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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目錄

1. 適 用 範 圍 ... 69 2. 引 用 標 準 ... 69 3. 用 語 及 定 義 ... 69 4. 設 備 ... 72 5. 頻 率 範 圍 ... 73 6. 一 般 規 定 ... 73 7. 聲 壓 位 準 預 設 程 序 ( default procedure) ... 75 8. 低 頻 程 序 ( low-frequency procedure) 聲 壓 位 準 量 測 ... 81 9. 背 景 噪 音 ( 預 設 程 序 ( default procedure) 和 低 頻 程 序

( low-frequency procedure) ) ... 84 10. 受 音 室 迴 響 時 間( 預 設 程 序( default procedure)和 低 頻 程

序 ( low-frequency procedure) ) ... 85

11. 倍 頻 帶 轉 換 ... 86

12. 結 果 標 示 ... 87

13. 不 確 定 度 ... 87

14. 測 試 報 告 ... 87

附 錄 A( 規 定 ) 揚 聲 器 設 備 ... 89

附 錄 B( 參 考 ) 結 果 標 示 表 格 ... 91

附 錄 C( 參 考 ) 附 加 指 引 ... 95

附 錄 D( 參 考 ) 平 面 量 測 -揚 聲 器 和 微 音 器 適 當 的 位 置 ... 101

附 錄 E( 參 考 ) 垂 直 量 測 -揚 聲 器 和 微 音 器 適 當 的 位 置 ... 109

附錄五

3 . 2 室 內 角 落 聲 壓 位 準 ( c o r n e r s o u n d p re s s u re l e v e l i n a ro o m )

Lc o r n e r

空 間 及 時 間 之 平 均 聲 壓 平 方 對 基 準 聲 壓 平 方 之 比 值 , 取 常 用 對 數 再 乘 以 10, 空 間 最 高 時 間 平 均 聲 壓 係 由 空 間 角 落 所 獲 得 。 低 頻 量 測 範 圍 包 含 1 /3 倍 頻 帶 之 50 Hz、 63 H z、

8 0 H z 。

數 值 標 示 為 Lc o r n e r, 以 d B 為 單 位 。

3 . 3 室 內 低 頻 能 量 平 均 聲 壓 位 準 ( l o w - f re q u e n c y e n e r g y - a v e r a g e s o u n d p re s s u re l e v e l i n a ro o m )

低 頻 量 測 範 圍 包 含 1 /3 倍 頻 帶 之 50 H z、 63 Hz、 80 H z, 為 空 間 及 時 間 之 平 均 聲 壓 平 方 對 基 準 聲 壓 平 方 之 比 值 , 取 對 數 再 乘 以 10, 空 間 之 加 權 平 均 係 取 自 於 空 間 角 落 最 高 聲 壓 位 準 以 及 空 間 中 央 區 域 。 但 不 含 受 到 聲 源 直 接 輻 射 或 邊 界 附 近 聲 場 ( 例 如 牆 等 ) 顯 著 影 響 之 處 。

數 值 標 示 為 LL F, 以 d B 為 單 位 。

LL F為 評 估 全 室 空 間 之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3 . 4 迴 響 時 間 ( re v e r b e r a t i o n t i m e )

當 聲 源 停 止 發 生 後 , 室 內 聲 壓 位 準 降 低 60 d B 所 需 之 時 間 。 數 值 標 示 為 T, 以 秒 為 單 位 。

3 . 5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 b a c k g ro u n d n o i s e l e v e l )

除 聲 源 室 揚 聲 器 , 須 對 受 音 室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進 行 量 測 。 3 . 6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f i x e d m i c ro p h o n e )

於 空 間 中 使 用 三 腳 架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3 . 7 機 械 式 連 續 移 動 微 音 器 ( m e c h a n i z e d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 m o v i n g m i c ro p h o n e )

在 圓 形 路 徑 中 以 相 同 速 度 移 動 , 或 是 在 固 定 測 試 週 期 內 , 沿 著 介 於 270 度 至 360 度 之 圓 形 路 徑 量 測 。

3 . 8 擺 動 微 音 器 ( m a n u a l l y - s c a n n e d m i c ro p h o n e )

微 音 器 與 手 持 式 聲 音 位 準 計 , 或 延 長 桿 由 操 作 人 員 沿 規 定 路 徑 移 動 。 3 . 9 手 持 式 微 音 器 ( m a n u a l l y - h e l d m i c ro p h o n e )

