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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之風險與衍生問題

一般論者多將交叉分攤經營風險、擴大經營規模、節撙人事成本及共享客戶 資料以為交叉銷售(Cross Selling)等情事列為多角化(Diversification)經營、

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或併購(Merger & Acquisition)所可能發生的綜效

(Synergy),此論點亦成為鼓吹政府解除金融機構跨業經營,組合金控公司的主 要理由,然由制度觀點檢視跨業經營之利弊得失,可臚列如下:

一、風險、虧損與效率分攤:203

多角化經營最常為人稱頌的優點在於因不同產業身處之產業景氣階段不 同,是以多角化經營可分攤風險。然由經營效率角度深究,分攤風險亦可謂於同 一企業主體而屬不同產業子部門間進行交叉補貼之行為。雖產業景氣循環風險得 因此而平順(smooth),惟因此時虧損部門並未處於無路可退的境界,而無法迫 使部門經理人員以「搏相拼」之決心與動力面對經營環境的挑戰。甚者可能發生 效率低落的「大鍋飯」道德危機;亦即由於經營風險分攤,以致於高獲利部門的 利潤被獲利低甚至是虧損的部門攤平,而長期劣幣驅逐良幣的結果,則是經營效 率亦分攤而低落,因此時努力經營利潤之動機降低,「因循苟且,得過且過」可 能成為風險分攤下經理人員的最佳策略。

二、產生大到不能倒與尋租現象:

由於金融集團與各產業的經濟活動及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影響層面之廣且深 均較一般產業為鉅,是以金融機構之經營若出現危機,各產業之營運及一般民眾 均受波及,而主管機關常囿於金融市場的安定性考量,而出面為其善後,致生所 謂「大到不能倒的現象」(Too Big to Fall),而此現象在金融集團跨業經營生產事 業時尤甚。此時金融機構常恃其市場影響力之鉅,憑藉主管機關之救援為後盾,

而進行高風險操作。猶有甚者,經理人可能鋌而走險為損害利益、中飽私囊的情 事。目前主管機關針對問題金融機構的紓困,實為以納稅人的貢獻為少數不肖金 融機構經理人恣行不法之最終憑恃。以社會公義言,違反公平性;以資源配置效 率言,亦未能運用公有資源於效率之極致。

另一方面,市場力量較大之企業,可運用其充沛之資歷與綿密之政商關係,對行 政部門及立法部門進行遊說(Lobby),鼓吹制定對其經營有利,但卻不一定利 於社會公益之政策與法案。此類尋租活動(Rent Seeking),除耗費大量成本外,

亦可能損及一般消費者與大眾的利益,而對社會公益造成傷害。

三、風險蔓延

所謂風險蔓延,亦有稱為傳染性風險或骨牌效應者204,乃金融集團特殊風險

203 徐敦盈,「也談恩龍效應-正視金融跨業經營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廿五卷,第六期,91 年 6 月,第 92 頁。

之一,亦是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其係指集團成員於集團內不同態樣之風險相互移 轉影響。而造成此種傳染性風險的主要原因,一是多數民眾並不清楚集團之組織 架構及集團成員間資金往來情形,故容易產生信心危機;二是集團內部擔保品不 足的借貸行為及資本的重複使用;或謂集團中某一成員發生虧損,將減少整個集 團得用以支持其他業務的資本。205亦即一般大眾認為金融集團乃一整體單一之經 濟體,單一機構風險產生,即視為整體集團風險之產生,亦即以獨立法人架構所 建立之「資訊防火牆」與「資金防火牆」並無法成為一般大眾之「信心防火牆」

以隔離其他成員免受波及,反進而對集團內他機構產生信心不足之危機。206 四、利益衝突

所謂利益衝突(conflicts of interests)乃指在各經濟主體間存在兩種以上之 利益,而利益間有衝突或對立之現象,任何交易主體一方之決定,可能因為將某 一方之利益置於優先,而使另一方之利益受損。金融機構對不同業務對象提供服 務,其產生利益衝突之可能性,會隨其業務範圍之擴充而增加。207例如銀行基於 債權人的立場,應以確保債權為優先;而同時兼營投資分析諮詢業務之金融集 團,可能在該企業營運狀況惡化企欲收回債權考量下,而向投資人推薦由此企業 發行但品質欠佳之金融商品,以使企業之實體部位增加,進而有利於債權的回 收。同樣情況亦發生在銀行債權人與承銷人間的利益衝突。208

而同一集團主體下分設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經營相關業務時,可能因不 同部門間經營績效不同,而有效率與獲利較佳之部門補貼效率不佳之虧損部門之 虞。或如恩龍事件發生後,金融市場探討花旗集團與摩根大通集團挾其龐大資 力,同時提供客戶貸款及投資銀行業務之服務,且不惜提供客戶條件非常優惠之 貸款以爭取客戶之投資銀行業務。甚而為了進一步掩飾渠等虧損之交易,經理人 於是採用了對其較有利,亦即不必揭露商業銀行業務中貸款交易組合記錄的會計 原則。這便是兼具債權人和財務規劃諮詢師雙重身分情況下,兩集團在業務操作 上已發生嚴重之利益衝突情形。209

