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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0.28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 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編制、館藏量及建 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貳、設立

四、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謀求普遍利 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參、組織人員

五、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 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十人;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 五人為原則。

(四)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 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一人;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

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二人。

六、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民眾閱覽室、圖書巡迴車或巡迴站,其人員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 與管理。

七、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業務。

八、公共圖書館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遴聘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學者專家及地方熱心文教事 業人士組織之,就有關圖書館業務興革事項提供意見。

九、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 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 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 經驗者。

(二)行政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 屬之。

(三)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 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十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 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人員,並具二年以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 十二、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十三、公共圖書館之經費除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圖書資料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 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肆、館藏發展

十四、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與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當地社區環境特性、一般 民眾教育程度、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十五、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障資料、視 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十六、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 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 圖書三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 (件);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至少應有二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 六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 冊(件);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四)鄉鎮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十七、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應有期刊一千種以上、縣市圖書館應有期刊三百種以上、鄉鎮圖 書館應有期刊三十種以上,期刊內容具典藏價值者應予裝訂保存。

十八、公共圖書館應備有適量報紙,並選擇適當者予以裝訂保存。

十九、公共圖書館館藏宜兼顧成人、青少年、兒童及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公立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其每年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

伍、館舍設備

二十一、公立公共圖書館宜有完整及獨立服務空間,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並預留空地以備擴充、

綠化與停車之需;其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並配合業務需要及未來長期之發展。

二十二、公立公共圖書館之館舍由圖書館館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專業館員及相關機關人員等組成 小組共同規劃之。

二十三、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火、防水、耐震、通風、防潮、防蟲、採光、隔音、

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人體環境工學等要求,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四、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與館藏數量多寡定之,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三千平方公尺。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萬以上未達一百萬 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萬人以上者,宜有五千平方公尺。

(四)鄉鎮圖書館: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二十五、公共圖書館得依讀者服務、行政業務處理及文教活動等功能配置館舍空間。

二十六、公共圖書館得依服務需要,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等各項設備。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七、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利用教育及特殊讀 者等服務。

二十八、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週六、週日及夜間宜儘量開放。

二十九、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便利讀者利用。

三 十、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三十一、公共圖書館應推廣館際合作,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三十二、公共圖書館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經常舉辦各項推廣活動。

三十三、公共圖書館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三十四、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鄉 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三十五、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量、閱覽、流通、參考諮詢、資訊檢索及推廣活動等各項統計,並 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三十六、公共圖書館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務品質。

三十七、公共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三十八、公共圖書館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三十九、公共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柒、附則

四 十、本基準得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 期(91.12.31),頁 10-13。

3.2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3.07.28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 年 7 月 28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 0930091775 號令訂定,民國 93 年 7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二十一、大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

刊載:《教育部公報》356 期(93.8.31),頁 3-4。

3.3 專科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2.07.29

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館 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 驗者。

十、專科學校圖書館應重視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繼續教育,提升服務品質。

肆、經費

十一、專科學校應寬列圖書館各項經費,以維持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其書刊資料費 應由圖書館統籌編列及運用。

十二、專科學校圖書館每年書刊資料費及業務費以占全校年度總預算百分之三為原則,此預算總額 不含建築費、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圖書館至少應保留書刊資料費百分之二十,以充實一般 性圖書資訊及參考館藏。

伍、圖書資訊資源

十三、專科學校圖書館應研訂館藏發展計畫,並注重館藏特色,辦理圖書資訊徵集事宜,並應蒐集 該校出版品、教職員生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十四、專科學校圖書館應提供本法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圖書資訊,以利教職員生獲取館內典藏及網路 資源。

十五、專科學校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六萬冊(件),每一科之專門期刊以不得少於十五種為原則,電 子資料庫種數至少應有全校科別總數二分之一,館藏應逐年成長。

十五、專科學校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六萬冊(件),每一科之專門期刊以不得少於十五種為原則,電 子資料庫種數至少應有全校科別總數二分之一,館藏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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