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前將實體跨域治理之觀念予以延伸,並揉合資通訊科技之技術概念,針 對「電子化跨域治理」概念加以定義。藉由本文之文獻探討與跨個案研究,吾人可 以發現,電子化跨域治理之本質及其所遭遇的困難仍與實體的跨域治理相似,但卻 更 多 了 e 化 的 元 素 。 在 公 部 門 的 系 絡 中 ,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的 限 制 ( Scholl &
Klischewski, 2007)、法令彼此間的不一致(Anthopoulos et al., 2006; Scholl &
Klischewski, 2007; Wimmer, 2002b)、主管支 持與否(Gil-Garcia et al., 2007;
McAdam & Donaghy, 1999; Thong et al., 2000)、機關間的信任程度(Luna-Reyes et al., 2007; Schooley & Horan, 2007)與合作意願(Fedorowicz et al., 2009)、機關人 員對於風險與責任之考量(Fedorowicz et al., 2007; Fedorowicz et al., 2009),以及 各機關及其首長對於業務權責、資訊領域權的觀念未能改變(Bekkers, 2007, 2009;
Boonstra & de Vries, 2005; Fedorowicz et al., 2007; Hesson & Al-Ameed, 2007; Kumar
& van Dissel, 1996; Schooley & Horan, 2007),不僅多屬實體世界中推動跨域治理 的障礙因素,而更如過去文獻所指,於e 化世界裡造成各業務相依機關間無法促成 後端平台全面整合,而僅能以跨機關平台做介接,或透過批次資料之傳遞進行資料 交換,尚無法達到資料庫整合、資料共享的終極目標。除此之外,個資保護及資訊 安全等系統建置之傳統議題(Soliman & Janz, 2004),依然存於電子化跨域治理或 服務整合之關鍵考量地位。
事實上,吾人以為,這樣的觀察結果毋寧是十分值得玩味的。蓋行政機關推動 電子化跨域治理或整合服務之主要目的,無非是期待藉由 e 化手段,簡化行政流 程、減少決策程序,透過服務或管制效率的提升,進而達到提高民眾滿意度、或降
低民眾洽公成本之目的。然而,在服務串連(NICE 工作圈)、資料共享(救生 圈),或資料庫與流程整合(救生圈與臺北市民e 點通)等推展過程中,仍然是在 官僚體系當中運作;也因此,若從 Herbert A. Simon(1976)的角度來看,所有的 行政行為皆是決策行為的表徵,則無怪乎即便是政府 e 化方案之推動,當中各機 關、各階層官僚對於是否願意參與是類計畫的決策與判斷,仍是最主要的關鍵,於 此,亦也造成實體世界跨域治理之影響因素,諸如法規限制(或未修正)、主管支 持程度、合作意願、信任與權力釋放等,同樣牽絆著行政機關與官僚對於e 化事務 配合的決策行為。同時亦呼應了 Scholl 與 Klischewski(2007)所指,影響跨組織 間進行資訊整合與共享的挑戰與限制,大多都不是資訊科技的問題此一主張。
尤其,前述十項核心因素中,在如法令鬆綁或配套,以及技術支援或基礎設施 需求等基本性因素之外,屬於組織運作面和跨域治理面之關鍵影響因素便佔了六 項,亦也呼應了學者們的剴切指陳(Bekkers, 2007, 2009; Boonstra & de Vries, 2005;
Fedorowicz et al., 2007; Fedorowicz et al., 2009; Hesson & Al-Ameed, 2007; Kumar &
