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垃圾焚化底碴再利用技術的困難點
關於廢棄物資源技術之推動,首先必須要進行的即是廢棄物之無害化 處理,使其符合環保法規之毒性溶出試驗標準,始可探討其再利用途徑與 方式。關於再利用技術之選擇及其所面臨之困難,主要可從下列方向進行 考量:
(1)資源化產品之穩定性及再利用性
此考量乃為確保資源化產品能夠符合環保法規之毒性溶出試驗標 準,此乃廢棄物資源化產品欲進行再利用之基本要求。
由於焚化底碴之重金屬溶出情形依垃圾特性有所不同,並不穩定,
而使焚化灰渣介於有害與無害廢棄物之灰色地帶,致使底碴之再利用受 到限制,再利用率也不高;若要將其有效資源化,首先應考慮將影響 TCLP 溶出結果之重金屬成分去除,以避免產品使用時造成環境之二次 污染。
(2)減容減量效果
由於目前關於底碴資源化產品之再利用途徑,尚無一穩定之管道,
以國內為例,對於再利用之相關法規要求亦陸續建置中;因此,如何將 底碴資源化產品之產量(質量、體積)降至最低,乃為目前一重要考量。
(3)產品之物性不穩定
關於各國對焚化底碴資源化之方法與應用方向可知,大部分資源化 產品乃以道路建築之基層級配、或骨材為其再利用方式,因此,產品之 物性分析(如:比重、吸水率、抗壓試驗等)結果,將影響其應用層面與 市場推廣潛力。
(4)操作控制程序太過繁複
資源化技術之操作程序是否具實用性,亦須納入考量因素之一;過 於繁複之流程不利於穩定控制,亦將提昇處理成本。
自底碴無害化至資源化處理,其成本涵蓋建廠費用、操作費用以及 相關藥品耗材費用;處理成本將直接反應至資源化產品之再利用推廣與 價格,影響各界使用意願。
(6)民眾接受度
資源化產品係由廢棄物經再製過程而得,雖然經過許多實驗測試後 才能讓再利用產品使用,但民眾難免對廢棄物再生之產品產生抗拒之心 理。因此底碴末端使用之名稱需要審慎訂定,避免引起民眾恐慌或反感,
例如「綠色混凝土」等名詞的使用,最好與廢棄物名稱無關。除民眾接 受度外,學術接受度及政策接受度亦不可免,政府的鼓勵(處理製用)及 綠色標章的法令,政策接受度方面要仰賴政府的推動。底碴再利用的產 品一般僅能用於較無結構性安全之建物或道路回填石料等,因此,建議 由公共工程建設優先使用,才能打開市場,建立穩定之通路,廠商亦才 有意願生產。
2. 建立評估垃圾焚化底碴材料化潛能之流程
由於垃圾焚化底碴再利用途徑廣泛,為建立一套焚化底碴再利用 途徑及使用管理法規,執行底碴材料化技術實驗來驗證,是極重要 之工作。本研究擬參考美國再生材料資源中心(Recycled Materials Resource Center, RMRC)所提出的通用廢棄物再利用評估架構,做 為垃圾焚化灰渣材料化技術潛能之評估準則。
依據圖 6-1.之評估流程,顯示焚化底碴之再利用必須經由特性鑑 定及應用評估,以確認其有無應用上之困難性,若經評估後為在不 具政策困難度及禁用或改變應用方式之情況下,則可進入下一評估 階段,此階段目的為篩選具有成功使用經驗者,經實驗室試驗符合 標準規定或通案公告者,即可進行再利用。而若無法符合標準規範 之要求,則必須經材料改質或穩定化處理後,方可再次進入評估流 程當中。若是符合部分標準規定,或是仍有使用上之疑慮者,則可 進入最後的工地試作階段,加以驗證。
3 建立長期追蹤評估目標垃圾焚化底碴再利用之流程
由於垃圾焚化底碴成份複雜且物化特性不穩定,再利用後對環境的衝 擊仍無法估計,建議參考本研究結果,制定一套再利用產品的追蹤程序。
以垃圾焚化底碴再利用為道路基層材為例,在材料選擇、應用工法 及施工地點選擇等,皆應於規劃初預留未來追蹤抽驗的機制,甚至 在垃圾焚化底碴再利用於道路基層時,即應規劃好若未來追蹤檢測 出有害物質時,可將利用之垃圾焚化底碴全部挖除,避免二次污染。
圖6-1 焚化底碴再利用之特性鑑定及應用評估流程 特性鑑定
應用評估
實驗室試驗
試作驗證
最終處置
無法符合規定 個案申請審核
無法符合規定
符合標準規定 具 政策困難度
禁用或改變應用方式 材料改質及穩
定化與經濟性 評估
廢棄物焚化灰渣
篩選
● 具成功使用經驗
通案規定
● 需佐證者
符合規範
核准使用
一般性
分類性
特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