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門 縣 長 李 炷 烽 「 二 十 一 世 紀 新 台 灣 的 出 路 ─ 金 門 作 為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之 芻 議 」( 資 料 來 源 : 9 5 . 1 1 . 2 3 馬 祖 日 報 電 子 報 轉 載 自 金 門 記 者 李 增 汪 / 縣 府 報 導 ) 一 、 前 言 :
金 門 的 特 殊 歷 史 和 地 理 位 置 , 使 她 成 為 現 代 中 國 歷 史 上 極 為 特 殊 的 一 個 地 方 。 在 漫 長 的 兩 岸 內 戰 中 , 金 門 曾 經 扮 演 了 戰 地 最 前 線 的 角 色 , 使 得 人 民 承 擔 了 無 比 的 壓 力 , 犧 牲 了 憲 法 上 賦 予 的 各 種 基 本 人 權 和 自 由 , 忍 受 了 民 生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諸 多 限 制 。
由 於 目 前 整 個 國 內 與 國 際 的 政 治 氣 氛 傾 向 於 和 解 , 加 以 大 陸 方 面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路 線 , 兩 岸 也 已 經 同 時 加 入 了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W T O ) , 如 果 金 門 能 從 過 去 的 「 戰 地 政 務 試 驗 區 」、 目 前 的 「 兩 岸 直 航 試 驗 區 」, 進 一 步 發 展 成 為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或 許 能 為 海 峽 兩 岸 的 政 經 發 展 提 供 更 大 的 經 驗 證 明 , 並 且 真 正 為 金 門 地 區 帶 來 更 大 的 經 濟 獲 益 。
無 論 從 金 門 本 身 的 角 度 來 看 , 或 者 從 中 國 兩 岸 的 角 度 來 看 , 把 金 門 建 設 成 為 一 個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都 有 著 巨 大 的 正 面 意 義 。
誠 如 炷 烽 在 第 四 屆 縣 長 就 職 演 說 中 報 告,「 過 去 我 們 團 結 奮 鬥 的 歷 程 都 是 在 推 動 著 歷 史 向 前 邁 進 , 戰 地 政 務 的 結 束 , 金 門 已 經 不 再 是 戰 地 ,『 小 三 通 』 的 開 拓 與 前 進 , 金 門 終 不 能 永 遠 是 離 島 ; : : : 未 來 四 年 , 我 們 將 以 無 比 的 信 心 與 決 心 , 致 力 善 用 地 理 區 位 的 優 勢 , 繼 續 爭 取 金 門 真 正 成 為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及 促 進 兩 岸 和 平 共 榮 互 利 的 平 台 , 採 行 兩 岸 政 經 制 度 之 所 長 , 並 以 金 門 實 驗 之 結 果 , 作 為 未 來 新 中 國 宏 規 遠 圖 之 借 鏡 。 : : : 全 體 鄉 親 必 須 凝 聚 共 識 , 團 結 、 融 合 , 全 力 爭 取 兩 岸 政 府 對 於 中 轉 政 策 的 支 持 , 方 能 突 破 枷 鎖 , 解 除 桎 梏 , 謀 求 永 續 發 展 , 這 是 必 然 的 選 擇 , 更 是 歷 史 的 歸 趨 。 … … 開 拓 金 門 的 生 機 : 使 金 門 成 為 兩 岸 中 轉 的 明 珠 … … 。 扮 演 兩 岸 橋 樑 , 落 實 和 平 特 區 : 爭 取 中 央 委 由 地 方 立 法 , 促 使 小 三 通 人 貨 往 來 正 常 化 , 成 為 免 稅 特 區 與 自 由 貿 易 港 , 達 成 非 軍 事 化 特 區 之 目 標 , 讓 金 門 國 際 化 、 和 平 化 。 」 這 是 我 們 努 力 追 求 的 目 標 。
二 、 金 門 為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之 歷 史 回 顧
第 一 次:自 民 國 4 5 年 6 月 2 3 日 起 至 8 1 年 1 1 月 7 日 止,
