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抽樣原則與步驟根據 WVS EC 的規定,抽樣母體須涵蓋所有居民;年齡限制在 18 到 85 歲之間;使用機 率抽樣方法且其原則最好是抽取率與單位大小成比率(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以下 簡稱 PPS);初抽單位(primary selection unit, 以下簡稱 PSU)數目在 30 個以上為原則(EC 規定);抽取 PSU 時必須是以隨機法為原則;不可用替代樣本;樣本數至少在 1000 以上。
本計畫是以台灣地區具有國籍,在民國 9 年 1 月 1 日以後(85 歲以下)且民國 7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18 歲及以上)為研究母體,但不包括軍事單位、醫院、療養院、職訓 中 心 、 宿 舍 、 監 獄 等 機 構 內 的 居 民 與 通 緝 犯 。 利 用 台 灣 地 區 戶 籍 資 料 檔 為 抽 樣 名 冊
(sampling frame)與分層 PPS 三階段抽樣法抽出受訪對象。
抽樣分層是根據台灣社會變遷調查五期一次方法小組的新分層,分層的依據為台灣各鄉 鎮市區的「人口密度」、「專科以上教育程度人口百分比」、「65 歲以上人口百分比」、
「15-64 歲人口百分比」、「工業就業人口百分比」、「商業就業人口百分比」等,最後經 集群分析(Cluster Analysis)產生七個鄉鎮市區分層,分別是核心都市、一般都市、新興市 鎮、傳統產業市鎮、一般鄉鎮、高齡化鄉鎮、與偏遠鄉鎮(附錄五、台灣社會變遷調查五期 一次抽樣分層報告)。不過,考慮到某些分層的鄉鎮數目很小,本計畫將高齡化鄉鎮和偏遠 鄉鎮合併為一類,因此所使用的分層共計六個。
具體的抽樣步驟如下:
1. 根據內政部臺灣地區人口統計資料計算出臺灣各鄉鎮市區在調查當年十八(含)歲~八十 五(含)歲的人口數。
2. 將臺灣全省各鄉鎮市依一般都市、一般鄉鎮、核心都市、傳統產業市鎮、新興市鎮、高齡 化鄉鎮與偏遠鄉鎮等六個分層歸類。
3. 匯集各鄉鎮市區人口資料,計算六個分層中十八(含)歲~八十五(含)歲的人口總數。
4. 依據六分層地區十八(含)歲~八十五(含)歲的人口比例,算出各分層欲抽出之人數。
5. 三階段抽樣:以新鎮市區為初抽單位(PSU),以村里為第二抽出單位,個人為最後抽出 單位。唯為使台北市和高雄市之調查地區平均分布,將不以「區」為第一抽出單位,乃 打破區界直接以里為初抽單位。各階段各單位的抽樣,採抽取率與單位大小成比率
(PPS)方式來決定。
(1)各分層分別進行獨立抽樣,以鄉鎮市區為第一初抽單位(PSU)。具體來說,在 PPS 原則之下,利用等距抽樣方法,首先,將同分層之鄉鎮市(區)按人口數由小到大排
列,並做人口數的累加。以該層的總人口數 T 除以所需的鄉鎮市(區)數 n,T/n=
K(K 四捨五入,留下整數部分)。其次,在 1~K 中取一個亂數 R,則 R 在累加人口 數該欄的落點所在即是抽取的第一個鄉鎮市(區)。然後,以 R 為基礎,再往下找第 R+K 的落點,以此類推,直到抽滿所需的鄉鎮市(區)數為止。最後總共抽出 32 個 PSU(詳見附錄六)。
( 2 ) 每 一 鄉 鎮 市 區 ( PSU ) 中 , 同 樣 的 依 人 口 數 之 多 寡 依 照 等 距 抽 樣 法 ( systematic sampling)有系統地抽取 2 個村里。排列各村里與人口數的累加。
(3)在中選村里中也同樣依等距抽樣法抽取一定數目的受訪個案。每一村里預計完訪 20 到 30 個案為原則。 考慮到各類型的訪問失敗,本計劃的抽取數在各鄉鎮中作 1.5 到 3.5 不等的倍數膨脹。
6. 預試與正式調查均採用相同的抽樣原則與程序。
二
、
樣本數與抽樣樣本代表性檢定為了避免其他因素干擾(如拒訪等)而致無法達成預計完成數,本計畫抽樣乃是採取膨 脹方式來估算每一村里所需抽取之人數;在進行抽樣時,所參照之膨脹比例乃是依據「台灣 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四期第三次」、「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四期第四次」、
