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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 佃耕農場經營效率無顯著差異的原因

為何減租之後,相對於自耕農,佃農的調整利潤成本比沒有顯著的提高呢? 根據傳統的邊際分析法,佃農的調整利潤成本比及配置效率是否同於自耕 農,可能與租佃制度採用定額租或是定率租有關。 所謂定額租是指地租的 計算,是按面積計算,例如每甲地每年繳交多少地租;而定率租是按收穫量 的百分比計算地租,例如收穫量的一半。 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定額租 的多少與收穫量的大小無關,且簽訂租約時,尚未收穫之前,就已經知道要 繳多少地租。 而定率租的多少與收穫量的大小有關,因此收穫之後才知道 要繳多少地租。

若採行定額租制度,佃農繳給地主的地租乃是固定成本,不會影響其勞 動雇用量。 若其他條件相同, 自耕農場與佃耕農場的勞動雇用量會相同。

然而, 若採行定率租制度, 租率會降低佃農要素投入的誘因。 簡單的邊際 分析顯示,若其它條件相同,自耕農場的勞動雇用量會較佃耕農場為高。

以上的分析說明,兩種農場配置效率以及調整利潤成本比是否相同,除 了決定於生產函數及所面臨的價格是否相同之外,也與租佃制度採用的是 定額租與定率租有關。 因此,以下我們先要分析戰後初期的租佃制度是定 率租或是定額租,接著再分析自、 佃耕農場的生產函數是否相同,租佃制度 是否限制佃農使用生產要素,自、 佃農場是否面臨相同的價格。

13: 三七五減租後雙期作田地租率

經營規模別

戶數 0.5甲以下 0.5–1 1–2 2–3 3–5 5甲以上 平均

台北縣 181 37.94 38.63 41.18 41.90 41.32 41.49 40.09

新竹縣 326 39.19 45.07 46.78 47.47 47.14 47.08 45.78

台中縣 585 38.50 42.50 45.80 47.00 49.59 53.28 43.30

台南縣 37 37.50 36.80 36.83 35.91 36.42 36.73

高雄縣 118 38.54 38.36 38.78 41.60 36.74 38.62

台東縣 123 22.45 30.11 30.00 34.72 33.71 29.61

花蓮縣 69 37.46 43.82 49.23 43.01 50.80 44.64 44.67

全台平均 1,439 37.42 40.56 443.02 44.50 45.64 46.80 41.81

料來源:王益滔(1991),13

5.1 三七五減租是定額租或定率租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戰後初期實施的三七五減租如果是定率租,則佃農的 配置效率及調整利潤成本比會低於與自耕農,而佃農所使用生產要素會少 於自耕農。 然而, 如果比較配置效率及調整利潤成本比的數值, 卻得到戰 後初期自、 佃耕農是相當的。 到底三七五減租是定率租,還是定額租呢?

如果是定率租的話, 那麼所有的佃耕地的地租應該最高都不得高於

37.5%。 可是, 根據王益滔所主持的農家經濟調查, 我們卻發現1949年三

七五減租實施之後,全灣雙期作田佃耕地的平均地租率卻高達41.81%。 其 中只有台南及台東縣全縣平均地租率低於37.5%,其他的5個縣地租率都 高於37.5%,最高的是新竹縣,高達45.78%,最低的是台東縣,只有29.61%

(見表13)

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主要是因為當時實施的三七五減租制度,雖然名

義上是以37.5%的地租率計算地租,但是實際上卻不是按37.5%地租率計

算地租,而仍然是按照土地面積計算地租,屬於定額租制度。 當時地租的計 算方式如何進行呢? 政府首先依各縣市自耕地各等則土地正產物之標準收 穫量,訂出所謂之等則收穫量。 在同一個契約期間之內,佃農都按此一等則 收穫量年年繳納37.5%之租額。 王益滔稱此一制度為定額定率分租制;而 也有人直接稱此一制度為定額租制度。17 如果根據在此一制度之下,只要

17例如樊家忠(1995,38–39)及吳昆財(2006,130)就稱此一制度為定額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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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則收穫量不變的話,則佃農年年繳納的地租都相同,且事先就已經知道 要繳納多少地租。 從這兩個特性,我們可以說該制度仍然為定額租。

5.2 自、 佃耕農場的生產函數是否相同

既然仍然是定額租,則只要自、 佃耕農的生產函數相同,而所面臨的價格也 相同,且租佃制度不限制佃農使用生產要素,則將會雇用相同的生產要素, 從而所獲致的調整利潤成本比也會相等。 因此以下我們接著探究自、 佃耕 農場的生產函數是否相同。