金 門 實 施 了 長 達 3 6 年 的 戰 地 政 務 體 制 , 此 前 , 金 門 一 直 都 是 中 華 民 國 的 政 治 試 驗 區 。 這 一「 戰 地 政 務 試 驗 區 」的 地 位 , 使 地 區 人 民 的 犧 牲 與 苦 痛 , 更 具 備 了 法 律 上 的 理 由 。 迄 今 , 戰 地 政 務 的 諸 多 束 縛 , 對 於 居 住 在 此 1 5 0 平 方 公 里 土 地 上 、 近 7 萬 人 口 而 言 , 仍 然 深 深 的 影 響 著 他 們 的 權 益 。
第 二 次 : 隨 著 兩 岸 關 係 的 逐 步 解 凍 , 民 國 9 0 年 1 月 2 日 本 縣 在 中 央 的 政 策 規 劃 下 , 又 進 行 了 新 的 試 驗 。 這 一 次 試 驗 的 內 容 是 「 試 辦 兩 岸 直 航 」。 五 年 來 , 試 驗 獲 得 了 重 大 的 成 功 。 超 過 五 十 萬 人 次 成 功 、 順 利 地 往 返 於 金 門 和 廈 門 之 間 , 金 門 再 度 為 臺 灣 人 民 提 供 了 安 全 和 便 利 。 但 是 , 由 於 試 驗 政 策 的 侷 限 性 , 就 本 縣 獲 益 而 言 , 實 甚 有 限 。
對 於 上 述 兩 次 的 實 驗 , 其 共 通 特 性 在 於 : 政 策 的 實 施 地 點 在 金 門 , 實 施 對 象 是 此 地 居 民 , 雖 然 如 此 , 卻 從 不 以 金 門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角 度 、 利 益 去 思 考 , 政 策 的 規 劃 , 僅 繫 於 中 央 的 指 令 , 金 門 始 終 擺 脫 不 了 工 具 性 的 桎 梏 。
當 然 上 述 政 策 固 亦 不 乏 正 面 效 益 者 , 如 因 戰 地 政 務 時 期 的 封 閉 , 保 存 了 大 量 的 歷 史 文 化 、 依 賴 軍 隊 所 形 成 的 消 費 規 模 , 提 昇 了 金 門 的 總 體 經 濟 能 力 ; 至 如 後 來 因 「 小 三 通 」 之 便 , 而 使 沉 寂 多 時 的 金 門 街 頭 , 景 氣 稍 見 復 甦 , 再 為 撤 軍 後 之 金 門 經 濟 , 注 入 新 的 發 展 力 量 , 縱 使 其 各 方 面 仍 極 有 不 足 。 三 、 金 門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的 可 能 與 實 踐
金 門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的 可 能 , 固 非 無 的 之 見 , 證 諸 : ( 一 ) 民 國 8 9 年 2 月 2 2 日 陳 水 扁 總 統 前 來 金 門 , 陳 水 扁 先 生 於 競 選 總 統 時 提 出 「 將 以 金 門 為 三 通 的 前 奏 曲 , 金 門 升 格 為 直 屬 行 政 院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 的 主 張 與 承 諾 。
( 二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對 金 門 成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並 曾 發 表 研 究 報 告 , 尚 非 不 可 行 。
( 三 )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演 變 逐 步 走 向 開 放 , 國 家 建 設 突 飛 猛 進 , 經 濟 發 展 力 道 強 勁 , 印 證 了 共 產 主 義 走 向 具 中 國 特 色 之 社 會 主 義 建 設 新 成 就 , 對 國 際 社 會 之 和 平 演 進 , 產 生 了 舉 足 輕 重 之 影 響 力 。 前 此 , 中 共 對 北 韓 核 彈 試 射 事 件 , 即 基 於 維 持 區 域 穩 定 之 理 由 , 持 續 進 行 外 交 斡 旋 , 對 北 韓 表 達 了 前 所 未 有 之 堅 持 , 由 此 可 見 , 中 國 對 於 和 平 的 態 度 與 追 求 , 已 與 往 日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
四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的 定 義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究 竟 何 義 ? 長 久 以 來 , 大 陸 當 局 所
