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應 之 國 際 標 準 ISO 1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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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目錄
1.適 用 範 圍 ... 121 2.引 用 標 準 ... 121 3.用 語 及 定 義 ... 121 4.設 備 ... 125 5.頻 率 範 圍 ... 125 6.一 般 規 定 ... 126 7.聲 壓 位 準 預 設 程 序 ( default procedure) ... 127 8.以 輕 量 衝 擊 源 進 行 進 行 低 頻 程 序( low-frequency procedure)聲 壓
位 準 量 測 ... 134 9.背 景 噪 音 ( 預 設 程 序 ( default procedure) 和 低 頻 程 序
( low-frequency procedure) ) ... 136 10.受 音 室 迴 響 時 間 ( 預 設 程 序 ( default procedure) 和 低 頻 程 序
( low-frequency procedure) ) ... 138
11.倍 頻 帶 轉 換 ... 139
12.結 果 標 示 ... 140
13.不 確 定 度 ... 140
14.測 試 報 告 ... 140
附 錄 A( 規 定 ) 衝 擊 源 之 規 定 ... 143
附 錄 B( 規 定 ) 揚 聲 器 設 備 ... 149
附 錄 C( 參 考 ) 結 果 標 示 表 格 ... 151
附 錄 D( 參 考 ) 附 加 指 引 ... 155
附 錄 E( 參 考 ) 平 面 量 測 -衝 擊 源 和 微 音 器 適 當 的 位 置 ... 159
附 錄 F( 參 考 ) 垂 直 量 測 -衝 擊 源 和 微 音 器 適 當 的 位 置 ... 163
附錄六
如 牆 等 ) 顯 著 影 響 之 處 。 數 值 標 示 為 Li, 以 dB 為 單 位 。
3 . 2 室 內 角 落 聲 壓 位 準 ( c o r n e r s o u n d p re s s u re l e v e l i n a ro o m )
Li , c o r n e r
以 輕 量 衝 擊 源 為 衝 擊 源 , 空 間 及 時 間 之 平 均 聲 壓 平 方 對 基 準 聲 壓 平 方 之 比 值 , 取 常 用 對 數 再 乘 以 10, 空 間 最 高 時 間 平 均 聲 壓 係 由 空 間 角 落 所 獲 得 。 低 頻 量 測 範 圍 包 含 1/3 倍 頻 帶 之 50 H z、 63 Hz 、 80 H z。
數 值 標 示 為 Li , c o r n e r, 以 d B 為 單 位 。
3 . 3 室 內 低 頻 能 量 平 均 聲 壓 位 準 ( l o w - f re q u e n c y e n e r g y - a v e r a g e s o u n d p re s s u re l e v e l i n a ro o m )
Li , L F
以 輕 量 衝 擊 源 為 衝 擊 源 , 低 頻 量 測 範 圍 包 含 1 /3 倍 頻 帶 之 50 H z、 63 H z、 80 H z, 為 空 間 及 時 間 之 平 均 聲 壓 平 方 對 基 準 聲 壓 平 方 之 比 值 , 取 對 數 再 乘 以 10, 空 間 之 加 權 平 均 係 取 自 於 空 間 角 落 最 高 聲 壓 位 準 以 及 空 間 中 央 區 域 。 但 不 含 受 到 聲 源 直 接 輻 射 或 邊 界 附 近 聲 場 ( 例 如 牆 等 ) 顯 著 影 響 之 處 。
數 值 標 示 為 Li , L F, 以 d B 為 單 位 。
Li , L F為 評 估 全 室 空 間 之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3 . 4 最 大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e n e r g y - a v e r a g e m a x i m u m i m p a c t s o u n d p re s s u re l e v e l i n a ro o m )
Li , F m a x
以 橡 膠 球 為 衝 擊 源,為 空 間 及 時 間 之 快 特 性 最 大 平 均 聲 壓 平 方 對 基 準 聲 壓 平 方 之 比 值,
空 間 之 平 均 係 取 空 間 角 落 以 及 中 央 區 域 最 高 聲 壓 位 準 。 但 不 含 受 到 聲 源 直 接 輻 射 或 邊 界 附 近 聲 場 ( 例 如 牆 等 ) 顯 著 影 響 之 處 。
數 值 標 示 為 Li , F m a x, 以 d B 為 單 位 。 3 . 5 迴 響 時 間 ( re v e r b e r a t i o n t i m e )
當 聲 源 停 止 發 生 後 , 室 內 聲 壓 位 準 降 低 60 d B 所 需 之 時 間 。 數 值 標 示 為 T, 以 秒 為 單 位 。