微 音 器 連 接 到 聲 音 位 準 計 或 由 操 作 人 員 手 持 固 定 位 置 的 延 長 桿 , 距 離 操 作 人 員 的 身 體 至 少 一 個 手 臂 的 距 離 。

附錄五

3 . 1 0 分 隔 構 件 ( p a r t i t i o n )

聲 源 室 和 受 音 室 之 間 的 分 隔 隔 牆 的 總 表 面 。

對 於 垂 直 或 水 平 交 錯 的 兩 室 隔 牆 , 從 隔 牆 的 兩 側 看 不 到 分 隔 隔 牆 的 整 個 表 面 , 因 此 須 分 別 定 義 總 表 面 。

3 . 11 共 用 構 件 ( c o m m o n p a r t i t i o n )

為 聲 源 室 和 受 音 室 之 兩 室 共 用 隔 牆 。 3 . 1 2 位 準 差 ( l e v e l d i f f e re n c e )

D

兩 室 間 依 空 間 及 時 間 平 均 聲 壓 位 準 之 差 值 , 其 中 一 室 有 單 聲 源 或 多 聲 源 。 數 值 標 示 為 D, 以 dB 為 單 位 。

𝐷 = 𝐿1− 𝐿2 . . . ( 1 )

式 中 , L1: 聲 源 室 容 積 大 於 或 相 當 於 25 m³之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當 聲 源 室 容 積 小 於 2 5 m³時 , 低 頻 平 均 聲 壓 位 準 包 括 5 0 H z 、 6 3 H z 、 8 0 H z 。

L2: 受 音 室 容 積 大 於 或 相 當 於 25 m³之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當 受 音 室 容 積 小 於 2 5 m³時 , 低 頻 平 均 聲 壓 位 準 包 括 5 0 H z 、 6 3 H z 、 8 0 H z 。

3 . 1 3 標 準 化 位 準 差 ( s t a n d a r d l e v e l d i f f e re n c e )

Dn T

經 受 音 室 迴 響 時 間 修 正 位 準 之 差 值 。 數 值 標 示 為 Dn T, 以 d B 為 單 位 。

𝐷nT= 𝐷 + 10log𝑇

𝑇0 . . . ( 2 ) 式 中 , T: 受 音 室 迴 響 時 間 , 以 秒 為 單 位 。

T0: 參 考 基 準 迴 響 時 間 , 住 宅 T0 =0.5 秒 。

備 考 : 位 準 差 之 標 準 化 取 迴 響 時 間 0.5 秒 , 係 考 量 有 家 具 之 住 宅 , 其 室 內 迴 響 時 間 與 容 積 、 頻 率 無 關 , 約 等 於 0.5 秒 。 依 此 標 準 化 方 法 , 若 兩 室 之 容 積 不 同 , 則 Dn T 與 聲 音 之 傳 播 方 向 有 關 。 當 由 較 小 的 空 間 到 較 大 的 受 音 室 進 行 測 試 時 , Dn T 會 出 現 較 高 的 情 況 。 因 此 , 一 般 符 合 最 低 要 求 的 空 氣 音 隔 音 基 準 , 通 常 要 求 較 小 的 房 間 用 作 受 音 室 , 以 便 獲 得 最 低 的 Dn T

3 . 1 4 視 隔 音 指 標 ( a p p a re n t s o u n d re d u c t i o n i n d e x )

附錄五

括 揚 聲 器 設 備 , 而 聲 壓 位 準 量 測 在 兩 室 同 時 進 行 。 受 音 室 須 量 測 迴 響 時 間 , 以 及 背 景

附錄五

室 邊 界 與 聲 源 中 心 間 之 距 離 至 少 0.5 m, 或 與 分 間 牆 邊 界 至 少 1.0 m。

附錄五

人 員 應 用 這 些 路 徑 方 法 , 則 須 使 用 由 三 個 半 圓 弧 形 組 成 之 路 徑 。 須 重 複 每 個 完 整 路 徑

附錄五

圖 例 1 . 圓 形 2 . 螺 旋 形 3 . 圓 柱 形

4 . 三 個 半 圓 弧 形

圖 1 擺 動 微 音 器 路 徑 7 . 5 . 6 量 測 次 數

( a ) 當 同 時 使 用 一 個 以 上 或 連 續 移 動 之 揚 聲 器 , 至 少 一 組 量 測 使 用 擺 動 微 音 器 , 操 作 者 位 置 須 相 應 每 個 揚 聲 器 位 置 。 每 個 位 置 都 應 該 進 行 相 同 數 量 的 量 測 。