五、利益輸送

利益輸送最廣義的定義係指某一主體將其利益或所能控制之利益,經安排轉 至其他主體之行為,且此行為足為一般人評價為違法或不當者。就金融集團言,

其主要內涵有三:一是,集團企業間原應歸屬於某公司之利益以不正當之交易使

204 許紋瑛,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制建構-以美日比較法評析我國相關立法,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碩士學位論文,民國90 年 1 月;張國銘,淺談金融集團之監督與管理,存款保險季刊 11 卷 1 期,民國86 年,第 55 頁。

205張國銘,淺談金融集團之監督與管理,存款保險季刊11 卷 1 期,民國 86 年,第 55 頁。

206王文宇,控股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56 頁。2001 年 12 月。

207 張國銘,同前註。

208 徐敦盈,也談恩龍效應-正視金融跨業經營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第 94 頁。

之歸屬於關係人(含自然人及法人),致該公司受消極的損失;其次,集團企業 間將原屬某公司之資產,以不正當交易而移轉於關係人,致該公司受積極之損 失;再者,集團企業間之關係人,利用職務得知經營消息,透過不正當之交易,

累積私人財富者。210

在台灣金控合併消息炒翻天之際,如新光、台新合併案,在二OO二年六月 廿五日兩金控宣佈合併,不料七月三日合併案便擱置而引發市場質疑,對此檢警 特別介入調查,並發現在宣佈合併案前,吳家相關公司賣出新光金股票十多億 元,涉嫌內線交易情節重大,而將吳東進、吳東亮兩兄弟函送地檢署偵辦。211除 此之外,如國泰金合併世華銀、富邦金控合併台北銀行、建華金控招親案,都引 起相關各股股價劇烈波動,而有內線交易的疑慮。

六、資本適足性比例不足之風險與計算困難

在金融集團內,即便集團內各成員之資本適足率均達個別監理法規之要求,

也非必然代表集團整體財務狀況處於穩定,此乃因集團內易生資本雙重利用

(double gearing)之情形,如金融集團內有一資本一百億元之銀行,轉投資二十 億於另一保險公司形成金融集團時,此際保險公司在計算自體資本額時,如仍計 入銀行轉投資之二十億,則該二十億資本將為重複計算,形成資本之虛增,此即 資本雙重利用之典型。212

前財政部長邱正雄便認為,臺灣保險公司拿自己的股本再去投資其他公司,

形成了雙倍槓桿(Double Gearing)的高風險,尤其是金控下的保險公司,未來 恐會面臨資本適足率的問題。213邱正雄並進一步指出,美國金控公司大多未將保 險公司納入,主要是其資本適足率控管較我國嚴格,而日本壽險公司許多就是因 為雙倍槓桿風險,面臨財務危險,因此邱正雄建議,政府機關必須及早因應保險 業轉投資問題。

七、濫用主管機關不同之監理標準

控股公司旗下之個別子公司可能因業務別之不同,而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監 管,自然適用不同之資本要求與監理規範,如此亦形成控股公司集團成員間之資 產相互移轉,而朝向監理尺度較為寬鬆之部門移轉,造成控股公司集團整體風險 之提高;同時若涉及跨國企業,其組織架構更形複雜,營業據點跨散於監理、法 規及會計制度均不相同之國家,其相關風險更難以估計。如富邦金控於今年三月 上旬順利取得香港港基銀行七成五的股權後,已準備在符合總資產規模的要求下

209 徐敦盈,93 頁。

210 劉景義等,集團企業間利益輸送之態樣與刑責,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 81 年,第 239-240 頁。

211 「涉內線交易,新光兄弟函送偵辦」,壹周刊,第一四五期。第四十六頁。

212 王文宇,第 263 頁。

213 「保險資金轉投資應控管」,工商時報,93.2.19,四版。

214,以一年設立一家分行的方式積極前進大陸。就此,財政部官員已表示,依照 國際上金融業的母國監理原則,富邦金控以香港子銀行到大陸設立分行,仍需向 財政部申請核准,而這最終也勢必會碰及兩岸金融監理的協商問題。更進一步 言,當金融業以香港子銀行到大陸設立分行,且分行可以實際上在大陸從事各項 銀行業務,就存有風險,而涉及兩岸金融監理協商的問題。這勢必會使金融監理 之問題更形複雜化。

表4-3: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概況 金融控股公司名稱 開業日期 子公司

華南金融控股公司 90.12.19 華南銀行、永昌綜合證券公司

華南金融控股公司 90.12.19 華南銀行、永昌綜合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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