為了要檢定戰後自、 佃耕農場生產函數相同的虛無假設是否成立, 我

們設定Cobb-Douglass隨機性生產邊界函數模型設定如下:

ln Qj = α0+ α1ln Lj + α2ln F Rj + α3ln Kj + α4ln Aj + γ0× DF + γ1× DF × ln Lj + γ2× DF × ln F Rj+ γ3× DF × ln Kj

+ γ4× DF × ln Aj+ vj− uj(8)

式中,除了DF 以外的所有變數意義都與式(4)相同,而DF 為自、 佃耕農 場的虛擬變數, DF = 1代表佃耕農場;而DF = 0代表自耕農場。

在式(8)所設定的模型之下,如果自耕及佃耕生產函數相同,則該式將 變成為:

ln Qj = α0+ α1ln Lj+ α2ln F Rj+ α3ln Kj+ α4ln Aj+ vj− uj(9) 因此,戰後初期自、 佃耕農場生產函數是否相同的虛無假設及對立假設可 以設定為:

H0 : γi = 0, i = 0 − 4,

H1 : H0 不為真。 (10)

我們可以利用式(6)所列的統計量檢定式 (10)的虛無假設: 當式(10)的 H0為真時,式(6)的−2 ln l趨近於自由度等於5的卡方分配。

14列出估得的概似比卡方檢定之各種相關數值。 從表14可以看到

−2 ln l之值一期作為4.1530,而二期作則為2.1520,都小於顯著水準50%,

14:自、 佃耕農生產函數相同之檢定資料 生長期 ln L( ˜θ ) ln L(θ) −2 ln l 一期作 214.0844 212.0079 4.1530 二期作 175.5548 174.4788 2.1520 資料來源:同於表1

而自由度為5之X2(= 4.35),也就是說虛無假設被拒絕的可能性不大。

據此,我們判定戰後自、 佃耕農的生產函數的差異,無論是一期作或是二期 作,都不顯著。

5.3 自、 佃耕農場面臨的價格是否相同

既然自、 佃耕農場的生產函數相同,那麼只要三七五減租條例無限制佃農 使用生產要素及自、 佃耕農場面臨著相同的價格, 則兩種農場的調整利潤 成本比就不會有顯著的差異。 接著要分析的是各種農場面臨的米價、 工資 及每甲地所雇用的勞動量是否相同,並要探究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干預佃 農的耕作方式。

我們把相關資料列於表15。18 從表中的資料, 我們發現戰後初期, 自、

佃耕農場無論是雇入、 家庭勞動或是全部勞動的工資率都無顯著的差異,t值都只有0.52以下;而前面已經提及兩種農場所面臨的稻米價格也都 無顯著的差異。 因此,我們得到兩種農場雇用的勞動量,分別是100.65及 101.77日,也無顯著的差異,其t值只有−0.97而已。

至於戰後初期三七五減租是否有對佃耕農場使用生產要素或是栽種作 物進行任何的干預呢? 從三七五減租條例,我們可以看到除第九條之外,其 他的規定大都是對地主的約束, 甚少有對佃農的要求。 第九條的規定內容 如下:「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 要作物繳租。 但經出租人同意, 得依當地當時市價, 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 他作物繳付之。」19此條租約對於承租人種植作物可以有約定,但是即使有

18為何表中無肥料的資料呢?這是因為1950–51年的稻作經濟調查未調查肥料的價格。

19關於三七五減租的條文,請見內政部(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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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1950–51年稻作自、 佃耕農場的成本結構與面臨之工資

自耕 佃耕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 標準差 t 每甲地勞動量() 100.6460 18.9255 101.7689 17.7078 −0.9663 每甲地工資支出() 873.1938 197.5208 881.3689 208.8133 −0.6347 平均每日雇工之工資(/) 9.8841 2.5243 9.9351 2.5038 −0.0198 平均每日家庭勞動之工資(/) 8.0261 2.1750 7.9799 2.1142 0.0209 平均每日工資(/) 8.8405 2.0570 8.7742 2.0131 0.5141

註解:所謂t值是指自耕與佃耕相等的虛無假設成立之下求算出來的。

資料來源:同於表1

規定, 也不妨害承租人種植其他作物的結果,因為該條就是保障承租人得 以改種約定之外的作物。

本節的分析說了為何戰後初期自、 佃耕農場的調整利潤成本比無顯著 的差異, 這可能主要是因為戰後初期仍然實施定額租制度; 自、 佃耕農場 生產函數無顯著的差異; 自、 佃耕農場面臨的價格也是一致的; 且該制度 也未曾對佃農使用生產要素或是栽種作物進行干預,因此三七五減租制度 不影響佃耕農場的配置效率及調整成本利潤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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