3 . 6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 b a c k g ro u n d n o i s e l e v e l )
附錄六
除 衝 擊 源 以 外 的 噪 音 來 源 , 須 對 受 音 室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進 行 量 測 。 3 . 7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f i x e d m i c ro p h o n e )
於 空 間 中 使 用 三 腳 架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3 . 8 機 械 式 連 續 移 動 微 音 器 ( m e c h a n i z e d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 m o v i n g m i c ro p h o n e )
在 圓 形 路 徑 中 以 相 同 速 度 移 動 , 或 是 在 固 定 測 試 週 期 內 , 沿 著 介 於 270 度 至 360 度 之 圓 形 路 徑 量 測 。
3 . 9 擺 動 微 音 器 ( m a n u a l l y - s c a n n e d m i c ro p h o n e )
微 音 器 與 手 持 式 聲 音 位 準 計 , 或 延 長 桿 由 操 作 人 員 沿 規 定 路 徑 移 動 。 3 . 1 0 手 持 式 微 音 器 ( m a n u a l l y - h e l d m i c ro p h o n e )
微 音 器 連 接 到 聲 音 位 準 計 或 由 操 作 人 員 手 持 固 定 位 置 的 延 長 桿 , 距 離 操 作 人 員 的 身 體 至 少 一 個 手 臂 的 距 離 。
3 . 11 分 隔 構 件 ( p a r t i t i o n )
由 衝 擊 源 激 發 的 樓 板 或 樓 梯 總 表 面 。
對 於 垂 直 或 水 平 交 錯 的 兩 個 空 間 , 從 隔 牆 的 兩 側 看 不 到 分 隔 隔 牆 的 整 個 表 面 , 因 此 須 分 別 定 義 總 表 面 。
3 . 1 2 共 用 構 件 ( c o m m o n p a r t i t i o n )
使 用 衝 擊 源 之 聲 源 室 與 受 音 室 之 共 用 構 件 , 為 樓 板 或 樓 梯 的 一 部 分 。 3 . 1 3 標 準 化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 s t a n d a r d i z e d i m p a c t s o u n d p re s s u re l e v e l )
L ´n T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Li減 去 以 dB 為 單 位 之 修 正 項 , 該 修 正 項 等 於 受 音 室 實 測 迴 響 時 間 ( r ev er b er a t io n t ime ) T 與 參 考 基 準 迴 響 時 間 T0之 比 值 取 常 用 對 數 再 乘 以 1 0 。 。 數 值 標 示 為 L ´n T, 以 d B 為 單 位 。
𝐿ʹn𝑇= 𝐿i− 10 log𝑇
𝑇0 . . . ( 1 ) 式 中 , T: 受 音 室 迴 響 時 間 , 以 秒 為 單 位 。 。
T0: 住 宅 之 T0等 於 0.5 秒 。
備 考 :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對 0.5 秒 迴 響 時 間 之 標 準 化 係 考 量 住 宅 帶 有 室 內 家 具 , 其 迴 響 時 間 等 於 0.5 秒 , 幾 乎 與 容 積 及 頻 率 無 關 。
L ´n T之 結 果 與 隔 音 主 觀 印 象 有 相 關 之 聯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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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壓 位 準 須 使 用 1 /3 倍 頻 帶 濾 波 器 進 行 量 測,至 少 包 含 如 下 之 中 心 頻 率,以 H z 為 單 位 : 1 0 0 1 2 5 1 6 0 2 0 0 2 5 0 3 1 5 4 0 0 5 0 0 6 3 0
8 0 0 1 0 0 0 1 2 5 0 1 6 0 0 2 0 0 0 2 5 0 0 3 1 5 0
若 需 低 頻 範 圍 之 附 加 資 訊,則 使 用 具 有 以 下 中 心 頻 率 之 1 /3 倍 頻 帶 濾 波 器,以 Hz 為 單 位 :
5 0 6 3 8 0
若 需 高 頻 範 圍 之 附 加 資 訊,則 使 用 具 有 以 下 中 心 頻 率 之 1 /3 倍 頻 帶 濾 波 器,以 Hz 為 單 位 :
4 0 0 0 5 0 0 0
