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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京中比修約的比較

在文檔中 1926-1929年中比修約案研究 (頁 38-47)

七、 《中比友好通商條約》批准之風波

八、 北京、南京中比修約的比較

《中比條約》是北京政府第一個宣布終止之舊約,頒行〈臨時辦法〉, 並已談成新約草案,又是南京政府第一個與舊約到期國談判簽訂之通商友好 新約,實為考察北京與南京修約方針與作為的最好案例。

南京簽署之《中比條約》的條文及附件,當時就遭到許多批評。國民黨 內之北平臨時政治分會及蔡元培、李宗仁都發表文章抨擊之,外交官如王景 岐,商界如上海總商會及上海華僑聯誼會等,也電呈中央攻擊中比新約,認 係外交之新失敗,且違背總理遺教。193時人批評的要點是:

1. 條約中平等互惠諸原則,處處為附件所拘束,使這一類的原則成為空 話。194

189 〈荷蘭戴代辦29日電〉,1928年7月30日,&〈海牙戴代辦電〉,8月13日,《國民政府外交部》

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90 〈駐和戴代辦2月15日呈〉,1929年3月15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是則比國可以單方面撤銷訟案,以前對北京政府之說詞,只是託詞而已。

191 〈駐和使館2月28日呈〉,1929年3月27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92 〈駐和使館5月29日呈〉,1929年6月,《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93 見曾友豪,〈從國際法學的觀點批評中外新約〉,《東方雜誌》,第26卷第14期(上海,1929.7.25),

頁13。曾友豪,廣東梅縣人,滬江大學畢業,清華官費留學正取。就讀滬江大學時即撰有《社 會調查——沈家行實況》;其後著作頗豐,主要有:《中華民國政府大綱》(香港:香港商務 印書館,1925);《日本中村進午國際公法例案》(萬有文庫第一集一千種);《中國外交史》(上 海:商務印書館,1926)等。

194 如1928年12月28日上海《時事新報》畏壘(陳布雷)社論,云:「此次修約,實紹承華會以來各

2. 條約中之關稅部分,不僅適用最惠國待遇,並且適用內國待遇,中國 經濟落後不應承受。195

3. 附件四許比國人民在中國內地居住及享有土地權,爭議最大。很多人 認為領事裁判權既經允許取消,在原則上自可許外僑有內地居住營商 及享有土地權,但中國經濟落後,無法與外僑競爭。196若與日本在滿 蒙之土地權爭議相聯繫,更是後患無窮。197

4. 撤廢除領事裁判權附以條件,主要是在 1930 年 1 月 1 日以前,國民 政府須與比國政府訂立詳細辦法,以便中國對於比國人民執行法權;

否則須待半數國以上承認放棄是項特權時。輿論批評內政無須與外國 商訂辦法,且一年之期限甚促,設對方政府故意留難或延宕交涉,此 種詳細辦法不能如期訂立。198而待半數國家放棄領判權,更屬遙遙無 期,且讓各國聯成一氣。

當時即有學者認為:國民政府一年來之外交,雖不無相當成功,然太失 之軟弱,不能收革命政府外交之實效,以符十餘年來國人廢除不平等條約之 期望。總理遺囑中廢除不平等條約之切望,猶不知於何年始能實現也。199

國所屢次標榜之空文,而加以一部之具體化,訂立之於正式之條約而已。」曾友豪評論之:「各 項新約最特別的形狀,是條約文本簡單,多不過五條,少則兩條。其中所載平等互惠一類的原 則,處處為條約的附件所拘束。這一類的原則,因此簡直成了一種空話。」曾友豪,〈從國際 法學的觀點批評中外新約〉,頁14。

195 1928年12月8日《京報》,周鯁生〈關於中比、中義條約之商榷〉,轉引自樓桐孫,〈新約平 議〉,《東方雜誌》,第26卷第1期(上海,1929.1.10),頁16。樓桐孫(1896-1992),浙江永康 人,早年於浙江法政專門學校法律專科畢業,曾參加討袁運動。後留法,獲巴黎大學法科碩士 學位。1948年為立法委員,立法院秘書長。著有《國家》(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租界 問題》(上海:商務印書館,1933);《法治與自由》(獨立出版社,1939);《法學通論》(臺北:

正中書局,1953)等書。

196 如朱偰,〈一九二八年國民政府修改不平等條約之成績與批評〉,《東方雜誌》,第26卷第2 期(上海,1929.1.25),頁25。朱偰(1907-1968),字商伯,浙江海鹽人,朱希祖長子,1925年入 北京大學本科學政治,1929年赴柏林大學,1932年獲經濟學博士,回國後任南京大學經濟系教 授。

197 曾友豪,〈從國際法學的觀點批評中外新約〉,頁19。

198 朱偰,〈一九二八年國民政府修改不平等條約之成績與批評〉,頁25。

199 朱偰,〈一九二八年國民政府修改不平等條約之成績與批評〉,頁26。

年更有學者指出:南京外交部「新訂條約數量上的驚人業績,是用一系列退 讓換來的」。200

若將中比修約交涉連貫考察,將北京、南京外交作比較,結果更讓人訝 異。諸如北京政府為不讓舊約無限期延長,毅然宣布終止舊約,即使退出國 際聯盟亦在所不惜;頒佈〈臨時辦法〉完全收回法權,並得比國同意;談判 新約過程中堅持不給比國最惠國待遇、內地雜居、土地所有權等,比國幾乎 接受。南京外交當局對以上諸點都作了讓步,難怪北京舊人對新約之批評更 為激烈。例如王景岐自始參與終止中比舊約及新約談判,極力主張對比強 硬,他雖與國民黨關係密切,但對王正廷之讓步十分不滿,對中比新約之批 評不僅嚴厲,且一一切中要害。與王正廷友好之北洋外交大老顏惠慶,對王 正廷簽署之新約也不滿意。