( b ) 當 使 用 單 一 揚 聲 器 時 , 至 少 一 組 量 測 使 用 擺 動 微 音 器 , 每 個 揚 聲 器 位 置 須 相 應 連 續 移 動 微 音 器 之 不 同 位 置 。 每 個 位 置 都 應 該 進 行 相 同 數 量 的 量 測 。

7 . 5 . 7 同 時 使 用 多 組 揚 聲 器

於 聲 源 室 及 受 音 室 同 時 量 測 聲 壓 位 準 , 參 照 第 7.8 節 計 算 聲 源 室 及 受 音 室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背 景 噪 音 修 正 參 照 第 9.2 節 ), 標 準 化 聲 壓 位 準 差 依 公 式 ( 1) 以 及 公 式 ( 2)

計 算 , 或 依 公 式 ( 1) 以 及 公 式 ( 4) 計 算 視 隔 音 指 標 。

若 操 作 人 員 在 受 音 室 採 單 一 固 定 點 使 用 擺 動 微 音 器 , 則 須 對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進 行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修 正 。

附錄五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確 保 輻 射 均 勻 且 為 等 方 向 性 , 在 量 測 期 間 , 揚 聲 器 須 是 靜 止 。 同 時 使 用 多 聲 源 屬 可 行 之 方 式 , 條 件 係 為 該 多 聲 源 須 為 同 一 類 型 且 由 相 似 但 互 不 相 關 之 訊 號 在 同 一 聲 壓 位 準 發 出 。

在 聲 源 室 內 產 生 之 聲 音 , 於 應 量 測 之 頻 率 範 圍 內 , 須 保 持 穩 定 且 具 連 續 頻 譜 。 若 使 用 寬 頻 帶 噪 音 , 須 在 所 需 之 1 /3 倍 頻 帶 進 行 量 測 , 若 使 用 濾 波 器 , 其 帶 寬 須 至 少 為 1 /3 倍 頻 帶 。

備 考 : 建 議 使 用 白 色 噪 音 ( wh ite no ise ) 或 粉 紅 噪 音 ( p ink noise ) 作 為 寬 頻 帶 噪 音 , 如 須 調 整 頻 譜 , 應 確 保 受 音 室 內 高 頻 適 當 之 訊 噪 比 。

8 . 2 . 2 揚 聲 器 位 置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 -fr equ ency pro cedure ) 之 量 測 , 其 揚 聲 器 位 置 與 預 設 程 序 ( d efau lt p r o c e d u r e ) 相 同 , 應 符 合 第 7 . 2 . 2 節 之 要 求 。

8 . 3 微 音 器 位 置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cedur e ),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須 放 置 於 空 間 角 落 , 任 一 微 音 器 位 置 與 室 邊 界 之 距 離 0.3 至 0 .4 m, 如 圖 2 所 示 。

備 考:每 個 角 落 邊 界 的 距 離 不 必 相 同,例 如 距 離 一 室 邊 界 距 離 0.3 m,另 一 邊 界 為 0.35 m , 其 他 室 邊 界 則 為 0 . 4 m 。

任 一 微 音 器 位 置 與 聲 源 間 之 距 離 為 1.0 m。

揚 聲 器 通 常 位 於 角 落 附 近 , 在 揚 聲 器 所 在 的 任 何 角 落 都 無 法 進 行 量 測 。

圖 例 1 . 牆 2 . 天 花 板

圖 2 角 落 微 音 器 位 置 範 例 , 其 中 距 離 d 須 在 0.3 到 0.4 m 之 間 。 範 例 僅 為 空 間 中 一 個

附錄五

2Cornor,LS1+𝑝2Cornor,LS2++𝑝2Cornor,LSq

𝑞𝑝02 ) . . . ( 12)

𝐿𝐿𝐹= 10log [100,1𝐿Cornor+(2ˑ100,1𝐿)

3 ] . . . .. . . ( 13)

9 . 背 景 噪 音 ( 預 設 程 序 ( d e f a u l t p r o c e d u r e ) 和 低 頻 程 序 ( l o w - f r e q u e n c y p r o c e d u r e ) ) 9 . 1 一 般 規 定

