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下營的行政區劃沿革,可說是幾百年來下營發展的縮影。昔日,下營地區行政區域的範 圍與今日下營鄉所轄的區域並不一致,就建制沿革而言,大致可區分成三個時期:一是清領 時期以前,其次為清領時期,三為日治時期,茲分別就各個時期敘述之:

一、清領時期以前(1683 年以前)

台灣府縣的設置開始於鄭氏治臺時期。57在鄭氏治臺以前,臺灣南部主要有原住民、荷 蘭人和漢人的活動。在漢人未大量移民臺灣時,原住民分布在全臺山林平原之間。下營地區 主要為平埔族西拉雅族系麻豆社的活動範圍,此一時期原住民從事農耕漁獵活動,並沒有任 何的行政區劃。

1624(明天啟 4)年荷蘭人佔據臺灣南部,並於一鯤身築城統治(1627 年後稱熱蘭遮城)。 初期因主要在於利用臺灣作為轉口貿易區域,所以並未對臺灣實施詳細的行政區域規劃。荷 蘭東印度公司派駐臺灣最高官員稱之為臺灣行政長官(簡稱臺灣長官),總攬全島行政事務。

行政長官之外設有一評議會,稱為大員評議會或熱蘭遮城評議會,為最高決策機構。58直到 1635~1636 年間出兵平服從來不順服的南部麻豆、蕭壠等社,其後,南北諸社陸續請求歸順。

1636 年 2 月,台南以北 15 社、以南 13 社,計 28 社之代表集合於新港社(今台南縣新市鄉), 並向長官 Hans Putmans 宣誓服從。1641 年以後,此種集會即稱為地方集會(Landdag),1644 年 Francois Caron 任臺灣長官時,其形式及內容,始臻完備。其後,復區分為北部、南部、東 部、淡水四區,命各社長老,一年一次集合於台南、卑南、淡水等地,向公司表示服從,並 報告轄下情形。此等長老平時在社內可行使司法權,由公司發給一嵌有公司標幟之籐杖為證。

59

1661(明永曆 15)年鄭成功率軍東渡臺灣,鄭、荷雙方海陸大戰,直至 1662 年 2 月 10 日(明永曆 15 年 12 月 22 日)鄭成功接受荷蘭人投降後,正式成為臺灣新的統治者。鄭成功 以台南為承天府,總名東都,成為治理臺灣的行政中心,並在承天府以北設天興縣,以南設

57 李汝和主修,同上書,頁 18。

58 楊彥杰,同上書,頁 72-73。

59 中村孝治,同上書(二),頁 7-8。

萬年縣,此一時期下營(茅港尾)歸天興縣開化里所轄。1664 年鄭經嗣立,改東都為東寧,

升二縣為二州,二州大致以二層行溪(今二仁溪)及其支流紅毛寮溪為界,此時下營(茅港 尾)隸屬於天興州。60

二、清領時期(1683-1895 年)

1683(康熙 22)年施琅大敗劉國軒於澎湖後,翌(1684)年,臺灣歸清朝版圖,而清代 臺灣的官治組織,是隨著地方開發漸次擴充。除廳、縣之本城外,其鄉庄的區劃,也視地方 情況而有不同的名稱。在廳、縣以下之區劃,為里、保(堡)、庄(莊)、鄉。街、庄及鄉係 自然形成的地方自治團體。反之,里、保、鄉及澳是官府為徵賦及治安目的所劃分,特別為 差役管轄而設。61堡原是清代以迄 1920(大正 9)年曾文溪以北至宜蘭地方所使用的一種地 方自治行政區域;相當於堡的行政區域在曾文溪以南至恆春半島稱為里,東部地方稱為鄉,

而澎湖群島稱則為澳。臺灣本島在堡、里、鄉之下區分為街、庄、社等,而澎湖在澳之下則 分為街和鄉。街、庄和鄉係指漢人所居之地,而社則指原住民的部落所在。清代的堡、里、

鄉、澳大多數只有模糊的範圍,無明確的空間界線。而方志上所記載的街、庄則是聚落或村 落本身,並非行政區域。直到劉銘傳於 1886(光緒 12)年實施土地清丈時,才為臺灣的堡及 庄釐定出較為明確的範圍和界線。62茲說明清領以下各時期下營的行政區劃沿革。

