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實驗設備及測試程序
第二節 CNS6532 之耐燃性試驗法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CNS6532)主要分成表面試 驗、附加試驗及基材試驗三個部份,基中表面試驗與附加試驗是使用 同一機台,而兩者之主要差異為附加試驗之試驗需讚三個孔洞。
2.2.1 表面試驗儀之實驗設備 1、試驗裝置
A、加熱爐
(a) 加熱爐之構造如圖2-7所示。
(b) 加熱爐之主熱源,原則上須具備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源 者,副熱源原則上使用液化丙烷瓦斯或都市瓦斯。
(c) 量測加熱爐排氣溫度(以下稱排氣溫度)之熱電偶其熱 測點之配置如圖2-7所示。
(d) 加熱爐所使用之標準版(CNS 13777[纖維強化水泥板]
所規定厚度為1 cm之0.8珍珠岩板以壓力鍋養護),應 在依主副熱源加熱時間(如表2-1)之規定加熱10分鐘 時,能重現表所規定之排氣溫度且其誤差在20 ℃範圍 以內。
表 2-1、排氣溫度表 經 過 時 間
min 1 2 3 4 5 6 7 8 9 10
排 氣 溫 度 ℃ 70 80 90 155 205 235 260 275 290 305
B、集煙箱
(a) 測定發煙量(每單位面積之發煙係數)之集煙箱,加熱 爐上部設置如圖2-8所示之長方體集煙箱(內部淨尺度 為高100 cm,長寬各為141 cm),並裝備煙攪拌裝置
及光量測定裝置者。
(b) 光量測定裝置如圖2-9所示:設於集煙箱中央部位離箱 頂30 cm之位置如圖2-8所示,須具有能吸引每分鐘約 10±1 公升之煙流量並予測定之裝置,且其光源及受光 部亦須具備防止煙粒子附著之裝置。
2、加熱試驗
A、加熱試驗時,使試體之受熱面為18 cm,先以副熱源加熱3 分鐘後立即配合耐燃性級別依表2-2所規定之時間以主熱 源加熱。
表2-2、主熱源及副熱源之加熱時間 耐 燃 性 級
別
開 始 時 僅 利 用 副 熱 源 之 加 熱 時 間(min)
副 熱 源 及 主 熱 源 之 加 熱 時 間(min)
加 熱 時 間 合 計(min)
耐 燃 一 級 3 7 10
耐 燃 二 級 3 7 10
耐 燃 三 級 3 3 6
B、排氣溫度之測定,依表之規定。
C、透過煙霧之光量測定,於加熱試驗中每隔15秒以內測定一 次。
D、加熱試驗於開始試驗前使用標準板,測定排氣溫度之熱電 偶指示溫度下降至約50 ℃時,立即開始試驗,若需要繼續 試驗,則無需預熱。
3、表面試驗儀之試體尺寸及前處理
(1)、試體之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
(2)、試體數量應為3個。
(3)、試體之長寬各為22 cm,厚度則與實物相同。惟厚度超過15 mm 時,於不使試體增大防火性能及減少發煙程度之下,可減至 15mm。
(4)、試體製造後,須置放於通風良好之室內一個月以上,再放入 35~45 ℃烘箱中乾燥24小時以上後,立即再放入乾燥器中養護 24小時以上。
2.2.2 附加試驗儀之實驗設備
依第2.2.1節規定方法試驗之加熱試驗結果,對積層複合材料 之耐燃1級或2級,均應加作下述之附加試驗。
試驗:使用依第2.2.1節表面試驗儀之試體尺寸所規定之試體 如圖2-10所示,其上鑽有3個貫穿試體表面至背面之25mm直徑之 孔。鑽孔時須注意勿損及試體之組成及結構,試體數量及養護,
依第2.2.1節表面試驗儀之試體尺寸之規定。
2.2.3 基材試驗之實驗設備 1 試體
1-1 試體之材料及組成,須與實際所使用者相同。附於表面之塗 飾及其他裝飾層經除去者亦可供作試體。惟附於石膏板之專 用原紙不得切除。
1-2 試體數量應為3個。
1-3 試體高度為50±3mm,長寬各為40±2mm,係自供試材料中採 取,若材料之高度小於上述規定時,須使與供試材料之假比 重約略相等,並加以疊合使其所包含之可燃物為最大限,並 以CNS 1468[低碳鋼線]所規定之線徑0.5mm以下之鋼線緊 密紮結如圖2-11所示。
1-4 試體製備後,須置放於通風良好之室內一個月以上,再放入 35~45℃之烘箱中,乾燥120小時以上後立即放入乾燥器中 養護24小時。
1-5 試體之支持框須使用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 帶]所規定之不銹鋼板及CNS 3476[不銹鋼線]所規定之不 銹鋼線,其材質均為不銹鋼304,依圖2-12所示製作之,其質 量須為15g以下。試體支持棒,須使用CNS 6331[配管用不 銹鋼鋼管]所規定者,其材質為不銹鋼304,外徑4±0.1mm,
管厚1mm以下,長度300±1mm之不銹鋼管,依圖2-13所示製 作之。支持棒須裝上制止器,且能迅速將試體插入規定之爐 內位置。
2 加熱爐
2-1 加熱爐之構造,須如圖2-14所示。
2-2 加熱爐之熱源,須具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熱。
2-3 測定爐內溫度之熱電偶如圖2-14所示,須設置二個測熱點於 離爐壁10±1mm,壁高之中央,且與中心軸對稱之位置上。
2-4 加熱爐應為於插入耐火磚之標準材料加熱時,二個熱電偶
(以下稱為爐內溫度)各別在750±10℃之情況下,繼續加熱 30分鐘以上者。
3 加熱試驗
3-1 加熱試驗於插入試體後進行,須加熱20分鐘。
3-2 爐內溫度測定,須使用具有CNS 5534[熱電偶]所規定0.75 級以上精度,外徑1.6mm以下,先端密封鞘型之CA熱電偶及 CNS 8806[工業用電子式自動平衡型記錄器]所規定之實線 記錄式電子管式自動平衡記錄溫度計。
3-3 加熱應於試體插入之前,先用CNS 2352[高鋁耐火磚分級標 準]所規定氧化鋁含量80%以上之耐火磚,將標準材料插入 加熱爐內,調整加熱爐溫度使二個熱電偶所標示之溫度各別 在750±10℃安定20分鐘後作試驗。迅述插入試體於規定之位
置上立即開始試驗。
3-4 插入加熱爐之試體位置,如圖2-15所示,試體之側面中心線 須與測定爐內溫度之熱電偶熱測點位置約略一致。
4 判定:對三個試驗體所作之各個加熱試驗,試體插入後之爐內溫 度,以二個熱電偶中溫度較高者為810℃以下者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