須 對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進 行 量 測 , 以 確 保 在 受 音 室 量 測 不 受 外 來 噪 音 之 影 響 , 例 如 測 試 室 戶 外 噪 音 、 受 音 室 之 電 噪 ( electr ical no ise )、 聲 源 與 接 收 系 統 間 電 氣 雜 音 ( electr ical c r o s s - t a l k )、 用 於 連 續 移 動 微 音 器 之 機 械 設 備 、 操 作 人 員 等 之 背 景 噪 音 影 響 。

當 按 下 啟 動,暫 停 或 停 止 量 測 的 按 鈕 時,建 議 確 認 聲 音 位 準 計 是 否 受 到 引 入 信 號 干 擾 。 操 作 人 員 待 在 受 音 室 內 以 ( a)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b ) 手 持 式 微 音 器 或 ( c) 擺 動 微 音 器 進 行 量 測 , 當 以 ( b ) 和 ( c) 操 作 時 , 操 作 人 員 之 衣 服 , 鞋 子 或 手 臂 /膝 關 節 等 為 背 景 噪 音 之 潛 在 來 源 。 對 於 ( a),( b) 和 ( c) 三 種 量 測 , 操 作 人 員 應 使 用 以 下 三 種 方 法 來 確 認 受 音 室 中 的 背 景 噪 音 來 源 :

( 1) 以 A 加 權 聲 壓 位 準 ( 快 特 性 ) 尋 找 異 常 瞬 態 事 件 ;

( 2) 最 大 聲 壓 位 準 與 快 特 性 加 權 之 間 差 異 和 頻 帶 中 連 續 聲 壓 位 準 瞬 態 異 常 事 件 ;

( 3)在 不 需 要 聽 力 保 護 之 測 試 條 件 下 ,透 過 自 己 的 聽 力 以 尋 找 背 景 噪 音 之 來 源。使 用 這 些 方 法 確 認 時 , 操 作 人 員 應 注 意 聲 壓 位 準 量 測 , 因 自 身 移 動 或 活 動 時 所 產 生 之 噪 音 類 似 於 背 景 噪 音 量 測 期 間 的 噪 音 特 性 。

對 於 擺 動 微 音 器 , 操 作 人 員 須 以 相 同 路 徑 進 行 背 景 噪 音 之 量 測 。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cedur e ), 須 在 每 個 角 落 進 行 背 景 噪 音 量 測 , 並 計 算 角 落 聲 壓 位 準 。

備 考 : 50 Hz、 63 H z、 80 H z 每 一 個 頻 率 之 LC o r n e r值 可 能 與 空 間 中 的 不 同 角 落 相 關 聯 。 每 個 頻 帶 須 單 獨 進 行 背 景 噪 音 修 正 。

背 景 噪 音 量 測 最 小 平 均 時 間 須 符 合 第 7.7 節 之 要 求 。 最 小 平 均 時 間 僅 使 用 於 背 景 噪 音 穩 定 且 連 續 之 情 況 , 否 則 應 使 用 更 長 的 量 測 時 間 。

需 檢 查 受 音 室 之 電 噪 ( electr ical no ise )、 聲 源 與 接 收 系 統 間 電 氣 雜 音 ( electr ical c r o s s - t a l k ) 之 干 擾 , 並 更 換 虛 擬 微 音 器 ( d u m my mi c r o p h o n e ) 以 及 等 效 阻 抗 揚 聲 器

( equ ivalent imp ed ance )。

9 . 2 背 景 噪 音 之 修 正

對 於 預 設 程 序 ( d efau lt pro cedu re ) 和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 cedure ), 背 景 噪 音

附錄五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cedur e ), 空 間 內 產 生 之 聲 音 須 穩 定 , 使 用 具 有 中 心

附錄五

( f ) 兩 室 之 容 積 。

( g ) 適 當 的 評 估 指 標 : 兩 室 間 標 準 化 位 準 差 Dn T或 以 頻 率 函 數 呈 現 分 隔 構 件 之 視 隔 音 指 標 。

( h ) 計 算 使 用 之 面 積 S 。

( i ) 測 試 程 序 及 設 備 之 細 部 說 明 。

( j ) 若 因 背 景 噪 音( 聲 學 或 電 氣,參 照 6 . 6 節 )造 成 任 何 頻 帶 之 聲 壓 位 準 無 法 量 測 時 , 量 測 限 值 之 結 果 以 Dn T或≥…dB 表 示 。