(一) 一府三縣時期

1684 年臺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大清政權以台南為臺灣府,下設三縣,將明鄭時期的天 興州,以鹽水溪為界,分為諸羅縣與臺灣縣,萬年州改為鳳山縣,隸屬於福建省管轄。此一 時期諸羅縣轄有四里、九保、九莊及九十五社,下營則屬於開化里(康熙 50 年代末期分為赤 山、茅港尾、佳里興三保)的茅港尾保所轄。63

60 施添福等,同上書,頁 1-18。

61 戴炎輝,同上書,頁 5。

62 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製,《臺灣堡圖(1904)(明治 37)年調製》,台北:遠流出版社,1996 年,

導讀。

63 周鍾瑄,同上書,頁 42。

(二) 一府四縣二廳時期

1721(康熙 60)年,朱一貴起兵抗清,清廷命水師提督施世驃、南澳總兵藍廷珍會師剿 滅,而漸注重臺防。其後,臺灣鎮總兵幕僚藍鼎元及巡臺御史吳達禮先後建議劃諸羅縣為二。

1723(雍正 1)年,在原諸羅縣內增設彰化縣及淡水廳。1727(雍正 5)年,再增設澎湖廳。

1733(雍正 11)年,臺灣縣與諸羅縣間的縣界重新調整,原隸屬諸羅縣之新化里,被分割成 新化里東、西二保,諸羅縣保留新化里西保,東保改隸屬臺灣縣。1740 年(乾隆 5 年)諸羅 縣之茅港尾保變更為茅港尾莊。1760 年(乾隆 25 年)赤山保下析分出果毅後保、鐵線橋保,

佳里興保析分出麻豆保,大奎璧莊與汫水港莊析分成鹽水港保、太子宮保。1764 年(乾隆 29 年)增為 4 里、46 保、18 莊、33 社,茅港尾街隸於茅港尾莊。64

(三) 一府四縣三廳時期

1787(乾隆 52)年,以林爽文事件發生時,諸羅縣城居民守城有功,因而將諸羅縣改名 嘉義縣,以嘉其義行。1812(嘉慶 17)年,除原有臺灣、嘉義、鳳山、彰化四縣與淡水、澎 湖兩廳外,另劃出淡水廳東北部增設噶瑪蘭廳。嘉義縣則轄有 36 保及 936 莊,茅港尾街隸屬 於茅港尾保。

(四) 二府八縣四廳時期

1874(同治 13)年,日本侵犯琅嶠(今屏東恆春一帶),發生日軍侵台事件,清廷乃一 改防臺而為治臺的政策。1875(光緒 1)年,清廷准沈葆楨奏摺所議,增設恆春縣並隸於臺 灣府。同年 12 月,清廷再調整行政區域。調整後之行政區域為臺灣府領有臺灣、鳳山、恆春、

嘉義、彰化五縣及埔里社、卑南、澎湖三廳;台北府領有淡水、宜蘭、新竹三縣及基隆廳。

此一時期,下營(茅港尾)仍隸屬於嘉義縣所轄之茅港尾保。

(五) 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時期

1884(光緒 10)年中法戰後,清廷體認到臺灣地位的重要,乃有建省之議。1885 年(光 緒 11 年)8 月正式建省,以劉銘傳為首任臺灣巡撫。全省行政區域劃為 3 府(臺北、臺灣、

64 余文儀,同上書,頁 54。

臺南)、11 縣(淡水、新竹、宜蘭、臺灣、彰化、雲林、苗栗、安平、鳳山、恆春、嘉義)、

3 廳(基隆、埔里社、澎湖)1 直隸州(台東)。1894(光緒 20)年,臺灣臺灣巡撫邵友濂在 淡水縣海山保沿山一帶增設 1 廳為南雅廳。這一時期,下營(茅港尾)仍為嘉義縣所轄 37 保 之一。65

三、日治時期(1895-1945 年)

