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其制定程序是先由中央政府制定出具體明確的績效考核標準後10, 再交由各區域就業服務中心經由委外契約,要求受委託之派遣公司及 其派遣人員遵守達成,因此可以說這是一種「中央政府-就業服務中 心-派遣公司」的「多層級式垂直整合」績效標準制定程序,全國的 派遣人員都必須接守相同的「個人化績效標準」,不存在個別差異。
在此種程序下制定形成的績效標準,具體內容是先將就業服務站區分 為四個等級11,再分別訂立各級派遣服務人員的個人化「量化」與「質 化」績效標準,量化績效主要包括「求職登記受理人數」(包括一般 求職登記、現場徵才、多元就業方案、失業認定或專案計畫)以及「推 介就業有效人數」(僅指臨櫃推介就業成功者、不含現場徵才活動之 推介就業成功者)二部份12;質化績效則包括「依標準作業流程執行」、
「工作服務態度」、「求職者滿意度」、「就業穩定度」等 4 項。這 些量化與質化績效標準,派遣服務人員必須每月接受考核,1~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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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 質量並進 標準要求
法定權利 不平衡的作 作業流程 業流程規範
失業給付排擠 大量受理以及 特定對象推介 壓縮服務策略
月內未達成者必須接受教育訓練,連續 3 個月或 6 個月內有累計 3 個 月未達成者就不再續聘,因此具有高度強制約束力,對派遣服務人員 造成沉重的工作壓力。
第二,就「法定權利事項作業流程」面向來看,目前「失業給付 服務」與「特定對象推介就業」二項服務,雖然均屬於法定權利事項,
但是在法令規定作業流程上,卻有著明顯不對稱的規範程度。在「失 業給付服務」部份,依照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失 業給付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 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 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 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 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由於失業給付屬於就業保險法明定的人民權利事項,因而在上述 的法律規範下,「初辦受理」、「失業初次認定」、「失業再認定」
等各階段,均必須審查申請者的證明文件以確認資格,作業流程規定 明確詳實,每位申辦者在未就業前,每人每月必須到站再認定 1 次,
故每個案倘完全領取 6 個月失業給付,則就服站至少必需提供 7 次服 務(初辦受理 1 次,初次失業認定 1 次,失業再認定 5 次),每次服 務約至少需費時 30 分鐘(不含爭議處理時間)。在高度規範作業流 程的情形下,派遣服務人員在各階段經常會與申請民眾發生不同的爭 議,在初辦階段,最常發生的爭議是「離職證明書」內容的確認,而 在失業再認定階段,最費時且最常被失業民眾及雇主抱怨的是「二次 求職紀錄」的確認,由於爭議問題的發生,使得派遣服務人員必須耗 費更多時間執行失業給付服務。相對而言,關於「特定對象推介就業」
在單一窗口的作業流程則簡明許多,派遣服務人員僅需經歷「求職登
記」、「簡易諮詢」二階段即可,耗費時間相對精簡,若是經過簡易 諮詢認定難以直接推介就業,則後送給個案管理員進行「個案再諮詢」
以及要求參與「就業促進研習活動」,以提升特定對象的求職觀念與 技巧。
基於「零拒絕」的就業服務法定原則,目前在臨櫃作業上,不論 是申請失業給付者或是特定對象求職者皆以抽號碼牌順序服務,因此 派遣服務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無法自行「選擇性排除」服務對象,但是 由於「失業給付服務」所需作業流程服務時間超出「特定對象推介就 業」甚多,常因申請失業給付之失業認定量大,而使待號人數多時,
導致在綜合服務區單一窗口辦理推介就業及失業認定業務人力不足,
必需動員全站人力辦理失業給付。因此,失業給付業務量愈大的就業 服務站,就愈可能發生二種對於辦理特定對象推介就業的排擠問題,
第一種是排擠綜合服務區第一線派遣服務人員辦理「求職登記」、「簡 易諮詢」的工作時間,派遣服務人員被迫採取「省略部份簡易諮詢問 題」的方式,以求加速作業,影響對於特定對象問題的瞭解;第二種 是排擠到第二線諮詢服務區個案管理員(有將近 50% 是派遣人員)
辦理「個案再諮詢」的工作時間,可能是將「職業測驗」省略或是縮 短「諮詢會談」時間,直接影響對於特定對象的服務深度,也影響了 推介就業的績效。
不論是派遣服務人員採取的「省略部份簡易諮詢問題」方式,或 是個案管理員使用的「省略職業測驗」、「縮短會談時間」方式,基 本上都是在「質量績效標準」與「不平衡的法定權利作業流程」的制 度性衝突下,派遣服務人員被迫採取的「壓縮服務」策略。因為一方 面量化績效標準同時要求「求職登記受理人數」以及「推介就業有效 人數」,另一方面質化績效標準又要求必須「依照標準作業流程執行」,
因此只好在申請失業給付人數多時,藉由「大量受理」方式以達成「求 職登記受理人數」的量化績效標準,同時藉由「壓縮服務」策略來符
合「依照標準作業流程執行」的質化績效標準,尋求「質量績效」與
「不平衡的法定權利作業流程」的制度性衝突下之間的平衡。採取「大 量受理」與「壓縮服務」策略的結果是損害了特定對象失業者獲得「公 平服務」的機會,並且影響「推介就業有效人數」成效,因為特定對 象中多數是年齡較長者或勞動力條件較差者,他們都是勞動市場中之 弱勢者,起比起一般求職者的推介就業服務更需要完整的簡易諮詢、
職業測驗與深度諮詢,壓縮服務僅能提供表面之就業服務,並不能就 其個人意志、家庭背景、或專業才能做深入諮詢,連帶降低了對於特 定對象的推介就業成效,否則必定延長服務時間,引發後續等待民眾 多所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