在 低 頻 帶 或 高 頻 帶 進 行 附 加 量 測 為 選 擇 項 目 。 5 . 2 橡 膠 球 衝 擊 源
聲 壓 位 準 須 使 用 1 /3 倍 頻 帶 濾 波 器 進 行 量 測,至 少 包 含 如 下 之 中 心 頻 率,以 H z 為 單 位 : 5 0 6 3 8 0 1 0 0 1 2 5 1 6 0 2 0 0 2 5 0 3 1 5 4 0 0 5 0 0 6 3 0
6 . 一 般 規 定
為 量 測 衝 擊 音 隔 音 , 應 選 擇 一 個 房 間 作 為 受 音 室 , 由 於 在 分 隔 構 件 上 操 作 的 衝 擊 源 , 操 作 衝 擊 源 的 房 間 或 空 間 為 聲 源 室 。
量 測 須 包 括 受 音 室 獲 得 之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 以 及 當 衝 擊 源 關 閉 時 , 受 音 室 之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與 迴 響 時 間 。
可 使 用 之 衝 擊 源 包 括 輕 量 衝 擊 源 與 橡 膠 球 。
預 設 程 序 ( d efau lt procedur e ) 和 附 加 的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 cedu re ) 之 迴 響 時 間 與 背 景 噪 音 須 使 用 聲 壓 位 準 量 測 。
對 於 聲 壓 位 準 和 背 景 噪 音 量 測 , 以 及 預 設 程 序 ( def au lt pro cedur e) 在 量 測 時 , 測 點 須 遠 離 空 間 之 邊 界 , 或 於 空 間 的 中 心 區 域 進 行 。 當 使 用 輕 量 衝 擊 源 , 所 有 頻 率 量 測 是 使 用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或 手 持 式 微 音 器 陣 列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機 械 式 連 續 移 動 微 音 器 , 由 一 個 位 置 移 動 到 另 一 個 位 置 獲 得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當 使 用 橡 膠 球 , 所 有 頻 率 量 測 是 使 用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或 使 用 手 持 式 微 音 器 陣 列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從 一 個 位 置 移 動 到 另 一 個 位 置 所 獲 得 之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若 使 用 輕 量 衝 擊 源 作 為 聲 源 時,衝 擊 聲 壓 位 準 以 及 背 景 噪 音 之 低 頻 程 序( low-fr equ 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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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確 保 不 受 衝 擊 源 之 影 響 下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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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不 位 於 室 內 任 一 表 面 ( 牆 、 樓 板 、 天 花 板 ) 10°內 之 平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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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nd level meter ), 距 離 地 面 0.5 m 由 身 體 從 蹲 下 到 站 立 並 旋 轉 360°至 少 2 次 , 而 微 音 器 位 置 距 離 天 花 板 不 得 超 過 0.5 m。 當 完 成 前 次 路 徑 測 試 , 可 中 途 暫 停 量 測 以 減 少 操 作 人 員 所 產 生 噪 音 , 其 操 作 人 員 可 在 繼 續 測 試 之 前 改 變 身 體 的 位 置 。
操 作 人 員 在 路 徑 測 試 期 間 須 維 持 角 度 速 度 , 最 大 角 度 速 度 約 每 秒 20 度 。 7 . 5 . 5 圓 柱 形