經手北京政府與比利時交涉的顧維鈞,與王正廷自巴黎和會以來即有瑜 亮情節,《中俄協定》交涉時更正面衝突,積怨甚深。他在回憶錄中對王氏 之中比交涉有嚴苛批評,云:

南京外交部與比利時公使達成的協議令人相當吃驚。因為協議接受了 中國北京政府一貫反對的內容,……其中一條說,比利時僑民在過去 六十年中依據領事裁判權以及治外法權所享受的保護,將要繼續到享 有同樣權利放棄這些權利的締約國一半以上同意時為止。在治外法權 這一特殊規定上,上述協定使比利時擺脫了原來的困難處境。因為它 無須再為堅持這些特權而承擔任何責任,而把這一棘手問題推給了其 他國家。我感到,在這個問題上,南京政府所採取的行動與北京政府 的政策是背道而馳的。我曾極力設法消除惡性循環,採取行動,創立 先例,向其他國家表明,中國決心盡早廢除不平等條約。然而,南京 政府卻採取了妥協的政策和行動,……中國北京政府與南京政府在同 一個問題上採取的不同政策和態度是令人難以理解的。……我想,南 京外交部在接受比利時方案時,沒有完全理解其含意,也沒有密切注

200 李育民,《中國廢約史》,頁696。

意或研究北京談判的經過。201

當時就有學者比較北京、南京之中比條約交涉,也指出就收回領事裁判權而 言,南京中比新約的條文,當然是比不上北京政府的交涉。202

南京簽訂中比新約之實惠只在於承認關稅自主,並原則上願放棄領事裁 判權,成為義、西、葡、丹各舊約期滿國之先例。事實上關稅自主因日本之 抵制,拖到 1931 年初才實現,去除領事裁判權更是遙遙無期,但南京外交 部為此做出諸多讓步。因此,當時有學者評論云:「不訂新約,中國有益無 損,訂新約,中國有百害而無一利,比國賣空,中國則付實利以買空。」203 南京政府看似豐碩的修約成果,為何如此華而不實,只求表面亮眼的成 績,而在實質上作出種種讓步?原因可能是外交形勢、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壓 力以及外交策略的選擇等。

就外交形勢而論,北伐初期國民政府聯俄,高唱廢約,列強深恐中國赤 化,乃迎合中國民族主義激情,鼓勵修約,紛紛對南北政府做出讓步,中國 外交一時頗為得手。但在清黨之後,列強壓力大減,對華改採觀望態度。加 以南京國民政府統一之初,與蘇聯絕交,對日關係在濟南慘案後急遽惡化,

必須聯好西方列強,打破外交形勢的沈悶。當時任職外交部的樓桐孫,撰文 為政府辯護,鼓吹應批准比、義二約,就表明了這種無奈,云:

外交形勢最怕牽制和沈悶,欲打開沈悶牽制的局面,必須先找一、二 國,在不喪權、不辱國的可能範圍內稍予變通,取消特權,而使其他 各國都至無所藉口,一一就範。要廢就廢,若既不能廢而必須修,則 這種變通,似乎是不能免得。比、義等約中允許比、義等國人民在中 國相互的自由居住及享有土地權,莫非就是這種變通罷。……領事裁 判權,因比約曾經我方宣告廢止,並經訂有〈臨時辦法〉收回法權。

而實際上比、義等國對於領事裁判權的利害關係,似又確較他國為

201 《顧維鈞回憶錄》(北京:中華書局,1983)第1分冊,頁358-360。

202 曾友豪,〈從國際法學的觀點批評中外新約〉,頁17-18。

203 曾友豪,〈從國際法學的觀點批評中外新約〉,頁18。

輕。此次訂立新約,定入正文,得到一重書面的正式同意,以解決數 年來雙方的爭執而作他國拋棄領判權的開端與引導,似亦屬外交上應 有之步驟。204

就廢除不平等條約之壓力而論,國民政府自詡實行「革命外交」,遵奉 總理遺教,要在最短期內廢除不平等條約。由於王正廷長期在北洋任職,國 民黨內許多人都質疑他不夠革命,王氏必須在最短期內獲致成果,只能先求 表面成績。當時就有學者指出:「外交當局正在希望列強至少能以平等互惠 的名辭,給中國政府作面子的時候,他們以能得比國政府允許簽押採用這一 類新名辭的條約為標準。要想比國政府馬上承認中國的要求,事實上也不是 容易,況且中央政策是先求外人在原則上能承認平等互惠的精神:緩一步再 求細則上能得實際的利益。」205

就外交策略而論,北洋時期原先與列強集體修約,巴黎和會、華盛頓會 議到關稅會議、法權會議都是走這個路子,但是成效有限。五卅之後,北京 外交部改採「到期修約」策略,宣布終止比、西之舊約,然後一國一國修訂 完整之商約,以創造成功先例,但是此路線最大障礙在於「最惠國條款」。

南京外交改採逐項有順序的策略,先求關稅自主,再求收回法權、租界租借

南京外交改採逐項有順序的策略,先求關稅自主,再求收回法權、租界租借

在文檔中 1926-1929年中比修約案研究 (頁 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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