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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會計制度

在文檔中 12月份帳務及月報 (頁 39-59)

會計法修正(108年11月20日)

會計法自民國24年制定以來,歷經6次修 正,但僅在民國61年修正時有就全文檢 視。然而至今亦逾40餘年,與現今之政 府會計實務顯有落差,部分過時規定或 與其他法律相衝突、或造成機關間適用 疑義、或有礙財務表達方式與國際接軌,

爰有本次部分條文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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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修正重點

比照預算法、統計法、商業會計法等,

將現行條文「公有事業機關」及「公有 營業機關」用語,合併修正為「公營事 業機關」。 (§4、7、60、65、66、93)

配合103年5月28日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 法第83條之2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 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規定,爰增列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為總會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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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修正重點

基於目前社會上一般收支,「分」位已不 實際收付,「角」之流通亦不普遍,暨考 量會計處理之效率,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 修正為「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 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16)

鑑於平衡表為政府重要財務報表之一,亦 為國際評鑑各國政府財務狀況良窳之重要 資訊來源,為符國際政府會計之潮流趨勢,

將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等資訊列入平衡 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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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修正重點

考量政府交易事項涉及業務、行政、會計及 其他權責單位職掌,宜本分工合作之原則共 同完成,以興利態度執行審核作業,提升施 政效率。 (§95)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5條規定,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公款,分為補 助與捐助兩類。經查疑為前制定時誤繕,爰 比照審計法第79條用語,修正為「補助」。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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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29條修正前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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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修法前 修法理由

(刪除)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

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 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 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 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 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 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 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 其平衡表。

1.依原規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 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

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爰 各機關動用年度預算經費購置的財物,以及 政府為推動各項政務需要所舉借的債務,係 採另列表或編目錄方式,而未列入平衡表表 達。此種編表方式較著重於預算遵循的結果,

與國外先進國家係於平衡表即完整表達政府 整體財務資訊之狀況有別。

2.鑑於平衡表為政府重要財務報表之一,亦 為國際評鑑各國政府財務狀況良窳之重要資 訊來源,為能符合國際政府會計之潮流趨勢,

宜將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等財務資訊均列 入平衡表中,以完整呈現我國政府財務狀況,

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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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公報第四號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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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目前現行條文) 修正前 修法理由

四、本公報所稱資本化,

係指將取得、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成本登載入帳。

八、固定資產因受贈、遺 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時,

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允價值 入帳。公允價值無法可靠 衡量者,得僅記載資產數 量資料。

四、本公報所稱資本化,係指將 取得、改良及擴充固定資產之成 本,除列為支出外,並應登載於 資本資產帳。

八、固定資產因受贈、遺贈、接 收或沒收而取得時,應以取得當 時之公允價值列入資本資產帳。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得僅 記載資產數量資料。

1.配合會計法 刪除第二十九 條條文,已不 另行設置資本 資產帳,且取 得資本資產所 造成之財務資 源流出亦不再 認列為支出,

爰刪除其成本 應列為支出,

及登載或列入

(於)資本資

產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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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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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記帳憑證 修正後 修正前

取得時帳務 處理(§4)

付款憑單

轉帳傳票

不另行設置資本資產帳,且取得 資資產造成之財務資源流出 借:(5M*)各類財產科目

貸:銀行存款-市庫存款 不另行設置資本資產帳

取得資本資產造成之財務資 源流出認列為支出登載於資 本資產帳

借:oo計畫-購建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市庫存款 借:固定資產科目

貸:固定項目淨額 受贈、遺贈、

接收或沒收 而取得

(§8) 轉帳傳票

不另行設置資本資產帳,取得時 按收入性質依公允價值認列收入 借:(9***)固定資產科目

貸:(9911)固定項目淨額 (受贈收入)

按取得時之公允價值列入資 本資產帳

借:固定資產科目

貸:固定項目淨額

應付代收款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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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公報第四號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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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目前現行條文) 修正前 修法理由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除土地、

傳承資產及非消耗性收藏品,

不予提列折舊外,應在估計之 使用年限內採有系統而合理之 方法提列折舊,並認列為支出,

其累計折舊並作為固定資產之 抵銷項目。

十二、固定資產出售時,應將 該資產之帳面金額沖減之,其 帳面金額與處分價款之差額,

應列為收入或支出。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除土地、傳 承資產及非消耗性收藏品,不予提 列折舊外,應在估計之使用年限內 採有系統而合理之方法提列折舊,

