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A)
標示 1- ( 2 )應無超過 有效使用期限。
外觀檢查
• 檢查抽樣
• 各加壓方式檢查之順序
• 本體容器及內筒
• 滅火藥劑
• 加壓用氣體容器
• 壓把(壓板)
• 皮管
• 開閉式噴嘴及切換式噴嘴
• 壓力指示計
• 壓力調整器
• 安全閥
• 封板及墊圈
• 虹吸管及氣體導入管
• 過濾網
• 放射能力
(四) --3- ( 5 ) 泡沫滅火藥劑因經較 長時間後會產生變化
,故應依滅火器銘板 上所標示之時間或依 製造商之指示,定期 加以更換。
性能檢查
– 檢查頻率
• 依滅火器種類,化學泡沫滅火器應每年實施一次性能檢 查,其餘類型滅火器應每三年實施一次性能檢查,並依 表 1-1 之規定進行。
– 檢查結果之判定
• 發現有缺點時
依據性能檢查各項規定,發現有缺點之滅火器應即 進行檢修或更新。泡沫滅火藥劑因經較長時間後會產生 變化,應依滅火器銘板上所標示之時間或依製造商之使 用規範,定期加以更換。其餘類型滅火器之滅火藥劑若 無固化結塊、異物、沉澱物、變色、污濁或異臭者等情 形,滅火藥劑可繼續使用。
性能檢查 - 檢查抽樣
表 1-1 檢查試樣個數表
大綱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滅火器檢修基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之設計及配置 ㄧ般建築物滅火器之設計及配置
概論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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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更換滅火藥劑時應將原藥劑清除乾淨後,依據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發現 有缺點之滅火器,應即進行檢修或更新,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 檢查:
• 製造日期超過十年或無法辨識製造日期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 火器或乾粉滅火器,應予報廢,非經水壓測試合格,不得再行更 換及充填藥劑。
• 容器 ( 鋼瓶 ) 內、外部不得有鏽蝕、變形、膨脹、破裂、龜裂等損 害現象。
• 各部零件不得有嚴重鏽蝕、變形、膨脹、破裂 ( 損 ) 、龜裂、阻塞
、缺損等影響性能現象。
• 充填滅火藥劑之容器及鋼瓶,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之氣密試驗
。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1
(100/10/21 發布 )
– 充填:
• 泡沫滅火藥劑因經較長時間後會產生變化,應依滅火器銘板上所標 示之時間或依製造商之使用規範,定期加以更換。其餘類型滅火器 之滅火藥劑若無固化結塊、異物、沉澱物、變色、污濁或異臭者等 情形,滅火藥劑可繼續使用。
• 新增充填之滅火藥劑應為經內政部認可之產品,汰換之滅火藥劑未 經回收處理重新辦理認可,取得個別認可標示,不得重複使用;二 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 195 〔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並有證明文件。
• 滅火藥劑充填量及灌充壓力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規定。
• 高壓氣體灌充作業需符合高壓氣體相關法令規定。
• 重新充填滅火藥劑後之滅火器,於充填完成時其噴射性能須能噴射 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90% 以上之量,其使用期限內噴射性能須 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 80% 以上之量;其藥劑主成分應符 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規定。
• 換藥作業應於經審查合格 ( 廠 ) 場內進行,不得於工作車輛上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