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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南京政府之中比修約交涉

在文檔中 1926-1929年中比修約案研究 (頁 28-32)

南京國民政府統一全國之後,在 1928 年 7-12 月半年內,簽訂了 12 個條 約。其中與美、挪、荷、英、瑞典、法等國簽署關稅條約,六國承認中國關 稅自主。舊約到期之比、義、丹、葡、西等五國簽訂友好通商條約(Preliminary Treaty of Amity and Commerce),除承認關稅自主外,並規定收回法權及平等互惠 訂新約之大原則,通商細節將來再商議,但規範含混,另在附件中作出許多 讓步。另外,德國法權早已收回,也訂關稅新約,將 1921 年《中德協約》

中「在國定稅率未普通施行之前,德貨入口得暫照通用稅率完納關稅」一款 取消,去除關稅事實上之最惠國待遇。華會各國中,只剩下日本到 1930 年 5 月才簽署關稅條約。

《中比條約》是南京國民政府第一個簽訂之友好通商條約,王正廷努力 爭取比國原則上同意取銷領事裁判權,並盡快以平等互惠之原則商訂完整之 商約,造成第一個突破口,讓其他舊約已廢國家跟進,對比利時作出不少實 質讓步。研究此約,可對南京國民政府「改訂新約」的性質與特色,增加理 解,並可與北京之中比修約作連慣性的比較,對整體認識中國外交史脈絡有 重要意義。到目前為止,南京政府外交部檔案的公開狀況不如北洋時期,但 參看國民黨之檔案,大體可還原當時的談判、訂約及批准過程。

146 〈前外交部條約研究會會議錄〉,《外交部檔案》,縮影05000-143,頁1874-1906。及〈中比 修約案〉,1928年,《外交檔案》,03-23-081-02。

1928 年 6 月初,南京政府統一全國,外交部命駐外使節照舊供職。28 日,駐比公使王景岐密函國民政府外交部,提出對比約意見,重點是:(一) 中比新約宜以最簡單之《中德協約》為藍本,先訂友誼通商大綱,條款務簡,

俾兩方易於同意;有效期間務短,俾隨時可修改。(二)不應為收回法權而以 允許比人土地所有權為交換,否則有舊約各國援照利益均霑,且日本對此點 特別有野心,應特加注意。1477 月底,外交部指示王使:「吾國擬派員與比政 府 10 月間在寧商議新約,除照會比使外,希向比政府積極接洽。」148 8 月 4 日,外交部照會舊約期滿之法、葡、義、西、比等國,要求開議 新約。比約部分由駐滬辦事處交比國總領事轉遞比代辦紀佑穆,稱:中比舊 約早屆期滿,業經聲明廢止,現國民政府根據情勢變遷原則,並為增進兩國 睦誼起見,極願於最短期間內簽訂代替舊約之新約,擬派全權代表於 10 月 間在南京開中比訂約會議,深望比國政府迅派全權與會。149比利時政府因舊 約已廢,在華處於無約狀態,對於訂立新約比較積極,訓令駐華代辦:對華 另訂新約之議表示同情,即囑駐滬比總領事照復外交部表示贊同。9 日,比 代辦南下至滬,與外交當局商議條約內容。150

17 日,王景岐電告:比外部已命比使於 10 月趕到南京商議,並提醒外 交部注意:比約廢後我國曾於 1927 年初向比國提出〈臨時辦法〉,法權業經 收回,常設國際法庭所定〈臨時處分〉已取消。15122 日,外交部復電:比代 辦來寧,我方提出中比新約草案,內容與《中德協約》相似,惟添加取消領 判權一條,比代辦謂該條恐非在短期間內所可解決,餘似無問題,擬即電比 京請示,希迅與該政府接洽並隨時電復。草案要點:第一條對於關稅及其關 係事項,在彼此領土內不得有歧視之待遇,進出口貨物不完納高於或異於本 國人民或其他各國人民所完納之稅捐。第二條兩締約國人民在彼此領土內發

147 〈駐比王公使6月28日函〉,1928年7月26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48 〈電駐比公使〉,1928年7月31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49 〈照會比國駐華代使〉,1928年8月4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50 洪鈞培,《國民政府外交史》(上海:華通書局,1930)第1集,頁253-257。

151 〈駐比王公使景岐〉,1928年8月17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生民、刑訴訟案件,均受所在國法律之支配及其法院之管轄。第三條於最短 期間內以平等互惠為基礎,商訂通商航行條約。152

26 日,王使電復:已致函比外相,告以部提草案第二條不過確定中比間 近兩年事實上之地位,請早訓令全部承認,擬與該外相在日內瓦國聯會議時 再詳商。王使並對新約草案提出疑慮,云:比國在華利益至大,重締新約,