謂「 一 國 兩 制 」是 以 保 留 台 、 港 、 澳 一 切 法 規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 將 台 、 港 、 澳 列 入 中 國 的 主 權 範 圍 之 內 。
但 是 , 此 與 我 們 所 說 的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究 非 相 同 。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建 置 一 種 可 以 解 逸 於 當 前 臺 灣 法 規 制 度 對 於 金 門 發 展 的 束 縛 , 是 以 特 區 、 特 有 之 法 令 建 構 特 有 的 制 度 , 取 兩 岸 制 度 之 所 長 , 將 金 門 列 為 「 特 殊 的 行 政 區 」, 以 利 發 展 , 並 為 兩 岸 重 新 開 啟 另 一 種 互 動 選 項 , 謀 求 新 的 政 治 發 展 可 能 , 實 現 兩 岸 雙 贏 。
至 於 何 種 具 體 法 令 應 被 適 用 , 何 者 不 被 適 用 , 則 必 須 在 金 門 獲 得 兩 岸 正 式 法 律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 先 劃 定 「 選 擇 權 」 的 基 本 限 制 。 例 如 , 金 門 不 能 選 擇 一 種 「 第 三 方 國 家 」 的 法 令 規 制 , 以 該 第 三 方 國 家 的 地 區 身 分 進 行 管 轄 , 即 應 係 明 顯 的 底 線 之 一 。
當 然 , 金 門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的 主 權 歸 屬 問 題 , 必 須 先 被 兩 岸 擱 置 或 規 避 , 否 則 將 無 法 遂 行 。
一 言 以 蔽 之 , 此 一 構 想 之 意 義 , 就 是 要 將 金 門 建 設 成 為 一 個 「 有 長 久 臺 灣 法 制 背 景 的 大 陸 沿 海 特 區 島 嶼 」。
五 、 利 弊 分 析
經 深 入 分 析 後 , 金 門 作 為 「 一 國 兩 制 試 驗 區 」 的 優 點 甚 多 , 壞 處 則 較 少 。 就 好 處 而 言 :
第 一 、 人 才 和 物 資 的 利 用 管 道 將 可 大 開 方 便 之 門
金 門 的 發 展 限 制 , 人 才 和 物 資 都 是 主 要 問 題 。 由 於 地 利 之 便 , 如 果 金 門 成 了 上 述 試 驗 區 , 兩 岸 人 才 都 可 以 自 由 往 來 金 門 工 作 , 相 信 很 多 一 流 的 人 才 會 前 來 金 門 任 職 或 創 業 , 並 充 分 利 用 此 地 的 兩 岸 都 方 便 提 供 的 物 資 。
第 二 、 法 令 制 度 上 的 特 殊 需 求 可 以 被 滿 足
金 門 的 發 展 困 難 之 一 , 在 於 臺 灣 的 許 多 法 規 只 適 合 臺 灣 地 區 而 並 不 適 合 金 門 地 區 。 例 如 進 出 口 物 資 的 管 制 、 人 員 ( 特 別 是 公 務 員 ) 往 來 的 許 可 、 犯 罪 防 制 的 措 施 、 衛 生 檢 疫 的 程 式 : : : 等 等 。 何 況 , 臺 北 的 立 法 院 、 行 政 院 等 立 法 和 行 政 命 令 制 訂 機 關 , 往 往 在 有 意 無 意 間 , 忽 略 金 門 的 實 際 需 求 , 而 後 再 以 適 於 臺 灣 的 理 由 來 否 定 現 階 段 金 門 的 需 求 。 如 果 本 縣 得 以 獲 准 自 由 選 擇 適 合 地 區 的 法 規 制 度 , 不 必 處 處 仰 賴 中 央 的 立 法 和 命 令 , 金 門 將 可 以 享 受 到 特 別 的 法 令 為 金 門 帶 來 的 特 殊 利 益 , 不 再 受 制 於 低 效 能 的 立 法 與 行 政 命 令 , 發 揮 及 時 制 法 的 功 能 , 帶 動 政 經 發 展 。
第 三 、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中 的 合 作 關 係 , 將 可 獲 得 提 升
若 金 門 可 以 採 用 適 當 的 大 陸 法 制 , 其 結 果 將 可 以 讓 大 陸 地 區 的 貿 易 活 動 與 金 門 結 合 , 成 為 共 同 的 經 濟 體 ; 同 時 , 由 於 金 門 也 採 用 適 當 的 臺 灣 法 制 , 即 可 同 時 與 臺 灣 的 世 貿 組 織 活 動 合 為 一 體 , 高 度 的 自 由 化 之 下 , 就 可 能 減 少 金 門 與 兩 岸 間 的 貿 易 糾 紛 , 成 為 最 適 合 設 立 母 公 司 或 營 運 總 部 的 地 方 。 在 金 門 試 驗 中 , 兩 岸 也 可 藉 以 提 升 雙 方 在 世 貿 組 織 中 的 合 作 關 係 。