其累計折舊並作為固定資產之抵銷 項目,列於資本資產帳。

十二、固定資產出售時,除應按其 售價列為收入外,同時應將該資產 之帳面金額自資本資產帳沖減之。

固定資產贈與他人時,得比照前述 出售之相關規定處理。

2.另增列折 舊費用應認 列為支出之 規定。

3.刪除有關 該售價應列 為收入之規 定,並增列 該資產帳面 金額與處分 價款之差額,

應列為收入

或支出之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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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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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記帳憑證 修正後 修正前

提列折舊帳 務處理(§10)

轉帳傳票

列為支出項目,並列入收入支 出表

借:(9991)固定資產折舊

貸:(93**)累計折舊-固定資產 (預算外)

列為固定項目淨額減項

借:固定項目淨額

貸:累計折舊-固定資產

處分(出售)

時帳務處理 (§12)

收入傳票

轉帳傳票

沖減資產帳面金額,其帳面金 額與處分價款之差額,列為收 入或支出

借:銀行存款-市庫存款 財產交易損失

累計折舊-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科目

財產交易利益

處分所收價款列為收入,並 將沖減資本資產帳

借:銀行存款-市庫存款 貸:財產處分收入 借:固定項目淨額

累計折舊-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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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公報第四號 政府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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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修正前 修法理由

十三、固定資產毀損、

遺失、報廢及贈與他人 時,應將該資產之帳面 金額沖減之,並列為支 出。

十四、固定資產取得、

改良、擴充、交換、移 轉及處分時,應定期將 其列入平衡表及其相關 變動表。

十三、固定資產毀損、遺 失及報廢時,應將該資產 之帳面金額自資本資產帳 上沖減之。

十四、固定資產取得、改 良、擴充、交換、移轉及 處分時,應按月將其列入 資本資產表及其增減變動 表。在編製政府年度會計 報告時,應將資本資產表 資訊列入公務機關財務報 表及政府整體資產負債表 中。

固定資產贈與他人,其 會計處理與固定資產毀 損、遺失及報廢時相同,

應列為支出。

配合會計法刪除第二十

九條條文,已不另行

設置資本資產帳,固定

資產應列入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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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錄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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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記帳憑證 修正後 修正前

報廢、毀 損、遺失、

贈與他人 時帳務處 理(§13)

轉帳傳票

將資產之帳面金額沖減之,

並列為支出

借:累計折舊-固定資產 財產交易損失

貸:固定資產科目

將資產之帳面金額自資本資產 帳上沖減

借:累計折舊-固定資產 固定項目淨額

貸:固定資產科目 財務報導

方式(§14)

列入平衡表及其相關變動 表

列入資本資產表及其增減變動

表(現行列入「資本資產及長

期負債增減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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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月報書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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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甲、預算執行報表 壹、主要表

一、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貳、附屬表

一、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

二、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 無形資產變動表

三、長期負債變動表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明 細表

乙、會計報表 壹、主要表

一、平衡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丙、參考表

一、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一、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二、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

三、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增減情形表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

明細表

五、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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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修正前

會計月報書表格式-修改

110年度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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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月報書表格式-新增

110年度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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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月報書表格式-新增

110年度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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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帳後帳務核對-平衡表

政府之資產及長期負債等財務資 訊均列入平衡表中。

本年度平衡表=去年底平衡表+去 年底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增減情 形表

(附件6-平衡表年初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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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帳後帳務核對-平衡表科目明細表

平衡表內各科目金額=

平衡表科目明細表金額相符

各子目金額=

去年度平衡表科目明細表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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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帳後帳務核對- 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固定資產期 末帳面金額 年底基金餘額

請務必於開帳傳票開立後核對相關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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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每月帳務核對-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預算執行數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本年度截至 本月份累計數

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會計收支=

收入支出表累計數

附件7.-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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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機網址:

https://training-x1.moe.gov.tw/

.帳密:同正式區帳號密碼

.年度:110 年

在文檔中 12月份帳務及月報 (頁 39-5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