van Dissel, 1996; Schooley & Horan, 2007),在公部門施行電子化跨域或跨組織治 理,實須考量其系絡之特殊性,絕對不是一個單純的「管理」問題,而是一項需要 去調和各方利害關係人之需求、價值或衝突之「治理」議題。承此,本文將前所歸 納影響公部門推展電子化跨域治理之十項主要關鍵因素,依其所屬不同層面,繪如 圖一所示,期以「堅石」為喻,供學術與實務界後續發展參考。
圖一 電子化跨域治理關鍵因素 資料來源:本研究。
法令限制之突破 資料隱密之保障 資訊安全之確保 中央資料庫之先行整合
對電子文件與資料授權之信任
他機關之合作意願 資料需求符合比例原則 風險∕責任界定明確 機關資訊權力之釋放意願
高層主管之支持
法規 制度 科技 技術 組織 運作 跨域 治理
故,未來行政部門如欲推動涉及電子化跨域治理性質之專案時,除資訊安全、
系統介接、系統相容性等障礙或可透過e 化途徑加以克服,其他如法規制度面及治 理過程中政治因素,顯係至為關鍵之影響因素,且這些問題似乎多無法以e 化的方 式予以解決,尤應於計畫開展前針對此些障礙與執行困難,多加投入心力思考並預 先設法解決或取得夥伴機關之共識,避免具良善美意之計畫終致功敗垂成。因此,
基於文中個案之推展經驗及所遇困難,本文建議未來行政機關於推動電子化跨機關 整合服務時,可從以下策略方向展開思考:第一,在法規制度面,宜:(1)先盤點 並針對過時或對電子跨域整合產生影響之業務法令進行修改,或在健全軟、硬體資 訊安全建設(如自然人憑證、SSL 加密處理等)的前提下適度鬆綁,以提高公務人 員的協力意願;(2)重新檢視個人資料保護法,思考對於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之必 須,且已盡查證資料索取者身份之責任,非因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等故 意犯意,而不慎洩漏個人資料者,減輕或降低、甚或免除其刑責之修法方向之可 能,如此方能卸下承辦人員於電子化跨機關協力時之心理障礙。第二,在科技技術 面,建議由中央帶頭進行政策及資料庫整合,即可由行政院研考會針對各部會內部 法規不一致處進行通盤檢討,並邀請各部會進行修法建議討論,並搭配組織改造的 機會進行中央層級資料庫之整合;如此,由中央從業務區塊的角度建置整合系統,
當可使地方機關在索取跨域(特別是上級政府或平行政府)資料時,大幅減少行政 溝通成本,有效改善政府的服務效能。第三,在組織運作面,建議可採漸進主義變 革,逐步化解業務承辦人員對於電子文件的疑慮,從而建立其對於電子文件與授權 模式之新信任關係。第四,在跨域治理面,則建議:(1)由機關首長親自扮演電子 化跨機關整合服務之推動與倡導角色,並進行行政障礙排除及資源整合之主要推動 者,以期扮演變革代理人之角色;(2)便民與簡政(便官)同步改革,除滿足機關 外部顧客之需求外,更應先瞭解機關內部顧客的日常工作實務(如工作壓力、使用 習慣、規則與法令等),做好完善規劃與配套措施,以獲致內部顧客的認同與支 持;(3)建立小贏聯盟,亦即選取一些抗拒程度不高、資料隱密性較低,或彼此都 有資訊分享需求的少數機關作為電子化跨域合作的試辦對象,累積一定經驗與共同 見證成果後,再逐步將變革成果推廣到其他機關;(4)提供資訊領域共享誘因,即 為消弭或降低須資料分享的機關對於資訊權力稀釋的疑慮,並提高彼此合作及資訊 釋放之意願,上級機關應盡可能全力提供預算、人力、技術等資源支持作為配合誘 因,尤更建議可將是類計畫納入重點施政計畫中,且一併納入機關首長績效考核評 量項目,期能提高其配合意願;(5)建立資訊協力合意書,即透過合意書之擬定,
將資料共享雙方間之責任與義務關係加以明訂,有助於資料意外發生時之責任釐清 或降低承辦人對於責任風險之疑慮。
此外,在未來的研究努力上,建議後續研究者,除藉由觀察個案之擴展以期對 關鍵影響因素之界定能更形完備周延外,更可進一步針對影響因素彼此間之因果關 係及影響程度強弱等面向,從質化或量化途徑做更精確的釐清和更細緻的分析,俾 以提供學術界更為深入的理解,以及實務界更具參考性之規劃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