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著作權之保護是否減抑資訊科技發展之論述
5.3 MGM 案中最高法院從法規範目的來思考
MGM 案最高法院贊同第一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本案之審理對象為著 作權保護與技術創新之間的平衡。然而最高法院法官採納了原告之主張,認 為數位著作傳播科技之進步對於著作權人產生莫大之威脅,而第九巡迴上訴 法院之判決則破壞了原先之平衡,使得著作權人無法受到適當之保護。雖然 美國著作權法對於網路上重製及公開傳輸數位著作者有民刑事責任之法規 範,然欲對所有直接侵權者進行執法卻有其困難,因此對 P2P 業者起訴成 為唯一的救濟手段79。為了要彌補著作權人之這項恐懼,並讓數位著作之著
76 Id. at 10-15.
77 Pub. L. No. 105-304, 112 Stat. 2860 (1998) (codified in scattered sections of 17 U.S.C.).
78 See Lichtman, supra note 40, at 402.
79 論者認為對軟體散布者起訴,可收威嚇使用者之功效,讓使用者認為著作權人好像
作權保護與資訊科技之創新之間重新取得平衡,最高法院認為唯一的替代方 案就是基於參與侵權或侵權代位理論,課以軟體散布者第二侵權之責任80。 本文試著闡釋最高法院之見解。最高法院認為在點對點傳輸技術與
MP3
檔案壓縮技術發展之前,著作權保護與科技發展是處於一個平衡狀態 的。然而隨著點對點傳輸技術與 MP3 檔案壓縮技術之發展,並且第九巡迴 上訴法院在 MGM 案中判決被告勝訴之後,前述平衡已被破壞,而傾向維護 科技發展且減輕其侵權責任的方向。最高法院做此判斷,係基於事實審法院 在證據揭示程序(discovery process)中所呈現的證據。為了要矯正前述之 不平衡,並重塑一個新的平衡,最高法院於是由法規範目的進行推演,採用 普通法之第二侵權理論,而不理 Sony 案所建立之安全港原則,亦不理被告 及第一法庭之友意見書所建議的比附爰引美國專利法之原則。本文認為,最高法院其實並未否認科技中立原則,亦即,最高法院在 MGM 案所建構之新的平衡之中,其實並未限制點對點分享軟體之開發及散 布,也並未限制相關資訊科技之發展。最高法院所限制者乃業者積極地鼓勵 使用者侵權,並從中獲利,並進而影響著作權人之市場利益的行為。就像法 律並不須限制刀具廠商製造菜刀,因為菜刀技術是中立的,其大多數的用途 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刀具廠商製造販賣菜刀,且積極地鼓勵使用者拿來綁 架勒贖,當然就為法所不許。
6. 結語
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分享軟體有否非侵權用途」、「有否中央伺服 器」與「有否檔案索引伺服器」是判斷 P2P 業者侵權責任之重要因素,亦 即以分享軟體本身之功能及/或網路系統之架構來衡量 P2P 業者是否該負
也可能直接對使用者起訴,使其不敢一再地非法下載音樂;see Lantagne, supra note 46, at 284.
80 Supra note 7, at 10-12.
侵權責任。然美國 MGM 案最新見解認為,即使 P2P 業者未架設中央伺服器 或檔案索引伺服器,且其所提供之軟體亦有實質上之非侵權用途,仍不能確 保不會有侵權責任。
取而代之者,MGM 案將審理之重心放在 P2P 業者「如何使用其分享軟 體與系統架構」,P2P 業者是否積極鼓勵其使用者利用其分享軟體與系統架 構來侵害著作權,做為衡量 P2P 業者侵權責任之最重要因素。美國最高法 院在本案中認定兩位被告應負參與侵權責任與侵權代位責任,主要的原因在 於被告以廣告積極地鼓勵使用者將其軟體使用於著作權之侵害。
科技中立之原則,在 MGM 案中並沒有被否定。在 MGM 案中,被告必 須為製造及散布其軟體負責的原因,並不是該點對點分享軟體本身的性質,
而是被告以該軟體經營業務之手段。職是,法院所禁止的並不是點對點傳輸 軟體本身,也不是業者開發分享軟體之行為,而是 P2P 業者鼓勵使用者利 用其分享軟體以侵權著作權之行為。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創設一個新的原則,
認為倘若一個產品之散布者,其散布之目的是促進該產品被使用於著作權之 侵害,則其必須對第三者後續使用該產品之侵權行為負擔參與侵權與侵權代 位責任。