彼急我緩,彼此時如不認草案全部,在我似可暫與周旋,只要談判不致決裂 即可。新約草案第一條有問題,德約只規定所納稅項不得異於本國人,比約 草案加有其他各國人民字樣,顯係無形中給予最惠國待遇。詢問是否因國本 初定,另有對外適宜政策,故近來與各國新約均有如此條件,對比有未便歧 視之苦心?153

王使之疑慮是有所本的,當時南京外交部採取之修約方針,把恢復關稅 自主列為第一優先。9 月 10 日,外交部長王正廷答記者時稱:不平等條約最 要五項:1.關稅不自主,2.領事裁判權,3.外國軍隊軍艦駐留,4.內河航行權,

5.租借地。關稅自主最重要。後來又表示撤廢不平等條約依國力相稱之順序,

分五期:1.恢復關稅自主權,2.撤廢領事裁判權,3.收回租界,4.收回租借地,

5.收回鐵路利權、內河航行權、沿岸貿易權。15410 月 19 日,國府會議中,蔣 介石對於關稅問題堅持及早實現,稱:此為取消不平等條約之要點,亦我經 濟民生之大關,余必負責迅速促成之也。155為求盡快恢復關稅自主,取銷領 事裁判權等其他問題,可暫時放鬆。

10 月 16 日,王景岐電外交部:本日比外長約商比約,據稱已電比代辦

152 〈電中國駐比公使〉,1928年8月22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此草案內容與11月22日簽署條約內容相似,與北京外交部之通商行船約草案無何關係。

153 〈日來佛王景岐26日電〉,1928年8月27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54 〈王外長的最近外交談〉,《中央日報》,1928年9月11日。另王正廷之按部就班修約態度見 1928年12月25日《大公報》上海專電:「(24日)王正廷於會報界時,談條約不平之點,除關稅 得相當解決外,領事裁判權取消期較近,內河航行候改訂航約案解決。惟關於收回租界、租借 地甚困難—其意似謂非至國防問題相當解決之後,難有成效。」關稅關係國家命脈,故先從向 各國爭取關稅自主做起。

155 國史館印,《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臺北:國史館,2003)冊4,民國十七年八月至十二 月,頁253-254。

向鈞部提出草案文字修改要點,即(甲)第二款將屬地二字除去,無須另議添 上個人身份適用本國法律字樣。(乙)約外另加聲明書第二款暫時不生效力,

各國一律放棄領事裁判權時,比國當同時放棄等語,當經嚴詞駁勸勿多生枝 節。王使察覺到比國在比與在華商議時言論參差,詢問南京接洽狀況,並提 醒個人身份一節,我國本有外國法律適用章程,無加入條約必要,如允所請,

既開先例,日後範圍解釋又恐發生爭執。15617 日,又電請注意貨物來源問題。

25 日外交部復電:「兩電均悉,卓見甚是,比代辦不日來京開議,擬按照程 序次第進行。」157

11 月 6 日晚,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政治會議外交委員會開會,158 討論關於與比國修訂條約事。蔣介石主張:新約以收回領事裁判權為必要,

應明白規定「此締約國人民在彼締約國領土內,應受彼締約國法律及法院之 管轄」之文字。通過後,蔣氏又云:自後凡與訂新約者,皆應堅持此主張。15912 日夜,王正廷電告蔣介石,謂:中比商約草案已擬就,俟比使回任即簽字。

荷、義、比政府已允放棄領事裁判權,訂約時可在約內正式聲明。16018 日,

王正廷電告蔣介石,謂:中比條約不日簽字,該約規定比國廢除治外法權,

享受最惠國之待遇。161

11 月 22 日,王正廷與比利時代辦紀佑穆在南京簽訂《中比友好通商條 約》,正文五條,換文一件(半數以上國家放棄時,比國也放棄領事裁判權),聲明書 四件(中國於 1930 年 1 月 1 日前頒佈民法、商法,保證身份,比僑停止領判權後可內地雜居 營商購地,比人照中國法律章程納稅)

156 〈比京王景岐16日電〉,1928年10月20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57 〈電駐比王公使〉,1928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置於《外交檔案》,03-23-081-02。

158 有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政治會議、外交委員會之關係,參見劉維開,〈訓政前期的黨政關 係(1928-1937)——以中央政治會議為中心的探討〉,《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4期 (2005.11),頁85-129。

159 國史館印,《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冊4,頁351。

160 國史館印,《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冊4,頁366。

161 國史館印,《蔣中正總統檔案:事略稿本》,冊4,頁399。

在文檔中 1926-1929年中比修約案研究 (頁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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