稱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 疑似腸病毒感染者,學校及幼兒園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至本府 教育局「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完成通 報,並於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三、學校及幼兒園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發現學童疑似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者,應立即進行適當處置,
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經醫師診斷後,應請學童自發病日起請假一週為原則,並於當日完 成其就讀之班級及校內課後照顧服務班級消毒工作,及提供感染學 童課後輔導機構疫情訊息。
學校及幼兒園發現疫情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者,得請轄區衛生所協 助因應措施。
四、為顧及學童生命安全,學校及幼兒園得視疫情狀況協同家長成立防 疫小組,邀集轄區衛生所代表、學校代表及家長代表研議防疫措施。
五、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基準如下:
(一) 國民小學低年級及幼兒園:同一班級七天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
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 染時,應由醫師診斷日起,該班級即應連續停課七日;如接獲醫 療院所通報並檢出腸病毒 D68 型併發重症感染個案,自病毒檢出 日起該班級應連續停課七日,但本府公告更新者,從其規定。
(二)國小中高年級及國中以上學校:
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重大疫情經主管機關建議時,得採停課措 施。
疫情情況緊急時,學校應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採行停課措施。
六、學校決定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當停課原因消失,應 即恢復上課。
七、補習班、兒童照顧服務中心與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照顧班(中 心),依其招收對象,準用本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5 月 21 日高市教健字第 1070000000000 號函公布)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