「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四期第五次」與「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五期第一 次」調查計畫中每一分層之完成率的平均來估算膨脹比例,膨脹比例係介於 1.5 倍至 3.5 倍 之間,共抽出 2,874 案。
利用內政部所提供之『九十五年度二月份的台閩地區人口統計資料』進行抽出樣本之樣 本代表性檢定(goodness of fit),以查核抽出樣本人口特徵分佈是否與母體資料一致,檢定項 目包括(一)性別,(二)年齡,(三)年齡*性別三分組,而檢定結果呈現樣本與母體是 一致的。檢定結果顯示,無論是不同性別、年齡層或不同性別與年齡交叉組合之間樣本與母 體無統計上顯著的差異,這表示所抽出之樣本對母體來說具有性別與年齡的代表性(表 一):
表一:抽樣樣本代表性檢定結果
期望值1
樣本數 卡方值 p 值
男 1445 1448.6 性
別 女 1429 1425.4
0.018 0.894 18-19 歲 104 105.2
20-29 歲 621 605.4 年
30-39 歲 609 597.9 40-49 歲 613 608.4
1.679 0.892 齡
50-59 歲 461 471.2 60-85 歲 466 485.8 男 18-19 歲 58 54.6 男 20-29 歲 305 309.6 男 30-39 歲 286 301.6 性
男 40-49 歲 324 306.7 別
男 50-59 歲 233 234.9
*
男 60-85 歲 239 241.2 年
女 18-19 歲 46 50.6
8.404 0.677 齡
女 20-29 歲 316 295.9 女 30-39 歲 323 296.3 女 40-49 歲 289 301.8 女 50-59 歲 228 236.3 女 60-85 歲 227 244.6 1. 依據母體在個人口特徵之比例換算所得的個案數。
2. N=2,874
三、樣本名單與複查
利用戶籍資料所抽出樣本個案經過套印即成樣本名單,此樣本名單乃經由電腦程式以亂 數排列樣本順序後製成的表格(見以下範例)。此表格內容中的受訪者特徵或戶籍相關的資 料方面經過再確認的核對與校正,最後提供訪員與督導進行訪問調查結果紀錄之需。
樣本名單上每一樣本個案皆為必需被訪問的對象,依據調查研究專題中心樣本名單使用 規則,除非規定範圍內的訪問結果,如:第一次訪問即可確定無法訪問到(如死亡、遷移 等),每一個案必需經過至少五次的拜訪,而且每一次拜訪均需在不同天不同時段進行,直 到調查期間結束為止。另外,樣本名單中的所有個案都需拜訪過,確定無受訪者可接受訪問 之後才可停止。
訪員須在樣本名單上填寫每一樣本個案歷次拜訪的結果成功與否,若是失敗,屬於哪一 種失敗。紀錄後的樣本名單均經由督導根據訪員進行樣本複查。樣本複查的主要目的在於核 對成功樣本的資料是否確實及訪員是否正確使用樣本名單進行調查工作。因此樣本複查的同 時督導也需利用本計畫設計的問卷複查短卷,此短卷中除了一些複查所需的基本題目之外,
還包括正式問卷的部分題目。
根據樣本個案拜訪是否成功而且訪員是否取得電話號碼有不同的複查原則與方法。成功 樣本的複查方式為,若受訪者留有電話號碼則抽取有電話成功份數的百分之三十的人,以電 話複查;若受訪者未留電話號碼則抽取無電話成功份數的百分之三十進行實地訪問。至於失 敗樣本部份,督導必須抽取百分之三十,進行複查以確定訪員記錄是否屬實。另外,督導複 查過的樣本個案中又再抽出約五分之一經調查研究專題中心長聘的工作站站長或計畫研究助 理作第二次複查。
<範例>
中央研究院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調查研究專題中心樣本名單
完成目標:25
督導姓名: 訪員姓名: 訪員編號:
訪問村里:台北縣板橋市玉光里 村里編號: 2201A 《世界價值觀調查推動計畫》
性 年 訪 問 狀 況
樣本 住屋 複查 備註
型態 周遭 環境 狀況
督導 複查 結果 姓 名 別 次 電 話 第一次 方式
序號 鄰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7/1 7/2
1 陳志明 1 49 18
上午 下午
7/5
下午 電話 實地
11 01 01
地址:吉逢街75巷47號之2
註一:訪問狀況、住屋型態、周遭環境狀況由訪員填寫訪問結果。督導複查結果由督導填寫複查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