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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用角色與數位版權管理於數位內容

3.1.  數位內容安全性與侵權問題

數位科技的進步,網路頻寬的成長,讓我們可以快速獲得各式各樣的數位資 訊,帶動整體知識經濟的流通。而使用數位內容資料與傳統資料最大的不同在於 使用數位內容時,一般都需要對該內容做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暫時性複製,若是 未經創作者或擁有者同意即複製使用或散播,將會侵犯到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由於將資訊數位化,數位內容不受限於特定媒介,可以輕易的移轉或傳輸,任何 接觸者皆能夠迅速且廉價的複製這些資訊,如此一來侵權情況將會更加嚴重,加 上網際網路的諮詢與傳播速度非常快,一封電子郵件所夾帶的檔案,可能是文 字、圖像、影片或是一些教學資料,在我們不經意隨手轉寄時,這種傳播行為可 能就已經造成侵犯智財權的問題,因為我們並不知道那些夾帶的數位檔案是否具 有版權,所以數位內容的安全管理與存取控制是當下很重要的思考問題。目前數 位內容面臨的問題有:

1. 網際網路的衝擊

網際網路由早期的軍事用途一直到今日的大眾化普及,各種數位內容資 料也隨著網際網路無時差、無地區性的無遠弗屆特性,快速流通與傳遞。雖 然網路帶來資料傳輸的便利,但是也因為如此,未經同意就將創作者之作品 散佈的人,已不再是有組織的技術集團,而是你我身邊的親朋好友。相較於 過去是採用錄音帶、磁片等實體裝置做資料散佈,今日則是以接近零的成本 在虛擬網路世界中做資訊交流。在今天,幾乎全世界的人,都有意或無意中 成為散佈版權作品的推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言,無疑是受到前所未 有的強烈衝擊[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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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品數位化的風險

由於網際網路的盛行,使得數位資訊能夠迅速的在世界各地做傳輸和流 通,因此,個人作品只要發佈至網路上,很快就可以得到大眾的意見與迴響,

作品也會一傳十、十傳百的傳到各個角落和使用者手中,網路成為提高知名 度及發表作品的快速途徑。換句話說,這象徵著當作品轉為數位型態後,便 能很輕易在網路上被交換、散佈,對於擁有版權或不願意公開數位內容的創 作者而言,代表著一旦將自己的作品數位化之後就可能要面臨智慧財產權受 到侵害的極大風險,也因為如此,使得大多數的創作者或擁有者將作品數位 化或透過網路進行交流的意願不高[60]。

3. 重製行為的簡易化

早期的資訊內容必須要依靠在一定的媒介物質上才能表達,最常見的就 是以紙張為媒介來紀錄資料,在當時要重製一份副本將會耗費不少的人力與 時間,且重製品也多有瑕疵。隨著技術的發展與不斷改良,重製的方式從類 比晉升到數位型態,不再受限於實體限制,使用者透過個人電腦,只需少量 的人力或技術,即可進行快速且大量的重製,不但重製的困難度大幅降低,

其精準度更是大大提高。重製行為的簡易化,侵襲著原始創作者的智慧財產 權利,面對此一衝擊,數位內容的存取控管制度該如何因應進行調整,加強 保護與防範盜用誤用,乃是數位與網路環境下面臨的最大挑戰[49]。

數位化資訊資源包含數位內容,而數位內容的規劃、製作、傳送、交易、追 蹤等過程,存在著許多安全性疑慮,所以數位內容提供者對於內容的釋出意願、

授權管理、合法使用判定等都會因此而受到影響。有鑑於此,如何運用存取控制 配合數位版權管理對數位內容整個生命週期做周全保護,使數位內容的管理與散 佈能夠有更低成本、更低風險的流通,將是一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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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版權及著作權的觀念逐漸抬頭,越來越多學術及企業單位注意到盜 版、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巨大損失,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不僅是實體著作的 版權需要關心,數位作品內容同樣需要受到智慧財產權的保障,而多數企業與學 術單位也已經感受到智慧財產對於本身的永續發展具有關鍵性地位,所以,解決 數位內容的保護問題是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重要一環。

根據 2003 年資策會研究報告中指出[42],雖然數位內容有別於傳統內容型 態,其具有高度數位化特性,但數位內容依舊屬於著作物的範疇,而其權利狀態 遠較一般著作產品複雜,數位內容主要擁有五大性質:

1. 法律保障

數位內容理應享有智慧財產權能之法律保障,如重製、改作、散佈等。

2. 衍生權利

數位化程度所帶來的衍生權利,如瀏覽、列印、存取時間、播放次數等。

3. 授權使用

需經過財產擁有者或原創者同意受讓或授權,其他人才能合法使用該財 產權。

4. 侵權問題

無需高成本技術即可透過簡易工具與管道進行複製、散佈,導致侵權行 為難以防範。

5. 樣式與用途多元

同一份數位內容有多種呈現方式和儲存型態,種類與用途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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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學習逐漸普及與不斷成長茁壯的趨勢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及管 理必須要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和注意,以免在不知不覺中有心或無意的造成侵權行 為。而政府及相關法規方面,對於數位內容應用於數位學習的使用方式和適用範 圍,如果沒有統一的標準或比較明確的定義和規定,模糊的界線將有可能成為數 位學習發展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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