圓 柱 形 路 徑 如 圖 1 所 示 。 操 作 人 員 須 以 0.3 m 至 0.9 m 可 伸 展 的 手 柄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對 於 右 撇 子 操 作 者,路 徑 從 地 板 上 0.5 m 處 並 接 近 90°開 始,然 後 將 手 柄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以 平 行 於 地 面 的 圓 形 路 徑 掃 過 , 覆 蓋 大 約 220°的 角 度 範 圍 。 路 徑 沿 著 直 線 垂 直 向 上 繼 續,直 到 微 音 器 距 離 離 天 花 板 0.5 m,而 另 一 個 圓 柱 形 路 徑 在 相 反 方 向 上 覆 蓋 大 約 220°,
然 後 沿 著 垂 直 直 線 下 降 至 起 始 點 。 對 於 左 撇 子 操 作 人 員 , 方 向 相 反 。
操 作 人 員 在 圓 柱 形 路 徑 測 試 期 間 須 維 持 角 度 速 度,最 大 角 度 速 度 約 每 秒 20 度。在 路 徑 的 直 線 路 徑 上 最 大 速 度 約 為 0.25 m/s 。
7 . 5 . 6 三 個 半 圓 弧 形
三 個 半 圓 弧 形 路 徑 如 圖 1 所 示 。 操 作 人 員 須 以 可 伸 展 的 手 柄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或 聲 音 位 準 計 ( sound level meter ), 並 分 別 畫 出 三 個 接 近 45°至 60°的 半 圓 弧 形 。 每 個 半 圓 不 得 位 於 室 內 任 一 表 面 ( 牆 、 樓 板 、 天 花 板 ) 10°內 之 平 面 。 如 果 允 許 , 可 彎 曲 膝 蓋 以 減 小 微 音 器 之 整 體 高 度 。 當 路 徑 在 空 間 中 另 一 個 位 置 重 複 時 , 須 保 持 相 同 之 方 法 。
操 作 人 員 在 路 徑 測 試 期 間 須 維 持 角 度 速 度 , 最 大 角 度 速 度 約 每 秒 20 度 。
圖 例 5 . 圓 形 6 . 螺 旋 形 7 . 圓 柱 形
8 . 三 個 半 圓 弧 形
圖 1 擺 動 微 音 器 路 徑 7 . 6 微 音 器 最 小 間 隔 距 離
預 設 程 序 ( d efau lt procedure ) 最 小 間 隔 距 離 如 下 : 任 一 微 音 器 間 之 距 離 為 0.7 m;
任 一 微 音 器 位 置 與 室 邊 界 或 擴 散 器 間 之 距 離 0.5 m;
任 一 微 音 器 位 置 與 聲 源 間 之 距 離 為 1.0 m。
7 . 7 以 輕 量 衝 擊 源 進 行 量 測 之 平 均 時 間 7 . 7 . 1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位 置
在 100 H z 至 400 H z 的 頻 率 範 圍 內 , 每 個 微 音 器 位 置 量 測 之 平 均 時 間 至 少 6 秒 。 對 於 5 0 0 H z 至 5 0 0 0 H z , 時 間 至 少 4 秒 。 對 於 5 0 H z 至 8 0 H z , 每 個 微 音 器 位 置 量 測 之 平
附錄六
式 中 , L1、 L2、… Ln為 室 內 n 個 不 同 橫 向 或 掃 描 獲 得 之 聲 壓 位 準 。 7 . 8 . 3 以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 F i x e d m i c ro p h o n e p o s i t i o n s ) 進 行 橡 膠 球 之 量 測
對 於 每 個 橡 膠 球 位 置 , 由 公 式 ( 14) 計 算 受 音 室 中 的 最 大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𝐿i,Fmax,𝑗= 10log (1
𝑛∑𝑛 10𝐿𝑖,𝐹𝑚𝑎𝑥,𝑗,𝑘/10
𝑘=1 ) . . . .. . . ( 14)
式 中 , Li , F m a x , j , 1、 Li , F m a x , j , 2、… Li , F m a x , j , n為 使 用 橡 膠 球 室 內 n 個 不 同 微 音 器 位 置 獲 得 之 聲 壓 位 準 。
8 . 以 輕 量 衝 擊 源 進 行 進 行 低 頻 程 序 ( l o w - f r e q u e n c y p r o c e d u r e ) 聲 壓 位 準 量 測 8 . 1 一 般 規 定
當 受 音 室 容 積 小 於 25 m³ 時 , 低 頻 程 序 ( low-f requ ency pro cedu re ) 須 包 括 中 心 頻 率 1 / 3 倍 頻 之 5 0 H z、 6 3 H z、 8 0 H z 頻 率 。 針 對 空 間 角 落 區 域 進 行 聲 壓 位 準 量 測 , 並 取 得 每 個 頻 率 最 高 之 聲 壓 位 準 。 受 音 室 中 以 輕 量 衝 擊 源 量 測 獲 得 之 角 落 最 大 聲 壓 位 準 , 以 及 當 輕 量 衝 擊 源 關 閉 後 由 受 音 室 所 獲 得 之 背 景 噪 音 位 準 。
8 . 2 聲 場 產 生 8 . 2 . 1 一 般 規 定
須 以 輕 量 衝 擊 源 作 為 衝 擊 源 , 其 規 格 應 符 合 附 錄 A 之 要 求 。 。 8 . 2 . 2 揚 聲 器 位 置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 cedu r e ) 之 量 測 , 其 輕 量 衝 擊 源 位 置 與 預 設 程 序