1895(光緒 21)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依條約將臺灣及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5 月 29 日日軍登入臺灣東北角澳底,6 月 2 日李經方與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基隆外海德籍輪船 公義號上辦理交割,臺灣正式成為日本帝國版圖。日本統治臺灣 51 年當中,關於地方制度調 整,經歷過五個階段:

(一) 地方官暫行官制時期

日人於 1895 年 6 月 17 日在台北舉行「始政典禮」後,旋即於 6 月 28 日制訂「地方官假 官制」(案:「假」即「暫行」之意)。沿襲清朝時代的行政制度,將臺灣分為台北、臺灣、台 南 3 縣、1 澎湖島廳,其下設立 7 支廳,至 7 月 18 日復增設為 13 支廳,縣設知事,廳設廳 長、支廳設支廳長。此一時期,下營隸屬於臺灣縣嘉義支廳管轄。

(二) 軍政時期

1895 年 9 月臺灣總督府改行軍政,將台南縣安平支廳與嘉義支廳,改為台南民政支部安 平出張所,與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民政支部的長官為支部長,出張所長官則為出張所長。

然而,上述都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機關,充其量只是承總督府民政局長之命,協助處理各區 行政事務的輔助機關而已。此一時期下營隸屬於臺灣民政支部嘉義出張所。

(三) 縣廳時期

65 不著撰人,〈嘉義縣輿圖纂要〉,《臺灣府輿圖纂要》,臺灣文獻叢刊第 181 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頁 186-187。

1896(明治 29)年 4 月,臺灣總督府廢除軍政,實行民政。地方行政區劃恢復「地方官 假官制」時期,制訂 3 縣 1 廳 12 支廳的組織。1897(明治 30)年乃木總督進一步對地方官 制進行改正,將全島劃分為 6 縣 3 廳(除原有廳縣外,增設新竹、嘉義、鳳山 3 縣,並將宜 蘭、臺東 2 支廳升格為廳)。縣、廳以下不再設支廳,而設置 67 個辨(辦)務署。此時,下 營改隸嘉義縣六甲辨(辦)務署管轄。1898 年新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接任,同年 6 月修改總督 府及地方官制,行政區重新整理成為 3 縣 3 廳(臺北、臺中、臺南 3 縣及宜蘭、臺東、澎湖 3 廳)。此一時期廢嘉義縣,下營又改為臺南縣所轄。

(四) 廳治時期

1901(明治 34)年總督府為了簡化行政層級,也為了徹底實施警察統治,再一次大幅度 改正地方官制,廢除以往的廳、縣、辨(辦)務署三級制,並將全島劃分為臺北、基隆、深 坑、桃仔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斗六、嘉義、鹽水港、66臺南、蕃薯寮、鳳 山、阿猴、恆春、臺東、澎湖 20 廳,廳設廳長。同時,為了遂行廳的業務,廳長可經由臺灣 總督的認可而分設支廳,支廳長多半由警部充任,以遂行警察統治的目的。此一時期下營隸 屬於鹽水港廳之麻荳支廳管轄。

1909(明治 42)年臺灣總督府又將部分的廳裁廢或合併,其中,鹽水港廳以急水溪為界,

分成鹽水港支廳、店仔口支廳(隸屬於嘉義廳管轄)、北門嶼支廳、麻荳支廳、六甲支廳、蕭 壠支廳(隸屬於臺南廳管轄)。此時下營(茅港尾區)由麻荳支廳所轄。67

(五) 州廳時期

1920(大正 9)年,首任文官總督田健治郎再度施行地方制度改正,將西部的廳、支廳、

區、里、堡、澳、鄉等單位廢除,改設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 5 州、47 郡、臺北、

臺中、臺南 3 市、36 街、227 庄,州設知州,郡置郡守,市設市尹,街設街長,庄置庄長,

而東部的花、東二廳則依舊保留。1926(昭和 1)年將澎湖郡升格為廳,全臺增為 5 州 3 廳。

本次調整是日治時期最重要也是變革最大的一次。從此,臺灣地方行政區劃大致固定,除市

本次調整是日治時期最重要也是變革最大的一次。從此,臺灣地方行政區劃大致固定,除市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