( k ) 若 量 測 側 向 傳 播 ( f l a n k i n g t r a n s mi s s i o n )( 參 照 附 錄 C ), 應 以 之 相 同 形 式 呈 現 , 並 應 儘 量 清 楚 說 明 側 向 傳 播 量 測 中 包 含 哪 些 部 分 傳 播 之 聲 功 率 。

若 依 曲 線 DnT (f) 及 (f)進 行 單 一 數 值 參 量 評 定,須 參 照 CNS8465 -1,並 須 註 明 該 評 定 係 基 於 現 場 量 測 之 結 果 。

附錄五

附錄 A

( 規 定 ) 揚 聲 器 設 備 A . 1 一 般 規 定

在 任 意 室 內 空 間 之 所 有 聲 源 位 置 , 揚 聲 器 使 用 之 揚 聲 器 元 件( speak er un its )須 安 裝 於 封 閉 箱 內 , 同 一 箱 內 所 有 揚 聲 器 元 件 之 輻 射 應 同 步 。

聲 源 位 置 及 方 位 須 使 微 音 器 位 置 處 於 聲 源 直 接 聲 場 之 外 , 並 確 保 來 自 聲 源 之 直 接 輻 射 不 會 在 牆 、 樓 板 及 天 花 板 表 面 之 聲 音 傳 播 能 量 上 有 主 導 性 。

揚 聲 器 的 方 向 性 應 具 有 近 似 均 勻 等 方 向 輻 射 。 並 符 合 A .2 中 揚 聲 器 方 向 性 鑑 定 流 程 確 認 揚 聲 器 是 否 適 合 量 測 。

備 考 :若 揚 聲 器 裝 於 多 面 體 之 表 面( 十 二 面 體 尤 佳 ),可 取 得 適 當 之 均 勻 等 方 向 輻 射 之 近 似 值 。使 用 半 球 形 多 面 體 揚 聲 器( 直 接 安 裝 於 地 板 上 ), 在 室 內 亦 可 獲 得 等 方 向 性 之 輻 射 。 為 符 合 第 7.2.2 節 之 要 求 , 在 此 情 形 採 取 從 室 內 低 處 向 高 處 之 垂 直 量 測 。

A . 2 揚 聲 器 方 向 性 輻 射 之 測 試 程 序

對 於 聲 源 輻 射 方 向 性 之 測 試 , 於 自 由 聲 場 內 距 離 約 1.5 m 量 測 聲 源 周 圍 之 聲 壓 位 準 。 聲 源 須 由 噪 音 訊 號 發 出 , 且 以 1 /3 倍 頻 帶 量 測 。 揚 聲 器 須 使 用 轉 盤 旋 轉 或 以 5°的 間 隔 進 行 離 散 量 測 。

量 測 360°( L3 6 0) 之 能 量 平 均 值 與 所 有 30°( L3 0 , i) 之 平 均 值 間 之 位 準 差 。 步 驟 為 量 測 每 個 L3 0角 度 之 i 值,通 常 以 為 1 °或 1 5°為 間 隔,對 應 30°弧 上( 即 ± 5°)之 能 量 平 均 值 , 方 向 性 指 數 ( d ir ectiv ity ind ices ) 由 公 式 ( A.1) 計 算 。

𝐷𝐼𝑖= 𝐿360 − 𝐿30,i . . . ( A . 1 )

若 DI 值 在 100H z 至 630 H z 間 頻 率 範 圍 之 限 值 在 ± 2 d B 以 內 ; 630H z 至 1000 H z 範 圍 內 , 限 值 範 圍 自 ± 2 d B 至 ± 8 d B 線 性 增 加 ; 1000 H z 至 5000 H z 間 之 限 值 為 ± 8 dB , 則 得 以 假 設 為 均 勻 等 方 向 性 輻 射 。

測 試 須 於 不 同 平 面 上 進 行 , 以 確 保 涵 蓋「 最 差 」之 情 況 。 對 於 多 面 體 聲 源( po lyhedron

測 試 須 於 不 同 平 面 上 進 行 , 以 確 保 涵 蓋「 最 差 」之 情 況 。 對 於 多 面 體 聲 源( po lyhed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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