第 四 、 自 由 港 經 濟 活 動 的 加 速 成 長 可 以 預 期
由 於 特 區 , 金 門 即 可 成 為 大 廈 門 地 區 週 邊 之 自 由 港 、 減 免 不 必 要 的 關 稅 、 增 加 環 保 概 念 的 產 業 、 提 高 就 業 率 、 增 加 縣 民 收 入 : : : 。 相 與 成 就 , 提 昇 金 門 經 濟 活 動 的 健 全 與 活 絡 。
第 五 、 兩 岸 的 緊 張 關 係 將 可 徹 底 消 滅
這 是 兩 岸 關 係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課 題 。 過 去 由 於 雙 方 的 互 不 信 賴 , 因 此 很 容 易 發 生 關 係 緊 張 的 事 故 。 但 是 , 如 果 金 門 成 了 試 驗 區 , 兩 岸 的 交 流 、 認 識 、 理 解 , 將 很 容 易 達 到 一 個 新 的 高 度 , 從 而 減 少 兩 岸 因 誤 解 而 產 生 之 敵 對 性 。
第 六 、 未 來 和 平 統 一 後 的 法 律 衝 突 問 題 , 可 以 獲 得 試 驗 性 的 解 決
兩 岸 和 平 統 一 的 可 能 , 在 不 斷 的 被 討 論 中 , 如 何 解 決 長 久 以 來 各 自 發 展 中 的 法 律 所 形 成 之 適 用 衝 突 問 題 , 是 其 中 最 大 的 挑 戰 , 必 須 有 一 定 的 實 證 經 驗 啟 發 , 才 能 在 事 前 預 為 因 應 , 解 決 法 律 衝 突 之 問 題 。 香 港 和 澳 門 結 束 殖 民 後 回 歸 中 國 , 固 然 提 供 了 可 貴 的 經 驗 , 但 臺 灣 究 與 港 澳 不 同 , 並 非 外 國 之 殖 民 地 , 反 而 是 比 中 國 大 陸 更 領 先 的 民 主 法 治 社 會 ; 因 此 , 由 金 門 擔 任 試 驗 區 , 在 自 由 化 過 程 中 , 體 驗 法 制 衝 突 的 實 境 , 發 掘 問 題 , 解 決 管 轄 、 選 舉 法 規 和 強 制 執 行 程 序 的 實 質 問 題 , 將 是 兩 岸 未 來 調 節 法 律 關 係 時 的 重 要 經 驗 資 產 , 必 然 有 助 於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兩 岸 法 律 糾 紛 。
就 壞 處 而 言 , 可 能 就 只 有 一 個 。 就 是 這 一 構 想 的 創 新 程 度 太 大 , 衝 擊 層 面 不 可 預 測 , 可 能 會 造 成 社 會 法 制 的 混 亂 期 , 其 於 一 定 的 時 間 內 , 將 使 人 民 和 政 府 官 員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 在 新 法 令 規 制 的 實 踐 過 程 中 , 形 成 重 大 的 社 會 成 本 。 但 是 , 嚴 格 來 說 , 這 不 正 是 我 們 希 望 在 金 門 這 樣 的 小 島 嶼 地 區 進 行 試 驗 , 以 減 少 對 於 臺 灣 地 區 未 來 直 接 衝 擊 的 目 的 嗎 ? 何 況 , 正 因 為 金 門 的 人 口 與 幅 員 較 小 , 試 驗 易 於 在 不 斷 調 整 中 順 利 進 行 , 有 利 於 政 策 評 估 , 避 免 社 會 損 失 。 就 此 而
言 , 這 個 壞 處 , 亦 難 謂 之 壞 處 。 六 、 因 應 措 施
成 立 金 門 「 特 別 行 政 區 」 推 動 委 員 會 , 不 斷 積 極 爭 取 兩 岸 立 法 機 構 ( 北 京 全 國 人 大 和 臺 北 立 法 院 ) 的 立 法 授 權 。 加 強 宣 傳 金 門 的 力 量 , 設 立 獎 勵 措 施 , 增 加 金 門 對 兩 岸
成 立 金 門 「 特 別 行 政 區 」 推 動 委 員 會 , 不 斷 積 極 爭 取 兩 岸 立 法 機 構 ( 北 京 全 國 人 大 和 臺 北 立 法 院 ) 的 立 法 授 權 。 加 強 宣 傳 金 門 的 力 量 , 設 立 獎 勵 措 施 , 增 加 金 門 對 兩 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