( d efau lt pro cedur e ) 至 少 2 處 相 同 , 並 符 合 第 7.2 .2 節 之 要 求 。 8 . 3 微 音 器 位 置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cedur e ),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須 放 置 於 空 間 角 落 , 任 一 微 音 器 位 置 與 室 邊 界 之 距 離 0.3 至 0 .4 m, 如 圖 2 所 示 。
備 考:每 個 角 落 邊 界 的 距 離 不 必 相 同,例 如 距 離 一 室 邊 界 距 離 0.3 m,另 一 邊 界 為 0.35 m , 其 他 室 邊 界 則 為 0 . 4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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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例 3 . 牆 4 . 天 花 板 d . 距 離
備 考 : 範 例 僅 為 空 間 中 一 個 可 能 的 角 落 位 置 做 為 示 意 。
圖 2 角 落 微 音 器 位 置 範 例 , 其 中 距 離 d 須 在 0.3 到 0.4 m 之 間 。 對 於 每 個 衝 擊 源 位 置 , 至 少 四 個 角 落 須 使 用 固 定 或 手 動 固 定 式 微 音 器 量 測 。
對 於 四 個 角 落 之 量 測 , 兩 個 角 落 應 位 於 地 平 面 高 度 , 兩 個 角 落 應 位 於 天 花 板 高 度 。 這 些 角 落 可 以 或 不 可 以 靠 近 隔 牆 。 角 落 須 由 三 個 室 內 表 面 ( 如 牆 壁 , 門 , 窗 , 地 板 或 天 花 板 ) 組 成 , 每 個 表 面 的 面 積 至 少 為 0.5 m², 且 垂 直 於 各 表 面 , 距 離 角 落 0.5 m 範 圍 內 不 得 有 家 具 等 物 體 。
若 無 法 符 合 條 件 , 可 參 照 以 下 方 法 :
角 落 的 三 個 交 叉 表 面 之 角 度 可 介 於 45°和 135°之 間 ; 有 三 個 交 叉 表 面 的 物 體 ;
或 由 櫥 櫃 之 類 之 物 體 形 成 其 中 之 一 交 叉 表 面 。
低 頻 量 測 範 圍 包 含 1 /3 倍 頻 帶 之 50 H z、 63 Hz、 80 H z, 於 聲 源 室 及 受 音 室 同 時 量 測 聲 壓 位 準 , 參 照 第 8.5 節 計 算 聲 源 室 及 受 音 室 低 頻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 標 準 化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依 公 式 ( 1) 計 算 , 或 依 公 式 ( 3) 計 算 正 規 化 衝 擊 聲 壓 位 準 。
8 . 4 平 均 時 間
對 於 低 頻 程 序 ( low-f requ ency procedure ), 每 個 微 音 器 位 置 量 測 之 平 均 時 間 至 少 15 秒 。
8 . 5 低 頻 平 均 聲 壓 位 準 計 算
若 輕 量 衝 擊 源 在 量 測 點 進 行 測 試 時 , 應 量 測 每 一 個 角 落 1 /3 倍 頻 帶 之 50 Hz、 63 H z、
8 0 H z 最 大 聲 壓 位 準 ( 背 景 噪 音 修 正 參 照 第 9 . 2 節 ), 並 由 公 式 ( 1 2 ) 計 算 角 落 聲 壓 位 準 。
𝐿Corner= 10log (𝑝
2Cornor,TM1+𝑝2Cornor,TM2+…+𝑝2Cornor,TMq
𝑞𝑝02 ) . . . ( 15)
式 中 , p2c o n e r , T M 1、 p2c o n e r , T M 2、 p2c o n e r , T M q: 在 室 內 對 應 第 q 個 揚 聲 器 位 置 所 獲 得 之 角 落 最 大 均 方 根 ( r. m. s. ) 聲 壓 。
備 考:50 Hz、63 Hz、80 H z 每 一 個 頻 率 之 Li , C o r n e r值 可 能 與 空 間 中 的 不 同 角 落 相 關 聯 。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 cedure ) 50 H z、 63 Hz、 80 H z 頻 帶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由
備 考:50 Hz、63 Hz、80 H z 每 一 個 頻 率 之 Li , C o r n e r值 可 能 與 空 間 中 的 不 同 角 落 相 關 聯 。 低 頻 程 序 ( low-fr equ ency pro cedure ) 50 H z、 63 Hz、 80 H z 頻 帶 聲 壓 位 準 能 量 平 均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